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与规则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惩戒环境违法行为、预防环境污染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惩罚性赔偿是指,当被告因违法行为造成原告损害时,除需承担损失赔偿之外,还需向原赔偿数额以外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于弥补环境损害、提高违法成本、遏制环境污染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适用范围不明确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于哪些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哪些行为不能适用等规定不够明确。
这导致在具体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二)赔偿数额确定困难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
然而,由于这些因素的复杂性,往往难以准确量化,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三)执行难问题突出尽管判决了惩罚性赔偿,但往往因为违法企业或个人的资产状况、资金流转等问题,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这不仅影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效果,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四、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建议(一)明确适用范围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例如,可以规定对于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同时,对于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则不适用或仅适用一般的损失赔偿。
(二)科学确定赔偿数额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所得等。
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引入专家评估机制,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科学评估。
《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研究》范文

《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逐渐建立并不断完善。
这种制度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者的惩罚,起到教育和威慑作用,进而达到预防环境违法行为和恢复生态环境的效果。
本文将深入研究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以推动这一制度的理论发展与实践应用。
二、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背景与意义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在传统民事赔偿制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不仅关注对受害人的直接损失进行补偿,还强调对行为人恶意或严重过失行为的惩罚。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具有重大意义。
三、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1. 行为要件: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行为要件是指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行为。
这种行为必须是故意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并且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损害后果。
2. 损害结果要件:损害结果是构成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重要条件。
这种损害不仅包括对自然资源的直接损害,还包括对生态环境造成的长期负面影响。
3. 因果关系要件:因果关系是连接行为与结果之间的桥梁。
在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中,必须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4. 主观过错要件:主观过错是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认知和态度。
在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中,行为人需具备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心态。
5. 法定赔偿标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
赔偿金额应能体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性,同时也要考虑到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修复环境的成本。
四、实践中的运用与挑战在实践运用中,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环境治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诸多挑战,如证据收集难、赔偿标准不明确、程序繁琐等。
针对这些问题,应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明确具体规定,简化程序,并加强执法力度。
五、完善建议与展望1. 完善立法:应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赔偿标准、计算方法等具体规定,为制度的实施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024年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研究》范文

《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对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关注,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构成要件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以期为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二、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概述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是指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除实际损失赔偿外,对违法行为人施以额外的赔偿金额,以示惩罚和威慑。
其核心在于通过经济手段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以达到预防和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目的。
三、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一)违法行为要件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首要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
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违法时,才可能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二)损害事实要件损害事实是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另一重要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包括对生态环境的实际损害以及对公众健康、经济利益等造成的损害。
该要件要求有明确的损害事实存在,并能够通过科学方法进行评估和证明。
(三)因果关系要件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
在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中,需要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
(四)主观过错要件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持有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在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中,行为人必须具备主观过错,即明知或应知其行为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而仍然实施该行为。
(五)赔偿能力要件赔偿能力是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另一重要考虑因素。
在确定赔偿责任时,需要考虑到行为人的经济实力和赔偿能力,以确保其能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行为人无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则可能无法实现惩罚性赔偿的目的。
四、结论通过对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这一制度在保护生态环境、制裁环境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环境问题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研究》范文

《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研究》篇一一、引言生态环境作为地球生命的根基,其健康与安全至关重要。
然而,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日益严重,对人类社会和自然生态系统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旨在研究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以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二、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背景与意义惩罚性赔偿是一种法律制度,其主要目的是通过惩罚违法者,并对受害人提供更全面的救济。
在生态环境领域,惩罚性赔偿主要用于弥补生态环境损害、遏制环境违法行为以及推动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一)违法行为要件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首要前提是违法行为的存在。
即,只有当行为人违反了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时,才可能产生惩罚性赔偿责任。
此外,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程度也会影响赔偿数额的确定。
(二)损害事实要件损害事实是构成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另一重要要件。
损害事实包括对生态环境的直接损害和对生态服务功能的间接损害。
这些损害应具有可量化、可证明的特点,以便于确定赔偿数额。
(三)因果关系要件因果关系是连接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桥梁。
在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中,必须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这需要依靠科学、严谨的证据来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联性。
(四)主观过错要件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在违法行为中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在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中,主观过错是确定赔偿责任的重要因素。
如果行为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那么应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无过错,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主要取决于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实际应用与挑战(一)实际应用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在实践中得到了应用。
环境侵权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适用

