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统一化的发展
晚近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的发展-CISG与PICC之比较

晚近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的发展-CISG与PICC之比较【摘要】本文从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展开,首先概述了晚近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的发展背景。
然后通过对比CISG和PICC两大国际商事合同法规则,分别介绍了它们的简介、适用范围、合同解释与解约规定以及争议解决规定。
通过对比分析,突出了两者在实践中的优缺点,为各国商事活动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最后在对CISG和PICC进行了总结评价,并展望了未来晚近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的发展方向。
本文对于理解和运用国际商事合同法规则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有助于推动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的进程,促进国际商事活动的发展。
【关键词】晚近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CISG、PICC、合同范围、解释与解约、争议解决、总结评价、展望未来1. 引言1.1 概述商事合同法的统一化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各国之间的商贸往来也日益频繁,因此如何建立一个统一的商事合同法体系以规范国际贸易关系变得尤为重要。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和《国际商会国际销售合同通则》(PICC)作为两种重要的国际商事合同法体系,在国际贸易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
CISG是一个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提供适用法律的国际公约,目前已经得到了全球范围内约80多个国家的认可和接纳。
PICC则是一个由国际商会制定的关于国际销售合同的通则,是商业界广泛采用的一种法律规范。
本文将对CISG和PICC这两种国际商事合同法体系进行比较分析,从适用范围、合同解释与解约规定以及争议解决规定等方面来探讨它们的异同之处,以期为国际贸易法律实践提供更多的参考和借鉴。
2. 正文2.1 CISG简介1980年4月11日,联合国通过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该公约旨在统一国际商事合同的规则,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并减少交易各方之间的法律障碍。
CISG已经成为国际商事合同领域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被181个国家和地区所批准和接受。
国际商法的发展轨迹

国际商法的发展轨迹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国际商法作为调节和规范国际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也得到了迅猛发展。
本文将以国际商法的发展轨迹为主题,探讨其演变过程和重要里程碑。
一、国际商法的起源和发展初期国际商法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代商业贸易的时期,当时的商业活动主要是由商人之间进行的,并没有明确的国际法律规则。
然而,随着贸易的扩大和商业活动的国际化,人们开始意识到需要一套能够跨越国界的法律框架来调节和维护商业交易的秩序。
十九世纪末和二十世纪初,国际商法开始形成体系。
其中最重要的事件是1895年颁布的《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这是第一个全球范围内适用的国际商法规范。
该法规定了国际贸易中各国商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二、国际商法的发展进程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和深化,国际商法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以下是国际商法发展的几个重要阶段:1.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调整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意识到需要建立一个更为稳定和可靠的国际商法体系。
1921年,国际商会成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负责研究国际贸易法的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在1926年发布了《国际贸易法通则》(Uniform Rules for Contractual Obligations),该文件成为了后来国际贸易法的基础。
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成立1947年,联合国成立了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专门负责研究和推进国际商法的发展。
该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商法规则,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等,为国际商业交易提供了更加统一和明确的法律规范。
3. 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为了解决国际商事争端,国际社会逐渐建立了一系列的争端解决机制。
最重要的就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设立的争端解决机构,它通过建立一个独立公正的争端解决机构,为国际贸易争端的调解和裁决提供了有效的机制。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第一章适用范围第1条(1)本法适用于营业所在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在下列情况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a.在订立合同时,该合同所买卖的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或将要从一个国家境内运送至另一个国家境内;b.构成发盘和接受的行为是在不同国家境内作出的;c.货物要在作出构成发盘和接受行为的国家之外某国家境内交付。
(2)如果合同的当事人没有营业地点,应考虑他的惯常居所。
(3)在适用本法时,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
(4)如以通讯方式订立合同,只有以信件、电报和其它通讯方式在这一国领土内发出的发盘和接受,或在该国领土内收到时,才能认为发盘和接受是在同一国家领土内完成的。
(5)在确定当事人是否在不同的国家“设有营业所”或习惯住所时,如果当事人已经声明,1964年7月1日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第2条对他们有效,则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均不得视为本法规定的“不同国家”,但以与本法有抵触者为限。
第2条为了适用本法,除有相反的规定外,国际私法规范应予排除。
第3条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全部或部分地排除本法契约自由原则的适用,这种排除可以是明示的或默示的。
