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是多久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是多久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永久档案即长期保管,不可以销毁的档案;定期档案根据保管期限分为3年、斗逗5年、10年、15年、25年5种。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1、需要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有:年度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股金及股权明细;开销户登记簿;客户挂失申请书、挂失登记簿、补发凭单(卡)收据;账销案存的清单或资料。
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销毁清册;7有价单证、业务公章销毁清册;机构变动交接清册;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及扣划书;己用凭证、账簿登记簿;会计系统数据移植日的所有会计档案;会计初始环境文本、基础数据维护修改有关记录、文件;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档案。
2、保管期限为25年的会计档案有:现金和;税收日记账()和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
3、保管期限为15年的会计档案有:类;总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会计移交清册;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库凭证;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及其他茄贺会计凭证;农牧业税结算凭证;会计移交清册。
4、保管期限为10年的会计档案有: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财政总预算保管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税收年报、国家金库年报、基本建设拨货款年报;税收会计报表(包括票证报表)。
5、保管期限为5年的会计档案有:下级行上报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报表及附件、说明);联行往来清单及查询查复书;密押代号表使用保管登记簿;存、贷款单位余额对账回单;固定资产卡片、清理后卡片;客户申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基本资料、协议;其他需要保管五年的会计档案。
6、保管期限为3年的会计档案有:各级行本身及汇总全辖的日计表;会计系统运行日志;不定期报表;会计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整改情况等检查资料;流水账;其他需要保管三年的会计档案。
扩展资料:一、作用1、会计档案室总结经验、揭露责任事故、打击经济领域犯罪、分析和判断事故原因的重要依据。
安全生产档案保管期限

安全生产档案保管期限安全生产档案是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安全文件的集合,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安全生产档案保管期限是指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安全生产档案保留的时间限制。
下面是安全生产档案保管期限的相关内容。
根据我国《档案法》的规定,企业的安全生产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
具体来说,50年以下的档案原则上永久保管,50年以上的档案,按照需要进行适当保管或者销毁。
安全生产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安全生产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需要考虑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档案法》的规定,企业必须保留安全生产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保管。
这是企业履行安全责任、确保生产安全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法规对企业安全生产活动的要求。
其次,安全生产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需要考虑到对企业历史信息的保护和利用。
安全生产档案记录了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和事故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规程、事故调查报告、安全隐患排查记录等,具有保护安全生产秩序和预防事故的功能。
同时,这些档案也是企业的重要历史资料,对于企业的发展、管理和经营决策具有重要价值。
因此,保留安全生产档案可以保护企业历史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为企业的发展提供重要依据。
最后,安全生产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到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由于安全生产档案量大且不断增长,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保管和管理,对保管条件和保管设施有一定的要求。
因此,在确定安全生产档案保管期限时,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规划。
总之,安全生产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企业安全生产活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企业应该加强对安全生产档案的保管和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用性,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的监督和指导,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的具体规定

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的具体规定
根据我所了解到的法规和行业惯例,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的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可分为长期保管期限和短期保管期限。
长期保管期限一般为10年以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档案:
1. 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财务文件;
2. 纳税记录和税务申报文件;
3. 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清查报表;
4. 借款合同和担保文件;
5. 营业执照和企业注册登记证件;
6. 工商变更备案文件。
短期保管期限一般为3-5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档案:
1. 采购、销售和库存记录;
2. 银行对账单和银行收款和付款凭证;
3. 员工工资和社保缴纳记录;
4. 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
5. 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
请注意以上期限仅为一般情况下的建议,具体保管期限还需根据当地法规和具体行业的要求进行确认。
