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项目投资管理制度一、制度概述二、项目投资决策阶段1.项目立项阶段(1)明确项目的背景、目标和目的;(2)评估项目可行性,包括市场评估、技术评估和财务评估等;(3)编制项目立项报告,提交给公司高层决策。
2.项目评审阶段(1)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评审,评估项目的风险和收益;(2)确定项目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期限;(3)编制项目评审报告,报送给董事会审批。
3.项目投资决策阶段(1)董事会对项目评审报告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投资;(2)决定投资额度和投资方式,并进行投资协议的签署。
三、项目投资管理流程1.项目立项申请(1)项目经理或担任其他决策角色的人员提交项目立项申请书;(2)资产管理部门对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决定是否进入评审阶段。
2.项目评审(1)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评审,包括风险评估、收益评估和项目真实性评估等;(2)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进行汇总并制定评审报告。
3.项目投资决策(1)董事会对评审报告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投资;(2)投资额度和投资方式由董事会决定,并签署相关协议。
4.投资项目管理(1)成立项目管理团队,指定项目负责人;(2)制定项目管理计划,包括项目目标、进度、成本、风险等;(3)进行项目执行、监控和控制,及时调整项目计划和资源分配。
5.项目评估与总结(1)项目执行过程中进行项目评估,评估项目的效益和风险;(2)项目结束后进行项目总结,总结项目的经验教训。
四、项目投资管理制度的注意事项1.项目亏损风险的控制在项目立项阶段和项目评审阶段要充分评估项目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项目的投资风险可控。
2.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在项目投资决策阶段要进行全面而准确的评估,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项目管理的规范在项目执行阶段要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规范项目的执行、监控和控制,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
5.项目效益的评估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和项目结束后要进行项目效益的评估,及时发现项目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项目效益的最大化。
投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投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在进行投资项目时,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和董事会审议决定,由总经理和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公司投资项目的管理职能部门为公司投资部(以下简称投资部),其职责范围另文规定。
第二章投资项目的立项和审批第五条投资项目的立项应依据公司的战略目标和长远规划,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第六条投资项目应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分析,并提供准确、详细的资料和分析报告,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投资项目的审批应按照公司的决策流程进行,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决策报告等文件的提交和审批。
第三章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第八条投资项目的实施应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确保项目的进度、质量和成本控制。
第九条投资项目的管理应包括项目进度管理、质量管理、成本管理、合同管理、风险管理等,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投资项目的中期检查和评估应定期进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投资项目的验收和评价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的验收应按照项目合同和验收标准进行,确保项目的成果符合预期目标。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的评价应包括经济效益评价、社会效益评价和环境效益评价,全面评估项目的成果和影响。
第五章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第十三条投资项目应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确保项目的风险可控。
第十四条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应包括风险预防、风险控制、风险转移等,确保项目的稳定运行。
第六章投资项目的信息管理第十五条投资项目的信息管理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收集、处理和反馈机制,确保项目的信息透明和沟通畅通。
第十六条投资项目的信息管理应包括项目文档管理、项目报告管理、项目沟通管理等,确保项目的信息准确和及时。
工程投资规章制度

工程投资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的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投资的决策、执行、监督和管理活动。
二、投资决策程序1. 项目申报:项目发起人需提交详细的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背景、市场分析、技术方案、财务预测等内容。
2. 可行性研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包括经济、技术、法律、环境等方面的评估。
3. 投资评审:由专门的投资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4. 决策批准:根据评审结果,由公司高层或董事会做出最终投资决策。
三、投资执行管理1. 资金拨付:根据项目进度和合同约定,分阶段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时效性和安全性。
2. 进度监控: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监控,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
3. 质量控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把关。
4. 成本控制:实施成本控制措施,防止超预算现象的发生。
四、风险防控1. 风险评估:对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2. 风险监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持续监控风险因素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管理策略。
3. 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风险事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
五、监督管理1. 审计监督: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率性。
2. 信息公开:对外公布投资决策、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 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投资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六、附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结语:。
工程投资动态管理制度

工程投资动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工程投资管理行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的投资管理,包括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维修项目等。
三、投资计划编制1. 每年初,各部门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计划,编制投资计划,并提出投资需求申请。
2. 投资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项目规模、项目投资金额、项目周期等内容,同时需注明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 投资计划需报经公司领导审批并纳入公司年度预算。
四、资金筹措1. 公司应按照投资计划的要求,通过多种途径筹措资金,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发行债券等。
2. 筹措资金时,需根据各项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项目进度灵活运用。
五、资金管理1.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2. 资金管理需有专门的人员进行负责,明确资金流动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3. 资金管理需定期对账,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六、资金使用1. 资金使用需按照公司的投资计划和项目进度进行,禁止私自挪用资金。
2. 资金使用需按照公司的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资金使用需及时记录和报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可追溯。
七、预算管理1.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预算管理制度,确保工程项目的资金预算合理且有效。
2. 预算管理需对各项支出进行规范和监督,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3. 预算管理需建立财务报表和年度报告,定期进行审计和总结,为下一年度的预算制定提供参考。
八、监督检查1. 公司应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2. 监督检查需建立监察机制和监察人员,对项目的关键节点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
3. 监督检查需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九、奖惩措施1. 公司应建立奖惩制度,对工程项目的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奖惩。
投资发展部投资管理制度规章制度