第4条本法也适用没有居所或习惯住所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已选定本法为合同法,则不论这些国家是不是1964年7月1日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的缔约国,可以适用本法。
如果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本法,本法的规定对其合同无影响。
第5条(1)本法不适用于:a.有价证券、股票、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b.不适用已经登记或将要登记的船舶和飞机的买卖;c.电力买卖;d.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或扣押物的买卖。
(2)本法不能影响国内法为保护以分期支付价金的办法购买物的合同,及对当事人强制性的规定。
第6条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买卖合同是属于本法范围内的买卖,除非订货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第7条本法适用于商事或民事性质的买卖合同。
第8条本法只适用于买卖双方因合同引起的义务,特别是,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本法与合同的形式、合同所售货物的财产权、合同的效力、任何规定或惯例无关。
2025年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交易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它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性约束力。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买卖合同是广泛应用的一种合同形式,它不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而且涉及到国家的利益,因此合同的订立和执行尤为重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以下特点:1.双方当事人居住地跨越国境,合同涉及到国际贸易;2.合同对货物的质量、数量、价格、交付等方面都有详细约定;3.合同约定的履行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需要对当地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和判断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以下方面:1.合同的名称、签订日期以及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2.货物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规格等具体信息;3.价格的确定方式、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4.质量标准、验收标准、包装标准等质量保证条款;5.交期、运输方式、仓储费用等交付条款;6.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协议终止方式等法律条款。
此外,合同中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条款,例如保险条款、技术标准条款、知识产权条款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包括以下方面:1.货物的交付和收货;2.价格的支付和收款;3.质量、数量、包装等方面的验收和确认;4.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的处理;5.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事件进行处理;6.对合同履行中的争议进行解决。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参与方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双方当事人必须要确认合同中的各个条款,任何不明确的地方都应该作出解释和说明;2.在确定价格和支付方式时,需要尽可能地避免汇率风险和支付风险;3.在确定货物的规格和质量时,需要明确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并做好验收工作;4.在确定交付方式和运输方式时,需要确保运输委托的可靠性和安全性;5.在确定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式时,需要充分考虑当地法律法规和习惯做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称CISG)是指联合国国际商会(ICC)于1980年制定并于1988年生效的国际公约,为跨国货物买卖的合同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则和规范。
CISG的目标是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通过统一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则,使跨国贸易更加便利、公平和可预测。
CISG适用于业务双方属于不同国家的情况下的货物买卖合同。
截至目前,超过90个国家已经加入了CISG,并称其为本国法律的一部分。
这意味着在参与跨国贸易的过程中,CISG的适用性是需要被严格遵守的。
在本文档中,我们将介绍CISG的主要内容和要点,以帮助企业了解和遵守该公约。
主要条款CISG共有101条,分为四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规定,涵盖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是买卖合同的成立,规定了要约和接受的有效性以及合同的方式和形式;第三部分是买卖合同的履行,包括货物的交付、质量和数量的规定,以及对合同履行的违约责任;第四部分是其他规定,如免责条款、争端解决等。
以下是CISG中一些重要的条款:1. 适用范围CISG适用于涉及跨国货物买卖合同的情况,但不适用于单纯的服务合同或房地产交易。
2. 合同的成立根据CISG,合同可以采用口头、书面或者其他任何可以确认合同内容的方式。
要约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行为上的。
3. 质量要求根据CISG,货物应与合同要求相符,并且适合于买方通常情况下购买的目的。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要求,货物应具备合理的质量并符合买方合理的期望。
4. 交付和运输根据CISG,卖方有义务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并且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当货物转交给运输人时,风险转移给买方。
5. 违约责任根据CISG,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有权主张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并支付利息或违约金。
6. 免责条款CISG规定,当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情况下无法履行合同时,可以免除对方的违约责任。
7. 争端解决CISG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争端,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可以选择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
晚近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的发展——CISG与PICC之比较

