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N0001-2017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叉车制动距离检验方法探讨

叉车制动距离检验方法探讨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叉车制动距离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的重要指标,也是安全技术规范TSG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N0001)要求的检验项目。
N0001规定叉车制动性能应符合GB/T18849-2011《机动工业车辆制动器性能和零件强度》(以下简称GB/T18849)的要求。
其中GB/T18849对制动性能的定义为:“由与车辆制动初始速度有关的制动距离和/或制动力,以及将车辆保持在某一坡道上不动的能力来衡量”。
关键词:叉车制动;距离;检验方法引言随着物流运输业的迅速发展,叉车已成为工业装卸领域应用最广泛的特种设备。
叉车是一种十分典型的特种机电类设备,也是当下国内工业生产领域中的常用机械类型,应用时容易发生制动不同步的情况,可能会引起人员伤残情况,明显降低工业生产效率,使企业承受较大的经济损失。
为确保工业生产安全、稳定,检修人员应从多个方面解剖造成叉车制动不同步的原因,以完善相应的检验检测方案。
1叉车制动系统的工作原理在叉车实际作业中,当外力向下作用(驾驶员脚踩)制动踏板,使与制动踏板相连接的制动总泵的推杆向右移动,制动总泵中液压油产生压力,再经制动油管进入制动分泵。
在液压油的压力作用下,分泵的活塞及推杆向外移动,使制动蹄与制动毂接触,利用摩擦力产生制动作用。
当外力作用消除(驾驶员松开踏板),制动总泵活塞因回位弹簧的弹力而回位,使制动系统中的油压降低,制动蹄的回位弹簧使制动蹄脱离与制动毂的接触而回位,制动分泵内的油液流向总泵,即解除了制动作用。
2叉车制动不同步的成因分析2.1漏油漏油是造成叉车制动装置出现不同步情况的常见原因之一,其原因可能是叉车起升油缸油封与活塞杆之间的油封出现不同程度的破损,导致叉车漏油问题显著提升。
大量的生产实践表明,油缸内部的液压油为叉车系统行进的主要动力来源,如果油管发生漏油情况就会直接导致制动操作叉车时缺乏足够动力或叉车实际制动效率显著降低,最后出现叉车制动不同步的问题。
TSGN0001_2017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系统技术监察规程

(5)制造、改造与修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并且保证有效运行;
(6)制造、改造与修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场车的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且对场车的安全性能负责。
3使用安全管理…………………………………………………………………(11)
4检验……………………………………………………………………………(13)
5附则……………………………………………………………………………(16)
附件A场(厂)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17)
附录aa叉车产品数据表…………………………………………………(18)
(6)观光车辆所有车轮上均应当设置行车制动装置,并且由驾驶人员直接操纵;
1.3.2观光车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30km/h;
(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下同)大于或者等于6人,但不得大于23人;
(3)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10%(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
1.3.3观光列车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20km/h;
(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和安全员)不得大于72人,并且牵引车头座位数小于或者等于2个,车厢总节数不得大于3节,每节车厢座位数为20个-35个(含20个和35个);
注1-1:本规程所指叉车不包括可拆卸式属具。
1.2.2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以下简称观光车辆),包括观光车和观光列车。
观光车,是指具有4个以上(含4个)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非封闭型自行式乘用车辆,包括蓄电池观光车和燃观光车。
关于TSG N0001—2017的分析与探讨

陈 东利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天 津 300192)
摘 要 :结合 多年 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的 实际检 验经历 ,对 2017年颁布施行的《场(厂 )内专 用机动车辆安全技 术监察规程》进行 总结 分 析 ,分 别 阐述 了该 规 程 颁 布 实施 的 重 大 意义 与 编 制 条 款 的 时代 紧迫 性 与 内容 创 新 性 。此 规 程 是 顺利 开展 场 (厂 )内专 用机 动 车 辆使 用管理监管检 验的重要 法规依据 ,也是保证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安全使 用的 关键所在。 关键词 :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 ;监管 ;使用 ;要求 中图 分 类 号 :U491.5+4 文 献 标 识码 :B DOI:10.16621 ̄.cnki.issn1001-0599.2018.07D.02
在新修订 的《特种设备 目录》的基 础上 ,进一步加深 了监管 范 围。所 监管 车辆必须是除道路交通 、农用车辆 以外仅在工厂厂 区、旅游景 区、游乐场所等特定 区域使 用的专用机动 车辆 ,对 于
不在这 3类特定 区域使用 的车辆不再 进行监管 。对叉车的含义 给出 了明确解 释 ,必须具有 门架和货叉 ,并且 是 自行式 的车辆 。 实际检验中 ,经常遇到无货叉并使用其他属具的叉 车 ,按照该规 程规定 ,此类设备 已不在监管范围之 内。同理 ,一些运行依靠人 力的叉车 ,由于不符合 自行式车辆 的要求 ,也不在监管范 围。此 外 ,将原 《特种设备 目录》中的 内燃平衡重式叉 车和蓄电池平衡 重式叉车整合 为平衡 重式叉车一个 品种 ,原《特种设备 目录》中 的 内燃侧面叉 车更 改为侧面式叉车 ,删除原《特种设备 目录》中 的防爆叉 车这一品种 。这些变化都充分体 现了科学分类的理念 , 改变 了原有 的既根据结 构型式 又根据使 用环境 的混乱分 类模 式 ,更加严谨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规程在备注 中强调 了可拆卸 式属具不在叉 车监 管范 围 ,加之被监管叉 车的含义 中必须具有 货叉这一规定 ,本 规程创新性 的具体强化明确 了使用单位 的主 体责任与 自行管理的有机结合 ,在叉 车 日常使用过程中 ,如果不 适用货叉 ,或者将货叉更换为其他属具 ,则该设备 的使用安全 由 使用单位负责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含义)本规定所指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调整范围)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以及安全监察,应当遵守本规定。