投资发展部投资管理制度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资发展部投资管理工作,提高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保障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投资发展部所有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投资项目筛选和评估第三条投资发展部在投资项目筛选和评估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投资项目筛选应确保项目符合部门发展战略和政策,并且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和可行性。
第五条投资项目评估应包括项目的市场分析、技术论证、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评估,确保项目投资的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投资项目评估过程中应设立专门的评估小组,由专业人员组成,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投资项目评估报告应及时提交相关部门,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第八条投资发展部应根据投资项目评估报告的结果,进行投资项目决策。
第九条投资项目决策应经过相关领导的审批,并在决策文件中明确项目的目标、时间计划和资源保障等事项。
第十条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发展部应建立有效的项目管理机制,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第四章投资项目落地和运营第十二条投资发展部应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落地,包括土地手续、建设手续、环境审核等方面的落地工作。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运营过程中,投资发展部应加强对项目进展的监控和协调工作,确保项目顺利运营。
第十四条投资项目运营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投资发展部应及时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共同解决。
第五章投资项目终结和评估第十五条投资项目完成后,投资发展部应及时进行项目终结工作,包括验收手续和结算工作等。
第十六条投资项目终结后,投资发展部应组织对项目的评估和总结,总结项目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投资发展部应建立与本制度相关的培训机制,提高员工的投资管理能力和专业素质。
第十八条投资发展部应定期对本制度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和完善制度。
项目投资管理制度细则

项目投资管理制度细则一、概述项目投资管理制度是指为规范和标准化项目投资管理行为,提高项目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操作指南。
本细则旨在明确项目投资的流程、责任和权限,确保项目投资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项目投资管理流程1. 项目立项评审项目立项评审应包括市场调研、技术可行性评估、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控制评估等环节,以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潜在风险。
项目经理应编制项目立项报告,并由相关部门进行评审,最终由决策层决定是否批准项目立项。
2. 投资决策在项目立项评审通过后,应进行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应综合考虑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难度、投资回报率等因素,确保项目的投资收益符合预期。
投资决策应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或相关决策机构进行。
3.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阶段应明确项目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并分配相应的资源和人员。
项目经理应组织项目团队进行项目实施,并进行项目进度、质量和成本的监控和控制。
同时,应加强项目风险管理,及时应对项目风险并制定风险应急预案。
4. 项目评估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对项目的整体效益和投资回报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应包括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
评估结果将为后续项目投资提供参考,同时也可以作为项目管理工作改进的依据。
三、项目投资管理责任1. 项目经理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投资管理的核心责任人,应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组织和实施,并保证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项目经理还应负责收集和整理项目的相关资料,并及时向决策层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2. 决策层责任决策层是项目投资管理的最高责任人,应对项目的投资决策负责。
决策层应确保项目在投资决策、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等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并及时调整项目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
3. 监督责任公司内部应设立专门的项目投资监督机构,负责对项目投资管理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监督机构应对项目的投资决策、投资程序和资金使用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
同时,监督机构还应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定期监控和评估。
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是指为保障投资项目的有效推进和实施,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管理组织结构、项目管理流程、项目决策机制、项目绩效评估和监控等方面。
下面是一份针对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简要说明,供参考。
一、项目管理组织结构1.1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PMO),负责项目管理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1.2定期召开项目治理委员会(PGC)会议,由公司高层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组成,决策项目重大事项。
二、项目管理流程2.1项目启动阶段:确定项目目标和范围,编制项目计划和预算。
2.2项目准备阶段: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项目投资风险,形成项目立项报告。
2.3项目实施阶段:进行项目组建,制定详细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监督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
2.4项目验收阶段:组织项目验收,评估项目成果的达成情况。
2.5项目收尾阶段:总结项目经验,编制项目收尾报告和项目绩效评估报告。
三、项目决策机制3.1项目决策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项目立项条件、决策权限、决策程序等。
3.2项目评审机制:对项目立项报告、项目变更申请等进行评审,确保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项目绩效评估和监控4.1建立项目绩效评估体系,包括项目目标达成情况、项目进度、项目成本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指标。
4.2定期进行项目绩效评估,分析项目绩效偏差原因,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4.3设立项目监控机制,通过项目进度汇报、问题解决和风险预警等方式,保证项目的有效管理。
以上只是对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基本要点进行了简要概括,具体的制度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设计和制定。
此外,在制定和实施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时,应充分考虑投资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确保制度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也需要持续改进和完善项目管理制度,以适应投资项目管理的发展需求。
投资计划管理规章制度通知