晚近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的发展——CISG与PICC之比较内容提要:《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后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件,它继承和发展了后者所取得的成果,拓展了适用统一规范的空间,有利于进一步消除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本文在性质、适用范围、书面形式、合同的订立、通知义务、提前履行、实际履行、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不履行、损害赔偿等方面对二者进行比较,展示在合同法统一化进程中取得的新成就。
主题词:合同法统一化、通则、公约、比较作者简介:张照东、叶勇,大道之行律师所律师。
通信:福建厦门湖滨北路振兴大厦六楼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邮编:361012,电子邮箱:falv@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法律冲突,造成国际交往的法律障碍。
因此,制定有关国际交往的统一法,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就显得很有必要。
早在1930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就着手拟定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以便协调和统一各国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实体法。
1964年海牙会议正式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由于这两项公约都未能达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预期目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OTRAL)在上述两项公约基础上,于1978年完成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简称CISG)草案,并于1980年3月10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该公约。
1988年1月1日,该公约正式生效。
鉴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国际商事惯例的需要,UNIDROIT于1980年成立一个由来自不同法律文化和背景、具有实践经验的众多合同法和国际贸易法方面的专家、学者、律师、法官组成的工作组,探求阐述国际商事合同的一般原则。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3
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1)《对外贸易法》 2)《合同法》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我国批准该公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 第一、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
(公约第11条) 第二、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第1条第1款B项)
4
(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1. 1964年《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3.《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Destination)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11
D组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named place)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6
由于1964年海牙会议通过的两项公约都 未能达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预期目的,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决定由他来完成这 一使命。1978年该委员会完成了起草国际货 物买卖公约的任务,并决定把1964年的两项 公约合并为一个公约,名为《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公约》。
该公约由四个部分组成: (1)适用范围 (2)合同的成立 (3)货物买卖 (4)最后条款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一)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2
(一)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1.大陆法系国家 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 典内,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
2.英美法系国家 买卖法由两个部分组成:普通法 和成文法 (1)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几经修 订现适用的是1979修订的货物买卖法) (2) 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根据美国宪 法的规定,关于贸易方面的立法权原则上属于各 州,联邦只对涉及州际之间的贸易和国际贸易享 有立法权)
论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化进程

法律和规则,促进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减 会主义国家,还是在资本主义国家,也不 系还不完善。因此,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
少国际贸易法的法律障碍,以利于国际 论是在承袭罗马法的大陆法系国家,还 国际贸易形势,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化进
贸易的长远发展。自成立以来,国际贸易 是具有普通法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都 程依然任重而道远。但我们有理由相信,
经济述评 91 Econom tc Review
CHINESE & FOREIGN ENTREPRENEURS
言,不能不说是一个历史的倒退。
(二)统一化进程的复苏和推进
法律作为一种调整、解决纠纷的理
论与操作机制,是服从并服务于经济发
展的,反过来又影响着经济及其各项制
度的发展。这一点在国际贸易法上体现
正式跨入了国际通行的经济运行轨道之 定位已趋于明朗,对于国际贸易法统一
中,这也意味着世界经济贸易全球一体 化进程的探讨,也正是体现了人们对于
化的进程又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伴随 国际贸易法这一较为新兴学科的越来越
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巨大趋势,国际贸 大的关注。
易法,作为管理和协调国际主体间贸易 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在一步步地向统一
法委员会已先后制定了若干有关国际贸 有明显的相似之处。用波兰学者查莫教 它的成功之日便是世界经济贸易真正一
易的重要公约和规则,如 1980 年联合国 授的话来讲,世界各国的国际法专家们 体化之时!
