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
刑法学中的被害人问题论文

刑法学中的被害人问题论文刑法学中的被害人问题论文刑法学中的被害人问题论文【1】摘要被害人问题的研究一直以来在犯罪学中占据重要地位,并形成了犯罪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即被害人学,但在刑法学中的被害人问题研究却少之又少,不利于我国刑罚理论体系的完善。
本文对从刑法学角度对被害人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被害人刑法学犯罪论刑罚论刑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犯罪、刑罚,而被害人与犯罪与刑罚都有密切关系,被害人问题的研究应该放在刑法学的重要地位来进行研究。
然而被害人问题的研究一直以来在犯罪学中占据重要地位,并形成了犯罪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即被害人学,但在刑法学中的被害人问题研究却少之又少,对刑法学中的定罪量刑造成一定影响。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刑法学中的被害人因素的研究,从而推进刑法学体系的完善。
一、基于刑法学视角探讨被害人概念基于刑法学视角来看待被害人这一概念,我们发现被害人这一概念具有广泛性。
诸多学者对刑事法学中的被害人概念也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
从犯罪学的观点来看,刑事被害人有广义刑事被害人和狭义刑事被害人之分,从广义刑事被害人的角度来看,被害人是由于犯罪行为而使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人,具体来说,广义刑事被害人包含了个体被害人、团体被害人、社会被害人。
狭义刑事被害人就是将广义刑事被害人中的团体被害人和社会被害人排除在外,而单指个体被害人。
有部分学者认为:凡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物质损害和身体及精神损害者,均可称之为被害人。
从上述观点来看,犯罪学中的被害人界定范围极为广泛,不仅包含了因犯罪行为而直接受到损害的人,也将因犯罪行为而间接受到损害的人。
由于刑法学是一门规范学科,因此其被害人概念相对于犯罪学来说,相对较窄。
这主要是刑法学与犯罪学说关注的问题角度不同,犯罪学关注与犯罪现象和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刑法学关注的是确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何种犯罪,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等问题。
因而,刑法学视野下的被害人问题研究,着眼于被害人因素会对人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的犯罪类别,犯罪行为主体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犯罪行为主体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多大等问题产生怎样的影响。
犯罪被害人研究修订稿

犯罪被害人研究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第八章犯罪被害人研究第一节犯罪被害人研究现状在犯罪学中所说的被害人,单纯只因受犯罪行为侵害而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的人,它是相对于犯罪人而言的。
为了区别于其他被害人,犯罪学家把这类被害人称之为“刑事被害人”。
根据现有资料,首先提出研究被害人问题的学者是德国的犯罪学家汉斯亨蒂(1887—1974)。
他早在1941年就发表了题为“论犯罪者与被害者的相互作用”的论文。
他的观点是把犯罪者和被害人的关系看成是一种动态关系,犯罪的被害者不单纯是犯罪行为的消极客体,他们在犯罪发生过程中或在减少犯罪过程中可能会成为积极主体。
1947年,以色列律师门德尔松发表了“被害者学——生物、心理、社会学的一门新学科”的演讲,提出了“被害人学”的概念。
之后,很多学者如艾连伯修、威廉南戈等,都以自己的观点论述了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辩护人的类型被害人的分类和类型,与被害人受害的程度,被害人本身的生理、心理特征,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等有直接关系。
被害人的类型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一、根据犯罪性质分类(1)暴力犯罪的被害人。
(2)财产犯罪的被害人。
(3)性犯罪的被害人。
(4)经济犯罪的被害人。
二、按被害人的生理学特征分类(1)少年被害人。
(2)女性被害人。
(3)老年被害人。
(4)智能低下或精神上有缺陷的被害人。
三、根据被害人心理特征分类(1)贪财型被害人。
(2)轻浮型被害人。
(3)暴怒型被害人。
(4)轻信型被害人。
四、根据被害人的罪责大小分类(1)纯粹的被害人。
(2)罪责小于加害人的被害人。
(3)罪责等同于加害人的被害人。
(4)罪责大于加害人的被害人。
(5)被害人就是实际上的犯罪人。
五、根据被害人受害程度和性质分类(1)被剥夺生命的被害人。
(2)受严重伤害的被害人。
(3)受一般损害的被害人。
(4)无损害的被害人。
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问题研究

刑法学 视野 中, 过分地 强调和扩 大被害 人范 围并不会 对确定 认为欠 缺 考虑 也不 合逻辑 。因为对 这个 问题 进 一步 思考就 会 发