车辆进入道路行驶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规定。
第四条(监察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安全责任)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者应当对车辆安全承担相应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或者产权拥有者在相应范围内对车辆的安全全面负责。
车辆的检验和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开展的工作,承担相关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相应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明确的责任。
车辆使用者、产权拥有者或者对车辆安全负有明确法律责任者(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必要的安全经费投入。
第六条(科技创新)鼓励车辆行业推进科技创新,采用先进的安全、节能、环保技术,提高车辆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基本要求)境外制造并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车辆,应当符合本规定及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章基本安全要求第八条(安全要求总体原则)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九条(车辆基本安全要求)车辆应当能够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节能环保,并符合以下基本安全要求:(一)应当在车辆显著位置设置永久固定的标牌,标牌内容至少包括制造或者改造单位名称、制造或者改造完成日期、车辆名称、型号、出厂编号以及车辆的主参数。
TSGN0001-2017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本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监管范围,规定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的基本安全要求,本规程颁布施行后,将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附录叉车产品数据表…………………………………………………(18)
附录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产品数据表……………………………(19)
附件B叉车检验项目表…………………………………………………………(20)
附件C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检验项目表……………………………………(2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2.1 机动工业车辆
本规程中机动工业车辆指叉车。叉车,是指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
注1-1:本规程所指叉车不包括可拆卸式属具。
1.2.2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以下简称观光车辆),包括观光车和观光列车。
2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2)
3使用安全管理…………………………………………………………………(11)
4检验……………………………………………………………………………(13)
5附则……………………………………………………………………………(16)
附件A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17)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吴占稳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傅顶和
苏州益高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吴国军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厂内车辆安全监控保障生产平稳运行
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机动车辆进行生产
运输,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生产的平稳运行,
必须加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监察。
首先,企业应制定严格的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厂内车辆
的安全运行。
在制度中应规定机动车辆的最高行驶速度、装载限制、
驾驶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要求,以减少车辆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同时,企业应定期检查、评估车辆的安全性能,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国
家标准。
其次,企业应配备专业的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对厂内专用机动
车辆进行安全技术监察。
监测设备应该包括车辆监控系统、车速监测仪、轮胎气压监测仪等,并应每天对厂内车辆进行检查、维护,确保
车辆在优良的技术状态。
最后,为了让驾驶员充分掌握安全驾驶技能,企业应该组织驾驶
员参加安全驾驶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培训课程应