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联合国仲 不难发现,他们在讲“一种共同的语言”。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义上的复苏。在许多国家包括广大发展 法的统一化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 统已成规模,世界经济贸易将更加繁荣。
中国家的主张下,联合国于 1966 年成立 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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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统一化的发展——CISG与PICC之比较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发展背景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发展,各国贸易与经济的往来日益频繁。
在国际经济法形成之前,地中海地区就已经形成了繁荣的国际间的经济贸易活动且日趋繁荣。
在长久的往来贸易中,地中海的商人们逐渐形成了一套通用的贸易习惯,然后在商业交易中被约定俗成,进而在不断地被引用认可后,在一个又一个时代的沿用下潜移默化地成为了各个地区都使用的贸易惯例。
11世纪的威尼斯首先出现了这种惯例,后来扩展到欧洲各国,被这些国家的法律吸收。
这些商业习惯法与各国法中相关规定成为了国际经济法的萌芽。
而11世纪后,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与发展,商品和资本在国际间流动,突破了狭窄的地域性,19世纪前后,世界性的货物买卖的大量流动性推动了国际经济法律规则的制订。
出于解决冲突呼吁公平的需求,大量国际条约、惯例应运而生,各国也制订了许多调整国家间贸易商业关系的双边条约、国内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迅速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众多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独立,跨国公司的快速发展及一大批重要国际组织的建立使国际经济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历程。
可以说,在国际经济法的萌芽与发展过程中,不断订立的各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正是国际经济法最基础的根本部分,是国际经济法萌芽的缘由也是推动其发展的重要前进动力。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
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各国的国内法并不完全一样,法律规定不同,国际经济交往则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法律冲突,这成为了国际间经济来往贸易前进的阻碍。
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国际社会很早就开始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的统一化。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CISG)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简称PICC)正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统一化发展进程中的两项成果。
PICC是继CISG之后的一项重大成果, 它继承和发展了在合同法统一化方面所取得的成果, 拓展了适用统一法规范的空间, 有利于进一步消除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障碍, 促进国际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①①张东照:《CISG与PICC之比较》《华侨大学学报》1998年第三期p69一、CISG与PICC的比较(一)CISG与PICC的制订、修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于1980年在维也纳被通过,1988年正式生效。
CISG是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下,在国际贸易领域中达成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
在这份公约被制订修改前,一些国家曾在1964年在海牙通过了两项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公约:《关于货物买卖的统一法公约》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
这两部公约都在1972年8月生效,但由于内容适用的国家多为西欧国家,不具备全球更大范围的适用性,参加国过少,未能达成订立的普遍意义。
而1969年起草、1980年通过的CISG截止目前已有73个缔约方,影响着全球三分之二以上的贸易额,在调整平等民商主体间的运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简称PICC)问世于1994年5月,UNIDROIT 理事会在罗马召开的会议上正式通过了这一通则。
而2004年4月,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年修订本)》。
为了弥补CISG在适用范围、适用方式的局限性,PICC继承和发展了CISG并对1994版做了少量修改和大量新内容的补充。
(二)CISG与PICC的性质。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了三部分:国际贸易惯例、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及冲突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CISG即为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主要所指对象,《公约》在1980年维也纳外交会议上的顺利通过,是国际社会从1929年开始持续五十年的努力的成果。
由于当时法律实证主义和将法等同于国家法的教条还占有支配地位,从一开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设想的就是制定具有拘束力的统一规则《公约》最终也确实体现为对缔约国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在满足《公约》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对国际货物买卖当事人具有了自动适用的效果。
② CISG是一项国际公约,CISG 作为国际条约, 它是国家间的书面协议,其效力来源于各缔约国间的协议, 对各缔约国都有法律约束力。
各缔约国都有义务保证条约在本国的贯彻和实行。
对于非缔约国, 条约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②刘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问题研究而PICC是属于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为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制定的标准规则和共同条件,带有很大任意性,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予以适用。
