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行政法关系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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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行政法和宪法的关联性

辨析行政法和宪法的关联性

辨析行政法和宪法的关联性行政法和宪法是现代制度国家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法律制度。

虽然它们看似各自独立存在,但实际上二者紧密关联,宪法是行政法的根基和指导规范,行政法则是宪法法律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在以下三个方面辨析行政法和宪法的关联性。

一、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宪法是一国法律的最高法律,也是行政法规则和法律的重要基础。

宪法法规是行政法的规范标准,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和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根据法律程序,行政机关应当询问宪法法规的规定,采取合法的程序和行为方式进行工作,以保证公正、公平和公开的行政活动。

因此,从宪法的角度来看,宪法是一面旗帜,是行政法全面协调和规范的基础。

二、行政法对宪法的维护行政法作为国家和公共机构与公民和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核心法律,本身也具备保护和维护宪法的重要使命。

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行政法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宪法的保障。

行政法旨在合法行政权的发展和运用,并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

因此,行政法不仅要保护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还要保护宪法规定的国家战略、政治形势和公共安全。

这些规定是在宪法中表现出来的,因此行政法是保护宪法的有力手段。

三、宪法和行政法相互照应宪法与行政法的关联性是相互照应的,它们互相支持,相互作用。

因为宪法制度是国家制度的基石,是其他治国法律的依据和框架,因此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是法律、普遍地遵循宪法所规定的构架和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法与宪法之间往往存在着密切的协调和互动。

在行政机关管理和社会营销的对应中,战略计划、程序决策、行为法规和检查监督都应该遵循宪法制度的原则和规定,保证司法公正和员工权益的依法维护和执行。

在总体上,宪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相支持,但具有不同的定位和作用。

它们构成了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形成了治国方式和基本的制度建设。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注重宪法和行政法的配合和运用,加强法治教育和法律宣传,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宪法与行政法

宪法与行政法

宪法与行政法教案:宪法与行政法引言:宪法和行政法是现代法学领域中的两个重要分支,它们对于国家的政治体制、法律制度和行政机构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本教案将从宪法和行政法的概念、原则、关系以及在实践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帮助学生全面了解和掌握这两个学科的基本知识和理论。

一、宪法的概念与特点1. 宪法的定义与内涵-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国家政治、法律和行政体系的根基。

-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分配、公民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原则。

2. 宪法的特点与功能-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

- 宪法是国家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的基础,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 宪法是国家治理的规范和指导,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二、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1. 宪法与行政法的内在联系- 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和前提,行政法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和精神。

- 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和实施,行政法是宪法的延伸和补充。

2. 宪法与行政法的相互作用- 宪法对行政法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行政法必须遵守宪法的原则和规定。

- 行政法对宪法具有具体化和实施作用,行政法通过具体的规定和程序来实现宪法的要求。

三、宪法与行政法的原则1. 宪法的原则- 法治原则:依法治国,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 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 分权原则: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机关。

- 权力制衡原则:各个机关之间相互制约,实现权力的平衡和制衡。

2. 行政法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权力。

- 公正与公平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公平,不得歧视和滥用职权。

- 透明与公开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

- 效率与公共利益原则:行政行为必须高效、公正,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

四、宪法与行政法的实践应用1. 宪法的实践应用- 宪法的解释与修正:宪法的解释权和修正权由宪法机关行使,保证宪法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浅析从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角度谈生存权的保护

浅析从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角度谈生存权的保护

浅析从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角度谈生存权的保护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从宪法跟行政法关系角度上来看,宪法是行政法的母法,是基础前提、是概括的、是静态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而行政法是宪法的子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实施,是运动着的宪法,具有普通法律效力,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政府作为行政法的执行主体,应该通过完善生存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促使宪法行政法化、转变职能与加强监督、赋予司法对生存权的有效救济等手段和方法来保护人们的生存权,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近些年,房屋强制拆迁问题、强制占用农民耕地问题、群众跪求政府举措搬迁污染企业问题、煤矿坍塌瓦斯爆炸问题等关系人们生存权的事件时有发生。