包括对新驾驶员的基础培训和对老驾驶员的复习培训,目的是让驾驶
员能够真正掌握安全驾驶技能,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车辆的安全运行。
总之,对于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非常重要。
在企业的合
理管理下,通过制度、设备、培训等一系列手段,能够有效地保障生
产的安全运行,使企业能够更加平稳地发展。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宣贯

适用范围 场车的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 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1.2.3
1.3 特殊规定 1.3.1 使用路况和标志 场车行驶路面应当平坦硬实;行驶路线中存在陡 坡、长坡、急弯、窄道、深沟等特殊路况时, 应当设置保护设施、警告标志和限速提示等。 1.3.2 观光车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30km/h; (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下同)大 于或者等于6人,但不大于23人。 (3)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10%(坡长小于 20m的短坡除外)。
2.2.4.3 转向与操纵系统
2.2.4.3.1一般要求 (1)转向系统应当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卡 滞,在任意转向操作时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 (2)应当有良好的直线行驶性能。 2.2.4.3.2 叉车 原要求 2.2.4.3.3 观光车辆 (1)方向盘不得右置,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 位置向左和向右转角均不大于15度。 (2)应当设置转向限位装置。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7年5月18日
质检特函(2017)26号
二、关于使用和定期检验 自2017年6月1日起,场车的使用和定期检验工作 ,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场车行驶 的道路和环境满足《场车规程》中规定的各项要 求。 (二)新出厂的场车,应达到《场车规程》中规 定的各项要求。已经投入使用的场车,使用单位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查自纠,在定期检验之 前,达到《场车规程》规定的定期(含首次)检 验的各项要求。定期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 用。
1.2.2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包括观光车和观光列 车。 观光车:是指具有4个以上(含4个)车轮的非 轨道无架线的非封闭型自行式乘用车辆,包括 蓄电池观光车和内燃观光车。 观光列车:设置具有8个(含8个)车轮的非轨 道无架线的,由一个牵引车头与一节或多节车 厢组合的非封闭式乘用车辆,包括蓄电池观光 列车和内燃观光列车。 注1-2:本规程所指蓄电池观光列车的驱动方 式为电动机,且其动力源为锂电池组。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3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 主要解决的问题 1、监管范围
•(1)、明确了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含义和具体产品 •(2)、明确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主要技术参数要求 •(3)、提出了场车使用路况和标志的要求 •(4)、给出了场车改造、修理的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注:“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是指 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 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 主要解决的问题 1、监管范围
2.1.1明确了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含义和具体产品;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本规程制定过程 本规程的定位
✔解决当前监察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适用于厂车的设计,制造 使用,检验各环节基本安全要求
✔紧急立法,根据实施情况,完善为大规范。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 主要解决的问题 1、厘清场车监管范围 2、提高本质安全要求(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 3、强化使用安全管理 4、明确检验项目要求 5、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场(厂)车监管历程 (4)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发》出台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号《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 列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之内。 2、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场(厂)内专用机动 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其中,工业机动车辆指的是叉 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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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pecial Purpose Motor Vehicles in Defined Fields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7年1月16日前言2014年10月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和监管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