属于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长期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做法, 它本身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PICC适用的主体较为广泛,且2004年修订,相比CISG而言,PICC更为自由。
PICC的目的不是要统一国内法,而是只对现存的国际契约法予以重述。
③(三)适用范围。
基于两者性质的不同,两者的适用范围也不同。
1.从适用的买卖范围来看,PICC更为宽泛。
CISG 仅以货物买卖合同为对象,而PICC 涵盖更广的范围,即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全部。
CISG主要应用于有形贸易的国际贸易,排除了以服务贸易为主的或者纯粹为服务贸易的国际贸易合同。
CISG公约第二条规定了不适用公约的买卖合同:“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由其条款可见,CISG主要排除了无形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买卖合同及有特殊法律予以调整的买卖合同。
且通过CISG的的第三条也可见,公约不适用于卖方负责的合同义务绝大部分为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合同情形,同样也不适用于买方负责提供制造货物的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
而PICC可以调整的货物合同性质同时包括了有形和无形的货物合同,适用的合同也包括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和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即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排除了消费者与商家间的合同,同时未对“商事”一词做出限定,从宽泛的意义上予以理解。
2.从适用的当事人的范围上来看,PICC也更为宽泛。
CISG以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作为辨别标准: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或者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所在国不是缔约国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的,CISG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而PICC只要当事人约定其合同由PICC通则管辖即可适用。
同时作为国际惯例,在当事人同意合同受“③孔隋、孔添:《国际商事合同统一化研究》《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04期 p154法律一般原则”、“商事规则”等类似措辞指定的规则管辖时、在适用合同的法律对某一问题的相关规则无法确定时、在现有国际法律文件存有争议无法适用时,PICC可以作为适用的规则或起解释补充作用的文件适用于合同。
(四)两者形式与内容。
1.从两者的形式上来看,PICC克服了CISG原则性过强的弊病,④更易于适用。
PICC在每一条条文前均加有小标题,表明该条内容关于什么主题,同时在每一条的之后增添了注释,对条文的内容进行解释和补充。
这种解释将原则性的条文定义得更加明确,增加了适用PICC的可操作性。
2.从两者的内容上而言,PICC是CISG继承和发展,也有对CISG的一些新的突破。
⑤在书面形式方面,PICC界定的“书面”比CISG大,PICC扩大了法律对“书面”的定义,将电子数据交换(EDI)纳入了书面的范围内;在合同的订立方面,根据合同法理论, 变更的承诺一般构成反要约而非承诺,但变更的内容必须实质性地改变了要约的条件, 或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拒绝这些不符或差异, 否则仍将构成承诺。
那么什么是对要约实质性变更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CISG公约第19条第三款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由此可见,CISG公约将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视为实质性变更。
而PICC相对则更加灵活:PICC认为对于合同的实质性变更的条件无法一概而论,应当视情况而定,根据具体交易的不同;在订立的合同内容方面,CISG做了详尽的规定,它对国际货物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买卖双方违反合同的救济措施以及各种情况下的风险转移做了详尽的规定。
而对于PICC而言,由于PICC适用的范围较CISG更为广泛,且其性质并非公约而是惯例,因此PICC仅对各类国际商事合同中相同的内容作出共同适用的规定,如对合同即未规定也无法依据合同确定质量、价格时如何确定履行的质量和价格做了规定,是各类合同内容上更为共通的部分的规定。
④孔隋、孔添:《国际商事合同统一化研究》《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04期 p154⑤张东照:《CISG与PICC之比较》《华侨大学学报》1998年第三期p69PICC对CISG的书面形式、合同订立、合同履行的艰难情形、合同的不履行、损害赔偿、合同内容、合同的解释等多个条文内容上做了补充和完善。
PICC同时也对CISG做了一些突破:在合同的效力、公共许可、恶意谈判、特意待定、格式之争等。
这些突破是CISG未曾涉及的地方,也是PICC的一次大胆尝试,这些新的制度出现在PICC通则中,成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发展的一次新的尝试。
可以说,PICC是在CISG的基础上,融合了CISG的精粹部分,继承了CISG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给不断发展的国际贸易提供了新的适用方式,为CISG不能解决的冲突提供了作为惯例的规定的参照。
两种性质不同的文件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统一化的发展进程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也促进着国际货物买卖的规范化、统一化。
参考文献1.朱揽叶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第1版2.(意)米切尔·波乃尔梁慧星译,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二者择一或相互补充,《法学家》,1998年3.孔隋、孔添,国际商事合同统一化研究——CISG与PICC之比较,《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04期4.刘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问题研究5.张东照,CISG与PICC之比较,《华侨大学学报》1998年03期6.王承志,国际商事合同法律统一的新发展,国际经贸探索, 20007.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6年8.法规图书馆 /law/law_view1.asp?id=152569.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