投资计划管理规章制度通知为规范和加强公司投资计划管理,提高投资项目的执行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现制定本规章制度,特向全体员工通知如下:一、总则1.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投资计划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股权投资等。
2. 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真实有效,具有合法资质和经营能力。
3. 投资计划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
二、投资计划管理流程1. 投资计划申报:申请方提交投资计划提案给投资部门,包括投资项目名称、投资规模、收益预期、风险评估等信息。
2. 投资计划初审:投资部门进行初步评估,确定是否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和投资标准。
3. 投资计划评审:由公司高层领导组成投资评审委员会对投资计划进行评审,包括投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4. 投资计划决策:根据评审结果,投资评审委员会做出决策,决定是否通过该投资计划。
5. 投资计划执行:通过内部流程完成投资计划的签约、执行和监控,确保项目按时完成,达到预期效果。
6. 投资计划绩效评估:定期对已完成项目进行绩效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为下一轮投资计划提供参考。
三、投资计划管理要求1. 投资计划必须合理可行,风险可控,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2. 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要求,不能单打独斗,损害公司整体利益。
3. 投资计划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做好危机预案。
4. 投资计划涉及重大资金或资源的投入,需经过严格审批程序,保证投资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5. 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需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及时调整策略和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投资计划管理责任1. 公司领导:负责对公司整体投资计划的规划和决策,保证投资计划符合公司整体战略目标。
2. 投资部门:负责投资计划的申报、审批、执行和监控,保证投资计划的安全和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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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决策科学、运作规、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使用下列政府及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本级财政安排的建设资金;(二)使用国家和省投资补助及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四)政府融资用于建设的资金;(五)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建设:(一)城市公共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本级政权基础设施;(四)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和农业、水利、林业、交通等基础设施;(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科学决策、决策,重大项目要征求公众意见和专家意见;(二)坚持量入为出,保证市财政资金正常运转和平衡;(三)坚持以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为主,除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外,一般不参与竞争性项目的投入;(四)坚持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严格项目审批手续;(五)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库建设、规划和计划编制、项目审批、招投标方案核准、投资计划下达和实施监督、项目稽察等综合管理。
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科技以及综合招投标、国有资产、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政府投资专项计划。
第七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必须纳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入库项目必须报批项目建议书。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配套,并按项目库管理制度适时更新。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完成下列相关前期工作:(一)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二)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编制和报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四)审核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五)办理规划、土地、环评审批、施工许可、安全生产及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对于城市基础设施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其他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程序,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由市审计机关、市财政部门共同审核。
土地、规划、环评、施工许可、安全生产及其他手续由国土、规划、环保、建设、安监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按照管理权限应由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其相关工作程序遵照上级投资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对于城市基础设施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其他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政府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特别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还应当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并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市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核准项目招标方案。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按国家规定的规要求编制外,还必须明确需要政府资金投资的理由及具体金额。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围,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总投资估算的10%,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或业主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二)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或业主应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三章计划和资金管理第十七条市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汇总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的建议方案,从储备库中选取项目,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评估、论证后,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纳入下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在完成各项前期工作,经市投资主管部门下达投资计划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九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以下容:(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二)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建设容、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等;(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条申请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已经确定或者项目法人已经组建;(三)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配套资金已经落实;(四)项目建设单位在其他项目建设中无拖欠工程款和建筑施工人员工资的问题。
需要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但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作为预备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
项目单位或业主需使用政府投资资金时,须提交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资金申请报告,同时附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合同、经监理签证的工程计量清单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或设备供应商。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对有融资和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融资或自筹资金必须按照项目进度相应比例拨付到位。
市财政部门按政府出资总额的10%预留不可预见费,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清算。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不按本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市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工程施工建设、管理、经营、债务偿还和资金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
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防洪设施、桥梁等重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和相关责任人终身负责制。
项目法人的组建和机构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一律在市综合招标投标中心进行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其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设备及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
按规定进行招标的,应以中标价格作为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合同价格不得突破中标价格。
合同中应明确以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作为建设项目价款结算依据,明确不得转包或分包工程。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进行监理。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
确需变更初步设计但不增加政府投资的,应经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重大设计变更或需要增加政府投资的,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不得擅自调整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按月向市投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上报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验收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由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单项验收,验收合格并备案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或法人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向市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市财政部门以审计结果为依据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不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不得擅自结算工程款;未经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预留的不可预见费不予结算。
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或法人应于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一个月办理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制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建成项目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有无改变原定建设功能和用途等进行跟踪监督,并将后评估结论报市政府。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形成的文件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实行稽查制度,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市财政部门、市审计机关负责对项目资金和财务情况实施管理和监督,确保建设资金管理规,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七条市审计机关负责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和工程概算调整进行审计监督,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勘察、采购、供货、中介服务等相关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并对重大项目实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第三十八条市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行行政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第三十九条市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及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实施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容、扩大投资规模的;(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四)转移、侵占、挪用、骗取、虚报冒领建设资金的;(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六)不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七)其他违反本制度和其他法律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