被告 的刑 事责任 有所 帮助 , 况且 在司法 上也 不具 可行 性 。 具体来 现 , 要通 过犯 罪违 反 国家秩序 或 国家法 律只有 两种 方式 , 一种 是 说, 刑 法学 中的被害 人不能 和犯罪 学一样包 括所有 受到犯 罪行 为 破坏 国家 权力 , 一种 是侵害 被害 人 的权 利 。 而 在对权 利 的侵害 过 必然会 产 生受害 人 。因此 , 不 管从什 么 角度来 说被 害人 都 影响 的人 , 只 能包 括直接 受到 犯罪 行 为侵 害 的人或 者单 位 , 这 比 程 中, 犯罪学 中被害 的涵盖 范围要 窄 , 尤其 要注意 在刑法 学中被 害人不 是其 中不 可缺少 的要 素 。 能包 括 国家 。 因为犯 罪本 身就是 一种 对 国家现行 秩序 的反抗 , 每
之 间 的相互 作用 、 被 害人现 象 以及被 害预 防等 。相 比而言 , 被 害 人 问题 在刑 法学 中的研 究则 要 少得 多 。在刑法 学视 野 下研究 被 1 . 被 害人 问题 在形式 方面 的探讨 我 国《 刑法》 规定 , “ 侵 犯 国有 或者 劳动群众 集体所 有的财产 ,
害人 问题 不仅可 以完善 刑罚理论 , 还对 我国刑 罚权 的界定有 重要 侵 犯公 民私人 所有 的财产 , 侵犯 公 民的人 身权利 、 民主权 利 和其 意 义 。因此 , 刑 法学 不仅要 重视 对刑 罚和犯 罪 的研 究 , 更应 该重 他 权利 ” 的行为 构成 犯罪 。从这 条规 定 中不难看 出, 侵 犯个 人或 视 对被 害人 问题 的研究 。 以下 , 笔 者将 从刑法 学视 野 中被害 人 的 单 位权 利 的行为都 构成 犯罪 , 其 中单 位和 个人 就成 为被害 人 , 因
犯罪被害人行为刑法意义研究

犯罪被害人行为刑法意义研究一、犯罪被害人的概念有犯罪就有被害,有被害就有被害人。
根据这一古老法彦可知,犯罪被害人是与犯罪同生共存的客观存在,不容轻视。
被害人是与犯罪、加害、侵害等相联系、并称的规范性术语,英文vicitim、德文vikim,其来源于拉丁文victima,原意有二:一是宗教礼俗上对神的祭品;二是因他人行为而受伤害或受阻碍的个人、组织、道德秩序或法律秩序。
[1]对于被害人的界定,可以大体归纳为最广义、广义、狭义、最狭义几种分法,在此,笔者认为被害人概念是法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
[2]因为,刑法学视野中的被害人探讨的是与犯罪发生、发展密切相关联的行为主体,换言之,这里的被害人必须是能够直接参与犯罪的发生、发展的自然人。
被害人是法益的拥有者,在许多情形中他具有法益的处置权[3],因而被害人能够在犯罪发生、发展过程中有所作为。
二、犯罪被害人行为刑法意义的正当化根据与犯罪学不同,犯罪被害人行为在刑法学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程度的影响方面。
实体刑法应建立一种解释有过错被害人的机制,这样做,法律对刑法中的当事人有一个更符合实际的和公正的观点。
[4]关于犯罪被害人行为影响刑事责任的正当化根据,在国内外刑法理论界存在以下几种观点:(一)责任分担说责任分担说,又称分担责任说、比较过错原则,是指当被害人对结果的损害也有过错时,应当按照行为人与被害人的过错比例来分担结果责任。
[5]国外学者认为,一些犯罪行为发生之前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相互作用排除了将不法行为完全归咎于犯罪人。
在那些案件中,犯罪行为部分应归责于被害人。
[6]责任分担说以民事侵权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认为被害人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或者犯罪行为存在混合过错,应当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二)谴责性降低说谴责性降低说以社会互动理论为基础,认为犯罪被害人的行为对与犯罪侵害的程度来说并无不同,犯罪被害人的行为之所以影响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是因为犯罪被害人的行为通过冲突、强制和竞争等形式与犯罪人产生社会性互动,影响犯罪人的社会行为发生发展,因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并非是完整社会人格的体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也应当随之变化。
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

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刑法学的研究日益呈现出多元化和深层次的趋势。
本文将聚焦于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但常被忽视的领域——被害人研究。
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不仅涉及法律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还关乎对人权、正义和社会公平等基本价值的深入思考。
本文首先将对被害人概念进行梳理,探讨其在不同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下的内涵与外延。
接着,本文将分析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包括其在侦查、起诉、审判以及执行各阶段的权利保障问题。
本文还将探讨被害人心理、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以及被害人在犯罪预防和刑事政策中的作用。
二、被害人的权利与保护在刑法学领域,被害人的权利与保护是一个复杂而多维的议题。
被害人,作为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其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的确立与权利的保障,对于正义的实现和法律的有效运行至关重要。
