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核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设立一家分公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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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设立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设立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设立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15•【文号】证监许可[2014]97号•【施行日期】2014.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公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设立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7号)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中金证[2013]239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设立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核准公司章程,公司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6层。

公司经营范围为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核准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核准公司的股权结构为:人民币万元三、核准钱汝象(美国护照号:488942800)的基金行业任职资格,核准殷志浩(美国护照号:422024324)、沈芸(公民身份号码:530102XXXXXXXX3724)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对钱汝象任法定代表人、殷志浩任总经理、沈芸任督察长无异议。

殷志浩、沈芸应当自核准之日起30日内辞去在其他经营性机构所兼任的职务,并在辞任后10日内报告我会。

四、公司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到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公司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与股东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严格自律,规范运作,防范利益输送,加强公平交易管理,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中国证监会2014年1月15日。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7号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7号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7号)现公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三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授权的证监局批准。

第四条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三)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四)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五)现有分支机构管理状况良好;(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三)公司最近2年合规情况的说明;(四)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五)公司现有分支机构管理情况的说明;(六)拟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说明;(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深证上〔2024〕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深证上〔2024〕24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息披露业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8年5月1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深证上〔2018〕20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3月29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定期报告披露,适用本指引。

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指引所称定期报告,包括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托管报告。

第三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本所规定、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和所作出的承诺,及时、公平履行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现金流预测机构、监管银行等其他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参与人应当积极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及时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6.15
•【文号】证监许可〔2020〕1152号
•【施行日期】2020.06.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

证监许可〔2020〕1152号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请示》(华鑫证券字〔2018〕5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银监会令第92号)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限从事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二、你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切实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你公司应及时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重大业务事项。

中国证监会
2020年6月1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郑海龙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郑海龙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郑海龙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4.09.11
•【字号】浙证监许可[2014]169号
•【施行日期】2014.09.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郑海龙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浙证监许可〔2014〕169号)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4年8月22日受理你公司《国信证券关于核准郑海龙任职资格的请示》(国信〔2014〕821号)及相关材料。

经审核,决定核准郑海龙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郑海龙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并按规定到工商部门换领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自你公司作出有关任职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在完成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

浙江证监局
2014年9月11日。

上海证监局关于核准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5家证券营业部的批复

上海证监局关于核准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5家证券营业部的批复

上海证监局关于核准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5家
证券营业部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3.06.09
•【字号】沪证监机构字[2013]149号
•【施行日期】2013.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上海证监局关于核准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5家证券营
业部的批复
(沪证监机构字[2013]149号)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在江苏南京、无锡、扬州、苏州、福建厦门设立5家营业部的申请》(德邦证券[2013]83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 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在江苏省南京市、无锡市、扬州市、苏州市及福建省厦门市各设立1家证券营业部。

具体情况如附表所示。

二、你公司应当依法依规为新设分支机构配备人员,健全完善制度、业务设施和信息系统。

三、你公司应当自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设立及工商登记事宜,并持上述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批复复印件到中国证监会申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逾期未完成
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四、分支机构设立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局。

附表:
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各上市公司及财务顾问:为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证监会自2013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

2013年10月8日前已经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并购重组项目仍按现有流程审核。

二、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是指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购买或出售、合并分立等)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状况、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以及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的诚信记录,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对符合标准的并购重组申请,有条件地淡化行政审核和减少审核环节,实行差异化的审核制度安排。

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具体分为豁免/快速审核、正常审核和审慎审核三类。

进入豁免/快速通道的重组项目,不涉及发行股份的,实行豁免审核,由中国证监会直接核准;涉及发行股份的,实行快速审核,取消预审环节,直接提请并购重组委审议。

三、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后,各相关单位按照“标准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客观、简便易行”原则和职责分工,启动对本次重组的分项评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状况”评价由地方证监局和本所负责。

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类,结果为A的列入豁免/快速审核类,结果为B、C的列入正常审核类,结果为D的列入审慎审核类。

同时,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豁免/快速审核类:(1)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2)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3)股票被暂停上市或实施风险警示(包括*ST和ST)的;(4)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包许航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包许航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包许航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3.15
•【字号】京证监机构字[2011]27号
•【施行日期】2011.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包许航证券公司分
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京证监机构字[2011]27号)
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包许航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包许航(身份证号码:******************)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包许航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

自作出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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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核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设立一家
分公司的批复
【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深证局许可字[2013]39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03.30
【实施日期】2013.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深圳证监局关于核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设立一家分公司的批复
(深证局许可字[2013]39号)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国信证券关于设立深圳红岭分公司的请示》(国信[2013]79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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