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被害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及刑法意义
刑事被害人在定罪量刑中的意义

侵 占的对象只能是本单位 的财物; 27条规定, 第 7 使用暴
力 、 胁方 法妨 害公务 的直 接被 害人 只 能是依 法执 行代 表 威 职务 的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和地 方 各 级人 民代 表 大会 的 代 表, 或者在 自然 灾害 和突发 事件 中依 法履 行职 责 的红十 字 会 工作 人 员。在 上述行 为 中 , 无刑 法 规定 的特定 犯罪 对 有 象( 被害 人 ) 是该行 为 的 社 会危 害 性 是 否 达到 犯 罪程 度 的 标志 , 因而也 是 区别 罪与 非罪 的一 个重 要标 准。
候 。 当根 据犯 罪 的事实 、 罪的性 质 、 节 和对 于社 会 的 应 犯 情
危害程 度 , 照 本 法 的有 关 规 定判 处 。 可 见 , 罪 量 刑 的 依 ” 定 标准是 刑法 规定 的犯罪 构成 , 法的直接 评判 对 象则 是犯 刑 罪 的事实 、 质 、 节 和社 会 危害性 , 为犯罪 事 实 的有 机 性 情 作
实施 在很 大程度 上取 决 于“ 害 人 ” 主 观心 理 状态 。 被 被 的
死刑立 即执 行” 可 以说充 分 考 虑 到 了被 害 人状 况对 刑 事 ,
责任 确定 的影响 。
一
害人 在行 为实施 过程 中的 地位 和作 用 决 定 其责 任 的 有 无 和大 小 , 影响加 害人侵 害行 为 情节 轻重 的重 要 因素 。从 是 某种 意义 上说 , 害人 的过错 大 到使加 害人 的过错 与 责任 被 无足 轻重 的 时候 , 我们就 可 以认 定加 害行 为 的情 节显 著 轻 微 , 根据 《 法》 l 并 刑 第 3条所 规定 “ 节 显 著 轻微危 害 不大 情 的” 对此 “ 认 为是 犯 罪 ” , 不 。此 外 , 法 第 2 刑 0条 第 3款 规 定 ,对正 在进 行行 凶 、 “ 杀人 、 劫 、 抢 强奸 、 绑架 、 以及 其他 严 重 危害 人身 安全 的暴 力犯 罪 , 取 防 卫 行 为 , 成 不法 侵 采 造
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

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刑法学的研究日益呈现出多元化和深层次的趋势。
本文将聚焦于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但常被忽视的领域——被害人研究。
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不仅涉及法律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还关乎对人权、正义和社会公平等基本价值的深入思考。
本文首先将对被害人概念进行梳理,探讨其在不同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下的内涵与外延。
接着,本文将分析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包括其在侦查、起诉、审判以及执行各阶段的权利保障问题。
本文还将探讨被害人心理、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以及被害人在犯罪预防和刑事政策中的作用。
二、被害人的权利与保护在刑法学领域,被害人的权利与保护是一个复杂而多维的议题。
被害人,作为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其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的确立与权利的保障,对于正义的实现和法律的有效运行至关重要。
本节将从被害人的基本权利、法律保护措施以及实际操作中的挑战与对策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被害人的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身体权、财产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在刑法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例如,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保护了被害人的生命权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了故意伤害罪,保护了被害人的身体权。
被害人还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等程序性权利,这些权利确保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为了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我国法律体系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在立法层面,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对被害人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和检察院等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公平的审判,确保被害人的权益得到维护。
被害人援助制度、刑事赔偿制度等也为被害人提供了实际帮助和支持。
尽管我国在法律上对被害人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被害人权利的实现仍面临诸多挑战。
例如,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较低,缺乏有效的参与途径被害人援助制度尚不完善,被害人的心理、经济等方面的需求难以得到充分满足。
浅析犯罪学中的被害人