本节将从被害人的基本权利、法律保护措施以及实际操作中的挑战与对策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被害人的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身体权、财产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在刑法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例如,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保护了被害人的生命权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了故意伤害罪,保护了被害人的身体权。
被害人还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等程序性权利,这些权利确保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为了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我国法律体系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在立法层面,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对被害人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和检察院等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公平的审判,确保被害人的权益得到维护。
被害人援助制度、刑事赔偿制度等也为被害人提供了实际帮助和支持。
尽管我国在法律上对被害人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被害人权利的实现仍面临诸多挑战。
例如,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较低,缺乏有效的参与途径被害人援助制度尚不完善,被害人的心理、经济等方面的需求难以得到充分满足。
浅谈研究被害人的意义

一、被害人的概念;123页研究犯罪被害人主要研究被害现象、被害人、被害原因、被害补偿、被害预防等方面内容。
二,研究意义。
⑴二战前的刑事科学完全专注于作为加害人的犯罪人, 但是, 犯罪通常由犯罪者和被害人两方面的存在构成, 因此,当犯罪学只研究犯罪的加害者而忽略犯罪的被害人时, 它是不完整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 正在走向成熟的被害人研究, 纠正了过去犯罪学片面的罪犯本位理论, 充实了现代犯罪学对犯罪事件的动态关系研究, 增强了犯罪科学的统合性研究, 促进了犯罪学成为一门完整的学科。
⑵被害人研究在刑事侦查中的意义。
①有利于查清犯罪原因,有助于全面认识犯罪的发生过程和深入犯罪原因的研究。
是刑事侦察首要的侦查手段,能提供事情的前后背景、相互联系及侦查方向等信息。
在一个未破获的案子中, 犯罪嫌疑人是未知的, 一个准确的被害人分析可以划定嫌疑范围。
我们就可以建立起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某种关系链, 进而提供了一个包括熟知的或能接近连锁范围的嫌疑圈, 为刑案的侦破扫除障碍, 做好刑事侦察工作。
②有利于确定犯罪性质。
③有利于确定排查范围④有利于推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惯技和标记⑶通过研究完整的被害人情况, 我们能够理解一个犯罪嫌疑人为什么选择这一被害人, 以及怎样选择被害人, 进而更好地预测他们以后犯罪所选择的对象,从而预防犯罪。
被害调查有助于客观准确地评估犯罪水平和趋势,科学揭示犯罪现象。
⑷有助于刑事诉讼的公正进行。
①研究被害人诉讼地位的理论基础, 有利于深化刑事诉讼理论,改造刑事诉讼结构, 使被害人的当事人诉讼地位根植于深厚的理论土壤中。
②保障被告人与保护被害人二者并不是一个矛盾体, 作为犯罪行为的受害者, 被害人的境遇更为值得关注与同情。
因此, 被害人学研究有助于刑事诉讼法学真正建构一种利益与价值平衡的诉讼机制。
被害人学研究对于刑事诉讼理论的推进意义还在于: 只有刑事诉讼理论研究对于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给予充分的肯定与关注, 刑事诉讼立法才有可能建构一种真正意义上的保护被害人的诉讼制度, 刑事诉讼司法才有可能真正落实这种保护被害人的诉讼程序, 从而使得被害人的权利在制度、适用层面得到贯彻与保护。
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问题探讨

与犯罪学对被害人所展开的研究相比, 刑法学科中对被害人所进行的研究却冷清得多。这虽然与 刑法学着眼于犯罪人的学科定位有关, 然而, 在作为刑法学中心任务的定罪量刑中, 却不能不涉及到有 关被害人的问题。被害人因素, 无论是在理论上对刑法学体系的完善, 还是在实践中对国家刑罚权的运 作, 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犯罪行为的发生, 往往在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破坏国家法律秩序的同时, 也给他人造成巨大的 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在以犯罪、 刑罚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刑法学中, 有关被害人问题的研究, 应当占据 重要地位。 然而, 以往对被害人展开的研究, 主要是集中在犯罪学领域, 并由此形成了犯罪学中的分支学科 — — —被害人学。被害人学主要是研究被害人现象、 被害人及其与犯罪人的相互作用、 被害补偿和被害预
