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完整版)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5篇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5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双方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购买工矿产品事宜,特订立本购销合同。
一、合同标的1. 甲方购买乙方工矿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信息详见附件《工矿产品购销清单》。
2.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求,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矿产品。
二、质量标准与检验1. 乙方所提供的工矿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2.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工矿产品进行质量检验,乙方应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检验资料。
3. 如甲方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有权要求乙方退货或换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三、交货时间与方式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工矿产品准时交付给甲方。
2. 交货方式、地点及费用承担详见附件《交货协议》。
3. 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交货,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期限支付货款。
2. 付款方式、期限及违约金详见附件《付款协议》。
3. 如甲方未按时付款,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及机密信息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合同内容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
六、违约责任1. 若因一方违约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愉快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2. 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所有损失。
3. 违约金的数额及承担方式详见附件《违约金条款》。
七、争议解决1. 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矿产品购销的合同标准(三篇)

工矿产品购销的合同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标准。
第二条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就工矿产品的购买和销售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四条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照合同的内容和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交付。
第五条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当包括合同基本条款和合同附加条款两部分。
第六条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可以根据双方的实际需求进行修改或补充,但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书面确认。
第七条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二章合同的基本条款第八条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名称:指明合同的名称,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二)合同双方:明确合同买方和卖方的名称、住所地和联系方式。
(三)合同产品:详细列明合同买方购买的工矿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具体要求。
(四)交付方式:约定合同产品的交付方式和时间。
(五)验收标准:约定合同产品的验收标准和方法。
(六)价格和支付方式:约定合同产品的价格和支付方式,包括货款的支付时间、方式以及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七)交货地点和方式:约定合同产品的交货地点和交货方式。
(八)违约责任:约定双方在违约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和损失赔偿方式。
(九)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双方在合同争议解决时选择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十)其他约定事项: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约定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合同的附加条款第九条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附加条款包括以下内容:(一)质量保证:卖方应对合同产品的质量进行保证,并承担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赔偿责任。
(二)包装和运输:约定合同产品的包装要求和运输方式,并明确运输费和责任的承担方式。
(三)合同变更和解除:约定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工矿行业产品购买与销售具体合同细则(2024版)

工矿行业产品购买与销售具体合同细则(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产品购买与销售1.1 产品范围与规格1.1.1 产品名称1.1.2 产品质量标准1.1.3 产品数量1.1.4 产品价格1.1.5 产品交付期限1.1.6 产品交付地点1.1.7 产品验收标准1.2 订单与合同签订1.2.1 订单提交1.2.2 合同签订流程1.2.3 合同的有效期1.2.4 合同的修改与终止1.3 支付与结算1.3.1 支付方式1.3.2 支付期限1.3.3 发票开具与提供1.3.4 违约金计算1.4 售后服务与保障1.4.1 产品售后服务政策1.4.2 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1.4.3 退货与换货流程1.4.4 技术支持与培训1.5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1.5.1 违约行为与责任1.5.2 争议解决方式1.5.3 法律适用与管辖1.5.4 合同解除与赔偿1.6 保密条款1.6.1 保密信息的定义1.6.2 保密义务与期限1.6.3 泄露保密信息的处理1.7 合同的生效与履行1.7.1 合同的生效条件1.7.2 合同的履行期限1.7.3 合同的履行地点1.7.4 合同的履行方式1.8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1.8.1 合同的变更条件1.8.2 合同的转让限制1.8.3 合同转让的程序1.9 合同的附件1.9.1 附件清单1.9.2 附件的有效性1.9.3 附件的修改与补充1.10 合同的签署与保存1.10.1 合同签署的程序1.10.2 合同的盖章与生效1.10.3 合同的保存与备份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产品购买与销售1.1 产品范围与规格1.1.1 产品名称:具体产品的名称,如铁矿石、煤炭等。
1.1.2 产品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以附件形式提供。
1.1.3 产品数量:按照订单约定的数量进行购买和销售。
1.1.4 产品价格:产品价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执行,价格如有调整,应双方协商一致。
1.1.5 产品交付期限: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产品交付给买方。
工矿企业产品销售合同规范2024版

工矿企业产品销售合同规范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1.1 销售方信息1.2 购买方信息第二条产品描述2.1 产品名称2.2 产品规格2.3 产品数量2.4 产品质量标准第三条价格和支付条款3.1 产品单价3.2 总价计算3.3 支付方式3.4 支付时间表第四条交货条款4.1 交货地点4.2 交货时间4.3 运输责任第五条质量保证5.1 销售方质量承诺5.2 质量异议处理第六条售后服务6.1 售后服务内容6.2 售后服务响应时间第七条违约责任7.1 销售方违约责任7.2 购买方违约责任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仲裁解决8.4 法律适用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变更程序9.3 合同终止条件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范围10.2 保密义务期限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1.1 不可抗力定义11.2 不可抗力后果处理第十二条合同的附件12.1 产品技术说明书12.2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12.3 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第十三条其他条款13.1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13.2 合同的废止第十四条合同签署14.1 合同签署日期14.2 合同签署地点14.3 合同正本份数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1.1 销售方信息销售方全称:[销售方全称]注册地址:[销售方注册地址]联系电话:[销售方联系电话]联系人:[销售方联系人]1.2 购买方信息购买方全称:[购买方全称]注册地址:[购买方注册地址]联系电话:[购买方联系电话]联系人:[购买方联系人]第二条产品描述2.1 产品名称产品名称为:[具体产品名称]2.2 产品规格产品规格为:[具体产品规格]2.3 产品数量产品数量为:[具体产品数量]2.4 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标准须达到:[具体质量标准]第三条价格和支付条款3.1 产品单价产品单价为:[具体单价金额]3.2 总价计算总价计算公式为:[总价计算公式]3.3 支付方式支付方式为:[具体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等] 3.4 支付时间表支付时间表如下:第一期:[具体支付金额及时间]第二期:[具体支付金额及时间]第三期:[具体支付金额及时间]第四条交货条款4.1 交货地点交货地点为:[具体交货地点]4.2 交货时间交货时间为:[具体交货时间]4.3 运输责任运输责任由:[具体承担方]承担第五条质量保证5.1 销售方质量承诺销售方承诺在交付产品时,产品应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
工矿产品销售合同条例

第一条合同目的为规范工矿产品销售行为,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合同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合同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工矿产品销售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工矿产品销售合同。
第三条合同主体1. 销售方:指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拥有工矿产品销售权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2. 购买方:指具有合法购买资格,愿意购买工矿产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合同内容1.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等。
