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考研法硕法学刑法学重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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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刑法学基础知识点

法硕考研刑法学基础知识点

法硕考研刑法学基础知识点法硕考研刑法学基础考点:减刑联考试卷内容专业课一: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内容;专业课二:包括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三部分。

减刑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

一、减刑的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注意:1、死缓考验期届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2、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相应减为3 ~10年,不属于《刑法》78条规定的减刑。

二、减刑的实质条件“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悔改表现:1、认真服法;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立功表现: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3、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4、抢险救灾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5、其他有利于国家、社会的突出事迹。

具备其中一点即可。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重大立功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减刑的限度条件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法硕刑法考点

法硕刑法考点

法律硕士刑法考点1. 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14-16的人对那些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16-18的人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情形,应以什么罪定罪处罚?)【答案】第5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第6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10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背诵说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盗窃、诈骗、抢夺不承担刑事责任,故不存在转化型抢劫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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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单位犯罪的概念、要件(积极要件:主体、法律、客观;消极要件:3个)、处罚【答案】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的要件:(1)主体条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法硕考研知识点基础大汇总

法硕考研知识点基础大汇总

法硕考研知识点基础大汇总一、法理学1.法理学的概念、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2.法的定义及法的特征3.法的分类及其特点4.法的有效性和合法性5.法的解释和法的适用6.法律的价值及其实现途径7.法律规范的结构和特点8.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其实质9.公正正义的概念及其实现途径二、法律史1.法律史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2.古代法律史在中国的发展及主要阶段3.古代法律的演变过程及其特点4.古代法律体系的特点及其影响5.近代法律史在中国的发展及主要阶段6.近代法律制度的建设和转型7.世界法律史的发展和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三、宪法学1.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2.宪法的概念和主要特征3.宪法的分类及其特点5.宪法的解释和适用6.宪法的修正和宪法的保卫7.宪法的权威和宪法的效力8.宪法的保障机制和宪法的实施四、行政法学1.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研究对象2.行政法的发展和演变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4.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和特征5.行政权力的性质和行使限制6.行政裁量权和裁量标准7.行政过程的基本要求和程序保障8.行政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的处理五、刑法学1.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基本问题2.刑法的发展和演变3.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4.刑法的分类及其特点5.刑罚的种类和主要特点6.刑法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刑事故意7.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和客体8.刑事责任和刑事程序的保障六、民法学1.民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基本问题2.民法的发展和演变3.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4.民事权利的产生和行使5.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和效力6.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要件7.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和客体8.民事权利的保护和民事程序的保障七、商法学1.商法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2.商法的发展和演变3.商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4.商事主体的构成和权能5.商法法人和商业公司的概念及其特点6.商法权利的产生和行使7.商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8.商事法律关系的保护和商事争议的解决八、经济法学1.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基本问题2.经济法的发展和演变3.经济法概念和基本原则4.市场经济法律秩序和市场经济规则5.经济法主体的构成和经济自由的保护6.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和调整7.经济组织的构建和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8.经济法理念和经济法律责任的规制以上是法硕考研的基础知识点的大致概括,这些知识点包括了法学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分支学科的基本原理。

2020年法硕刑法考点难点逐个解析(1)完整篇.doc

2020年法硕刑法考点难点逐个解析(1)完整篇.doc

(一)刑法学刑法今年大纲变化中比较重要的是:(1)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2)行为犯的定义及其特征;(3)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4)法条竞合关系与法条竞合犯的联系和区别;(5)继续犯的处断原则;(6)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执行;(7)战时缓刑的概念.适用条件及其后果。

刑法出题的特点在于,总则和分则各占50%,而且重点恒重。

近年来刑法主观题综合考察总则和分则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因总则起着总纲的作用,所以建议除了看参考联考指南上重要知识点外,最好看一下《刑法》总则中重要法条,分则法条不用多看。

