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范本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工法的管理,包括施工方的工法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技术的评审审批、施工工法的实施过程的监管和检查等方面。

第三条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要坚持科学、规范、安全、经济、环保的原则,提高工程施工效能和质量水平,优化资源配置,保护环境。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明确的施工工法管理责任。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工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施工工法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法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并配备相应技术人员对施工工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工法的编制和评审

第八条施工单位在启动施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法,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评审审批。

第九条施工方案和施工工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各阶段的施工方案,施工序列图,施工机具、设备的使用和摆放等;

(二)施工工艺和方法,包括主要施工工艺、方法、工法的选择和执行过程;

(三)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的应急预案等;

(四)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包括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试验等;

(五)环境保护措施,包括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废弃物处理等;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将编制完成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法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评审审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在接到报送材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法进行审查,对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要求整改,不得拖延。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进行调整和修改,将最终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法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最终审批。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在接到最终编制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法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始施工工作。

第三章工法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法进行施工,不得进行擅自改变。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施工工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检查施工工法的执行情况;

(二)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重要工序进行现场检查,确保施工工法的正确实施;

(三)处理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如发现施工工法有重大缺陷或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工并报告有关部门;

(四)进行工序交底和施工记录的检查,确保施工工法的完整和真实。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工法进行定期抽查,对施工工法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评估和检验。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施工工法的管理和记录,及时向监理单位报告施工进度和施工工法的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工法存在问题或者需要变更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

第四章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施工工法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施工工法的施工单位给予警告、罚款、停工处罚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工法存在缺陷或者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并要求其立即整改;如需停止施工,应当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对于因施工工法导致事故的,责任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于施工工法的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方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另行制定。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建质[2005]145号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5]14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总公司: 现将《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建建[1996]163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我国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国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 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的特点、科研开发规划和市场需求开发、编写的工法,经企业组织审定,为企业级工法。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负责审定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建设部负责审定和公布。 第六条国家级工法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20项。

国家级工法具体评审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承担。 第七条国家级工法的申报条件: (一)已公布为省(部)级的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属于国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已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工法经过工程应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的整体技术立足于国内,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它单位联合研制开发; (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应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第八条建设部负责建立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须从专家库中选取。工法评审专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满足多专业、多学科的需要。评审专家应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院士、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和优质工程奖的专家优先选任。专家库专家每四年进行部分更换。 第九条国家级工法的评审应严格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材料,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所有评审专家都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同时要注意工法技术的保密性。 第十条国家级工法的评审程序: (一)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国家级工法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内设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的评审组,各由一名委员兼任组长;每个评审组的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 (二)国家级工法的评审实行主、副审制。由评审组组长指定每项工法的主审一人,副审两人。每项工法在评审会召开前由主、副审详细审阅材料,并由主、副审提出基本评审意见。 (三)评审组审查材料,观看项目施工录像,听取主、副审对工法的基本评审意见;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范本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确保工程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工法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工法指的是施工组织设计中对工程施工的方法、步骤、程序、工艺、设备、材料以及安全措施等的总称。 第四条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以安全第一为原则,以保证质量为目标,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要求,进行合理的选择和设计。 第二章工程建设工法的编制与备案 第五条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制定具体的施工工法。 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工程建设工法,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步骤、施工程序、工艺流程、设备配置、材料选用、安全措施等具体内容。 第七条编制的工程建设工法应具备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经济性和环保性,并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 第八条编制的工程建设工法应与工程施工图纸相配套,相互关联。

第九条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建设工法时,应征求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并进行评审。 第十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将编制的工程建设工法进行备案,并报送监理单位备案。 第三章工程建设工法的实施与控制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备案的工程建设工法及时提供给施工单位,并明确工程建设工法的使用范围和要求。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工法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工程建设工法的实施与控制。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工程建设工法的技术培训,确保施工人员掌握使用工法的基本要求和技术要点。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人员按照工程建设工法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工艺、设备、材料、安全措施等符合工法的要求。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设置质量监督人员对施工工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工程建设工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工程建设工法的评估与优化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工程建设工法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优化改进。

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川建建发〔〕62号]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整体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对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能降低工程成本,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五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企业开展工法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并组织省级工法的评审、公布和国家级工法的推荐。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一次省级工法的申报评审,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级工法的推荐和申报。 第九条省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的申报单位不超过1家,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 第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库的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优先选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一条省级工法的申报和受理。企业注册地或工程项目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均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对注册地或工程项目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申报的工程建设工法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为规范工程建设工法评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审程序和评分标准》(见附件1)

