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完善
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制之完善

第9卷第4期2009年4月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 f K unm i ng U n i versity of Sc ience and T echno l ogy V o l 19,N o 14A pr 12009收稿日期:2009-03-18基金项目:云南省社科基金项目/云南建设国际国内河流上游生态屏障和补偿机制法律问题研究0(云宣通[2008]29号)阶段性成果.第一作者简介:宋蕾(1968)),女,江苏南京人,昆明理工大学副教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环境法基本理论、环境资源法律和政策.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制之完善宋 蕾,秦天宝(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 要: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环境中最活跃的部分,是自然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维系生态系统平衡的重要环节。
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意义重大。
虽然我国1988年我国通过5野生动物保护法6,并于2004年进行了修改,但是野生动物保护依然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薄弱环节,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完善中图分类号:DF4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254(2009)04-0027-06On W il d Animals Protecti on Legal Syste m i n Chi naSONG l e i,Q I N Ti a n -bao(L aw schoo l o fW uhan U niversit y,W uhan ,H ubei 430072,China)Abst ract :W ild A ni m a ls are the m ost active part of the natural ecosyste m s ,the or gan ic co m ponent of the e -cosyste m,wh ich m ainta i n an i m portant li n k i n the eco-ba lance .It is great si g n ificance to pr o tecti o n ,develop -m ent and rational utilization ofw ild ani m a ls .resources fo rm ai n tenance of eco-ba lance and i m prov ing the na-t ura l env ironm ent and pr o m o ti n g sustai n ab le socio-econo m ic ,deve l o pm ent and stab ility.A lthough Ch i n a adop-ted the /A ct o fW il d Ani m a ls Protection 0in 1988and rev ised in 2004,protection ofw il d life biod i v ersity conser -va ti o n i n China is still a w eak aspec.tK ey words :W ildlife ;Protection;The ru l e of la w ;Perfect一、引言我国的野生动物资源十分丰富,种类繁多,是世界生物多样性最多的地区之一。
我国野生动植物法律保护制度的适用和完善

228我国野生动植物法律保护制度的适用和完善杨丹妮作者简介:杨丹妮(1996—),女,汉族,山西省运城市。
研究生,民事诉讼法方向,西北政法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00)摘要:高速发展的经济水平和快速增长的人口数量,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野生动植物数量锐减,野生动植物生存出现困境,甚至有些面临灭绝风险。
本文针对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存在的现实问题及面临的重大挑战,借鉴国内外法律制度及经验教训,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措施和意见,从而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健康,促进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野生动植物;法律保护;公众参与制度一、引言我国是世界上物种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拥有许多珍贵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但是,我国现阶段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存在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立法体系不完善、野生动植物的保护范围过窄、侵害野生动植物的法律追责存在漏洞等问题。
高速发展的经济水平和快速增长的人口数量,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野生动植物数量锐减,野生动植物生存出现困境,甚至有些面临灭绝风险。
物种多样性的减少和生态的不平衡最终影响人类自身的生存。
二、野生动植物保护在我国的法律适用问题(一)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中的立法与制度障碍1.立法体系和立法理念不完善在立法模式上,野生动物与野生植物是相互分离的,野生动物保护和野生植物保护比例严重不平衡。
保护野生动物的立法明显多于保护野生植物的立法。
在分级保护水平上,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模式是按照动物濒危与珍贵的程度进行分层次分级别来管理的,这种保护模式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是合理的,因为可以集中精力与资源抢救最濒危的野生动物。
但是名录没有及时更新与调整,逐渐成为制约动物保护的一个因素,许多急需得到拯救的物种不在名录之内。
在立法理念上,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法律条文的最开始就明确提出了保护野生动物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其中的利用、出售等词语也显示出该法设立的出发点为经济利益而不是保护野生动物本身。
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作者:胡文娟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11期摘要:我国有着优越的自然条件,是野生动物资源特别丰富的国家之一。
但是由于人类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破坏与无节制开发利用,许多物种已然处于濒危或是灭绝的边缘。
通过对现阶段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进行全面梳理,剖析现行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之不足,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建议,以求进一步保护我国野生动物资源。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法;栖息地;野生动物;建议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现状我国拥有良好的自然条件,国土面积广阔,气候多样,形成了多样的生态系统。