2. 产品价格、计价方式、付款方式及期限。
3. 产品交货时间、地点、方式及运输费用。
4. 产品的售后服务、保修期限及保修范围。
5.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6.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五条合同签订1. 销售方与购买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合同。
2. 合同应当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3. 合同签订后,双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合同履行1. 销售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保质、保量地交付产品。
2. 购买方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货款。
3. 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售后服务、保修等义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1. 销售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产品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购买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 购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销售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3. 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解除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可以解除:(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2)一方违约,另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合同生效1.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附则1. 本合同条例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矿产品的购销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就工矿产品的买卖行
为所订立的合同。
工矿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煤炭、石油、天然气、矿
石等。
第三条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基本条款,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标准、单价、总价、交货地点、交货时间、付款
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时,应当认真核
实产品的质量、数量、规格等信息,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对于质
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的约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五条买卖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并协商解决办法。
第六条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结算方式及时支付货款,卖方应当按时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并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数量符合合同约定。
第七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对于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3篇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3篇篇1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是为规范工矿产品购销行为而制定的法律文件,目的是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矿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条例将详细规定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环节的相关规定,旨在为工矿产品的交易提供法律保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矿产品购销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矿石加工、金属冶炼等过程中生产出的各种原材料和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煤炭、石油、铁矿石、铜矿石、铝矿石等。
第三条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就工矿产品的买卖行为所订立的协议。
第四条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名称、数量、质量标准、价格、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条款,促使卖方和买方共同遵守合同约定。
第五条买卖双方在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违背合同约定。
第七条鉴于工矿产品的特殊性,购销合同一旦签订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各项权利义务应当是平等的,买卖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共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第九条对于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决。
第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签订第十一条工矿产品的买卖双方在签订购销合同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沟通,确保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有共识。
第十二条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一经签字盖章即生效。
第十三条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标准等信息;2. 价格、结算方式、付款方式等款项;3. 交货地点、时间、方式等交货条款;4. 运输方式、费用分担等运输条款;5. 合同履行期限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其他条款。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购方):[甲方公司名称]地址:[甲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销方):[乙方公司名称]地址:[乙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鉴于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工矿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标的及规格甲方向乙方购买以下工矿产品:[具体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清单]。
产品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等详见合同附件。
二、价格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按照合同附件所列的产品及其规格型号向甲方提供报价。
双方同意以报价单中的价格作为交易价格。
2.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XX日内向乙方支付XX%的预付款。
剩余款项在货物验收合格后XX日内付清。
3. 乙方需提供有效的税务发票,甲方以电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货款。
三、交货与验收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交货。
如因特殊原因需延迟交货,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2. 甲方在收到货物后XX日内完成验收。
如有质量问题,应在验收期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XX日内负责处理。
四、质量保证乙方应保证所销售的工矿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及商业秘密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图纸、软件等)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
六、违约责任1. 如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一方不能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
七、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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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YT-FS-4300-56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完整版)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互惠互利共同繁荣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完整版)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
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密切工矿产品(包括工业品生产资料和工业品生活资料,下同)购销之间的联系与协作,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农村社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之间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个体经营户和农村社员、重点户、专业户同法人之间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购销(供需)当事人,必须贯彻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本着按需生产、质量第一、适销对路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签订和履行合同。
第四条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或者凭法定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
当事人委托其它单位代订合同时,必须出具委托证明,明确代理权限。
产品分配单或调拨通知单只是签订合同的依据,不能代替合同。