《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工法(以下简称工 法”)的开发、编制和推广应用工作,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企业的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速现实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加强对工法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 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 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三条企业工法包括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拥有的国家级、 省(部)级和企业级三个等级的工法。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集团公司领先水平、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形成企业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有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申报为省(部)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可申报为国家级工法。 第四条企业工法是企业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技术 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标志。工法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和缩短施

工工期,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集团公司技术质量委员会委托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办 公室承担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法的编写 第六条各单位应由分管施工技术的单位负责人负责工法的 开发、推广应用工作,技术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工法的日常管理,并 指定专人承办。 第七条各单位要根据所承建工程的特点,提前制订工法开 发与编制计划并组织实施,工法研发项目可申报集团公司科研项目立项。 第八条工法编写应主要针对某个单项工程,也可以针对工 程项目中的一个分部,但必须具有完整的施工工艺。工法应包括以 内容: 1.前言:概括工法的形成原因和形成过程。其形成过程要求说 明研究开发单位、关键技术审定结果、工法应用及有关获奖情况。 2.工法特点:说明工法在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与传 统的施工方法比较,在工期、质量、安全、造价等技术经济效能等方面的先进性和新颖性。 3.适用范围:适宜采用该工法的工程对象或工程部位,某些工 法还应规定最佳的技术经济条件。 4.工艺原理:阐述工法工艺核心部分(关键技术)应用的基本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4]10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XX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XX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7月16日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X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部)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以下简称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八条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省(部)级工法评审,将公布的省(部)级工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上海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022

上海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022 2022-02-06 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推进本市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 和应用,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公布和 成果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 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 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 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 管理委)是本市工程建设工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法的审定和公布。 第五条工法分为企业级、上海市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和国家级,实 施分级管理。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 开发,通过工程实践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 法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备案。市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市住房城乡 建设管理委审定和公布,并将公布的市级工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在市级工法评审的基础上,市住房城乡 建设管理委根据评审意见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择优推荐申报。 第六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 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七条本市企业、以及参评工法的实践工程项目在本市的非本市企业,均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申报市级工法,但已申报其它省、自治区、 直辖市级工法的除外。第八条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 家建筑施工企业申报,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且按照主次顺序先后署名。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第九条市级工法每两年 评审一次,评审遵循“好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第十条申报市级工 法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或地方 标准的,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三)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 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适用范围、特点、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应用实例等。(五)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市级工法雷同。 (三)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工法证书; (四)企业级工法评审意见(包括关键技术的评价); (五)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设国家、 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提供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的评审审定报告; (六)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施工许可证、开工 报告、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8.31 •【文号】建质[2005]145号 •【施行日期】2005.08.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5]14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总公司: 现将《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建建[1996]163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我国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国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 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

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 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 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的特点、科研开发规划和市场需求开发、编写的工法,经企 业组织审定,为企业级工法。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负责审定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建设部负责审定和公布。 第六条国家级工法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20项。 国家级工法具体评审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承担。 第七条国家级工法的申报条件: (一)已公布为省(部)级的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属于国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已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 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工法经过工程应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的整体技术立足于国内,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它 单位联合研制开发; (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应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

02 海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海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海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省施工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根据原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工法分为企业级工法、省(部)级工法和国家级工法三个级别。

企业级工法由企业组织有关专家审定。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的特点、研开发规划和市场需求组织开发、编写。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和公布,具体工作委托海南省建筑业协会承担。省级工法每年评审一次。 国家级工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定和公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已通过审定公布的省级工法中,根据企业自愿和工法关键技术的水平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工法的评审。 第二章工法的申报 第六条省级工法的申报条件: (一)已经企业组织审定的企业级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属于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或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技术专家委员会技术鉴定; (三)工法经过工程应用,证明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必须是申请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它单位联合研制开发,如为联合研制开发,单独申报时需经联合开发单位认可;