浅析犯罪学中的被害人【摘要】: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广义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而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被害人的研究贯穿于整个刑事法学理论之中,被害人学的发展尤其应当借鉴犯罪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
只有将被害人的研究置于刑事法治的动态过程之中,才能对其更加全面、深刻地理解和把握,才能将被害人的权利推向新的高度。
根据犯罪学的观点,刑事被害人可以分为广义的刑事被害人和狭义的刑事被害人。
广义的刑事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狭义的被害人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自然人,即仅仅局限于个体被害人。
可见,在犯罪学中,被害人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
被害人学作为犯罪学中的分支学科是20世纪40年代在西方国家诞生的一门新兴学科,直至80年代才传入我国,是研究犯罪被害现象、被害人及其与犯罪人相互作用、被害补偿和被害预防的一门学科。
被害人学的兴起不是偶然的,而是基于刑事法理论长期发展而产生的,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出现种族屠杀灭绝的血腥实施,使人们把更多的目光开始投向被害人这一特殊群体。
其实,对于被害人保护的思想,人类社会早已有之。
纵观世界各国对被害人保护思想和制度的发展史,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由“鼓励私仇报复、个人惩罚”——到"强调公权至上、国家惩罚"——再到“重视保护个人法益,呼吁对被害人赔偿和补偿”。
可是,长期以来,整个刑事法学的研究,基本上还是从犯罪人的角度出发的,很少从被害人的视角去考察。
“犯罪被害人”是指生命、身体等个人法益受到危害的犯罪的被害人。
在由于犯罪而受到被害的场合,对加害人的责任的追究可以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两个方面进行。
但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场合,由于国家独占刑事诉讼,便有在刑事诉讼法中不能反映犯罪被害人的意思及被害感情的时候;另一方面,在追究民事责任时,以被害人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方式进行,但由于存在加害人无赔偿能力的情况,该制度的效果便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浅谈刑法学中的被害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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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 法学 中的被害 人 问题
杨 丹 丹
摘 要 被 害人 问题 的研 究 一直 以来在犯 罪 学中 占据 重要地 位 , 并 形成 了犯 罪学 的一个 重要分 支学科 即被 害人 学 。 但在 刑 法 学 中的被 害人 问题 研 究却 少之 又少 , 不 利 于我 国刑 罚理论 体 系的完善 。 本文 对从 刑 法学 角度 对被 害人 问题进 行 了 探讨。 关键 词 被 害人 刑 法学 犯 罪论 刑 罚论 作 者简 介 : 杨 丹丹 , 吉林 警察 学院 。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4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1 . 0 7 0 . 0 2
重 要地 位 , 并 形成 了犯罪 学的一 个重要 分支 学科 即被害 人学 , 但
二、 被害 人是犯 罪概 念 中不可或 缺 的组成部 分 在 刑法 学中 , 犯 罪概 念是其 最基 本 的问题 , 刑 法理 论 的一 切
在刑法 学中 的被 害人 问题 研究却 少之 又少, 对刑 法学 中的定罪量 问题均 基 由犯罪概 念而 产生 , 因此 , 要 在刑法 学视 野下对 被害 人
刑法 学 的主要研 究对 象是犯 罪 、 刑 罚, 而被 害人与 犯罪 与刑 人这 ~ 概 念 界定 为包括 因犯 罪行 为而 使其 具体 权利 受到 直接侵 罚都有密切 关系 , 被 害人 问题的研 究应该放 在刑法 学 的重要地位 害 并直接 承 受物质 损 失和精神 损 失的个 人或单 位 。 来 进行 研究 。然 而被害 人问题 的研 究 一直 以来在 犯罪 学 中 占据
轻微刑事案件中公诉人与被害人的地位与定位

轻微刑 事案件 是指在 综合 犯罪行 为的社会危 害性, 行为人 的 察 院认 为加 以追诉符 合“ 殊 的公共利 益” 同样可 以加 以追诉 。 特 , 人 身危险性等 因素 的基础上 , 该案 具体应适用 的法定刑 幅度 的最 高刑不超 过三年 有期徒 刑 的犯 罪 , 在此 基础上 , 微刑事 案件可 轻 以不受罪名 和罪质 的 限制 。
人 的陈述是 非证据 时又 让其 坐到 公诉人 的旁边 , 笔者认为 , 这是 只能对 一审判 决请求检 察 院抗诉 , 害人既然 有对判 决提起 申请 被
不 是有与被 告人 形式 地位 就 已经不 平等 的嫌疑 了呢 ?法庭 上根 抗 诉 的权利 , 何不能对 裁定 申请抗诉 , 为 笔者 认为 , 完善被 害人 应 本就不设 置被害人及 其代 理人 的席位 , 没有一席之 地又何谈 发表 对 不服 ~审法 院的判决 、 判 的制约 权 。 裁 自己的观 点、 主张 自己的权 利 、 护 自己的利益呢 ?笔者认为 , 保 被 四、 轻微 刑事 案件 中简 易程 序 的适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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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刑事案件中 公诉人与被害人的地位与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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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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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在轻微刑事案件 中, 作为当然的权益可能受到刑事裁判直接影响的主体, 被害人应该正 当享有的一些权