另外还要看三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①刑法的概念(定义要注意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形式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2001年曾考过选择题,需判断《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属于什么刑法(单行刑法,广义刑法的一种);特征了解)②刑法的任务和刑法的解释(了解,刑法的解释要注意立法解释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司法解释的权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③刑法与刑法学的意义(06年新增内容,了解即可)我国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三个原则的含义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重点,该知识点不太可能出现主观题考察刑法的基本原则各是什么含义,一般出选择题)①刑法的效力范围(重点,一般出选择题,强调一点要看相应的法条,相应的法条是《刑法》6.7.8.9)②刑法的溯及力(记住我国刑法采取的原则,即从旧兼从轻原则,注意审判时刑法发生变化的,只要生效判决仍未作出的,应按此原则适用)犯罪的定义(注意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其它内容了解即可)犯罪的基本特征(重点,易于出选择题和简答题,三个基本特征中要注意理解第一个特征中:什么是严重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还要理解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这三个特征任何犯罪都应同时具备)6.犯罪构成的概念(我国反对客观归罪,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此项原则虽然不是基本原则,但常常作为作题时候判断具体罪名的依据,参考2005年单选题9复习该知识点)7.犯罪的共同要件(重点,一般出选择题,指南采取“四要件”说,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参考2006年单选题4复习该知识点)8.犯罪构成的分类(指南中分类方法要背,并且知道例子,如注意修正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的例子,一般出选择题考察该知识点,请参考2006年单选题3)9.犯罪客体的概念(考查方式是结合分则具体罪名出选择题,区别于他社会关系,为法特有的,记住只有当这种社会利益既被刑法所保护又被犯罪所侵害才是犯罪客体)10.罪客体的种类(分类特点是一个比一个细,需要知道每种分类的作用)1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重点,注意二者区分,历年真题中对犯罪对象的考查,常常结合分则中具体罪名)12.犯罪客观方面(重点,注意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素,其他是选择要素,历年来很少有题目单独考核该知识点;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意义,了解即可)13.①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很重要,必考,记住3点条件,第1点条件3个方面:法律规定的.职务上要求的.先前行为引起的,要学会判断哪些情形是这些方面)②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重点,一般出选择题)③注意凡是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行为对象的,就是犯罪构成的必要因素。

【文库首发】法硕联考知识点背诵之刑法

【文库首发】法硕联考知识点背诵之刑法

刑法一、总则1、①刑法的概念(注意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形式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需要注意什么是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并学会判断;特征了解即可,此外要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法条的修订) 刑法时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中国,刑法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意志制定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中国刑法的存在形式(或表现形式、形式渊源):刑法典(79、97);单行刑法(毒、税、汇);附属刑法(海关、环境、票据)。

刑法的特征:(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保护一切对我们社会生活至关重要的利益,调整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为其他法律提供有力支持;(2)调整对象的专门性:主要规定犯罪,以及运用刑罚的方法同犯罪作斗争、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3)刑罚制裁的严厉性:刑法的强制力度较其他法律严厉得多;(4)刑罚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刑法需要遵循明确性和谦抑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适用刑罚的前提(构成要件)具体化、明确化,尽量限制刑罚的适用。

②刑法的目的和任务、机能、体系和解释(了解,刑法的机能要注重理解,法学的考过该题,可以参考,刑法的三种机能,规制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以往很少考到,2012年选择题1已考)刑法的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刑法的任务:(1)惩罚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2)保护任务:○1保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法的机能:(1)规制机能:对人积极规范,对司法行为消极规范;(2)保护机能: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3)保障机能: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人权保障)刑法的体系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现行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还有一条附则。

法硕考研刑法学有哪些知识点

法硕考研刑法学有哪些知识点

法硕考研刑法学有哪些知识点法硕考研刑法学有哪些知识点随着考研的时间越来越近,我们在复习法硕考研刑法学的时候,要了解清楚有哪些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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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刑法学牵连犯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

且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重罪论处。

条件第一、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犯罪目的不同于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在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牵连犯罪行为,其故意内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须是故意。

过失犯罪不成立牵连犯。

第二、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不同的罪名。

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即使触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犯。

犯罪行为的个数可根据犯罪构成判断。

触犯不同的罪名,既行为的异质性,也就是说,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是异质数罪。

如只触犯同一罪名,是连续犯而不是牵连犯。

第三、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

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一)刑法条文规定的牵连犯处罚原则牵连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涉及。

构成牵连关系有很多种可能。

刑法分则中对个别牵连犯规定的处罚原则,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这些规定也不是适用统一的处罚原则,而是既有从一重处断又有数罪并罚。

(二)司法实践中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实践要受理论的指导,理论界对牵连犯应适用什么处罚原则存在很大争议。

主要有从一重处断说、数罪并罚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

从一重处断说认为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该罪的法定刑内从重处罚,不认定为数罪;数罪并罚说认为牵连犯都应并罚;折衷说认为对牵连犯不能一律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也不能都适用数罪并罚,而应以法律定为标准,对刑法无明文规定的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对刑法有规定的依刑法规定处罚。

法硕考研刑法学分则重点内容解析

法硕考研刑法学分则重点内容解析

法硕考研刑法学分则重点内容解析法硕考研刑法共同犯罪一、概念及构成要件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一)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此处所讲的二人以上不是泛指任何人,而是必须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自然人和单位。

就自然人而言,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刑法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单位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

具体来讲,共同犯罪的主体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

(二)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共同的犯罪故意包括:双方都是共同直接故意;双方都是共同间接故意;一方为直接故意,一方为间接故意。

各共犯人均对同一罪或同几个罪持有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故意的范围以内相同,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和具体内容完全相同。

