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诉-戴鹏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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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根据戴鹏讲义)

民事诉讼二诉讼行为+诉讼法律尖系+法定程序审理程序二诉讼程序+非讼程序

民事司法程序二审理程序功L行程序非讼程序二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霜别程序(认

定无、限民,宣告失踪、死亡,确认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选民资格

案件除外)共同特点是并不解决民事纠纷,只是由法院确认某种事实状态。

诉讼程序二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传统+小额)+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程序'适用一审、二

审的再审程序),共同特点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诉讼和其他尖系民诉具有公权性,强制性,严格程序。

民事诉讼法律尖系、民事诉讼行为存在于法院和当事人、其它诉讼参与人之间。民事法律尖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矢系。法院的内部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律矢系主体: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或其它法人组织。★民事诉讼主体必然是民事诉讼法律矢系主体,但民事诉讼法律矢系主体工民事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可能

成为民事诉讼法律矢系的主体,但不可能成为民事诉讼主体。

诉的理论:1・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矢系。起诉时候已经特定、不变。诉一一当事人因民事争议向人

民法院提出的请求(1)诉必须由当事人提出:不告不理。一一二审、再审:有限审查(2)诉要解决的是民事争议。(3)诉由法院来受理。

(4)当事人提出了解决纠纷、维护民事权益的请求。诉要解决的是民事争议。 基本原则

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 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他人可能是特定的案外人,也可能是非特定的案外人,”合法权益”既包括物权,也包 括债权、知识产权等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113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 诉 讼、 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

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依法追 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究刑事

责任;”法律文书”,泛指所有可以作为法院制作的判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除 决、裁定和调解

书外,还包括刑事判决裁决,公证债权书,支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 付令。・

监督范围 所有民事诉讼活动。包括调解,审判活动甘丸行活动不包括仲裁

抗诉: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必然引起再审2 •检察建议:①生效判

决、裁定②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③对执行活动法律监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调解

书。注意:适用对象是法院。不包括当事人、其它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执行程序的一般 ★检 规定中有矢执行检察监督的规定不属于基本原则,而是一般制度,是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在执

察督 呎替行程序中的

具体体现• 人」 方式 【提示】监督的阶段:从民事审判活动到民事诉讼活动。(包括执行活动)

监督的内容:从对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的监督增加到可以对调解书监督。

监督的方式:从再审抗诉增加了检察建议。(且非诉案件也可以检察建议)

监督的启动:从主动监督到也可被动启动 。(先法后检)

监督的次数:当事人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只能 1次。

法院调解自愿、原 执行阶段、非讼程序、身份尖系的确认之诉也不可调解。★人民调解不在是民

m[j 厶法诉基本原则°

' 口‘ ' ★主体:对受害者有保护责任的机矢、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前提:损害国

支持 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单位或者个人向法院起诉。其本质是 起诉 由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而机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给予受害单

原则

位和个人精神上、道德上和法律上、物质上的帮助;支持起诉的场合必

辩论 原则 处分 原则 言词辩论和书面辩论(起诉书和答辩状); 实体(事实,证据问题)或者程序、法律; ★执行程序、非讼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证人、法院没有辩论权。 但执行程序有限适用处分原则 ★当事人专有,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执行阶段亦可),有

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只 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经

过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2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当事人的 请求范围;调解协议内容可以超

出诉讼请求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即不得损害国 家、集体、他人的合

法权益。确认身份尖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

所有诉讼法律尖系主体都受约束,当事人、其它诉讼参与人、法院。

院 案 当 有

行 辩论的阶段 辩论的形式 辩论的内容 例外 ★ 诚 实信 用原 则

(民 事诉 讼全 过程) 整个审判程序过程中;一审,二审,在审都可以

诉的分类(*原告的请求,与答辩意见无矢) 诉讼主体:当事人、法院(不是诉的主体) 诉的主体合并:当事人合并。

诉的客体的合并:诉讼标的合并。

(1)确认之诉:只求确认,不求给付。(2)给付之诉:先行确认,以求给付。(标的物) (3)变更之诉:现有尖系,加以变更。是否或如何变更有争议。

三诉排斥。注意:按原 告的诉讼请求分类。前提必须是诉

辩论,一诉达到可判决的程度时可以先行判决。

反诉和反驳的区别

在诉讼中,法院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做出裁判,违反的是处分原则,法院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了裁判的依据,才违反辩论原则,既超事实,又超请求,两者都违反。

(请求处分,事实辩论)被告提起反诉后,原告撤诉或者经传唤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

本诉按照撤诉处理,反诉继续进行,原告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对其缺席判决。专题三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和评议裁判的制度。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需要签字,少

数服从多数,形不成多数意见,提交审委会决定。仲裁:首席仲裁员决定。可以不签字。

公开问题★开庭审理工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工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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