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青信Y1: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青岛中企置业有限公司、青岛久开致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中企置业有限公司、青岛久开致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5【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144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静李蕾刘昭阳【审理法官】陈晓静李蕾刘昭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青岛中企置业有限公司;青岛久开致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青岛中企置业有限公司青岛久开致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青岛中企置业有限公司青岛久开致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高雪梅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沈涌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雪梅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沈涌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雪梅沈涌【代理律所】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青岛中企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久开致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因中企置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二、三、四、五、七、八、十二系复印件,且久开致盛公司不予认可其真实性,故本院不予采信;对于中企置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九、十、十一,久开致盛公司认可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中企置业公司提交的证据六存在手写更改痕迹,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采信。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应否判决解除中企置业公司与久开致盛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协议书》。
【权责关键词】催告转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应否判决解除中企置业公司与久开致盛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563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周瑞夏、青岛国信幸福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瑞夏、青岛国信幸福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6【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133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李蕾【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李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瑞夏;青岛国信幸福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周瑞夏青岛国信幸福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周瑞夏【当事人-公司】青岛国信幸福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周瑞夏【被告】青岛国信幸福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国信服务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为案涉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周瑞夏应该的按合同约定向国信服务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含电梯费)。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国信服务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为案涉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周瑞夏应该的按合同约定向国信服务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含电梯费)。
关于周瑞夏主张国信服务公司的物业服务瑕疵问题,鉴于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具有整体性、全面性、服务过程时间持续性,以及服务标准无法按件计量等特点,因此周瑞夏提供某段时间的视频和照片,仅能证明国信服务公司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提供的物业服务做的不够完善,但不足以证明其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
周瑞夏以此主张减免物业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对于周瑞夏主张的物业公司存在的问题,作为业主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通过业主大会或成立业主委员会集中民意,也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方式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不断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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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783886458122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58388645892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383886458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68388645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2838864716000【处罚日期】2021.07.14【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山东省【处罚对象】徐春泉彭保丽【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06 17:38:3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2021〕4号当事人:徐春泉,男,1965年6月出生,住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彭保丽,女,1965年2月出生,住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徐春泉、彭保丽内幕交易“鲁商置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徐春泉、彭保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上市公司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商置业,现更名为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达医药)同属山东省商业集团(以下简称鲁商集团)控股的公司。
2018年二季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公告【模板】

2018年二季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公告
2018年二季度发生关联交易3474146.14元,交易内容为保险业务和会务招待费用,交易对象主要为股东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控制的法人、交运集团公司及其控制的法人、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法人、股东青岛巨峰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具体详见附件。
截至2018年二季度末,累计发生关联交易4862820.69元,全部为一般关联交易。
无资金运用关联交易。
附件:公司关联交易季度明细表(2018年2季度)
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7月23日。