我国现有6000多种脊椎动物,其中兽类有500种,鸟类有1200多种,爬行类有300多种,两栖类大约有接近300种,占世界范围内脊椎种类的10%左右,是世界上拥有野生动物种类最多的国家之一。
但是,随着人口迅速增长和经济快速发展,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逐渐加大了强度,滥捕、滥食野生动物,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现象严重,许多野生动物物种处于濒危状态,甚至达到面临灭绝的危险。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经济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发展,人口激增,人类对自然资源的需求量日益增大,过度占用耕地、森林、填海造陆等现象严重,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栖息地也因此遭到破坏。
二是环境污染,工业的发展带来了各类污染,但人类的环保意识欠缺、环保措施滞后,使得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环境也遭到污染破坏,面临着严重威胁。
当前,我国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法律保护体系主要是由《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组成。
我国新修改并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系统地从野生动物(主要是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野生动物保护作出了规定,将擅自从事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确立为违法。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与《“三有动物”保护名录》分别列举了法律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具体门类、品种,为法律实践活动提供了依据。
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的不足及完善建议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是一项涉及生态、环境、法律、经济和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的复杂工作。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野生动物,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本文将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中的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不足之处1. 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法律法规仍存在漏洞和不足。
例如,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方面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给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 野生动物栖息地破坏严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野生动物栖息地受到越来越多的破坏。
森林砍伐、草原开垦、水电站建设等人类活动严重威胁了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3. 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依然存在虽然我国政府采取了严厉的措施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利益,非法捕猎、贩卖、食用野生动物。
此外,一些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从地下转向网络,监管难度进一步加大。
4. 公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不足尽管我国政府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但仍有部分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在一些地区,滥捕滥杀野生动物、食用野生动物的现象仍然存在。
5.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制不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如林业、渔业、农业等。
在实际工作中,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清晰,协调配合不顺畅,导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效果不佳。
二、完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针对现有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不足,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明确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和标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2. 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政府应加大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力度,严格审批涉及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项目,确保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3. 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政府应继续加大对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监管,切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链条。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反思与完善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反思与完善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完善路径。
动物作为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存状况直接关系到生态平衡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我国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如立法理念滞后、法律制度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动物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本文将首先回顾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历史演变,分析现有法律法规的优缺点。
