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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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系统介绍2015-12-28

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系统介绍20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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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标准声明公开 单击“自我声明公开标准”下“新增”按钮(见下图),进入声明公开标准类型页
单击“下一步”,弹出确认成功页面,单击“确认”,完成实名 验证(见下图)。
b.二次鉴权验证 b1.登录
用户在浏览器(IE 10.0或更高版本)中输入地址/,即可进 入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网站。网站首页界面下图所示。
b2.平台验证 进入用户中心后,单击任意一个业务办理按钮(见左下图),弹出实名制验证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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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在“标准声明公开”列表中显示出新添加的公开声明信息,状 态显示为“核对中”(见下图),单击相应的“预览”按钮能够实时预览 声明公开的信息。已提交的声明公开内容待后台核对后将发布该条公开声 明信息,届时状态显示为“已公开”。
(4)标准自我声明的废止 对于团体用户,只能够对其已公开声明的团体标准进行废止,不能
(4)标准自我声明的注销与废止 对于企业用户,只能够对其已声明公开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
方标准、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团体标准进行注销,和对其已声明公开 的企业产品标准及企业服务标准进行废止,不能修改。需要注意的是, 对标准自我声明的注销与废止行为,在确认后均不可恢复原状态。

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

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

明示要 求 。
企 业 声 明 信 息 包括 企 业 产 品标 准 与相 关 法律 法规 和 强 制性 标 准 的 符 合 性 、 材料 的 真 实性 以及 企业 的 法律 责任 。
其他 依 法应 当公 开的信 息 。
3 . 公 开 时 限
④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严 重违反 前 款 第三项规 定 的 ,责令停 止 实施 。 2 . 诚信 记 录管理 各 级 标 准化 行 政 主 管部 门或 法 律 法规授 权 的
行抽 查 ( 抽 查 的 范 围 、 比例 、 频 次 以及要 求 另行
制定 ) ,负责 处理 与 自我 声 明公 开活 动相 关 的投 诉
或举报 。
有 下 列情 形 的 , 由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责 令
改正:
① 企业应 当公开而未公开产品标准或主要技
术要 求 和其他 明 示要 求的 ;
欢迎 关注 。
企 业 产 品和 服 务 标 准 自我 声 明 我 声Βιβλιοθήκη 明公 开试 深圳 、成都等
改 革 方 向叉符
声 明公 开 和监
服 务 标 准 备案






本 信 息 、标 准信 息 、声 明信 息等 。
企 业基 本 信 息 包括 统 一社 会 信 用代 码 或 企 业
质量与标准化 Q u a l i t y a n d S t a n d a t d i z a t i o n 2 0 1 6 . 1
2 9{ 知识园地 } < Ⅳ } l § 8
平 台上 声 明 公 开 。逾 期 未 声 明 公 开 的 ,视 为 企 业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三〇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三〇号)《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30日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监管职责第三章政府监管措施第一节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第二节食品检验第三节日常监管第四节应急管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第一节内部监督第二节集中交易监督第三节行业协会监督第五章社会监督及其他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质量保障和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体系。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推进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保障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技术支持等落实到位。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202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202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4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1995年3月3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5月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

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农产品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保障产品安全和提高产品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监督检查工作经费投入,开展产品安全和质量水平监测评估,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保障产品安全性,提高产品质量。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14•【字号】深市质规〔2015〕16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增加标准有效供给,以高标准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12月14日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增加标准有效供给,以高标准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团体,是指在深圳市注册或者登记的社会团体组织,或者五家以上(含五家)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等组成的产业标准联盟。

团体标准包括社会团体标准和产业联盟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制定团体标准:(一)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的;(二)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但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第三条团体开展团体标准研制工作,应当坚持开放性,广泛吸纳行业内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积极参与。

第四条鼓励团体以国际一流、行业最高为标杆,建立行业先进标准体系,制定发布团体标准;鼓励团体积极探索标准与研发、标准与业务流程相结合的途径。

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2017.

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2017.

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考试说明一、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标准化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促进我市标准化事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评定试行以考代评的通知》(深人发﹝2008﹞106号的要求,针对标准化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基本能力、素质要求和职位特点,制定本考试大纲。

二、本考试大纲是全市标准化专业(含条码、代码,下同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命题和备考的依据。

标准化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包括标准化专业基本理论和标准化专业综合应用知识,试卷分初级和中级。

本考试大纲所指的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涵盖标准化专业技术研究、应用研究、国内外动态和发展研究、标准化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标准化管理、标准及标准化技术法规的制(修订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三、标准化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内容包括我国标准化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标准化基本知识、标准化综合应用、国际标准化等四大方面知识点。

考试大纲从对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具备的学识和技能要求出发,提出了掌握、熟悉和了解三个层次的要求。

掌握即要求能正确熟练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熟悉即要求对有关专业知识具有深刻的理解;了解即要求对专业知识的广泛认识。

本考试大纲中凡带★号内容,对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作要求。

四、考试方式与试卷结构:(一测试方式为闭卷。

(二试卷满分为100分。

(三试卷中各部分试题比例为:我国标准化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占15%、标准化基本知识占40%、标准化综合应用占30%、国际标准化占15%。