和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杨燕娜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和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杨燕娜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7【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93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明明马喆甘玉军【审理法官】陈明明马喆甘玉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和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杨燕娜【当事人】和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杨燕娜【当事人-个人】杨燕娜【当事人-公司】和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玉英山东贯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玉英山东贯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玉英【代理律所】山东贯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和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杨燕娜【本院观点】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和信信息公司是否应向杨燕娜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作为用人单位的和信信息公司应当就解除其与杨燕娜之间劳动合同的原因合法,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和信信息公司主张解除与杨燕娜劳动合同的原因为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规定中,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首先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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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5)1.4 主要人员 (12)1.5 联系方式 (12)二、股东信息 (13)三、对外投资信息 (13)四、企业年报 (14)五、重点关注 (15)5.1 被执行人 (15)5.2 失信信息 (15)5.3 裁判文书 (15)5.4 法院公告 (16)5.5 行政处罚 (16)5.6 严重违法 (16)5.7 股权出质 (16)5.8 动产抵押 (16)5.9 开庭公告 (16)5.11 股权冻结 (17)5.12 清算信息 (17)5.13 公示催告 (17)六、知识产权 (17)6.1 商标信息 (17)6.2 专利信息 (17)6.3 软件著作权 (17)6.4 作品著作权 (17)6.5 网站备案 (18)七、企业发展 (18)7.1 融资信息 (18)7.2 核心成员 (18)7.3 竞品信息 (18)7.4 企业品牌项目 (18)八、经营状况 (19)8.1 招投标 (19)8.2 税务评级 (20)8.3 资质证书 (20)8.4 抽查检查 (20)8.5 进出口信用 (21)8.6 行政许可 (21)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青岛国信城网建设经营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370283228513913统一信用代码:91370283766725486E法定代表人:朱光兴组织机构代码:76672548-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所属行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10,000万(元)注册时间:2004-10-27注册地址:青岛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海尔路5号营业期限:2004-10-27 至 2029-10-2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建筑劳务分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2年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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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诉讼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青岛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烟台屯德水产有限公司、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宋政华、车志远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1、诉讼基本情况
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下属子公司青岛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担保公司”)诉烟台屯德水产有限公司、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宋政华、车志远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2、诉讼进展情况
2017年11月,烟台屯德水产公司在山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行鲁金商融·商票通东方海洋2017年第01期票据收益权产品(出票人东方海洋集团,承兑人东方海洋)。
国信担保公司购买了此项票据收益权,金额为5,000万元,产品起止日期为2017年11月30日至2018年11月30日,年化收益率9%,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此款项逾期未收回。
2018年12月,国信担保公司与与烟台屯德水产公司签署展期协议书,2019年5月30日前偿还本金及收益5,675万元。
2018年12月,国信担保公司该票据收益权金融产品以5,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
目前已全额计提坏账。
该案件于2019年8月20日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2019年9月25日在深交所进行
财产保全。
本案目前仍在诉讼过程中。
(二)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诉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纠纷案
1、诉讼基本情况
发行人下属子公司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金控公司”或“原告”)诉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信托”或“被告”)信托纠纷案。
2、诉讼进展情况
2016年11月18日,国信金控公司与安信信托签署了《安信创新1号•海南高端水果产业园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资金信托合同》,国信金控公司认购安信信托发行的安信创新1号•海南高端水果产业园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认购信托资金金额为2.8亿元。
2016年11月18日,国信金控公司与安信信托签署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国信金控公司将《信托合同》项下享有的人民币2.8亿元信托资金、折合2.8亿份信托单位所对应之信托受益权及相关一切衍生权利转让给安信信托,转让日为2020年11月18日。
如国信金控公司未能在《信托合同》约定的任一信托利益分配日(T日)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收益,则信托受益权提前受让。
2019年4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分期支付原告转让价款及其他费用。
被告按约于2019年4
月15日向原告支付第一期款项。
此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款项支付义务,原告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8月23日,双方达成调解,法院出具调解书,被告于签收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200万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604.73万元;2019年12月20日支付原告25000万元及违约金。
(三)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诉王志成、孟洋、高赫男、王艳信托纠纷案
1、诉讼基本情况
发行人下属子公司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资本”或“原告”)诉王志成、孟洋、高赫男、王艳(以下简称“四名被告”)信托纠纷案。
2、诉讼进展情况
2018年3月26日,国信资本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方信托”)签署了《北方信托-瀛海一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合同编号:2018DYXT0036,简称“《信托合同》”)。
合同约定国信资本作为瀛海一号信托的委托人,信托资金为2亿元,信托期限为30个月。
信托资金通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万家基金瀛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兴民智通定增。
2018年3月23日,国信资本与四名被告分别签署编号为XMZTQD-001和XMZTQD-002的《差额补足协议书》,四名被告承诺为国信资本提供动态补仓、特定情形下的收购、差额补足
及投资收益支付的义务。
2019年7月22日,兴民智通股票收盘价为7元/股,信托单位净值为0.7731,低于《差额补足协议书》约定的止损线(信托单位净值=0.8元),四名被告应于2019年至2019年7月24日9:00前追加补仓资金至瀛海一号信托,但未补仓。
2019年8月20日,国信资本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起诉后,四名被告支付国信资本6000万元。
2019年9月21日,双方签署《和解协议》,约定四名被告分期向原告支付价款,于2019年10月11日前,向国信资本支付5,157.33万元;于2019年10月31日前,向国信资本支付10,200.00万元及全部违约金。
目前双方已经至法院达成调解,待法院出具正式调解书。
二、诉讼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上述事项预计对发行人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