建议您咨询当地的专业会计师或税务机构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工程施工档案保管期限为

工程施工档案保管期限为目前,我国对于工程施工档案的保管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工程施工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三种,分别是永久保存期限、长期保存期限和短期保存期限。
具体规定如下:1. 永久保存期限:指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资料和相关文件永久保存,以备日后查阅和维护。
这些档案包括工程设计图纸、合同协议、报批文件、验收报告、竣工图集等,都应当永久保存。
2. 长期保存期限:指在永久保存期限之外的一定时间内,施工单位应当保管一部分工程施工档案,以备日后需要。
这些档案包括施工日志、工程检测报告、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等,应当保存20年以上。
3. 短期保存期限:指在永久保存期限和长期保存期限之外的一定时间内,施工单位应当保管一部分工程施工档案。
这些档案包括施工人员资格证书、实施方案、施工图纸、工程验收报告等,应当保存10年以上。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相关部门的要求,合理确定工程施工档案的保管期限,并做好相应的档案管理工作。
具体来说,工程施工档案的保管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档案整理: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工程施工档案进行整理和分类。
将各类档案按照保管期限的要求分类存放,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查阅性。
2. 档案保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档案的保管期限,选择合适的档案保管方式。
在保管档案的过程中,要注意保密和防火防潮等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
3. 档案利用: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工程施工档案进行审查和整理,及时处置过期档案,确保档案的及时利用和更新。
同时,要做好档案查阅和借阅工作,方便相关部门和人员查阅所需信息。
4. 档案转移: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工程施工档案可能会需要转移至档案馆或其他机构进行长期保存。
施工单位应当在档案转移过程中,做好档案整理和清点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顺利转移。
总的来说,工程施工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是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对待的一项工作。
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档案,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档案应该按照一定的范围和保管期限进行归档,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保护,以下是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1. 档案归档范围(1)行政机关公文及相关资料:包括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报告、备忘录、会议记录、决议、规划、预算等,以及与这些文件相关的资料和档案材料。
(2)涉及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及重大人员案件的档案:涉及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及重大人员案件的档案,包括案卷、立案登记表、办案材料、卷宗及相关的调查、取证、鉴定等档案资料。
(3)机关档案:包括各级机关部门、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人大、政协、法院等机关的各种档案。
机关档案分为业务档案、非业务档案和历史档案,业务档案是管理机关的工作资料,非业务档案是管理机关在处理业务活动中或社会公共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历史档案是机关的活动和历史背景。
2. 档案保管期限表归档的档案,按照其不同的性质和用途等因素,应有不同的保管期限。
以下是常见的档案保管期限:(1)公文及相关资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工作文件、工作卡、收据、发票、会议记录、计划、决策、规章制度、合同协议等夹杂的资料,保管期限一般为5至10年。
(2)财务档案:包括各种收入、支出、往来账、票证、报表、结算账户等涉及财务方面的档案。
保管期限在20年内,应当加强管理、分门别类,并且在保管期间定期进行备份和维护,以便于随时查找和使用。
(3)机关档案:其中,业务档案作为行政机关管理的工作资料,其保管期限为5年至10年;非业务档案、历史档案以及机关后勤、行政事务档案等,保管期限一般为30年至50年。
(4)个人档案:个人档案是指企事业单位和机关部门所管辖的公职人员档案。
其保管期限一般为40年。
不同文件的保管期限因性质、种类、用途等因素不同,在实际保管过程中需要细心保管,并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和检查,以确保其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查性。
各类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各类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为便于本单位准确地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保存的各类档案既能反映和维护本单位的主要职能活动的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单位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确定档案保存价值,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分析和鉴别档案内容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全面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准确地判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1、凡是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单位、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2、凡是反映本单位一般的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或30年保管。
3、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本单位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为短期或10年保管。
一、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十六年至五十年,短期为十五年以下)。
2007年度之后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30年、10年,按省档案局的新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规定执行。
(一)二OO七年度之前的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表1、本单位召开的党代会、人代会、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的会议文件材料。