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18〕28号)部署,为鼓励和支持建筑业技术创新积累,提升施工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工程等类别。 第四条工法实施分级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级工法的评审和公布,由企业自愿申报,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推荐。根据省级工法评审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择优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可参照组织评审和公布市优秀工法。 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换,提升工程施工的技术含量。 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六条省级工法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评审遵循“优中选优,总量控制” 的原则,一般于三季度组织申报。 第七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参评工法开发依托工程项目在山东省的外省企业,均可申报省级工法。 第八条工法申报遵循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家企业独立申报或与科研院所组成联合体共同申报,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联合体最多由2家单位组成,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7人),主要完成人员按照主次顺序先后署名。建筑业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九条申报省级工法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推动技术创新,提高行业施工技术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以下简称水利工法)的评审和管理,以及工程协会对水利企业工法的开发、应用和备案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法是指以水利水电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将先进技术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水利工法按专业划分为土建工程、机电与金结工程、其他工程3个类别。 第四条水利工法按层级分为水利企业工法和水利行业工法。 (一)水利企业工法是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及相关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建立了企业工法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工程特点、通过工程实际应用开发的水利水电施工方法,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并报工程协会备案。 (二)水利行业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工程协会组织评审和公布,报水利部备案。 (三)水利行业工法可优中选优推荐参评国家级工法。 第五条工程协会每年定期对水利企业工法进行备案管理。水利行业工法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水利企业工法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法完成企业有完备的工法管理制度,开发、编制、评审和公布均符合国家、行业和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工法符合国家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三)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水利水电行业有所创新; (四)工法已经过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并得到建设单位认可,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第七条工程协会对申请备案的水利企业工法进行审核,作出予以备案和不予备案的结论。第八条水利企业工法备案有效期为十年。 第九条通过备案的水利企业工法,在申报水利行业工法时,不得变更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等信息,但可以补充工法应用证明、关键性技术评价(鉴定)报告等资料。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申报水利行业工法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布为水利企业工法且在工程协会备案;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需由推荐单位或省部级职能机构出具评价(鉴定)报告,关键性技术应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水利水电工程行业内领先水平; (三)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 (四)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有效期内的)的水利行业工法雷同。 第四章申报单位和程序 第十一条水利行业工法的申报单位原则上为一家企业,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二条申报程序: - 1 - / 3

黑龙江工程建设级工法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的管理,促进省级工法的 开发应用,推动全省建筑业企业的技术进步和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的提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及我省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以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省级工法的选题 一通过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形成有实用价值、带有规律性的新的先进施工工艺技术,其工艺技术水平应达到省内领先及其以上水平。 二通过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三对类似现有的省级工法有所创新、有所发展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第六条省级工法编写的原则 建筑业企业在编写省级工法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工法必须是经过工程实践并证明是属于技术先进、效益显着、经济适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施工方法。未经工程实践检验的科研成果,不属于工法的范畴。

二省级工法编写应主要针对工程项目的某个分项工程,也可以针对工程项 目中的一个分部,但必须具有完整的施工工艺。 三省级工法的编写内容应齐全完整。 第七条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建设厅负责审定和公布。省级工法具体评审工作由省建筑业协会承担。 第八条省级工法的申报条件: 一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省内领先或其以上水平; 三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地方标准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鉴定; 四工法经过工程实际应用,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着; 五工法的整体技术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国内其它单位联合研制开发; 六工法编写的内容齐全完整,应该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七对于在工艺原理、工艺流程、材料与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内容,在编写工法时可予以回避。申报省级工法时,应在申报材料中加以说明,但在审定时,应按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秘密加以保护。 第九条省级工法的申报程序 工法申报单位提交申报资料 省建筑业协会查对申报资料齐全后登记受理

2024年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2024年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2024年工程建设项目,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率,保障工程建设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24年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经济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六条工程建设应注重社会效益,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众需求。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确保施工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利用和维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工程的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工法的研究和推广,鼓励和支持创新工法的应用,促进工程施工技术的提升。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等。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包括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等。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招投标,确保公平竞争,选择优秀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能力的监理机构进行,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做好工程质量的验收工作,并发放相应的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后,应及时进行移交,确保工程的正常使用和运行。 第三章工程建设质量控制

企业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规范企业工程建设工法管理,鼓励企业及时总结施工经验,促进技术创新,提升技术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推广管理。 1.3.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1.4.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1.5.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1.6.工法分为企业级、省(部)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企业工法分为企业级、集团公司级和国家级,其中,集团公司级视为省(部)级。 2.管理职责 2.1.企业工程部为集团公司级工法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2.1.1.制定中国石油化工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制度,组建集团公司工法评审委员会。 2.1.2.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石油化工工程建设工法相关工作。 2.1. 3.组织集团公司级工法评审与备案,并推荐参加国家级工法的评选。 2.1.4.督促指导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开展工法开发和成果推广工作。 2.2.中国建筑业协会石化建设分会协助工程部开展工法管理的相关工作。 2.3.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负责工法开发和成果推广工作。其主要职责: 2.3.1.制定本企业工法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工法评审工作机制。 2.3.2.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 2.3.3.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和发布。 2.3.4.负责集团公司级工法和国家级工法的申报。 2.3.5.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 LT