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动物保护立法的成功经验,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本文还将关注动物保护法的实施效果,探讨如何通过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法律意识等途径,确保动物保护立法得到有效执行。
本文的研究对于推动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工作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有助于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还能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的研究成果也将为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实践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现状近年来,我国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然面临许多挑战和不足。
我国动物保护法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动物保护行为,为动物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我国动物保护立法还存在一些问题。
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一些违法行为仍然屡禁不止。
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体系还不够完善,一些新兴问题,如生态补偿、动物福利等尚未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
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程度还有待提高,公众的动物保护意识仍需加强。
因此,我国动物保护立法需要在多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方面,要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体系,将新兴问题纳入法律保障范围,提高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要加强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提高公众的动物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动物保护的良好氛围。
刍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之完善

刍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之完善我国是一个拥有丰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而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平衡起着重要作用。
由于长期以来的资源开发、环境污染以及人类活动的影响,我国的野生动物数量逐渐减少,有些甚至濒临灭绝。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也制定了相关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保护制度的完善着手,探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实施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作出了相应规定。
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制定的时间较早,难免存在适用范围不够广泛、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
需要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使之更加符合实际保护需要,增强可操作性和约束力。
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监管不足的问题。
当前,虽然我国设立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但是由于资源有限、监管力度不够等原因,导致一些地方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并不到位。
一些地方存在着非法捕杀、非法贩运野生动物的情况,但是监管部门并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打击。
应当加大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监督力度,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使野生动物保护制度的执行更加严密。
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在宣传教育方面存在不足。
目前,一些地方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宣传教育还比较薄弱,导致很多人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没有相应的保护意识。
这就需要加大对野生动物保护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关注度和参与度,使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得到更好地推动和支持。
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需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野生动物的生存和繁衍需要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但是当前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依然较为突出,给野生动物的生存带来了很大的威胁。
在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也需要加大对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力度,为野生动物创造一个更为适宜的生存环境。
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

曾有学者建议修改这一规定 ] 。《 物权法》 所涉及
的制 度往 往 是 对 社 会 经 济 政 治 有 重 要 影 响 的 , 《 野 生动物 保 护法》 的修 改 没有 必 要 在 资源 的所 有 权 制
度上 面花 费太 多 的 时 间 , 因为 这 本 身并 不 是 物 权 立
、
“ 野 生动物保护法 ” 的调整范 围
的立法宗 旨与前文已经提 到《 野生动物保护法》 的 立法宗旨并不完全一致。另外 , 从性质上 , 《 野生动
作者简介 : 魏德红 ( 1 9 8 1一 ) , 女, 满族 , 辽 宁西 丰人 , 吉林 大学博 士生, 研 究方 向为 国际经济法。
・
5 5・
物保护法》 是环境资源法 , 二者属于不 同的法 学分 类 。但是 , 必须 承认 , 二者 亦有交 叉 。关于 野 生动 物
在起 草 当 中 , 特别 提 到 如果 虐 待 动 物 可 能 会 受 到 刑