1.1 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大会发言、提案、决议、选举结果、纪要、公报、主席团会议记录、简报(永久)1.2 贺信、讨论未通过的文件(长期)1.3 小组会议记录、参考文件(短期)2、本单位党委、政府、人大主席团、纪委、工、青、妇的全体委员会议文件材料2.1 决议、决定、会议记录、纪要、领导人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材料(永久)2.2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材料(短期)3、上级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文件3.1 主要文件材料(长期)3.2 其它文件材料(短期)4、上级机关颁发的文件材料4.1 直属上级机构针对本单位颁发的文件材料(永久)4.2 直属上级机关颁发,属本单位主管业务的,和非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针对本单位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长期)4.3 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本单位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短期)5、党和国家领导人、上级机关领导视察、检查本单位工作时形成的题词、讲话(永久)6、本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和重要专业会议文件材料6.1 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决议、决定纪要(永久)6.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简报(长期)7、本机关制发的(包括与其它机关联合制发的)文件材料7.1 方针、政策法规性的,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7.2 一般业务的(长期)7.3 事务性有参考价值的(短期)8、本单位各种普查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8.1 综合成果、专题成果、方案总结、报告条例、公约、各项制度(永久)8.2 原始记录(长期)9、本单位的专题、典型的调查报告9.1 重要的(永久)9.2 一般的(短期)10、本单位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报告与本单位的批复10.1 方针政策性的重要问题(永久)10.2 一般事务性问题(短期)11、本单位工作活动的工作总结、报告11.1 主要职能活动年度和年度以上的、重要的(永久)11.2 半年的、季度的、一般专题的(长期)12、本单位计划、规划、控制数字12.1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永久)12.2 季度、月份的(短期)13、本单位的统计报告13.1 汇总的、年度和年度以上的、专题的(永久)13.2 季度的、月份的(短期)14、本单位工企业立项的文件材料14.1 可行性报告、协议、章程(永久)14.2 来往函件、电报(长期)15、本单位机构设置、撤并、更名、组织简则、工作条例、人员编制、启用印章等文件材料(永久)16、本单位干部任免的文件材料16.1 本单位机关领导人,本单位对直属单位党、政领导人的任免(永久)16.2 本单位内部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材料(长期)17、本单位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17.1 省以上的(永久)17.2 地、市级以下的(长期)18、本单位对有关人员处分材料18.1 影响大的,问题严重的(永久)18.2 一般的(长期)19、干部职工录用、转正定级、工资、调资、离退休、退职、职务聘任、复转、抚恤、死亡等文件资料(长期)20、本单位干部职工调动、吸收、工资、党团等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存根(长期)21、本单位及属下单位干部、职工名册、党员名册(永久)22、本单位组织沿革、大事记(永久)23、本单位区域变化、边界山林纠纷、征用土地的文件材料(永久)24、本单位财产、物资、档案等交接清册(长期)25、本单位编辑反映主要活动的出版物(永久)26、本单位与国内外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等文件材料(永久)26.1 有历史意义和长远利用价值的(永久)26.2 重要的(长期)27、单位与单位之间协商工作的往来文件(短期)28、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制发的非本单位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短期)29、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29.1 有省以上领导人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永久)29.2 有上级机关或本单位领导人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长期)29.3 一般的(短期)30、下级机关报送的总结、报告、统计报告30.1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总结、统计表、重大专题报告(长期)30.2 年度以下总结、统计表、一般专题报告(短期)(二)二OO七年度及以后的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什么时候算起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什么时候算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它是对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记录和反映,通过会计档案,可以了解每项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可以检查一个单位是否遵守财经纪律,在会计资料中有无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行为;会计档案还可以为国家、单位提供详尽的经济资料,为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及单位制定经营决策提供参照。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企事业单位经济业务发生状况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属于单位的重要经济档案,是检查企事业单位过去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也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什么时间算起1、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2、举例说明:假设某企业从2012年5月份开始建账,则2012年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由2013年1月1日算起。
3、补充说明。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永久档案即长期保管,不可以销毁的档案,如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及年度财务报告等。
定期档案依据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种。
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分几种一、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二、以下是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三、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中有些是10年的。