" 当防卫等犯罪阻却事由问题上表现出理论上的不能自洽。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 有学者提出, 应当将 “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放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中进行研究” , 将 “正当防卫等表面上符合客观要件的行为放在犯罪客观要件中进行研究” , 将 “经被害人承诺或推定承诺
# 还有学者则提出应 所实施的表面上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放在犯罪客体要件中进行研究” 。
张明楷著: 《外国刑法纲要》 , 清华大学出版社 !### 年版, 第 ’ 页。 第 !!’ 页。 高铭暄主编: 《刑法专论》 , 高等教育出版社 &%%& 年版, 高铭暄主编: 《刑法专论》 , 高等教育出版社 &%%& 年版, 第 !!( 页。 马克昌主编: 《犯罪通论》 , 武汉大学出版社 &%%! 年版, 第 !’ 页。
浅论刑法学的被害人问题

浅论刑法学的被害人问题作为犯罪学中重要的研究命题,被害人问题逐渐在整个犯罪学中发展成独立的研究体系,然而,刑法学中关于被害人的研究却相对较少,从而导致我国的刑法理论体系的发展受到限制。
本文主要立足于刑法学的角度,重点探讨被害人的相关问题。
犯罪和刑罚作为刑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本身与被害人都有着较为紧密的关系,从这个角度来看,被害人问题研究对刑法学来说至关重要。
近年来,随着犯罪学的发展,被害人问题也逐渐演变为犯罪学中的重要内容,但是息息相关的刑法学中却相对缺少了该板块的研究,进而制约了刑法学中定罪量刑的发展。
1基本概念“被害人”概念如果放置在刑法学中进行理解,将有着非常广阔的外延,这也导致长时间研究这个概念的学者始终不能在相关的研究方面达成共识。
从犯罪学来看,被害人包括广义刑事被害人和狭义刑事被害人,前者主要是指个体、团体以及社会等等被害人,后者主要是指个体被害人。
与广义刑事被害人相比,狭义刑事被害人不包括团体被害人和社会被害人。
但是,也有一部分学者对这种划分表示了质疑,他们认为只要被害人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都应该被划分为被害人。
从上述的划分来看,犯罪学中关于被害人的划分有着较广的外延,不仅涵盖了犯罪案件中的直接受害人,还包括了相关的间接受害人。
与犯罪学相比,刑法学相对较为严谨,因此,被害人的概念方面的界定也相对较为严格,范围也缩小了很多。
与犯罪学相比,刑法学关注的问题侧重不一样,面对犯罪问题采取的应对措施也不一样。
刑法学以人的行为为主要研究对象,更加关注人的犯罪行为。
同时,刑法学对被害人问题的研究更加深入,涵盖的内容更加广泛,因此,在刑法学角度中针对被害人展开的概念界定较为明确,主要包括刑事案件中直接和间接受到损害和影响的人。
具体的概念界定过程中,扩大了“被害人”的界定范围,在实际的操作中,为了提高刑法学角度中展开研究的可行性,更加有利于对被告人进行刑事责任的判定,保护被害人的切身利益,对“被害人”概念的界定应该明确一定的界定范围,主要将“被害人”定义为因为犯罪行为而直接受到精神、物质伤害的群体,这个群体也主要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不包括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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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
在刑法学研究中,被害人的角色往往被忽视。
然而,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被害人的身份、地位和作用三个方面,探讨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
一、被害人的身份
首先,要明确被害人的身份。
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他们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害人的身份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
这些信息对于理解被害人遭受侵害的原因、过程和结果至关重要。
二、被害人的地位
其次,要确定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
被害人通常被认为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之一,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相对应。
然而,被害人的地位往往比较被动,无法参与到案件的诉讼程序中。
为了改变这一局面,应该将被害人纳入到刑事诉讼中,使其能够更加积极地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三、被害人的作用
要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被害人通常被认为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单纯地遭受损失。
然而,被害人并非完全被动,他们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例如,被害人可以提供重要的证据,帮助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犯罪事实。
此外,被害人的陈述和证言也是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结论