事 处罚 , 这 样 一 个 条 款 更 是 引起 了社 会 的关 注 。草
随着城 市家庭 饲养 各 种 宠 物 日益 增 多 , 引 发 的
各种 问题 和 纠纷也 随之 而来 。如何 将 宠物饲 养 纳入 有 效且被 饲养 者 乐 于 接受 的管 理 模 式 下 , 这 需要 对 相关 问题 加 以研 究 , 并 在 此基 础 上 出 台相应 的法 律
的就是现行的《 野生动物保 护法》 。该法第 3条笼 统地规 定野 生 动物 资 源 属 于 国家 所 有 , 国家 保 护依
法开 发利 用 野 生 动 物 资 源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的合 法 权 益 。这一 规定 确立 了野 生 动 物 资源 的 国家所 有 制 ,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完善探讨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完善探讨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完善探讨动物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议题,近年来,我国也越来越重视动物保护工作,并进行相关的立法。
然而,目前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加以探讨和改进。
首先,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主要集中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对于其他动物保护相对较少关注。
因此,我们应加强家畜、宠物以及实验动物的保护立法。
在家畜方面,应制定相关法律来保障家禽、家畜的健康和生存权利,禁止虐待和乱杀;在宠物方面,应加强宠物的登记管理、主人的责任与义务等方面的立法,减少因人为因素导致的宠物流浪和虐待;在实验动物方面,应加强实验动物的保护,规范实验动物的使用和管理,避免不必要的实验和虐待现象。
其次,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处罚制度。
目前我国的刑法中,对于虐待动物的处罚相对较轻,没有明确表明虐待动物是违法行为。
应当对虐待动物加大处罚力度,明确将虐待动物纳入法律的范畴,并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虐待者的追责力度。
此外,应建立起完善的举报和监督机制,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到动物保护的工作中来,并及时惩罚违法者。
同时,我们也应借鉴国际上一些先进的动物保护立法经验,与国际接轨。
比如,加强动物福利的立法,确保动物在饲养、运输和屠宰过程中不受虐待和痛苦;在科研方面,加强实验动物的保护,推行3R原则(替代、减少、改善),减少无必要的动物实验;在商业利用方面,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禁止商业捕捞和买卖濒危野生动物产品。
最后,动物保护立法需要与其他相关领域立法进行协调统一,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比如,环境保护、农业发展等领域的立法都与动物保护相关,应在立法过程中将动物保护纳入考虑范围,并与其他相关法律相互配合。
只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更好地保护动物的权益,推动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加强家畜、宠物以及实验动物的保护,完善相关处罚制度,与国际接轨,与其他相关领域立法进行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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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完善
试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完善
摘要:由于受经济利益趋使,许多不法分子非法捕猎残杀野生动物,严重威胁着野生动物的生存,许多野生动物物种濒临灭绝。
为保护野生动物,我国1988年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为维持生态平衡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但是,二十多年过去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无法适应日新月异的形势,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深入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成为了当务之急。
关键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4)-01-49-2
1野生动物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人类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有很重要的意义。
野生动物与矿物质、林木、风力、水力等一样,同样是自然资源的关键组成部分,野生动物有十分重大的经济、科学研究价值。
我们要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好生态、保护好人类自己,我们要使保护野生动物法制化,要着力逐步修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使《野生动物保护法》能够与时俱进,成为大家自觉的行为准则。
2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面临的严峻形势
2.1人类对野生动物不当食用及药用泛滥
我国在药用野生动物上也存在过多过滥的现象。
由于虎、豹、麝、熊等许多传统药源都已进入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名录,因此我国近年来通过各种途径从国外进口了大量野生动物及其器官,还建设了数以百计的以龟蛇类加工、活熊取胆、活麝取香等为经营内容的药用养殖场,配方中含有野生动物成分的保健品日愈增多。
2.2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主旨偏离重心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条规定了其立法目的为: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由此条规定我们得知,发展、合理利用野生动物
资源,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保护野生动物只是手段,利用野生动物才是目的。
有学者指出:“该法过度强调野生动物作为资源的一面,这种‘资源性’实际上以社会经济价值为重点的论调,是‘传统的以人类为中心’的理念的体现。
”应该说,正是这种立法宗旨上的偏差导致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出现较多问题。
2.3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缺乏关于外来物种入侵的相关规定
2005年以来,入侵我国的外来物种已达到400多种,其中,有50多种是国际自然保护联盟所公布的世界最具有威胁的外来生物。
但是我国没有专门对外来物种入侵进行限制和规范的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中也没有有关限制和规范外来动物物种入侵的内容,这给物种多样的保护带来了困难。
2.4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狩猎的规定不完善,缺乏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
在我国被列入濒危野生动物物种数量日益增多,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