环境侵权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适⽤2009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七条⾸次使⽤“惩罚性赔偿”这⼀术语。
新出台的民法总则亦规定“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近年来,学界和实务界对环境侵权应否适⽤惩罚性赔偿争论不休,但囿于与传统“同质救济”理念存在冲突,在⽆法律明确规定下,司法实务从未予以突破。
笔者认为,为保护⾃然环境,促进⽣态平衡,实现党的⼗九⼤提出的绿⾊发展⽬标,应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引⼊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与环境法属性相契合 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后盛⾏于美国。
美国《侵权⾏为法重述》第908条规定,惩罚性赔偿是指在损害赔偿及名义上赔偿以外,为惩罚极端⽆理⾏为之⼈,且亦为阻⽌该⾏为⼈及他⼈于未来从事类似⾏为⽽给予赔偿。
惩罚性赔偿有两层含义,⼀是惩罚性赔偿是超出同质赔偿之外的赔偿;⼆是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包含补偿受害⼈、惩罚加害⼈以及吓阻、遏制未来可能发⽣类似⾏为。
由此,惩罚性赔偿是主要在于责令加害⼈⽀付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具有惩罚性质的赔偿,以惩戒、制裁不法⾏为,威慑和遏制类似⾏为的发⽣。
环境法通过对环境污染的预防治理等实现⾃然资源的合理利⽤,维护⾃然⽣态平衡,以促进全⼈类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环境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需要兼顾补偿、惩罚、制裁及预防等功能,以促进倾斜保护,实现实质公平。
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引⼊惩罚性赔偿,不但可以对受害⼈提供充分的补偿,激励受害⼈积极维权,还可以通过惩罚加害⼈,遏制类似环境侵权⾏为的发⽣,实现对破坏⽣态环境的预防和威慑。
同时,环境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更多体现的是公平价值。
惩罚性赔偿可以矫正加害⼈的所得与受害⼈的所失,还可以促进个⼈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实现对环境保护利益与负担的公平分配。
由此,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与环境法属性特征相契合,将惩罚性赔偿引⼊环境侵权,可促进环境法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侵权中的适⽤限度 因惩罚性赔偿与传统损害的填平原则存在背离,必须将惩罚性赔偿的适⽤建⽴在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并予以适当限制。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环境问题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日益严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的重要手段。
惩罚性赔偿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促进环境保护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旨在对此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惩罚性赔偿概述(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与特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公共环境利益,针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行为,由社会组织、检察机关等提起的民事诉讼。
其特点包括:1. 维护公共利益;2. 针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行为;3. 诉讼主体多元化。
(二)惩罚性赔偿的概念与作用惩罚性赔偿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以惩罚其违法行为并起到威慑作用。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 提高环境违法成本;2. 促进环境保护;3.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适用条件不明确目前,我国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尚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同一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二)赔偿金额确定困难惩罚性赔偿的金额确定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难点之一。
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后果往往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使得赔偿金额的计算变得复杂和困难。
(三)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往往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
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复杂性,原告往往难以证明被告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导致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四、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建议(一)明确适用条件为了确保惩罚性赔偿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合理适用,应明确其适用条件。
具体包括:1. 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2. 违法行为导致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3.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浅析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

浅析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随着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逐渐成为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
其中,惩罚性赔偿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一项重要内容,发挥着重要的法律效果。
本文将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进行浅析。
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与特点惩罚性赔偿是指在涉及到有关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以外,依照特定的法律规定,对行为人作出附加惩罚性赔偿的一种手段。
与一般的民事赔偿不同的是,惩罚性赔偿不仅是为了赔偿被侵权者的损失,更重要的是起到制约和警示作用。
惩罚性赔偿能够使得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从而遏制同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除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外,更多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根据环保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大气、水、土壤、噪声、放射性等污染物或者其他有害环境物质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可见,在环境污染案件中,惩罚性赔偿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并且依法可以得到合法的执行。
在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下,法院通常会在判决中将惩罚性赔偿上限提高,以此对违反环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人进行制约,同时加大其赔偿的经济压力。
例如,2019年广东省佛山市对一起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一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法院将被告的惩罚性赔偿金额由律师提出的80万元提高到400万元,使得赔偿金额相应增大,从而更加有效地起到制约和警示的作用。
(一)保护环境与生态系统的合法权益惩罚性赔偿不仅能够实现对被侵权者的损失赔偿,更重要的是能够惩罚违法者,保护环境与生态系统的合法权益。
对于那些触犯法律法规、侵害环境与生态系统的行为人,惩罚性赔偿的制裁将是他们作出了违法行为的代价。
同时,惩罚性赔偿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环境污染事件的再次发生,从而切实保护了整个生态系统的健康和稳定。
浅析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