面对这些关系人们切身生存的大问题、大事件,一方面,政府有些相关的行政部门能够依据部门职责果断地及时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把危害人们生存权的影响降到最低,切实地起到了维护好、保护好人们的生存权;另一方面,政府有些相关的行政部门由于利益的左右却未能很好地履行其行政职能,对一些明明知道具有危害人们生存权的事件视而不见、听之任之,或者未能严格依法严格执法、放纵违法等。

对于这种现象,尤其是我国已经明确把科学发展观写入宪法,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生存权作为宪法赋予人们的首要人权,在政府行政主体部门下时常未能及时、有效地受到维护,人们不得不一次次反思“宪法跟行政法关系到底是什么?”“行政法作为宪法的具体化于生存权这个环节是如何举措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人权?”“政府作为行政法的具体执行部门是如何保护人们的生存权或者执法过程中存在什么漏洞?”一、宪法和行政法的关系在生存权保护中的运用(一)宪法和行政法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亦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把人民的意志上升到法律的形式写下来,最具权威性、最具法律效力,其他法依其制定,任何普通法律法规均不可以跟宪法的精神与原则相背,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体公民必须遵循宪法并维护宪法的尊严、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

浅议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

浅议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

浅议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在谈宪法与行政法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该将宪政行为与行政行为进行界分。

这是因为:第一,宪政行为所要设定的宪政关系,是一种“全体对全体的比率”关系,即整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关系。

行政行为所要设定的行政法关系,是一种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二,宪政行为是沟通宪法规范与宪政权利之间的桥梁,行政行为则是沟通行政法规范与行政法权利的桥梁。

第三,因宪政行为而引起的宪政纠纷,主要应当通过宪政诉讼机制来解决。

因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纠纷,则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机制来解决的。

这就说明,对行为性质的认定是确定案件主管或管辖的前提。

一、当今行政的特点自从一战尤其是二战以后,由于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导致了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导致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所以,政府不得不设置大量的行政机构和人员来对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进行干预,从而使得政府的行政行为深入社会的各个角落,行政权力急剧膨胀。

这种行政权扩张的趋势,西方学者将之形象地称为“行政国”现象。

行政国的出现要求政府必须承担起纠正社会和经济的弊病,这种看法反映了人们的情感。

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化使得政府不能再像以前只是自由法治国时代“守夜警察”的角色,政府必须具有强有力的权力来对社会经济进行调控。

另一方面,社会问题日益凸显的状况,比如就业、环境、教育及医疗等领域,使得政府也必须承担起保护环境、为民众提供就业、培训、住房、医疗机构和养老金的职责,这是行政道德所在,也是国家目的使然。

所以,现代行政的特点是干涉行政与给付行政并存,而给付行政越来越成为政府职能的重心,福利行政成为当今行政国家的重要理念。

二、宪法与行政法关系探讨之现状自从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诞生以来,各国法学家从各自的国情及自身的知识背景和观察角度出发,对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作出了自己的回答。

例如,英国是崇尚普通法传统的国家,没有公法和私法的严格区分,因而宪法与行政法之间也没有清楚的界线。

天津市考研法律复习资料宪法与行政法重点梳理

天津市考研法律复习资料宪法与行政法重点梳理

天津市考研法律复习资料宪法与行政法重点梳理一、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权力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方式,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行政法是宪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政府行为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保障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权力,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宪法的主要内容与原则宪法包括宪法的序言、宪法的总纲、宪法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家治理、国家政权的建设等内容。

宪法的主要原则包括人民主权、依法治国、分权制衡、民主集中制、国家权力运行的合法性等。

1. 人民主权:宪法确立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种形式行使权力,参与国家的管理和决策。

2. 依法治国:宪法规定了国家和社会一切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所有行政机关、公职人员都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3. 分权制衡:宪法通过设立国家机关,明确各个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实现国家权力的分立和制衡,防止权力过于集中。