(四考试题型:1.判断题:判断给出的每个命题是否正确。

2.单项选择题:在4个备选答案中选出1个正确答案。

3.多项选择题:在5个备选答案中选出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

(五命题内容在本大纲所规定的范围内。

五、适考人员分别为符合标准化专业初级、中级资格条件的人员,考试合格有效期为3年。

六、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市人事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实践指南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实践指南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实践指南《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实践指南》嘿,朋友,如果你要开始做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这事儿,可别慌。

我一开始也是一头雾水的,但经历过后就有些经验可以跟你分享了。

一、基本注意事项首先呢,你得知道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啥。

简单说,就像是把自家企业产品或者服务遵循的标准大大方方地摆在大家面前,让消费者以及监管部门能看到。

我当时就是以为只要把标准简单写上去就行,大错特错啊!一定要确保这个标准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这就好比搭积木,法律法规就是地基,要是地基不牢,整个建筑都会倒。

还有啊,企业标准要明确、具体。

你不能含糊其辞。

比如说,产品的规格、性能指标这些内容,在标准里一定要清晰可查。

记得我接触的第一个项目,企业在某个产品标准里对重量的规定写得模棱两可,结果在公开后引起了很多误解。

二、实用建议1. 文件的准备在开始公开声明前,要把企业标准文本整理好。

这个文本要有条理,按照标准的规范格式来。

比如说,逻辑要清晰,像我们平常写文章要有开头、中间论述和结尾总结一样。

该编号的部分编号,就像书本的页码,方便查看。

2. 审核环节这可千万不能省略啊。

我当时就觉得自己弄的应该没问题,结果有个小小的数据单位写错了。

找几个不同方面的人来审核,就像从不同角度看一块宝石,能发现单个人发现不了的瑕疵。

比如技术人员看技术指标,法务人员看是否有法律风险等等。

三、容易忽视的点1. 信息更新很多企业容易忘记这一点。

企业在对产品进行改进,相应的标准也改变之后,一定要及时更新公开声明信息。

就好比你换了新衣服,不告诉别人,别人还以为你一直就穿那件旧衣服呢。

2. 解释说明有时候企业标准里有些术语或者指标比较专业,我们自己人懂,但是消费者或者合作伙伴可能不懂。

在公开声明旁边可以简单写一写解释说明,这就像给人一张地图的同时还附上了一小段使用说明一样方便。

四、特殊情况1. 标准涉及商业秘密的情况。

如果企业标准里有部分内容涉及商业秘密,这时候可不是藏着掖着就对了。

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增加标准有效供给,以高标准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制定团体标准、组织实施团体标准以及对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鼓励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四条 团体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团体标准化工作;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分工管理全市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市主管部门各辖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化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以国际一流、行业最高为标杆,建立行业先进标准体系,制定发布团体标准;鼓励社会团体积极探索标准与研发、标准与业务流程相结合的途径;鼓励社会团体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

第六条鼓励社会团体将团体标准推广作为企业标准;鼓励团体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第七条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第八条 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建立具有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设机构;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政策,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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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提高企业与团体质量诚信意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地在深圳市的企业制定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在深圳市依法成立的团体制定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应当自我声明公开。

第三条鼓励企业标准、团体标准通过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标准平台)向社会公开,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声明公开的主体、内容和渠道
第四条企业、团体应当在产品正式生产、服务正式提供前,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第五条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名称、代号与实际一致;
(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三)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六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应包括标准信息、声明信息、产品和服务信息。

第七条标准信息公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执行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的,应当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和标准号;
(二)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标准号、产品和服务的功能指标、产品的性能指标,也可选择公开标准全文;
(三)团体标准信息应当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标准号、产品和服务的功能指标、产品的性能指标,也可选择公开标准全文;涉及专利的,还应当公开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

第八条声明信息包括产品和服务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与相关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以及标准实施后果和承担法律责任等信息。

第九条产品和服务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品牌、条码、规格型号及分类等信息;服务名称、流程、方法等信息。

第十条企业、团体应在线提交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全文。

第十一条企业和团体在标准平台一般标准专区(以下简称一般标准专区)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第三章企业、团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企业、团体应当确保公开的标准信息真实、合法,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对标准实施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声明公开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年。

声明公开后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依法作为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四条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且声明公开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企业、团体应当在该标准声明公开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重新声明公开。

逾期未声明公开的,该标准失效。

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修订后应当重新声明公开。

产品和服务应符合相应时段内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的要求。

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应当声明废止。

第十五条在一般标准专区声明公开的标准,由企业、团体自行处理其声明公开信息的重新公开、变更和废止。

第十六条在一般标准专区声明公开的标准,企业、团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自行废止以旧名称声明公开的信息,同时以新名称声明公开。

第四章服务与监督
第十七条鼓励团体制定并公布本行业需要公开的标准清单和标准的关键指标清单,并指导企业完善企业标准。

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开展标准对比、评价与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辖区局在实施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活动中,应当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未公开其执行标准的,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辖区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二十条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辖区局负责对企业、团体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并处理有关声明公开企业、团体标准的举报、投诉。

企业、团体标准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制定该标准的企业、社会团体承担主体责任,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辖区局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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