利却由公诉人代为行使 了, 轻微刑事案件中公诉人与被害人 的地位与定位有些偏差, 有待矫正. 关键词 轻微刑事案件 公诉人 被害人
刑诉法律中被害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刑诉法律中被害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刑事诉讼法论文参考研究范文10篇之第六篇:刑诉法律中被害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摘要:刑事被害人作为审理刑事诉讼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实施犯罪活动及行为过程中,对第三方主体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严重损失后果的主要承担者,特别是随着2018年新版《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加强了对刑事案件被害益的保障力度与实践审理标准,扩大了被害益的保护范围,细化了相关法律细则措施,这也使得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重要性日益突出,为此应当在执行现行法律体制的基础上,严格遵守法律体系文件、规范审理程序合法性、提高证据可信度等,确保刑诉法律中被害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切实的保护。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 刑事被害人; 权利保护; 问题; 措施;对于刑事类案件的诉讼审理,在实践过程当中既要保障诉讼要素以及诉讼环节的公平公正、合法合规性,同时也要确保法律参与者的权益得到充分的维护,一方面,伴随着人们物质与精神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促使人们的经济收入总量较以往有了较大提升,使得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思想意识也进一步提升,另一方面,国家确立的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的治国方略,是健全法律体系制度,实现推动法律创新改革的重要行动纲领与指南,也是完善刑事被害利保护体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推动社会未来发展强有力的动力。
一、现阶段刑事被害人的简要概述(一)刑事被害人在诉讼当中的构成要件按照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刑事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可以得知,在发生刑事类案件时,由于刑事主体在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发生的犯罪活动,以此对相对行为人产生的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活动并造成损失,而相对行为人则被成为刑事被害人。
其构成要件主要分为以下三大部分:第一,犯罪人员所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导致产生权益损害的直接因素;第二,在被害人实施追责过程中对于相关损失与赔偿,往往会出现放弃与选择追偿两种形式;第三,危害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合法合规的,如果在审理案件中发生对非法、违规权益的追偿,则无法构成刑事被害人的身份特征。
被害人行为刑法意义之研究

被害人行为刑法意义之研究一、概述本文旨在对被害人行为在刑法中的意义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被害人行为作为刑事案件中不可忽视的一环,其对案件的发展和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
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被害人行为往往被视为次要因素,缺乏系统性的研究和探讨。
本文将通过对被害人行为的概念、分类、特点等方面的分析,探讨其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对刑事责任认定的影响。
同时,本文还将结合具体的案例,对被害人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研究,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背景介绍在刑事司法体系中,被害人行为一直是一个被忽视的重要领域。
传统的刑法理论主要关注行为人的行为,而忽视了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
随着刑事司法理念的转变和被害人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被害人行为在刑法中的意义逐渐受到关注。
被害人行为是指在犯罪行为前后及犯罪过程中,被害人实施的具有刑法意义,可能影响着行为人定罪量刑,并与犯罪行为紧密联系的行为。
被害人行为的刑法意义是指被害人行为对于行为人行为的性质、行为人应负的刑事责任等所产生的刑法上的效果。
被害人行为可能包括防卫行为、避险行为、报复行为等,这些行为可能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产生影响。
研究被害人行为刑法意义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构建科学、完整的刑法学体系。
同时,研究被害人行为有助于树立全面考虑犯罪因素的理念和恢复性司法理念,使刑事司法更加公正、公平。