4. 民主集中制: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的决策和管理要实行集中统一的原则,保障国家的稳定和有效。

5. 国家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宪法确立了国家权力运行必须合法、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规范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范。

行政法的主要原则有法治原则、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公正原则等。

1. 法治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行使行政权力,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 平等原则:行政机关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平等,不得歧视,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

3. 自由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尊重公民的自由权利,不得任意侵犯公民的自由。

4. 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保证公正,不得滥用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宪法与行政法的典型案例分析宪法与行政法在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方面有着广泛的适用和影响。

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

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

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摘要】行政法和宪法是两部重要的法律规范,它们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

行政法对宪法的具体实施和保障起着重要作用,宪法则为行政法的制定提供了框架和原则。

在适用和解释方面,行政法和宪法也有着密切的联系,需要相互协调和衔接。

当两者发生冲突时,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解决,以保障法律的统一和完整。

行政法和宪法不仅相互影响,还需要相互完善,以维护宪政秩序。

它们之间相辅相成,共同维护宪政秩序,促进法律的协调发展。

行政法和宪法之间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需要不断加以深入探讨和研究,以推动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关键词:行政法、宪法、关系、实施、保障、框架、原则、适用、解释、冲突、解决、影响、完善、相辅相成、维护、宪政秩序、协调发展。

1. 引言1.1 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概述行政法对宪法的具体实施与保障,意味着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确保不违反宪法的规定。

宪法对行政法的框架与原则制定,则决定了行政法律的法源和基本原则,确保行政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行政法和宪法的适用和解释关系,要求行政法要与宪法保持一致,对于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要按照宪法规定的意义和精神进行解释和适用。

行政法和宪法的冲突解决,需要通过解释和衔接来解决冲突,确保行政法的合法性和宪法的权威性。

行政法和宪法的相互影响与完善,要求行政法要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宪法的要求和时代的需要。

行政法和宪法的相辅相成关系,共同维护宪政秩序,协调发展,保证国家的法治和政治稳定。

2. 正文2.1 行政法对宪法的具体实施与保障行政法是具体落实宪法的重要工具和方法,其对宪法的具体实施和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行政法通过设立行政机构和规范行政行为,实现了对宪法规定的各项公共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化和实施。

在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中,行政法具体规定了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通过规范政府行为,确保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了宪法所规定的政府权力的行使。

剖析行政法和宪法的关联

剖析行政法和宪法的关联

剖析行政法和宪法的关联本文将剖析行政法和宪法的关联,首先分析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再探讨行政法对宪法实施的影响,并最后探究宪法对行政法规制的意义。

一、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是行政法的根基和依据。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机关运作的法律规则,是宪法规定的行政权力的具体实施的法律保障。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器的基本构成和运作机制,而行政法则是该机器的配套操作规则。

二、行政法对宪法实施的影响行政法是宪法实施的具体途径,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制度体系,而行政法对该制度体系进行实际操作。

行政法的实施要求严格遵循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确保宪法的实施能够在规范的范围内进行,确保国家机器的平稳运转。

行政法还具有法律保障的功能,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必须合法、公正、透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也为公民行使权益提供了保障,公民有权利通过司法程序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救济。

三、宪法对行政法规制的意义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成和职责,以及公民权利的范围和保障制度等重要条款。

宪法对行政法规制起着监察和规范作用,确保行政法的实施不会偏离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同时也为行政法提供了约束和指导。

在宪法的规定下,行政法必须要紧密围绕行政权力的性质和行使原则进行,必须遵守法治原则,按照法律程序和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活动,促进社会公正、公平和全面。

宪法还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民的权益受到完整和平等的保障。

总结来说,宪法和行政法相辅相成,相互关联,宪法为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基本准则和框架,行政法则则实现了宪法的具体要求和落实。

同时,宪法对行政法规制具有监察和指导作用,确保行政法不偏离宪法原则,符合法治精神,保障公民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公平和全面。

宪法与行政法关系辨析

宪法与行政法关系辨析

宪法与行政法关系辨析8226;麦耶尔曾经发出过“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的叹息。