2015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导则》中安全技术规范“紧急制定”的规定,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下达《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起草任务书。
2015年12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上海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形成《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草案。
2016年1月,在北京召开了专题会议,经过相关专家专题研讨,形成《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送审稿。
2016年2月和12月,送审稿提交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两次审议,经修改后形成报批稿。
2017年1月16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监管范围,规定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的基本安全要求,本规程颁布施行后,将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吴占稳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傅顶和苏州益高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吴国军安徽合力股份育限公司王英上海龙工控股有限公司谢英华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张威中困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景为科钱剑雄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尚洪目录1 总则 (1)2 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 (2)3 使用安全管理 (11)4 检验 (13)5 附则 (16)附件A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 (17)附录aa 叉车产品数据表 (18)附录ab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产品数据表 (19)附件B叉车检验项目表 (20)附件C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检验项目表 (2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总则1.1 目的为了保障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含义和适用范围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1.2.1 机动工业车辆本规程中机动工业车辆指叉车。
叉车,是指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
注1-1:本规程所指叉车不包括可拆卸式属具。
1.2.2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以下简称观光车辆),包括观光车和观光列车。
观光车,是指具有4个以上(含4个)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非封闭型自行式乘用车辆,包括蓄电池观光车和内燃观光车。
观光列车,是指具有8个以上(含8个)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由一个牵引车头与一节或者多节车厢组合的非封闭型自行式乘用车辆,包括蓄电池观光列车和内燃观光列车。
注1-2:本规程所指蓄电池观光列车的驱动方式为电动机,且其动力源为锂电池组。
1.2.3适用范围场车的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1.3特殊规定1.3.1 使用路况和标志场车行驶路面应当平坦硬实;行驶路线中存在陡坡、长坡、急弯、窄道、深沟等特殊路况时,应当设置保护设施、警示标志和限速提示等。
1.3.2观光车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1)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30km/h;(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下同)大于或者等于6人,但不得大于23人;(3)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10%(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
1.3.3观光列车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1)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20km/h;(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和安全员)不得大于72人,并且牵引车头座位数小于或者等于2个,车厢总节数不得大于3节,每节车厢座位数为20个-35个(含20个和35个);(3)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4%(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
2 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2.1 基本要求2.1.1 义务和责任(1)制造单位对设计文件负责;(2)从事场车制造、改造、修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书,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活动,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的场所内制造场车;(3)场车改造应当由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单位实施;(4)境外制造且在境内使用的场车,由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型式备案;(5)制造、改造与修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并且保证有效运行;(6)制造、改造与修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场车的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且对场车的安全性能负责。