排除了共同过失犯罪和一方故意犯罪、一方过失犯罪的情况。

(三)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社会危害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

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三种情形: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共同犯罪行为的阶段分为三种情形:共同实行行为;共同预备行为;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相结合;有分工的共同行为具体表现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

在这种场合中,个人的行为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有机的整体。

二、共同犯罪形式分类共同犯罪的形式是共同犯罪的形成、结构和共同犯罪人结合形式的总称。

刑法理论中通常按照四个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的形式分为以下四类:(一)根据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将其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点:刑事责任年龄的分类

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点:刑事责任年龄的分类

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点:刑事责任年龄的分类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采用三分法,即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以下三个阶段: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

因此,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法益侵害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因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法上述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八种罪名进行了明文列举,为司法机关正确地解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提供了法律根据。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以下两个不够明确的问题:(1)上述八个罪名中的强奸罪是否包括奸淫幼女?在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奸淫幼女是一个有别于强奸罪的独立罪名。

按照这一司法解释,奸淫幼女罪显然难以包含在强奸罪之中。

但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这一司法解释为使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的奸淫幼女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其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

但已满16岁的人的奸淫幼女行为仍定奸淫幼女罪,由此出现同一种行为按照行为人年龄不同而认定为不同罪名的矛盾现象。

为此,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明文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的罪名,奸淫幼女行为均以强奸罪论处,从而解决了这一问题。

(2)上述八个罪名中的故意杀人罪是否包括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的行为?这种杀害被绑架的行为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但这种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绑架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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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考研法硕法学刑法学重要考点
2017考研法硕法学刑法学重要考点
第一章绪论
1、刑法的任务和机能
2、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3、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二章犯罪概念
1、“但书”的意义
2、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三章犯罪构成
1、犯罪构成的分类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3、危害行为
4、因果关系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及因果关系的认定
5、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四分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6、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7、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不可抗力
8、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9、犯罪过失的种类: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10、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分为: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因果关系错误
第四章正当化事由
1、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2、特别防卫
3、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4、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5、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6、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2、犯罪既遂的形态
3、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4、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5、犯罪未遂的分类
6、对未遂犯的处罚
7、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8、犯罪中止的分类
第六章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的概念
2、共同犯罪的认定
3、主犯和首要分子
4、主犯的刑事责任
5、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6、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7、共同犯罪与犯罪预备、未遂;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第七章一罪与数罪
1、法条竞合与法条竞合犯
2、继续犯
3、结果加重犯
4、牵连犯的特征
第八章刑事责任
1、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2、刑事责任解决的几种方式
第九章刑罚概述
1、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2、刑罚的目的
3、死刑适用、限制
第十章量刑
1、量刑的概念、功能、特征
2、量刑情节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3、法定情节
4、酌定情节的种类
5、一般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6、特别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7、自首
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
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
数罪自首的认定
自首与坦白的界限
自首情节的处理原则
8、数罪并罚
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
9、缓刑
缓刑的适用条件
缓刑的法律后果
第十一章刑罚执行制度
1、减刑的条件
2、假释与减刑的区别
3、假释与缓刑的区别
4、假释的条件
5、假释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章刑罚消灭制度
1、追诉期限
第十三章刑法各论概述
第十四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1、间谍罪
第十五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2、放火罪
3、投放危险物质罪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6、劫持航空器罪
7、交通肇事罪
8、危险驾驶罪
9、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十六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4、伪造货币罪
5、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6、洗钱罪
7、集资诈骗罪
8、保险诈骗罪
9、抗税罪
10、假冒注册商标罪
11、侵犯商业秘密罪
12、合同诈骗罪
第十七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故意杀人罪
2、故意伤害罪
3、强奸罪
4、强制猥亵罪、强制侮辱妇女罪
5、非法拘禁罪
6、绑架罪
7、拐卖妇女、儿童罪
8、诬告陷害罪
9、侮辱罪
10、诽谤罪
11、虐待罪
12、遗弃罪
第十八章侵犯财产罪
1、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2、抢劫罪
3、盗窃罪
4、诈骗罪
5、抢夺罪
6、侵占罪
7、职务侵占罪
8、挪用资金罪
9、敲诈勒索罪
第十九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妨害公务罪
2、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4、伪证罪
5、窝藏、包庇罪
6、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7、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8、脱逃罪
9、医疗事故罪
10、非法行医罪
1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2、组织卖淫罪
13、强迫卖淫罪
14、传播性病罪
15、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二十章贪污贿赂罪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5、行贿罪
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二十一章渎职罪
1、渎职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2、滥用职权罪
3、玩忽职守罪
4、故意泄露秘密罪
5、徇私枉法罪
6、私放在押人员罪
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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