4会计档案中的哪些永久储存会计档案永久坚持的有: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
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如下:一、会计凭证1、原始凭证:15年2、记账凭证:15年3、汇总凭证:15年二、会计账簿1、总分类账:15年2、明细分类账:15年3、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4、其他日记账:15年5、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5年6、辅助账簿:15年三、财务报告1、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2、年度财务报告:永久三、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当储存25年。
财务管理制度档案保管年限

一、永久保存的财务管理制度档案1.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及国家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文件;2. 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及高级管理层通过的财务管理制度;3. 企业年度财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4. 企业重大财务决策记录及实施情况;5. 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制度;6. 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制度;7. 企业财务信息化管理制度;8. 企业财务培训、考核、奖惩等相关制度;9. 其他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财务管理制度档案。
二、定期保存的财务管理制度档案1. 保管期限为30年的财务管理制度档案:(1)会计凭证(含用作会计原始凭证的完税凭证);(2)记账凭证;(3)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4)其他辅助性账簿;(5)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2. 保管期限为10年的财务管理制度档案:(1)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3)银行对账单;(4)纳税申报表;(5)单独装订、未用作原始凭证的发票抵扣联;(6)出口凭证(不含用于原始凭证的部分);(7)未用作会计原始凭证的完税凭证。
3. 保管期限为5年的财务管理制度档案:(1)固定资产卡片账需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2)已经开具、单独装订、未用作原始凭证的发票存根联;(3)发票登记簿。
三、档案保管期限的起算时间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开始计算。
四、档案保管要求1.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或档案柜,确保档案的存放环境安全、干燥、防潮、防尘、防虫、防盗;2.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整理、分类,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查性;3. 企业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借阅、销毁等环节的责任人和操作流程;4. 企业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鉴定,对需要销毁的档案进行审批,确保档案的合法合规销毁。
总之,企业应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的保管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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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二十一条公证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凡属于需要长远考查、利用的公证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凡属于在相当长时间内需要考察、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公证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六十年。
凡属于在较短时间内需要考察、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公证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二十年。
第二十二条公证档案的保管期限,从公证事项办结或终止后的下一年算起。
第二十三条下列公证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1、收养证明;
2、解除收养证明;
3、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4、结婚证明、离婚证明;
5、亲属关系证明;
6、继承权证明;
7、有关财产转移方面的声明书证明;
8、赠与证明;
9、房屋买卖证明;
10、析产证明、产权证明;
11、遗嘱证明;
12、学历证明;
13、提存证明;
1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15、商标注册证明;
16、公司章程证明;
17、涉及到不动产的证据保全证明。
第二十四条下列公证档案,列为长期保管。
1、受过或未受刑事处分证明;
2、职称证明;
3、国籍证明;
4、营业证书证明;
5、抵押、担保证明;
6、招标投标证明;
7、联营协议证明;
8、中外合资、外资企业的合同证明;
9、申请专利的有关证明;
10、劳务合同证明;
11、清点遗产证明;
12、证据保全证明;
13、房屋搬迁协议证明;
14、房屋租赁证明;
15、涉及到不动产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证明;
16、履行期在十六年以上的农林牧副渔各业承包合同证明;
17、履行期在十六年以上的其他合同证明;
18、用于诉讼的有关证明。
第二十五条下列公证档案,列入短期保管:
1、生存证明、健康证明;
2、定居证明;
3、未婚证明、无配偶证明;
4、委托书、委任书证明;
5、援外人员劳动保险证明;
6、副本、节本、译文、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证明;
7、现场监督证明;
8、商品成分证明;
9、技术标准证明;
10、企业承包、租赁证明;
11、生产经营责任制证明;
12、执行许可证明;
13、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证明;
14、履行期在十五年以下的农林牧副渔各业承包合同证明;
15、其他履行期在十五年以下的合同证明。
第二十六条凡终止的公证事项所形成的档案,列为短期保管。
第二十七条公证处复查公证事项所形成文书材料,应与原公证档案合并保管;由司法行政机关复查的,
应将其复查结论存入原公证档案内,其保管期限均与原公证档案相同,复查后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决定和通
知合并重新列为短期保管,其保管期限从原公证档案保管期限起算时间开始保管。
第二十八条公证处总登记簿册列为永久保管。
第二十九条对未规定保管期限的公证档案,须由公证处比照上列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的意
见,并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