长期以来,被害人行为的研究相当薄弱。
刑法学理论基本上是从行为人一方来研究犯罪,刑事立法也基本上是从行为人一方来规定犯罪。
这导致了对被害人行为的研究不足,被害人权益保护不力。
加强对被害人行为的研究,提高被害人权益保护意识,对于完善刑事司法体系、维护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引起刑法学界对被害人问题的重视,拓展刑法学理论的研究领域。
通过深入分析被害人行为的定义、特征、分类等方面,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探讨,揭示被害人行为在刑法中的意义及适用原则。
浅谈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论文

浅谈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摘要:刑事制度的建立,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关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对于某个刑事案件中的直接受害者即被害人却常常被忽略。
随着国家法制化的发展,世界人权保障和社会民主文明发展的趋势,被害人的地位同样需要利用法律进行有效地保护。
如何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健全法制进程和刑事诉讼中所要着重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因此,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忽略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建立健全法制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案件被害人合法权益一、刑事案件中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原因及意义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中的直接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启动因素之一,而犯罪是对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破坏,并不是把犯罪者查办了,社会就稳定了,必须把遭受犯罪侵害最严重的部分———被害方的心理修复了,整个社会秩序才能恢复。
正如有学者所讲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是对立的,双方的诉讼权利保障构成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忽视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是片面的,不适当的。
”在追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为不力或追溯结果严重违背法律时,会导致被害人对国家权威和法律产生怀疑,进而法制尊严也无处可寻。
因此,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忽略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建立健全法制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是关于被害人诉讼地位的明确的法律规定。
法律确认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也就确认了被害人与案件处理结果的利害关系的不可分割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确认了被害人与被告人相同的诉讼地位,确认了在法律上与被告人具有同等的被保护权,有效地防止过分忽视被害人权益保护的不良状况;2、确认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使被害人个人权利对国家权利的制约力度增加,促进司法监督体制的完善;3、奠定了被害人控诉犯罪权利和请求赔偿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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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被害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及刑法意义摘要:刑事犯罪被害人在犯罪的产生、进程和发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具有客观受害性、主观排斥性、自身被害性和定向自塑性的基本特点。
犯罪被害人通过五种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其犯罪人,并根据其责任大小将犯罪被害人分为无辜的被害人、有过错的被害人和有罪的被害人三类。
被害人的各种损害情况和事实能够对正确的定罪量刑产生较大的影响。
关键词:犯罪被害人被害性互动模式罪刑相适应自十九世纪未,意大利精神病学家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由人类学的观点开始从事犯罪人之实证研究,而逐渐形成一门比较系统的科学——犯罪学。
现代犯罪学在研究犯罪现象时,常常只注重到犯罪行为人格的分析;在研究犯罪原因时,也只关注犯罪人的个人特征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却常常忽略犯罪被害人在犯罪发生过程中扮演的重要角色。
如果我们仅仅谈论食肉动物及其习性和特征,而不谈及它们赖以生存的被捕食者,是既不正确也不全面的。
在某些犯罪案件中,犯罪被害人由于具有某些方面的特征从而诱发或推动着加害人的犯罪行为的进程,因此,研究和探讨犯罪被害人的特征及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刑法上的意义就彰显必要。