被害人在刑法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然而,目前被害人研究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未来,我们应该加强被害人研究,为其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从而实现刑法学的正义和公平。
危险接受作为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其法理基础在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支配。
在刑法学中,危险接受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从而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从法理上来说,危险接受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就不可能产生法律上的后果,也就没有所谓的危险接受了。
2、行为人对违法行为有认识。
如果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认识,
那么就无法构成故意犯罪,也就不存在危险接受了。
3、行为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行为人不愿意为自己的违法行为
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就意味着他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也不存在危险接受了。
危险接受是一个涉及到行为人自我决定和自我负责的概念,它强调了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对自身行为的支配和控制。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危险接受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刑法学是法学领域中的一门重要学科,其研究和的焦点在于刑法及其适用。
在刑法学中,概念的使用与创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探讨刑法学中概念使用和创制的现状、重要性以及应用价值,以凸显其在刑事审判中的关键作用。
在刑法学中,概念的使用频率较高,且准确程度对于刑事审判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概念之间的交叉关系和层次分明使得刑法学更加丰富和复杂。
例如,“犯罪”与“刑罚”两个概念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而“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则呈现出明显的层次性。
此外,一些概念在具体应用中可能引起歧义,因此在使用时需注意概念的准确含义。
刑法学中概念的创制对于完善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当现有概念无法准确描述或涵盖某种新型犯罪行为时,新的概念便可能被提出。
例如,“网络犯罪”这一概念的提出,便及时地反映了当今社会中新型犯罪形态的实际情况。
同时,概念的创制也使得刑事审判更加公正与合理,有助于提高审判质量。
实际案例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概念使用与创制的价值和重要性。
例如,在一起涉及网络诈骗的案件中,由于“网络犯罪”这一概念的引入,使得法院能够更加准确地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概念使用对于刑事审判的指导作用。
刑法学中概念的使用与创制对于刑事审判具有重大的现实影响。
准确的概念使用有助于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而概念的创制则能及时反映社会现实,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和质量。
因此,概念使用与创制在刑法学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刑事审判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展望未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犯罪手段的不断演变,刑法学将面临更多新的挑战与机遇。
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变化,我们需要进一步概念使用与创制方面的研究。
通过深入挖掘概念内涵、明确概念外延,以
实现概念的准确运用与创制,为刑事审判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指导。
我们应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理论研究成果与实践经验,注重培养专业人才,提升我国刑法学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此外,还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我国刑法学概念使用与创制的进一步发展。
刑法学中的概念使用与创制是刑事审判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
面对未来新的挑战和机遇,我们应该采取积极措施,深入研究概念使用与创制的理论和实践,以提高我国刑事审判的整体水平,为构建和谐、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