原因是过度开发利用,特别是捕食过度,难以遏制。
在我国,关于破获滥捕滥杀滥食野生动物案件的新闻经常见诸报端。
正是人类无节制的口欲,推动了贩卖野生动物的暴利,才导致了这一屡禁不止的现象。
2.5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生境保护制度不完善
所谓的“生境”,是指生物体或生物种群自然分布的地方或地点,就是生物体或生物种群的生存环境。
野生动物的生境就是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栖息地。
我国近年来大力发展经济,而环境保护制度不够完善,执法力度欠缺,于是出现了大量的滥垦、滥伐和围湖造田等不良行为,使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日益遭到破坏。
2.6商业渠道利用野生动物的政策漏洞多
除了食用及药用野生动物,在野生动物的其他经营方式上门槛也较低且监管不严。
近年来,各地大肆兴建各种野生动物园和海洋馆,不仅为盗猎野生动物尤其是国家级保护动物打开了一个新的出货渠道,通过野生动物园的名义进行大宗保护动物交易等已成为新的违法动向,甚至一些自然保护区在“经济自养”的压力下也参与其中。
2.7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措施力度欠缺
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限制、制止虐待野生动物等不良行为,欠缺明确规定。
在我国,几乎所有动物园里的野生动物只是被当成旅游资源或观赏物而关在笼子里,备受虐待,有关虐待野生动物的报道并不少见。
消费野生动物行为在我国也是非常普遍,食用、药用野生动物已然是一种习惯,严重地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但是,对于这些不良行为我国却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
3修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深入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若干建议
3.1坚持“保护第一”,遵循四项原则
在拟定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修订原则时应将野生动物保护用公益事业的标准来对待,法规的出发点应该有利于杜绝少数消费者和某些行业滥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养成与时俱进的健康的饮食文化。
综合以上几点,建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时应坚持“保护第一”的理念,并遵循以下四项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生态保护,即保护野生动物主要是考虑生态效益、考虑生态平衡的需要;二是有利健康共处,即有利于人类和野生动物在生态系统中的和谐、健康共处;三是有利于科技进步,即对野生动物的利用应该集中于对其生物多样性效益的科研开发上;四是有利于移风易俗,即应该强调养成科学、健康的野生动物利用观念。
3.2完善保护内容,增加外来物种入侵条款
我国对于外来物种入侵没有进行立法限制和完善,而不少外来物种的强势生命力一直在威胁着我过土生土长的野生动物的生存,这对我国野生动物物种多样性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我们必须要立法应对,可以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增加规定:对于非本地产动物的野生动物,如果它有可能危害到本地野生动物的生存,或者有可能破坏本地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应由有关机关实施严格限制,对于违反规定的不法行为要严厉给予处罚。
3.3严格规范利用行为,杜绝狩猎和食用
由于我国滥捕、滥杀、滥用野生动物现象非常严重,须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关于狩猎和食用药用野生动物的规定进行更加细致更加规范更加严格的修改和完善。
经过笔者调查研究,整理提炼出如
下建议:一是明文禁止消费野生动物,明确规定消费、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负法律责任;二是规范狩猎制度,明确规定除了用于研究或教育目的外,严禁猎捕濒危珍稀野生动物,而且进行猎捕也必须对猎捕的种类、猎捕地点、范围、数量、方式与时间进行严格限制;对于一般的野生动物,也不提倡猎捕,若要猎捕,也必须在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种群数量稳定的情况下才行;三是严禁虐待野生动物,不得以爆炸物、毒药、电、麻痹、架设网具、陷阱、兽夹等方式猎捕。
3.4加强生境保护力度
野生动物生存地保护问题可分为自然保护区、一般野外生存地区、非自然生活区三种类型生存地的保护问题。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要规范化、科学化、无害化,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建设和开发利用行为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科学评估,做到事前评估、事后改正。
在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进行项目建设和开发利用行为时应先向有关部门申报,经有关部门评估后认为不会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生存的,方允许动工;对于已经存在的项目,如果对野生动物生存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由有关部门限期提出改善办法。
3.5填补控制监管漏洞,强化违法行为惩戒力度
造成我国不当使用野生动物的情况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违
法野生动物产品的消费者缺少法律制裁。
《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对不当使用野生动物这条产业链的所有参与者都应明确法律责任,对野生动物产品的消费者也应明确为违法行为并给予必要的惩罚措施,对其它违法行为应加大惩戒力度。
填补野生动物保护控制和监管漏洞,全面提高商业渠道利用野生动物的政策门槛,严格限制动物的人工驯养,限制野生动物园建设。
对这类项目要严格审查,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增加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影响的风险评估。
参考文献
[1]张泽钧,段彪,胡锦矗.生物多样性浅谈.四川动物[J]. 2001,(3).
[2]梁从诫.关于应尽早修订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政协提案.人民政协报,2003.
[3]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4]伊藤平八郎.环境问题的思想背景.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3).
[5]李彩虹,刘少峰.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02).
[6]刘文燕.论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生态价值理念基础[J].野生
动物,2003(06).
作者简介:农安,壮族,广西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研究与疫源疫病监测中心,研究方向:野生动植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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