陈新民教授剖析了作为“德国行政法学之父”的麦耶尔所作论述的语境,指出时值威玛宪法时代,相对于更具有政治性、理想性的宪法,指导拘束行政权力更具技术性的行政法,更能经受住时代的考验。

但陈新民教授显然更倾向于韦纳的观点,并且借用赫曼•罗斯1959年发表的“行政法与宪法的统一功能”一文来佐证自己的观点,指出“行政法是一个活生生的宪法”。

陈新民教授指出,应从对宪法基本原则的探讨上,获得行政法存在的根基,行政的任务应当是将宪法所揭示的各种指导原则予以具体化的实践。

可见,在大陆法系国家,更主要强调的是行政法对于宪法的“相对”独立性。

也就是说,一方面行政法必须在宪法的框架之内发展,宪法的模式,决定了行政法的方向和模式;另一方面,宪法所确立的仅仅是行政法的框架结构,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而不是单行的部门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

行政法并不因为宪法的约束作用和主导作用而失去其独立性。

实际上,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行政法(学)的学说和实践的发展都是和宪法(学)的发展息息相关的。

英国虽然没有成文宪法,但议会主权和法治原则可以被视为英国宪法的支柱,在此基础上,法院“从法律的字里行间里找弦外之音,既从实体法,也从程序法上发展把行政权力控制在恰当导向之内的普通原则。

”在美国,最初的行政管制就是源自宪法第1条第8款中规定国会有权管制同外国的、各州之间的和同印第安部落的商业的“商业条款”。

1930年代的罗斯福新政则更被称为“宪法时刻”,它对作为宪法基石的个人权利、联邦主义以及分权制衡都作了修正。

这对于美国行政程序法的兴起,对于独立管制机构的建立、运作程序和司法审查,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事实上存在着“宪法学界”和“行政法学界”两个往来不多的学术共同体与不同的学术话语。

比如我们每每论及依法行政或法治行政原则,却很少探讨其和宪法第5条第1款的“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定的关联;行政法学者逐渐开始关注到行政征用和补偿问题,但从宪法上有关财产权保障和制约规定角度论述的,尚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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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谈宪法与行政法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该将宪政行为与行政行为进行界分。

这是因为:第一,宪政行为所要设定的宪政关系,是一种“全体对全体的比率”关系,即整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关系。

行政行为所要设定的行政法关系,是一种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二,宪政行为是沟通宪法规范与宪政权利之间的桥梁,行政行为则是沟通行政法规范与行政法上权利的桥梁。

宪政权利往往是一种集合权(如选举权和集会、游行、示威权等)。

行政法上的权利往往是独占权(如经许可开采矿产资源等)。

第三,违宪的宪政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是宪政责任,对不特定多数人或其代表机关承担的责任。

违法的行政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是行政责任,是对特定相对人承担的责任。

这就表明,对行为性质的认定是认定责任性质的前提。

第四,因宪政行为而引起的宪政纠纷,主要应当通过宪政诉讼机制来解决。

因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纠纷,则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机制来解决的。

这就说明,对行为性质的认定是确定案件主管或管辖的前提。

行政权的三个特征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第一,行政权对传统的三权分立理论中分属立法权和司法权作用的领域的广泛渗透和侵蚀,它的直接后果是不同形式的行政立法和行政裁判大量出现;第二,私权公法化和公权私法化。

在强调公、私法划分的国家,行政权力开始涉入传统上国家不干预的领域,以社会公共利益等整合社会关系的名义对原有的私权领域进行重构性调整,对私权领域的个人自由作出程度不一的限制。

更为突出的是,在谋求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下,政府可以进行的平等互利的外向事务管理行为,如公营企业、事业,公共资源开发与经营,财政投资等。

在这些事务中,虽然政府被要求与私权主体一样必须遵守私权领域的游戏规则,如平等、自愿等,但是,由于政府特殊的身份和地位,这类规则事实上常被他们破
坏,政府往往可以通过立法或者其他垄断性权力避免责咎。

