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规范调查标准流程规定
应急管理部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应急管理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发生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提出改进预防火灾措施和加强火灾防控工作的建议,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和减轻损失。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分为立案调查和验收调查两种类型。
立案调查是指对火灾事故发生后的立即进行的调查工作,主要目的是查明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验收调查是指对火灾事故发生后经消防救援工作以及其他工作结束后,对火灾事故的终结性调查工作,主要目的是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法进行。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坚持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相结合,坚持事故防范和教训总结相结合。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调查材料,应当妥善保密。
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广泛征集相关信息和证据,听取相关人员意见,提出科学、合理的调查结论。
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加强国际合作,吸收国际经验,提高我国火灾事故调查水平。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的程序和要求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由国家消防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逐级经批准后进行,立案调查由地方消防部门负责,验收调查由省级消防部门或者国家消防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尽可能在火灾事故发生后立即展开,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对于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火灾防控知识和技能,同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全面、系统地收集和整理有关信息和证据,包括火灾现场的痕迹、火灾发生前后的情况、相关人员的证言等。
第十五条各级消防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火灾事故调查的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对于火灾事故调查中的争议和纠纷,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火灾事故调查程序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程序,提高调查效率,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单位、企业、机构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程序应当依法、科学、公正、及时进行。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事故与责任相统一、处理与调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守事故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原则,不得有材料造假等行为,确保事实的准确性。
第六条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火灾事故调查机构,明确责任,确保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强调人文关怀,尊重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充分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二章调查程序第九条在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启动调查程序。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消防技术人员、法律顾问、安全管理人员等。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在启动调查程序后,首先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收集证据。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影响进行全面调查。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进行事故现场勘查、调查记录、证据保全工作。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发生的过程进行还原,并逐一排查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调取相关资料,进行全面调查。
第十七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及时提交给有关主管部门和领导,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应当遵守机密、保密原则,确保调查过程的安全和保密。
第二十一条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调查责任第二十二条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火灾事故调查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员。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最新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最新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及时掌握火灾事故的原因和情况,提高火灾事故的预防和应对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及时的原则,着重掌握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情况,并积极提出防范和应对火灾事故的建议。
第四条主管消防部门负责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和具备火灾事故调查资质的单位进行调查。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与公安、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的调查工作进行协调,共同完善相关信息和数据的采集。
第六条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涉密信息的火灾事故,应当依法加强信息保密工作,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查。
第七条各级消防部门应当充分认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调查工作的专业水平和科学性。
第八条消防部门应当建立火灾事故调查的信息数据库,为未来的火灾事故预防和应对提供支持和数据。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的流程第九条当发生火灾事故后,首先由事故现场的第一时间的消防人员进行初步调查和灭火工作,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十条如果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或财产的重大损失,应当立即通知主管消防部门,由主管消防部门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分为现场调查、资料搜集、证据鉴定、原因分析、报告撰写等环节,并且应当建立档案记录。
第十二条对于大型或重大火灾事故,消防部门可以成立专门的调查组,负责对火灾事故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分析。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逐级上报,主管消防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家评审和总结,形成火灾事故调查鉴定报告。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鉴定报告应当明确火灾事故的发生原因和可能的影响,提出相关防范和应对建议。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鉴定报告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布。
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近年来,火灾事故频发,给人类造成了极大的财产和人员伤亡。
为了适时、精准地查明火灾事故的原因,防备并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各地纷纷出台了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
该规定是为了保障消防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下面我们认真介绍一下这个规定。
一、火灾事故调查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应由消防机构或有关部门负责,他们必需具备执法和技术水平,以便进行全面、专业和科学的分析和判定。
二、火灾事故调查过程1. 确认火灾事故:依据火警报警电话的信息,消防人员向火场快速启程,通过直接察看和调查,确认火灾事故的发生。
2. 初步调查:初步调查包括火灾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士,搜集证据等。
