[原创]济南市牛羊屠宰经营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布局第七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第九条下列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03•【字号】济政办字〔2017〕57号•【施行日期】2017.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3日济南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绿色发展,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治旧与控新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政府主导、行政执法、资金补偿等手段,调整优化畜牧业生产布局,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以下简称“三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以下简称养殖场(户)),综合治理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污染,引导畜禽养殖向规模化、标准化发展。
二、工作目标各县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下同)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限要求,尽快完善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组织绘制本行政区禁养区分布图,并向社会公布;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禁养区内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和污染严重的散养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
加强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2020年年底前,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
三、主要任务(一)科学划定“三区”范围。
各县区政府要组织畜牧兽医、环保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科学划定畜禽养殖“三区”,组织绘制畜禽禁养区分布图(比例尺不低于1∶50000),并向社会公布。
牛羊肉屠宰场管理制度

牛羊肉屠宰场管理制度一、牛羊肉屠宰场的基本管理制度1.1 卫生管理食品安全是牛羊肉屠宰场管理的首要任务。
屠宰场需要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并严格执行卫生标准,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卫生管理包括设施的清洁卫生、员工的健康状况监测以及动物屠宰过程的卫生控制等方面。
1.2 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是牛羊肉屠宰场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
屠宰场需要在设备、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等方面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屠宰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这包括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操作工人的安全培训和劳动保护等。
1.3 环境保护屠宰场是易产生废水、废渣、废气等污染物的场所。
为了避免环境污染,屠宰场需要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制度,对废弃物的处理和排放进行严格控制,保证生产过程中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1.4 质量管理牛羊肉屠宰场的质量管理制度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保障。
屠宰场需要建立从原料采购到成品销售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对产品进行严格的检验和监控,确保其安全、卫生、健康。
1.5 疫病防控牛羊肉屠宰场需要建立健全的疫病防控制度,对入场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和疫病排查,预防疫病在屠宰过程中传播,确保食品安全。
1.6 应急管理面对突发事件,如动物疫情、食品安全事件等,屠宰场需要建立健全的应急管理制度,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保障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
二、牛羊肉屠宰场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2.1 制定管理制度牛羊肉屠宰场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和完善卫生、安全、环保、质量、疫病防控、应急等管理制度,建立屠宰场管理文件档案。
2.2 培训与宣传屠宰场需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培训,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制度,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
2.3 监督检查屠宰场需要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卫生、安全、环保、质量、疫病防控等方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4 督导考核屠宰场需要建立定期督导考核制度,对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障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牛羊屠宰厂管理制度

牛羊屠宰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牛羊屠宰厂的生产经营,维护牛羊屠宰厂的正常运行,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牛羊屠宰厂的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牛羊屠宰厂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牛羊屠宰厂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质量控制和监测工作。
第五条牛羊屠宰厂应当加强技术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食品安全意识。
第六条牛羊屠宰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牛羊屠宰厂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和食品安全事故,确保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第八条牛羊屠宰厂应当做好产品的追溯管理工作,对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运输等环节进行跟踪和记录。
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第九条牛羊屠宰厂的原料采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对原料的来源和质量进行严格把关。
第十条牛羊屠宰厂应当做好原料的验收工作,检查原料的新鲜度、完整性和卫生情况,对不合格的原料及时退回或报废。
第十一条牛羊屠宰厂应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生产工艺的控制和监测,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牛羊屠宰厂应当对生产设备和场所进行定期的清洁和消毒,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牛羊屠宰厂应当对产品进行检验和检测,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十四条牛羊屠宰厂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意识教育,加强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牛羊屠宰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食品安全管理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牛羊屠宰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对产品的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跟踪和记录,确保产品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第十七条牛羊屠宰厂应当做好生产场所和设备的卫生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达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济政办字[2015]60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1.29【实施日期】2015.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字〔2015〕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29日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市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快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促进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低成本要求,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核心,以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以畜禽粪污综合利用为主线,以防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为重点,大力推行清洁健康生态养殖,加大畜禽养殖污染行政执法力度,规范养殖行为,加快转型升级,切实改善农村和城乡环境质量,有效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建设,实现经济和生态和谐发展。
(二)工作原则。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和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坚持生态优先,稳量提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政策引导,分类指导,综合利用,循环发展;坚持治旧控新,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整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重点突破,全面推进。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市95%以上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含养殖小区,下同。
以下简称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固体粪污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初步构建起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现代畜牧产业体系,基本达到农牧结合、种养配套、达标排放、生态循环目标,实现畜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通告2015年第26号【发布部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发布日期】2015.11.25【实施日期】2015.1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通告2015年第26号)为保障全省羊肉及其制品食品安全质量,加强羊肉及其制品监管,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现就规范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通告如下:一、严格规范企业(业户)行为。
涉及羊肉及其制品的屠宰、生产经营企业(业户)须依法守信经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一)屠宰环节。
屠宰主体须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羊屠宰检疫规程》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施加检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屠宰主体出售羊肉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销货凭证,做好销售记录。
严禁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病死、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的羊。
(二)生产加工环节。
