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公务员职务升降和职务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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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三章职务与级别第四章录用第五章考核第六章职务任免第七章职务升降第八章奖励第九章惩戒第十章培训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十四章退休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十六章职位聘任第十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务员定义】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指导思想和政治原则】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管理原则】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职位职称【发文字号】人发[1996]13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2月29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9日)废止【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6.01.29【实施日期】1996.01.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驻外全权大使以外的国家公务员。

第二章晋职第四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五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逐级晋升。

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又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领导职务。

第六条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能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并符合领导集体在年龄结构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条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

10年:按照我国现行的任用制度,公务员职务任免的类型有 ( ACD ) A、选任制 B、考任制 C、委任制 D、聘任制
2、选任制公务员的任职情形 选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主要通过选举方式获得,选举结果生效时即
任当选职务。在某些时候,也可不经过选举直接决定任命。P99 一是通过选举方式任命。 二是有些选举产生的职务,在一定条件下也可决定任命。
三.自行免职的情形 四.收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五.收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 六.被辞退的 七.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 八.死亡的 九.免职的程序
○ 免职建议—审核—作出免职决定—发布免职通知
第四节 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内容
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原则
注重工作实绩原则
逐级晋升原则
德才兼备、任人唯贤 原则
公开、平等、竞争、 择优原则
实行聘任制的作用(简答题)
有利于健全用人 机制、增强公务 员制度的生机与 活力。
有利于满足机关 吸引和使用多样 化人才的需求。
有利于提高公务 员整体素质,提 高公务员队伍的 专业化水平。
01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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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行聘任制的范 围
1. 可以实行聘任制的 范围
一是专业性较强的
二是辅助性职位
不实行聘任制的范围
2、公示对象:提拔担任地公示对象。
3、公示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和程序:P120
(二)任职试用期制度 (1)涵义
任职试用期制是指对已经通过任用程序确定了
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经
考核胜任者正式任用,不胜任者解除试任职务的
人事管理制度。
01 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条件和资格
02 职务晋升的条件 P113
03 二.职务晋升资格 P114 1. 晋升领导职务资格 2. 晋升非领导职务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4.27•【文号】主席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三章职务与级别第四章录用第五章考核第六章职务任免第七章职务升降第八章奖励第九章惩戒第十章培训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十四章退休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十六章职位聘任第十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公务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考试或其他考核方式录用、担任政府机关工作的人员。

作为公务员,他们拥有良好的福利待遇和稳定的职业生涯,工作内容也一般涉及到为国家和人民服务,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其中包括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一、公务员职务任免规定公务员职务任免是指政府机关管理的公务员职务的产生、变更和消失,以及公务员在职务中调整的过程。

具体的规定如下:(一)职务的产生、变更和消失公务员职务产生、变更和消失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中职务产生的条件包括:招聘所需的学历、能力和政治素质等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涉及到招聘规定的招聘广告、考试主管机关的通知、审定等程序必须规范;职务必须依据有关的法律和规定制定,并经上级机构制定批准后予以颁布。

公务员职务变更是指对公务员职责、权限、职级、岗位和机构、所在专业技术职系的调整等内容的变更调整。

一般情况下,职务变更的原则是以公务员的职务管理权限为标准,对个别部门、单位、岗位等调整适当的自由度。

公务员职务消失有迁出、调离、辞职、开除等几种情形。

其中,涉及到开除等情形需要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保证政府机关的管理理念更人性化,加强职务调整的文化底蕴。

(二)职务的调整公务员职务调整的形式一般有晋升、降职和回退三种,其中晋升是职务调整的一种重要形式。

晋升的依据为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职务对应等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等条件。

公务员在职务调整中,应该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仅仅是考核成绩,还应考虑到个体的成长、专业能力的体现和多个部门、机构间的协作性因素。

二、公务员职务升降规定公务员职务升降规定是指一般公务员职务升降的相关规定,公务员在职务升降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到与之相关的考核成绩、工作业绩和个人能力等因素。

具体规定如下:(一)晋升公务员晋升需要根据个人的考核成绩、工作业绩和个人能力,加之现有的职位的需要,来确定是否有晋升的需求。

在评审晋升时,要综合考虑公务员晋升的合理性、相关部门意见、实际工作经验等多种因素,保证晋升的公平公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9.08•【文号】国税发[1997]150号•【施行日期】1997.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9月8日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职务升降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行政机关(包括分局、税务所)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

行使管理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晋职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晋升国家公务员职务,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应在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二)逐级晋升。

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领导职务,但在晋升前,必须报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三)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熟悉和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实绩突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公务员职务升降和职务任免