第十条国家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家建筑施工企业申报,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一条申报国家级工法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公布为省(部)级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已经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六)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工法雷同。 第十二条申报国家级工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企业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择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

第十三条企业申报国家级工法,只能向批准该省(部)级工法的主管部门申报,同一工法不得同时向多个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时,内容不得存在雷同。 第十五条国家级工法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级工法申报表; (二)工法文本; (三)省(部)级工法批准文件、工法证书; (四)省(部)级工法评审意见(包括关键技术的评价); (五)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合同; (六)经济效益证明; (七)工法应用的有关照片或视频资料; (八)科技查新报告; (九)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 (十)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

工法管理办法

xx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国家铁路局《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国铁工程监[2017]9号)、股份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工法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工法开发、编写、申报和评审工作,促进技术创新和积累,提升施工技术管理水平,结合 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它必须具有先进、适用和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环保节能等特点。 第三条工法是指导企业施工与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是企业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开发应用新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企业技术水平、施工能力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分级评审、统一管理。 第五条工法的成果产权归企业所有,工法中的发明创造及提出的“诀窍、绝招、具有保密性的工艺流程”,应受到知识产 — 1 —

权保护。工法作者享有对该工法的著作权。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工法的计划、申报、评审、管理、奖励等工作。 第二章工法的管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的工法管理分为集团公司和二级单位两级管理。 集团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全集团公司工法的管理工作,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负责工法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编制工法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工法编写、评审、上报、推广应用及奖励等工作。并设专人负责。 各二级单位总工程师负责本单位的工法管理,工程技术部牵头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本单位先进的施工技术进行总结,形成工法,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八条集团公司成立由各二级单位总工程师及技术专家组成的集团公司工法评审委员会,负责集团公司工法的审定和申报二级以上(含二级)工法的推荐。 第九条企业级(三级)工法实行统一编号。格式为:CREC-JG -XXXX-XXX。其中,中间四位XXXX为批准年份标识,后三位为当年工法序号。 第三章工法的计划、开发与编写 第十条集团公司对工法的开发实行计划管理。各二级单位工法开发计划应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技术 — 2 —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范文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工作,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水平,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工法是指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用的、适合于具体工程情况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工具、施工设备和材料等技术要求及操作规程的总和。 第三条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经济、环保的原则,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施工安全。 第四条工程建设工法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工法审核、工法备案、工法宣传培训、工法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五条工程建设工法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工程建设工法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工法管理机构应当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主体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法审核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施工方案前,应对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工法进行审核。 第八条工法审核内容应包括工法的适用性、安全性、环保性和经济性等方面的评估。

第九条工法审核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专业机构进行,审核结果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反馈。 第十条工法审核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三章工法备案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工法备案申请,包括工法的具体内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以及工法操作的相关要求等信息。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工法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工法备案应采取在线备案方式,建设单位在审核通过后应将备案决策结果及时录入工法备案系统。 第十四条工法备案的主要目的是为监督检查提供依据,建设单位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工法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工法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工法宣传培训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工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接受相关的工法宣传培训,掌握工法操作的技能和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工法宣传培训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内容包括工法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理等要点。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相关人员提供工法宣传培训的证明材料,并进行记录管理。

重庆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重庆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引言 工程建设是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一系列的工法管理办法,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重庆市作为中国西部地区的经济中心和重要城市,对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十分重视。本文将对重庆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背景和意义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的各种施工方法和技术进行管理和规范的制度和措施。其制定的目的在于促进工程建设的科学和高效发展,提高工程质量,确保施工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重庆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统一工程建设中的工法标准,规范施工行为,提高建筑施工的质量和效率。同时,该办法还可以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提供操作依据,降低工程建设的风险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二、管理范围和责任主体 重庆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土方开挖工法、混凝土施工工法、钢筋工程工法、砌体工程工法、防水工程工法、桩基工程工法等。 责任主体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以及相关的工法 研究机构和行业协会。施工单位负责具体的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负 责监督施工过程的合规性和质量控制。设计单位要在设计阶段充分 考虑工法的选择和应用。工法研究机构和行业协会则负责研究和推 广新的工法技术。 三、具体要求和措施 1. 工法选择和优化 施工单位在选择工法时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技术要求,综 合考虑施工难度、施工时间、成本控制等因素,选择最合适的工法。设计单位要在设计过程中详细说明工法的选择和使用条件,以便施 工单位能够正确应用。 2. 工法的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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