浅析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公众开始为环境问题发声。
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便成为了其中的重要措施之一,它有利于推动企业、政府等环境污染责任主体履行环境责任,加强环境法律的执行效果,保障公民群体的合法权益。
其中,惩罚性赔偿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一种赔偿方式,它不仅可以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惩罚与制约,还可以为环境公益事业提供重要的经济支持。
接下来,本文将从惩罚性赔偿的概念、特点和作用三个方面对其作一简要的分析。
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惩罚性赔偿是指在民事赔偿中,因被告的过错行为造成损害后,在实际损失赔偿之外,对其作出一定程度的惩罚性的赔偿,以达到儆效的目的。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是惩罚造成环境损害的被告行为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加强对其及类似企业、机构行为的震慑,防止其在未来再次破坏环境。
1.超越合同约定:惩罚性赔偿不具有明确的合同法依据,起源于法律的公允与社会公正的法律原则,是一种超越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
2.强调预防效果:惩罚性赔偿强调的是一定程度的“惩罚效果”,通过处罚被告行为人,以达到制止环境污染等不良行为,保护环境的目的。
而不是仅仅补偿受害方的实际损失。
3.重视公共利益:惩罚性赔偿的赔偿对象不仅包括受害方,还包括整个社会。
其所保护的是环境公共利益,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需要充分考虑社会的根本利益。
1.强化如实告知义务:被告行为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披露对环境的影响,对环境造成损害后,需要通过惩罚性赔偿的方式对其行为进行一定的制约。
2.防止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能够给予被告行为人一定的经济处罚,增强其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抑制,防止其在环境损害方面的过错行为,促进其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综上所述,惩罚性赔偿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一种重要的赔偿方式,它在保障环境公共利益,促进企业、政府等环境责任主体履行责任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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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与规则
当前,生态环境保护有其重要性和紧迫性,生态环境被污染破坏的事件频繁登上热搜,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依然严峻。
为此,民法典规定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内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也成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重要内容,但由于环境公益诉讼起步较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尚处于初行阶段,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下称《办案指南》)中有关诉讼请求的规定看,目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限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上述责任承担方式背后的原理为“同质补偿”,即以补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原则,不能从中获取超过损失的利益作为制裁或惩罚。
在“同质补偿”的限制下,违法行为人违法所得收益通常高出承担的责任。
受利益驱使,较低的违法成本往往使企业和个人以牺牲公共利益换取更大的经济利益。
现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挥诉讼活动的预防和惩戒功能有待加强。
对此,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机制可实现环境公益诉讼预防及惩戒功能的有效性。
惩罚性赔偿集补偿、惩罚、遏制、威慑等功能于一身,加重违法行为
人的违法成本,削弱其违法经济基础,洽洽能弥补“同质补偿”的功能缺陷。
根据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可见惩罚性赔偿在环境诉讼中有其适用的空间。
而将惩罚性赔偿纳入环境公益诉讼,发挥其惩戒、威慑作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无疑是一把“利剑”。
但也应当注意到,惩罚性赔偿虽然有着积极的功能,却也不能没有限制,否则可能有引起滥诉的风险,易引发争议。
因此,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要符合严格的构成要件。
相较于一般的惩罚性赔偿,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诉请惩罚性赔偿的公法性更加明显,该诉请权由检察机关行使。
因此,落实到司法实践中,须明确适用条件和规则。
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中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
第一,主观要件上,行为人须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第二,客观要件上,行为人的行为须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即有违法性。
第三,后果上的严重性,行为人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须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存在造成损害的重大危险。
简而言之,只有较为严重或主观恶性较大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以诉请惩罚性赔偿。
确立合理的惩罚性赔偿数额规则。
环境公益诉讼诉请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最终需要修复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往往无法具化为精确数额,且生态环境的修复和维持是一个长期的工作,如何计算补偿数额也一直是一个难题。
确立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可以依托环境公益诉讼中已有的一套赔偿数额计算方法。
《办案指南》规定了环境损害类型及其具体数额的确定。
生态环境损害类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应急性处置费用,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检验、鉴定费用或其他合理费用。
其中,环境修复费用是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为使生态环境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及其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恢复到基线状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
可将其用作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判定基数,在此基础上确立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较低的惩罚性赔偿金额起不到威慑作用,虚高的惩罚性赔偿金额只会违背法律过罚相当的原则。
为了更好地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与作用,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生态环境污染的种类、生态环境受损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意大小、违法行为人违法所获利益、自身承担责任的能力等因素来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并规范赔偿金的使用。
根据《解释》第24条规定了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但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中,违法行为人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的分配处置方式并不相同。
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处置方式的不同不利于形成一个完整的机制服务于环境公益诉讼,也没有办法将其使用透明化,以便检察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后续监督。
而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的设立可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如2020年3月26日通过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10条中便提到了要“制定完善公益诉讼赔偿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确保赔偿资金用于公益维护”。
基于惩罚性赔偿的特殊性和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性,惩罚性赔偿金更应该放入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中。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将赔偿金统一管理也可以实现赔偿金的专款专用,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金首先要用于受损环境的恢复,也可以报销适格社会组织产生的诉讼费用,让相关环境公益诉讼的参与人不会因为可能承担较高的诉讼费用,产生畏难情绪,从而放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
将惩罚性赔偿纳入环境公益诉讼,有利于保障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更大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