一、刑事犯罪被害人的特征犯罪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而使其合法权益(含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精神权利)遭受损害,其本身存在区别于其他社会群体的本质特征和征象表现。
分析犯罪被害人的特征,有助于更深入地揭示犯罪中被害人“自身因素”,不仅能为预防犯罪,防止被害提供感性素材,而且可以从整体上把握犯罪被害人在犯罪中的地位。
被害人的特征既包括具体犯罪被害人的个体特征,也包括所有犯罪被害人的共同特征,是个性于共性的结合,主要有:(一)客观受害性,是指犯罪事实客观存在,导致对被害人造成直接的人身、财产、精神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实际损失或不良后果。
既包括有形而具体的物质性利益,又包括无形而抽象的非物质性利益,这是刑事犯罪被害人应当具备的首要特征。
(二)主观排斥性,被害人对于自身的被害一般在主观上都不希望出现自身被害的结果,且排斥被害结果的产生,虽然最终导致了自身被害,但并非自愿受害,而是由于他人致害造成的。
被害人面临犯罪侵害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表明了犯罪行为承受者的主观意志。
(三)自身被害性,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与犯罪发生有关的各种条件中属于被害人自身的总括,而这些条件反映被害人自身存在某些易遭受被害的致害因素。
日本学者宫泽浩一根据被害人易被害的各种条件的作用分为诱发性和易感性。
诱发性是指在被害人的行为中存在着易引起加害人的犯罪行为而导致自己受害的因素。
易感性是指对被害状态无意识地顺从性。
①(四)定向自塑性,是指被害人由其生理和心理、外在和内在的种种易遭到被害的各种因素所决定的,不仅对自身“被害人角色”、对加害人的“犯罪人角色”,而且对自身“被害人角色”中所受加害人侵犯之“罪”、对自身所受之“害”,在类型、性质、程度上等方面均有若干定向地促成、推动和塑造作用。
二、被害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及分类犯罪被害人在犯罪中的地位问题,主要是明确犯罪中被害人在犯罪成立、发展中起到何种作用,扮演了何种角色。
犯罪和被害作为对立统一的矛盾体,缺少任何一方,他方也就不存在,没有犯罪就没有犯罪被害人,反之亦然。
二者是互相依存、互相制约的,存在复杂的互动关系。
被害人学(Victimology)的创始人之一汉斯。
亨梯(Hans Hentig)指出,被害人“影响和塑造了他的罪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确实存在着互动关系,互为诱因。
②这种观点已在世界范围内广泛接受,但被害人在互动关系中如何被害,除了犯罪人和被害人本身的特征和特殊性外,还与社会环境、被害时的具体时空等条件有密切联系。
根据这些条件和联系,可以将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过程分为以下五种模式:第一、犯罪人主动进攻模式。
在一些犯罪与被害中,常常是犯罪人有预谋有计划有目的地对被害人进行侵害。
虽然被害人处于被动的劣势地位,其仍以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对加害人产生影响,或消极对抗,或微弱的公开反抗。
但被害人终因不能自救而以自己的被害而结束这个互动过程。
此种模式的犯罪人主观恶性较大,被害人常以无辜的被害人居多。
第二、被害人推动模式,是指被害人事实上诱使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使自己成为被害人。
由于被害人先前存在具有一定伦理、道德责任或法律责任的不道德的言行或不法的挑衅行为,犯罪人本是正常的社会心理从而逐渐演变为犯罪心理,诱使其用犯罪行为进行反击。
被害人的言行在这个互动过程中起着不断推动和强化犯罪人犯罪动机并实施犯罪行为的作用。
此模式的犯罪人主观恶性较上述第一种模式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要小,被害人往往有过错,具有可责性。
③第三、冲突模式,是指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有着长时间的互动关系,一方侵害,另一方被害,但角色常常互动。
“在真正的冲突模式中,罪犯与被害人之间常常互换角色,被害人有时扮演了犯罪的角色,反之亦然。
由于双方即是被害,又是犯罪,因此,要分清这类关系中的责任,既便可能,也困难重重。
而且,试图通过追溯过去来推定谁首先实施了推动行为,也是徒劳无益的”。
④在一些激情状态下发生的斗殴和家庭暴力案件中,广泛存在。
此模式中,被害人的过错程度也相应较大。
第四、可利用模式。
这一模式曾被长期忽视,双方没有长时间的互动关系,被害人是完全被动的,几乎是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受到犯罪侵害的。
由于被害人的人格特征、行为方式、家庭资产和相貌打扮等诱发性特征,被犯罪人所利用,导致自己在无意识下被害。
老年被害人和性犯罪被害人中有属于此种模式的。
虽然由于被害人的因素诱发、推动或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但从整个犯罪原因上,仅属于犯罪条件,而非犯罪原因。
鉴于此,有学者从另一角度回应汉斯。
亨梯的观点:“从宏观上说,不是被害人造就了犯罪人,而是犯罪人造就了被害人。
”⑤第五、被害人承诺模式。
基于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就如罗马法中“不能对承诺者实施不法”的法律格言所表示的,自古就被认为行为缺乏违法性。
国内有学者把它作为对刑事违法性的阻却事由。
⑥但严格地讲,行为对象不构成被害人,一般认为至少须具备主体适格性、内容合法性、行为有效性、方式内心化、时间前置性等条件,否则,即使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仍不足以阻却该行为不成为犯罪行为。
⑦曾被我国法学界和医学界广泛探讨的“安乐死”问题,就属于被害人承诺的损害之一。
但现阶段我国刑法尚未全面接受该观点。
强奸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即使得到被害人的承诺,亦不影响该行为成立强奸幼女罪。
由此可见,基于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并非完全是成为刑事违法性的阻却事由。