第五条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包括计划分配、统购统销、计划收购等产品)的购销合同,按国家和国家授权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计划指标和需方提出的花色、品种、规格、质量签订;如不能按计划指标签订合同,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下达计划任务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的购销合同,参照国家和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
属于自由购销产品的购销合同,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
第六条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一、产品的名称(注明牌号或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二、产品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三、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四、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五、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六、接(提)货单位或接(提)货人;七、交(提)货期限;八、验收的方法;九、产品的价格;十、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结算单位;十一、违约责任;十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产品的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没有国家标准而有专业(部)标准的,按专业(部)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专业(部)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供需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为了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产品包装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的,可按承运、托运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写明的标准进行包装。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在新的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但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
三、变更或解除合同,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指标的,应报经下达该计划的双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属于自由购销合同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办理。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的日期为准;需要报经批准的,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解除合同的日期为准。
四、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合并、分立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关、停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关、停文件清理合同;遗留的有关事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五、签订合同有笔误需要修正的,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第二章产品的数量第九条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方法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商定。
对某些产品,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人商定)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对成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第十条当事人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和计量方法履行。
需方不得少要或不要,否则应承担中途退货的责任。
供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的,应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供方交付的产品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需方不同意接收的,在托收承付期内,可以拒付多交部分的货款和运杂费。
购销双方在同一地点(同城)的,需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购销双方不在同一地点(异地)的,需方应把产品接收下来,并负责保管,将详细情况和处理意见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通知供方处理。
二、供方交付的产品少于合同规定的数量,需方凭有关合法证明,在托收承付期内,可以拒付少交部分的货款,并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将详细情况和处理意见通知供方。
供方接到通知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答复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需方的意见。
少交的部分,应立即补交,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的,按第二十七条二款和第三十五条五款的规定办理。
三、供方通知需方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规定的交货数量的,供方应负全部或部分不能交货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凡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包装内的产品数量,由生产企业或封装单位负责;需要确定负责期限的,由当事人根据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商定。
由供方组织装车(船)、凭封印交接的货物,需方在卸货时,如车(船)封印完整,无其他异状,但件数短缺的,属于供方的责任,需方凭运输部门编制的记录证明,可以拒付短缺部分的货款,并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通知供方;如件数相符,但重量、尺寸等短缺,或者包装标准的重量与实际的重量相符而包装内数量短缺,需方可以凭本单位的验收书面证明,在托收承付期内,拒付短缺部分的货款,并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通知供方,否则,即视为验收无误。
由供方组织装车(船)、凭现状(或件数)交接的货物,需方在卸贷时,无法从外部发现货物丢失、短少、损坏的,应由供方负责的部分,需方可以凭本单位的验收书面证明和运输部门的交接证明,在托收承付期内,可以拒付丢失、短少、损坏部分的货款,并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通知供方,否则,限视为验收无误。
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 答复处理,否则,即按少交处理。
第十二条发货数与实际验收数之间的差额,不超过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人商定)的磅差和自然减(增)量范围的,不按多交或少交论处,双方互不退补。
超过规定范围的磅差,按照实际交货数量计算多交或少交的数量;超过规定范围的自然减(增)量,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或当事人商定计算方法计算多交或少交的数量。
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规定的交货数量之间的尾差,不超过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人商定)的尾差范围的,双方互不退补;超过范围的,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计算多交或少交的数量。
第三章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第十三条合同要明确规定供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对成套产品,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
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者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
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
有些产品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为检验依据。
第十四条供方应对提供的产品的质量负责。
供方交货时,应将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和双方商定的必要的技术资料随同产品或运单交需方据以验收。
需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没有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和必要的技术资料,在托收承付期内有权拒付这部分产品的货款,并应将产品妥为保管,立即向供方索要,供方应及时补送给需方。
超过合同规定交货期限补交的,即作为逾期交货处理。
需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同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需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品种、型号、规格、花色、由生产企业或封装单位负责;需要确定负责期限的,由当事人根据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商定。
凡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在当事人商定的期限内,该产品的质量由生产企业或封装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需方在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时,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同规定,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书面异议;需方自提的,应在提货时或者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二、产品内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不论供方送货、代运或需方自提,需方应在合同规定由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内检验或试验,提出书面异议;某些产品,国家规定有检验或试验期限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三、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外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一般从运转之日起六个月以内提出异议。
四、在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五、如果需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六、需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