公务员职务升降和职务任免
40
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 (二)关于公务员兼职
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 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 得领取兼职报酬。” 公务员法未对机关内兼职做出规定。 对机关外的兼职做出适当限制。
41
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
首先,公务员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 组织中兼任职务,必须严格执行。 其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在机关外兼 职,比如兼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某 些职务,必须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 取兼职报酬。如党委负责人兼任党校校长、 政府负责人兼任行政学院院长。主要是不 限制从事学术性、公益性活动的兼职。
• 中国共产党机关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局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中央委员会总书 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 副书记。 B: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 记、副书记;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常委和书记、副书记。 C: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 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和副书记。
• • • •
• 人大机关 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 A: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 秘书长;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 副主任、秘书长。 C: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 行政机关
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的领导人员,即省长、副省长,自治区 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 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趁现在年轻,应多换几个地方任职,使自己 多些资历”,4月18日,一位在云南工作的朋友对 本刊记者说,“压力很大,如果到45岁还不是县 (处)级,就没多少晋升机会了。” 这位朋友在该地担任“一把手”还不到两年, 就接到调令要到其他地方任职。按他的说法,“这 几年已折腾好几个职位,有些连屁股都没坐热。”

公务员制度-6、7章

公务员制度-6、7章

第六章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1.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的意义?答:(1)对于机关来说,是保证机关中各职位获得合适人选的主要途径;(2)对于公务员来说,是有效的激励手段;(3)是实现职务管理的保证。

2.公务员委任制的优缺点?答:A.优点:(1)体现治事与治人相统一;(2)保证公务员队伍相对稳定;(3)操作简便。

B.缺点:(1)用人上主要根据上级领导的意志,容易滋生主观随意性,缺乏透明度;(2)对委任制公务员中不胜任职务者不易调整,容易造成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弊端等。

3.委任制公务员的任职程序?答:(1)提出拟任职的人选;(2)考察;(3)决定任命;(4)下发任职通知。

4.聘任制公务员的特点答:(1)合同管理;(2)平等协商;(3)任期明确。

5.实行职位聘任的意义?答:(1)有利于健全用人机制,增强公务员制度的生机、活力。

(2)有利于满足机关吸引和使用多样化人才的需求;(3)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整体素质,提高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6.实行聘任制的条件?答:(1)工作需要;(2)机关选择;(3)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批准;(4)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7.委任制公务员免职的情形?答:A.(1)转任职位;(2)晋升和降低职务;(3)调出机关;(4)被辞退、开除、撤职等。

B.单纯性免职的情形:(1)离职学习超过一年以上;(2)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3)退休的。

C.自行免职的情形:(1)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2)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3)被辞退;(4)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5)死亡。

8.委任制公务员免职的程序?答:(1)提出拟任职的建议;(2)审核;(3)提出免职决定;(4)发布免职通知。

9.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原则?答:(1)德才兼备,任人唯贤;(2)注重工作实绩;(3)公开、公平、竞争、择优;(4)逐级晋升。