羊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要规范羊肉等原料进货渠道,批批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货凭证,进行进货查验;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做好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规范产品包装标签标注,标签应标注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成分或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生产混合肉必须显著标注成分及比例;做好出厂检验和销售记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9年12月25日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
本办法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产生的初级产品,包括未经加工的胴体、肉、皮、脏器、脂、血液、头、骨、蹄(爪)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督查考核和技术服务体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禽屠宰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商务、应急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畜禽屠宰活动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畜禽屠宰厂(场)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
畜禽屠宰厂(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畜禽屠宰标准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保证畜禽产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鼓励畜禽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产品进入市场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产品进入市场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7.27•【字号】•【施行日期】201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产品进入市场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现将原文转发,并就进一步加强畜禽产品进入市场后监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严格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指导畜禽产品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畜禽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得采购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产品,保证采购的畜禽产品来源可追溯。
严禁购入、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
畜禽产品市场销售者要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摆放信息公示牌,向消费者明示销售者信息、肉品产地来源、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信息,接受消费者实时监督。
畜禽产品经营者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贮存畜禽产品,要保证贮存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在贮存位置标明畜禽产品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
贮存、运输和装卸畜禽产品,所使用的材料和容器、器具、工具要做到安全、无害,防止污染,并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设备,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二、强化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监督市场开办者和贮存场所经营者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记载入场经营者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住址、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基本信息并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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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济南市牛羊屠宰经营管理办法
济南市牛羊屠宰经营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20329(颁布时间)
20020501(实施时间)
20060220(失效时间)
济南市牛羊屠宰经营管理办法
经2002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为保证牛羊肉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牛羊屠宰及牛羊产品的加工、贮运、购销等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牛羊产品,是指牛羊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骨、
头、蹄、脏器、血液。
第三条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牛羊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市)区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牛羊定点屠宰日常管理工作。
民族宗教、工商、畜牧、卫生、环保、公安、商检等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牛羊屠宰及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对牛羊实行定点屠宰管理。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设置。
政府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场)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牛羊。
第五条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500米以外,距离居民生活区和公共场所100米以外;
(二)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三)设有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卫生标准的消毒池、待宰间、加工间、急宰间;
(四)从业人员持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加工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六)有必要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以及健全的消毒管理制度及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有必要的吊宰等机械化加工设备和运载工具以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八)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的场地、设施条件;
(九)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清真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单位法人代表或者生产负责人必须是回族或者其他有清真习惯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中回族或者其他有清真习惯的少数民族员工比例不得少于10%。
第六条申请设立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市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
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民族宗教、畜牧、卫生、环保等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颁发本市统一制作的定点屠宰标志牌。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标志牌悬挂在厂(场)内显著位置。
除自宰自食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牛羊。
第七条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立分支机构、迁址等,应当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第六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改业、歇业、终止营业必须缴回定点屠宰标志
牌。
第八条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屠宰的牛羊须经牛羊产地动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进行屠宰加工,同步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并对检验结果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三)经检验不合格的牛羊及其产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出厂的牛羊产品须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和动物检疫机构的检疫证明、验讫印章;
(五)对未能及时出厂的牛羊产品,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清真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牛羊必须按照清真要求进行,其产品必须印有明显的清真标志。
第九条禁止将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牛羊产品出厂。
禁止向牛羊和牛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第十条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可以自行收购牛羊,也可以提供代宰服务。
提供代宰服务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运输牛羊产品必须持有检疫证明,必须使用专用运输车辆或者专用容器,牛羊产品应当具有检疫检验标志。
第十二条从事牛羊产品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者食用的牛羊产品,必须是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牛羊产品。
加工、销售的牛羊产品,必须有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食用牛羊产品的,应当索取定点屠宰产品证明。
第十三条经销外地牛羊产品应当持有产地县以上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证件,经销清真牛羊产品还须持有产地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
或其委托的组织出具的证明。
经销进口的牛羊产品应当持有商检部门批准的证件,经销进口清真牛羊产品还须持有生产国的省(州)级伊斯兰教组织的证明。
第十四条经营牛羊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牛羊产品加工销售人员必须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
(二)销售牛羊产品必须具有专用的销售柜台和防蝇、防尘、防雨设施,禁止露天经营。
清真牛羊产品销售点应当独立设置或者与非清真食品隔有3米以上的距离。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私刻、涂改、伪造牛羊产品的有关印章、标牌和证明。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牛羊的,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给予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牛羊产品和非法所得。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非专用运输车辆或者非专用容器运输牛羊产品的,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厂(场)的牛羊产品未经检疫、检验,或者经检疫、检验不合格,或者向牛羊产品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生产资格,对上述违法产品,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集中处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加工、销售和食用的牛羊产品,属于非定点牛羊屠宰厂(场)的产品或者无合法有效证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非法产品。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卫生、工商、动物检疫、物价、民族宗教、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4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