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开立指引》

《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开立指引》
《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开立指引》

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开立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依法可以开立的其他账户(以下统称“账户”),适用本指引。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对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信和审慎原则,确保客户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确保客户身份真实,确保资产权属关系清晰和账户对应关系明确。

第四条【内控要求】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账户开户业务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条【开户方式】证券公司可以在经营场所内,为客户现场开立账户,也可以在经营场所外采取见证、网上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客户开立账户。

第六条【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规则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开户申请】客户申请开立账户时,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客户出具有

效身份证明文件,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八条【身份验证】证券公司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审核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投资者教育】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告知客户相关业务规则和开户合同等内容,切实履行投资者教育职责。

第十条【适当性管理】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记载和留存。

第十一条【合同签署】证券公司应当在完成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根据相关业务规则,与客户签署开户合同等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资料审核】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客户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重要操作实行一人办理、一人复核并留痕。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

证券公司应当校验客户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存管银行账户或其他账户基本信息的一致性,确保同一客户的不同账户实名对应且信息一致。

第十三条【账户开立】证券公司验证客户身份,审核客户资料合格后,方可为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手续。

第十四条【账户回访】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对客户进行回访并留痕,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确认客户身份真实、有效;

(二)确认客户已阅读各类风险揭示文件并理解相关条款;

(三)确认客户开户为其真实意愿,协议由客户本人亲自签署;

(四)确认密码由客户亲自设置并提示客户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资料保管】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为每个客户单独建立纸质或者电子档案,妥善保管客户档案和资料,为客户保密。

第二节特殊规定

第十六条【见证开户】证券公司采取见证方式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证券公司可以委派至少两名工作人员面见客户完成见证,其中至少一名为经过公司培训和授权的开户专员;证券公司也可委派一名工作人员面见客户,由公司独立部门的工作人员或开户专员以远程实时视频方式完成见证;

(二)证券公司办理见证开户手续的工作人员,应当向客户出示工作证件,并告知客户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证券公司网站或证券公司客服热线查询其执业资格;

(三)见证地点由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

(四)证券公司应采集并妥善保存能真实反映其见证过程的影像资料。

第十七条【网上开户】证券公司采取网上方式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客户应当使用合法有效的数字证书;

(二)客户使用的数字证书,可以在完成身份验证后,向证券公司领取,也可以向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许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领取;

(三)证券公司接受客户通过数字证书办理相关业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确保相关手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自然人客户采取见证、网上方式开户的,应当由本人亲自办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回访要求】采取见证、网上方式开户的,证券公司应当在账户开通前完成回访工作。

第二十条【合同和凭证管理】采取见证开户的,证券公司应当采取连号控制、作废控制以及领用登记控制等必要措施,加强对重要合同和凭证的管理。

第三章内部控制

第二十一条【组织体系】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客户账户开户业务的管理,指导、监督分支机构客户账户开户业务制度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人员管理】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规范客户账户开户业务相关人员的从业资质、岗位职责、培训考核及执业行为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流程管理】证券公司应制定统一的开户操作流程和服务标准。

第二十四条【系统建设】证券公司应按照安全、可靠、可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账户开户业务相关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监控机制,对客户账户的重要操作进行监督,定期对客户账户开户业务实施检查或审计。

第二十六条【整改措施】证券公司发现已开立的客户账户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客户账户采取限期规范、限制使用、强制注销等措施。

第四章自律管理

第二十七条【备案管理】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监管机关的要求将客户账户开户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执业检查】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对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业务情况进行执业检查。

第二十九条【禁止性行为】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账户开户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设立非法经营场所办理开户业务;

(二)开立不合格账户或为客户违规开立账户提供便利;

(三)无证券执业资格人员办理开户业务;

(四)对采取见证开户、网上开户的客户未进行回访即为其开通账户;

(五)诱导无投资意愿的客户开户;

(六)泄露客户信息资料,出售、传播及违背客户意愿使用客户信息;

(七)其他违反本指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自律管理措施及纪律处分】对违反本指引规定的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协会视情况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记入其诚信档案,必要时移交证监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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