10.公务员职务晋升的程序?答:(1)民主推荐;(2)组织考察;(3)讨论决定;(4)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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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
二、公务员任用的方式和原则 (二)公务员任职的原则
1、法定程序原则。 2、一人一职原则。 3、因事择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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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
三、公务员任免
(一)选任制公务员的任免 1、选任制公务员的范围 (1)中国共产党机关 (2)人大机关 (3)行政机关 (4)审判机关 (5)检察机关干部 (6)政协机关 12(7)民主党派机关
中国公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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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务员职务任免及升降
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 第二节 公务员职务升降
2
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
一、职务任免的涵义和制度意义 (一)职务任免的涵义 公务员任职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 律规定及任职条件要求,通过法定的程序 任用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它既包括经过考 试录用已经取得公务员任职资格的人员的任 用,也包括在职公务员在部门内或跨部门的 升任、降任和平级转任等。
• 民主党派机关
按照各民主党党派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 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主席(主委)、 副主席(副主委)、秘书长。
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
三、公务员任免 (一)选任制公务员的任免
2、选任制公务员的任职 一是通过选举方式任职。 二是有些选举产生的职务,在一定条件下 也可以决定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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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可以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 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 长的个别任免。
单纯性免职 是指以免除现任职务为目的的免职, 如退职、退休,长期离职学习,或 因健康欠佳,能力、水平不胜任而 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因机构精简、 职数减少、职位撤销等原因而引起 的免职。
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
一、职务任免的涵义和制度意义 (二)职务任免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明确规范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的相 关行为,从而有效保障双方各自的权利 以及履行的义务。 2、是整个公务员管理系统的核心环节。 3、是公务队伍结构合理的制度保障。
9
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
委任制:是指由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公务 员管理权限,直接委派其担任一定公务员 职务的任免形式。 各级党委、国家权力机关等对领导职 务序列公务员的提名、任命; 也包括政府各部门的领导职务序列公 务员的提名、任命; 政府各部门的领导机关对本单位各级 行政负责人和普通公务员的委任。
40
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 (二)关于公务员兼职
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 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 得领取兼职报酬。” 公务员法未对机关内兼职做出规定。 对机关外的兼职做出适当限制。
41
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
首先,公务员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 组织中兼任职务,必须严格执行。 其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在机关外兼 职,比如兼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某 些职务,必须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 取兼职报酬。如党委负责人兼任党校校长、 政府负责人兼任行政学院院长。主要是不 限制从事学术性、公益性活动的兼职。
“走马灯式”的超常规调动
近年来,不少地方主要官员换届后法定任 期未满,就由上级主管部门宣布工作调动的情 况较多,而且这种调动通常很突然,理由往往 是简单的一句“根据工作需要”。 2006年8月6日,中央发布了《党政领导 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 工作规定》,这两个规定从制度上对官员任期 和交流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强调要处理好官员 任期与官员交流的关系。
“走马灯式”的超常规调动
与频繁调动相反,长期以来,主要官员在 一个地方或一个职位上任职十几年的现象也屡 见不鲜,从而为一些官员编织错综复杂的地方 关系网,给小集团或个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了 便利。 这两个文件的出台,被认为是相互联系的 “组合拳”——前者规定官员在任期内保持稳 定,不要频繁调动;后者则规定官员在任期结 束后加快流动,防止产生利益结合。
7
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
二、公务员任用的方式和原则 (一)公务员任用的方式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 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 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8
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
选任制:即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 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 公务员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 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 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 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 中国共产党机关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
A: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政 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中央委员会总书 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 副书记。 B: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 记、副书记;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常委和书记、副书记。 C: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 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和副书记。
免职情形
(1)转换职位的; (2)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3)离职学习期限超过1年的; (如是组织派遣的不在此列)。 (4)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 工作1年以上的; (5)调出国家行政机关的; (6)退休的; (7)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自行免除
(1)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2)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 (3)被辞退的; (4)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 (6)死亡的。 当公务员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 其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 续,其所在单位应按照公务员管理 权限及时报任免机关备案。
• 政协机关
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选 举产生的职务: A: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 长;B: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 席、秘书长(县级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 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
•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审判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 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地方各级 人民法院院长。 检察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 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地方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趁现在年轻,应多换几个地方任职,使自己 多些资历”,4月18日,一位在云南工作的朋友对 本刊记者说,“压力很大,如果到45岁还不是县 (处)级,就没多少晋升机会了。” 这位朋友在该地担任“一把手”还不到两年, 就接到调令要到其他地方任职。按他的说法,“这 几年已折腾好几个职位,有些连屁股都没坐热。”
20
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
三、公务员任免 (一)选任制公务员的任免
3、选任制公务员的免职 一是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所任职务自然免 除。 二是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所 任职务免除。
21
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
三、公务员任免 (二)委任制公务员的任免
1、委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的特点 (1)体现治事与用人相统一。任用权限高 度集中统一,有利于上级对下级的统一指 挥调度; (2)保证公务员队伍相对稳定。公务员非 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职和辞退; (3)操作简便。任免手续上简单明了 。
(3)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 讨论决定; (4)任免机关颁发任职通知书和任命书。
28
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 免职程序: (1)所在单位或上级提出免职建 议;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 (4)任免机关下发免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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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频繁调动之弊:助长跑官要官等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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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
(2)有一部分职务,有任期年限,但 没有任职届数限制。根据宪法和有关 法律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以及人民法院院长、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每届任期五年, 但能否连任、可连任几届,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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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
(3)多数领导成员职务既无任职年限, 也无任职届数限制。如党政各部门的 领导职务,大都是这种情况。除法律 规定外,有关章程对部分公务员职务 的任期作了一些规定。可见我国的任 期制度还很不完善,制约其多方面功 能的发挥。
四川简阳原市长因违法批地异地任职后再次被免
• 2010年5月,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发现简阳市政府 在土地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为有利于查实情况, 市委决定先调整市长段成武同志的工作。在广泛听 取意见基础上,8月16日,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段成武同志平职交流任市财政局党组书记,提名市 财政局局长人选;8月24日,资阳市人大常委会通 过了市政府机构改革相关人事任免,段成武同志被 任命为资阳市财政局局长。 • 10月初,国土资源部驻成都督察局正式通报简阳市 存在违法审批土地等问题后,资阳市委责成市纪委 进行立案调查。情况查实后,资阳市委在10月内先 后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现市财政局局长段成武同 志给予了党内警告处分,并免去其资阳市财政局党 组书记职务,提名免去其资阳市财政局局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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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
一、职务任免的涵义和制度意义 (一)职务任免的涵义 公务员免职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 律规定,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免除公务 员所担任的职务。包括程序性免职和单纯 性免职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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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免职 是指委任或聘任在职公务员担任新 职务之前或同时,免去其原来所担 任的职务。这种免职本身不是目的, 而是任用公务员担任新职务时必不 可少的法定手续,以便将原任职务 的职位控出,另任他人补充。
近年来,中央提出了推行干部任期制的要求, 各地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但事实上,在一些地 方,领导干部调动过于频繁、任职难以届满的现象 比较普遍。
官员频繁调动之弊:助长跑官要官等腐败现象
《瞭望》新闻周刊调查发现,主要官员随意无 序的流动,不仅诱发了执政理念短期化、执政行为 浮躁化、执政政绩泡沫化等问题,也破坏了正常的 职务晋升规则,助长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 等腐败现象的蔓延。 受访的有关专家认为,要解决主要官员调动频 繁的问题,还须从严格落实任期制入手,进一步完 善干部任免调配与依法任免相统一的机制、加强各 级人大和主管部门对官员任期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 查力度。这是我国废除了官员职务终身制后,干部 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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