从上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互动模式看出,被害人不仅仅是消极客体,而应该将加害人与被害人两方面都是互为客体而行动着,被害与犯罪不能简单被看作一种静止的量,犯罪化过程(变为犯罪人)和被害化过程(变为被害人),是作为相互作用的过程进行研究的。
为了更好地说明被害人的受害程度与犯罪性质的关系,体现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责任大小,笔者根据门德尔松(Mendelsohn)的六分法、法塔赫(Fattah)的五分法以及斯蒂芬。
谢弗(Stephen Schafer)七分法,⑧将被害人分成以下三类:第一、无过错的被害人。
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没有任何责任,他之所以被害,完全是犯罪人故意侵害的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处于被动的、非参与性的状态,而加害人则是故意的、主动而积极的攻击者。
此时,加害人具有较强的必然性,而被害人具有明显的偶然性。
因此,这类被害人常是无辜的被害人,而加害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最大。
第二、有过错的被害人。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过错足以诱发或引发加害人的犯罪行为,其过错对犯罪的产生和进程起积极的推动作用,甚至具有因果制约性。
⑨也可以说,没有被害人的挑唆和诱发,犯罪行为就不会发生或不可能即刻发生。
有过错的被害人自身都具有被害性,而正是该被害性诱发了加害行为,“造就”了加害人,有的甚至直接参与了加害人的犯罪决定过程,起着积极作用。
基于被害人与加害的的关系始终处于互动状态,被害人在加害行为发生前和发生时常以积极主体出现,而不是消极客体。
因此,有过错的被害人要根据责任大小对自己被害担负一定责任,从而表明加害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第三、有罪的被害人。
即加害人本身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同时他又成为被害人或第三人行为的被害人,这时的加害人和被害人角色进行了互换,位置发生了转化,最初的被害人成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者”,而原先的不法行为实施者倒成了整个犯罪行为的被害人。
如正当防卫的“被害人”,就是犯罪者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受到被侵害人或第三人的正当防卫而被害。
此类被害人因其先前的犯罪行为致使其要对犯罪负全部责任,因而免除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加害人人身危险性相对最小。
三、被害人在定罪量刑中的意义根据上述被害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可以得知,不同的犯罪被害人在犯罪中对犯罪的产生、进程起着不同的作用,对自己的被害也相应地承担不同的责任。
考察被害人的责任,当然并非为了单纯地对被害人予以责难,毕竟,这在道德上很难让人接受,但是意义却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责任的评价,并不是歪曲事实,而是使真实的东西更加明朗,努力使其更接近事实,切实符合国家的刑法原则和刑事政策。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现阶段,在刑事审判实践中,人们往往只重视对犯罪人方面的调查,常忽视或不重视对犯罪被害人方面的调查。
在这些调查中,强调的是查清犯罪事实,而对于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犯罪事实却研究很少。
有时,虽然也考察犯罪被害人的责任大小,但在量刑中却又忽视犯罪被害人对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因此,影响了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1999年10月27日印发了《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在该《纪要》中特别指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
对于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对于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可以说,被害人的状况是刑法对犯罪人进行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对于区分罪与非罪、如何定罪有一定的意义。
被害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及其扮演的角色,可以影响某些类型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和犯罪构成,从而准确地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强奸罪与通奸行为,区分的关键在于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也即被害行为是否经承诺,是否同意与加害人发生性行为,性行为的发生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
又如正当防卫的被害人,因其存在先前的犯罪行为,只要加害人(正当防卫人)的加害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就不构成犯罪。
再如侮辱罪等自诉案件,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被害人是否主动提起诉讼作为被害人与加害人互动关系的结束,对加害人能否最终受到刑罚处罚,起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