2.1.2 一般技术要求(1)场车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和使用场所环境的要求;(2)场车车身的技术状况应当能够保证驾驶人员的正常工作条件,并且具有良好的视野;(3)场车的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置于场车的显著位置;(4)观光车辆的轮距不得小于1.15m;(5)观光车辆乘客座椅上表面最低点(H点)距地面的高度值不得小于660mm;(6)观光车辆所有车轮上均应当设置行车制动装置,并且由驾驶人员直接操纵;(7)观光列车的牵引车头及每节车厢的车轮数,均应当大于或者等于4个。
2.2设计2.2.1 一般要求(1)应当有完整、正确、统一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任务书、设计计算书、设计图样、明细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主要参数表等;(2)叉车应当留有安装车牌的位置,观光车辆应当证留有安装前后车牌的位置,该位置的尺寸应当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的规定;(3)观光车、观光列车的每节车厢应当设置有固定的灭火器的位置,并且便于取用;(4)观光车辆空载状态下的侧倾稳定角不小于35°;(5)叉车的稳定性应当符合相关稳定性验证试验的要求;(6)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车应当满足GB19854-2005《爆炸性环境用工业车辆防爆技术通则》、GB/T26950.1-2011《防爆工业车辆第1部分:蓄电池工业车辆》、GB/T26950.2-2015《防爆工业车辆第2部分:内燃工业车辆》的要求。
2.2.2主要受力结构件2.2.2.1 叉车叉车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包括车架、门架、货叉架、货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当叉车承载1.33倍额定起重量或者偏载时.主要受力结构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2)货叉符合GB/T5182-2008《叉车货叉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2.2.2.2观光车辆观光车辆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包括车架、车身金属结构、座椅,成当符合以下要求:(1)车架、车身金属结构选用金属材料,并且具有足够强度和刚度;(2)座椅有足够强度,并且固定牢靠。
2.2.3 主要零部件2.2.3.1 一般要求(1)蓄电池驱动的场车,行走电动机应当采用60min(S2)工作制,电动机的绝缘等级不低于F级;(2)轮胎应当满足使用场地的条件。
2.2.3.2叉车起升链条的安全系数不低于5。
2.2.3.3观光车辆(1)前照灯应当符合GB 28710-2012《非公路旅游观光车前照灯》(2017.3.23日起改为GB/T);(2)挡风玻璃、轮胎等主要零部件,应当采用CCC认证产品。
2.2.4 系统与装置2.2.4.1 动力系统2.2.4.1.1 叉车(1)叉车的设计最大爬坡度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2)应当设置防止罩壳(如牵引蓄电池、发动机罩)意外关闭的装置,并且永久地固定在叉车上或者安装在叉车的安全处;(3)内燃叉车排气和冷却系统的布置,应当避免引起操作者的不适;(4)蓄电池叉车,蓄电池金属盖板与蓄电池带电部分之间应当有30mm以上的空间,当盖板和带电部分之间具有绝缘层时,其间隙至少lOmm;(5)内燃叉车应当选用满足有关排放标准要求的发动机;(6)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车,安装的内燃机应当符合GB20800.1-2006《爆炸性环境用往复式内燃机防爆技术通则第1部分:可燃性气体和蒸汽环境用Ⅱ类内燃机》、GB 20800.2-2006《爆炸性环境用往复式内燃机防爆技术通则第2部分:可燃性粉尘环境用Ⅱ类内燃机》。
2.2.4.1.2观光车辆(1)观光车的设计最大爬坡度不得小于15%;(2)观光列车的设计最大爬坡度不得小于7%;(3)额定载荷按照额定载客人数乘以85kg计算(注2-1)。
注2-1:每位乘客的总重量按85kg计,其中,每位乘客本身的重量按75kg计,每位乘客的手提物及随身行李的平均重量之和按10kg计。
2.2.4.2叉车的传动系统(1)机械传动叉车,换挡应当有同步器;(2)液力传动叉车.应当具有微动功能;(3)静压传动叉车,只有处于制动状态时才能启动发动机;(4)内燃叉车,应当配备在传动装置处于接合状态时,能防止发动机启动的装置。
2.2.4.3转向与操纵系统2.2.4.3.1 一般要求(1)转向系统应当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卡滞,在任意转向操作时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2)应当具有良好的直线行驶性能。
2.2.4.3.2叉车(1)向前运行时,顺时针转动方向盘或者对转向控制装置的等同操作,应当使叉车右转;(2)控制装置的动作应当和叉车的运动方向保待一致,并且被限制在叉车的轮廓内;(3)采用动力转向的叉车,转向时作用在方向盘上的手操作力应当为6N~20N;左右转向作用力相差不大于5N。
2.2.4.3.3观光车辆(1)方向盘不得右置,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和向右转角均不大于15°;(2)应当设置转向限位装置。
2.2.4.4液压系统(1)应当设置能防止系统内压力超过预定值的装置,此装置的设计和安装能够避免意外的松动或者调节,调整压力需要有工具或者钥匙;(2)叉车液压系统用软管、硬管和接头至少能承受液压回路3倍的工作压力。
2.2.4.5制动系统2.2.4.5.1 一般要求(l)应当具有可靠的行车、驻车制动系统,并且设置相应的制动装置;(2)行车制动与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应当相互独立。
2.2.4.5.2叉车(1)制动器的性能应当符合GB/T 18849-2011《机动工业车辆制动器性能和零件强度》;(2)用踏板操纵运行和制动控制装置的叉车,应当符合GB/T 26562-2011《自行式坐驾工业车辆踏板的结构与布置踏板的结构与布置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