勘查范围应当包括火灾现场四周500米内的地方。
3. 证据的搜集:调查人员应当尽可能多地收集证据,包括现场照片、火灾现场留下的痕迹、被烧毁的物品,以及与火灾有关的人员和机构供给的各种证据等。
搜集的证据应当真实牢靠。
4. 参加者的询问:调查员应当实行适当的方式询问受影响的人员,以了解火场发生前的情况,特别是与起火有关的情况。
5. 数据分析和评估:将全部搜集到的证据、资料进行分析和评估,评估出火灾发生的原因和火势的扩散。
6. 订立调查报告:在完成上述全部步骤之后,调查员应当订立最后的调查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火灾的重要事实、原因和影响,以及有关的建议和发觉等细节。
三、火灾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1. 火灾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火灾的时间、地点、扑救营救情况等;2. 火灾事故的恢复情况,包括火灾的火灾范围和烧毁物品的名称和数量;3. 火灾事故的原因,包括火灾的起源、扩散途径、火点、火源等等,还应当列出可能存在的隐患和不完善的消防设施等;4. 措施建议,应当依据火灾调查的结果,提出可能存在的隐患和应当进行改进的方案。
对于那些差错明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告诫或者追究责任等。
四、火灾事故调查规范1. 调查人员应具有专业学问和执法本领,且应当明确火灾基础学问,能够精准和科学的做出分析。
火灾事故鉴定流程及标准

火灾事故鉴定流程及标准火灾事故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灾害,会对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损失。
对于每次发生的火灾事故,我们都需要进行鉴定和调查,以了解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本文将从火灾事故鉴定的流程和标准两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火灾事故鉴定流程火灾事故鉴定的流程是非常重要的,这一流程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定严格进行。
现阶段,国内针对火灾事故的鉴定,主要有以下流程:1.接到报案在火灾事故发生后,首先要接到报案。
报案的形式可以是电话报警、火警报警、网络上的举报等。
在接到报案后,应该立即派遣专业的救援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救援和调查。
2.现场勘查当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首要任务是保护现场的现状,以便后续调查。
救援人员会先进行现场勘查,以了解现场的情况和火源。
勘查的重点包括火场位置、火源状况、火势大小、烧毁的程度及起火时间等。
3.收集证据在现场勘查之后,专业的救援人员需要收集证据。
证据收集包括现场拍照、测量、繁体、切割和取样等。
收集到的证据应该能够详细地说明发生火灾的原因和过程。
4.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是火灾事故鉴定的核心环节。
技术鉴定可以将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和判断,找出真正的原因和责任。
技术鉴定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资料分析技术鉴定会根据从现场收集到的火灾资料,进行分析和判断。
(2)调查分析技术鉴定人员会在计算出火灾的燃烧过程后,对火灾进行调查分析,以确定其起火原因和原因。
(3)实验验证为了验证初步分析的结果,技术鉴定人员可能会进行实验研究,以尽可能准确地证实或否定猜测。
5.编写调查报告对于每次火灾事故,都需要编写详细的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是一份证明发生火灾原因和责任的文件,对事件的处理和历史记录非常重要。
在编写调查报告时,应该仔细评估现场勘查、证据收集和技术鉴定,以便对事件做出准确的结论。
二、火灾事故鉴定标准为了确保火灾事故的鉴定结果准确、可靠,国内制定了一系列标准。
其中,最重要的标准有以下几个:1.有关火灾场所的安全标准这些标准概述了火灾致命结构设计和安全实施规则的要素。
火灾事故调查程序规定最新

火灾事故调查程序规定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旨在建立规范的火灾事故调查程序,提高火灾事故调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减少火灾事故带来的损失。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程序应当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工作流程,健全调查机制,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性。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程序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对火灾事故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调查,及时公开调查结果,保证信息透明,维护群众利益。
第二章调查机构和人员第四条每个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火灾事故调查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机构应当具备专业的调查人员,包括火灾防控专家、公安局火灾侦查员等,保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调查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七条火灾事故发生后,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火灾事故调查程序,组织调查机构的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和相关证据收集。
第八条调查机构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时,应当遵循事故调查程序,依法取证,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步骤:现场勘查、证据收集、调查分析、报告编制等环节,确保调查工作的全面性和细致性。
第十条调查机构应当充分听取相关证人、目击者和受害者的陈述,收集证据材料,形成初步调查报告,并进行内部审查。
第四章调查报告和公布第十一条调查机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编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火灾事故的发生过程、原因分析、责任追究等内容,结论要客观准确,具有权威性和科学性。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第五章相关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对于造成严重火灾事故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结果,依法进行责任追究,确保追究到位。
火灾事故对嫌疑人调查规定

火灾事故对嫌疑人调查规定一、火灾事故对嫌疑人调查的法律依据火灾事故对嫌疑人调查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发布的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在火灾事故中调查嫌疑人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合法进行嫌疑人的调查工作。
二、火灾事故对嫌疑人调查的程序1. 形成调查组在火灾事故发生后,首先要组建火灾事故的调查组。
这个调查组应该由公安、消防、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以进行全面深入的火灾调查工作。
在实际操作中,要确保调查成员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以便于对嫌疑人进行有效的调查。
2. 确认嫌疑人身份在火灾事故中,嫌疑人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火灾发生后才出现的,一种是事先就已经存在的。
对于后者,一方面可以直接确认嫌疑人身份,另一方面要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和调查,尽快对嫌疑人的身份进行确认,并与其取得联系。
对于前者,要通过火灾现场的调查和证据的收集,尽快确定嫌疑人的身份,并着手进行调查工作。
3. 依法传唤嫌疑人在确认了嫌疑人的身份后,调查组应当遵守法律程序,依法传唤嫌疑人,并对其进行询问。
在传唤嫌疑人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其合法权益,确保调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对嫌疑人进行讯问对嫌疑人进行讯问是对其进行调查的重要环节。
在讯问中,要采取合适的方式和方法,对嫌疑人进行详细询问,并充分了解其与火灾事故的相关情况。
讯问时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对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5. 收集证据在对嫌疑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要充分收集火灾事故的相关证据,以核实和证明嫌疑人的相关行为和责任。
这些证据包括火灾现场的勘查记录、火灾现场的摄像资料、火灾起火原因的分析报告等,都可以作为证据进行收集。
6. 对嫌疑人进行适当的限制在对嫌疑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如果有必要,可以对嫌疑人进行适当的限制,以确保调查工作的进行。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号令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号令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订,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检验、鉴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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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规范调查标准流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直辖市的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
除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其他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指定。
第八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火灾。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涉嫌放火罪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一)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三)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
第十一条军事设施发生火灾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调查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调派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协助。
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十二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一)没有人员伤亡的;(二)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四)没有放火嫌疑的。
前款第二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报公安部备案。
第十三条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表明执法身份,说明调查依据;(二)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三)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四)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四条除依照本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进行调查时,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协助调查。
第十五条公安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协助调查复杂、疑难的火灾。
专家组的专家协助调查火灾的,应当出具专家意见。
第十六条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并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及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
第十七条封闭火灾现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二节现场调查第十九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需要,对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熟悉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火灾肇事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等知情人员进行询问。
对火灾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到火灾现场进行指认。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条勘验火灾现场应当遵循火灾现场勘验规则,采取现场照相或者录像、录音,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绘制现场图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
对有人员死亡的火灾现场进行勘验的,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尸体表面进行观察并记录,对尸体在火灾现场的位置进行调查。
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
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上注明。
现场图应当由制图人、审核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现场提取痕迹、物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量取痕迹、物品的位置、尺寸,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二)填写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由提取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三)封装痕迹、物品,粘贴标签,标明火灾名称和封装痕迹、物品的名称、编号及其提取时间,由封装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提取的痕迹、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根据调查需要,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现场实验。
现场实验应当照相或者录像,制作现场实验报告,并由实验人员签字。
现场实验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实验的目的;(二)实验时间、环境和地点;(三)实验使用的仪器或者物品;(四)实验过程;(五)实验结果;(六)其他与现场实验有关的事项。
第三节检验、鉴定第二十三条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有人员死亡的火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本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验。
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出具尸体检验鉴定文书,确定死亡原因。
第二十五条对火灾受伤人员的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由法医进行。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医学伤害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重伤的;(二)火灾受伤人员要求作鉴定的;(三)当事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四)其他应当进行鉴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对受损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由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审查下列事项:(一)鉴证机构、鉴证人是否具有资质、资格;(二)鉴证机构、鉴证人是否盖章签名;(三)鉴定意见依据是否充分;(四)鉴定是否存在其他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情形。
对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采信。
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二十七条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
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的认定。
第三十条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
第三十一条灾害成因的认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火灾报警、初期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情况;(二)火灾蔓延、损失情况;(三)与火灾蔓延、损失扩大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事实。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核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
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
第六节复核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复核申请以一次为限。
第三十六条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二)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三)已经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的;(四)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的;(五)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相关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
第三十七条原认定机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复核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案卷。
第三十八条复核机构应当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变动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