因此,西方国家于50年代兴起的国有化浪潮至70年代以后逐渐衰退,除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以外,很多领域又重归私权;第三,自由裁量权的扩大。

与传统的法治抑或宪政对自由裁量权基于“人性恶”预设进行严格限制不同,能动政府的需要成为现代法治理论和新宪政思想的观念构成,自由裁量权作为能够满足有效地解决政府所面临的政策和挑战的手段,其范围不断扩大。

应该强调,上述法治、宪政和依法行政的理论与实践所发生的变化,并不意味着对自由主义思想和制度的全面颠覆。

换言之,强调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包含在自由主义话语范式之中,而行政权对社会的普遍干预则是在个人权利观的基本框架内进行的一种修正,仍恪守了自由主义基本之道。

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成为各国公法学者特别是大陆法系公法学者关注的命题。

考察西方两大法系国家,由于其法治模式不同,对于宪法与行政法之关联性的认识实际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

在普通法传统下,不存在公法和私法的严格区分,因而“在规范行政权领域,宪法与行政法实际上融为一体,遵循着共同的规律”。

基于此,英国学者威廉?韦德指出“实际上,整个行政法学可以视为宪法学的一个分支,因为它直接来源于法治下的宪法原理、议会主权和司法独立。

”这一论述揭示了宪法对行政法的基础性、指导性作用。

可以说,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强调的是法治原则下宪法的价值、理念对行政法的指引作用。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公法与私法具有严格的界限,行政法被公认为是公法的一支。

由于公法与私法界限清楚,在调整公法关系时,存在着古老的行政法传统。

而宪法在早期大陆法系国家,一直处在不成熟和不稳定时期,行政法在社会生活
中却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正是基于此,德国近代行政法学的开山始祖奥托?麦耶尔曾经发出过“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的叹息。

陈新民教授剖析了作为“德国行政法学之父”的麦耶尔所作论述的语境,指出时值威玛宪法时代,相对于更具有政治性、理想性的宪法,指导拘束行政权力更具技术性的行政法,更能经受住时代的考验。

但陈新民教授显然更倾向于韦纳的观点,并且借用赫曼?罗斯1959年发表的“行政法与宪法的统一功能”一文来佐证自己的观点,指出“行政法是一个活生生的宪法”。

陈新民教授指出,应从对宪法基本原则的探讨上,获得行政法存在的根基,行政的任务应当是将宪法所揭示的各种指导原则予以具体化的实践。

可见,在大陆法系国家,更主要强调的是行政法对于宪法的“相对”独立性。

也就是说,一方面行政法必须在宪法的框架之内发展,宪法的模式,决定了行政法的方向和模式;
另一方面,宪法所确立的仅仅是行政法的框架结构,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而不是单行的部门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

行政法并不因为宪法的约束作用和主导作用而失去其独立性。

实际上,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行政法(学)的学说和实践的发展都是和宪法(学)的发展息息相关的。

英国虽然没有成文宪法,但议会主权和法治原则可以被视为英国宪法的支柱,在此基础上,法院“从法律的字里行间里找弦外之音,既从实体法,也从程序法上发展把行政权力控制在恰当导向之内的普通原则。

”在美国,最初的行政管制就是源自宪法第1条第8款中规定国会有权管制同外国的、各州之间的和同印第安部落的商业的“商业条款”。

1930年代
的罗斯福新政则更被称为“宪法时刻”,它对作为宪法基石的个人权利、联邦主义以及分权制衡都作了修正。

这对于美国行政程序法的兴起,对于独立管制机构的建立、运作程序和司法审查,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事实上存在着“宪法学界”和“行政法学界”两个往来不多的学术共同体与不同的学术话语。

比如我们每每论及依法行政或法治行政原则,却很少探讨其和宪法第5条第1款的“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定的关联;
行政法学者逐渐开始关注到行政征用和补偿问题,但从宪法上有关财产权保障和制约规定角度论述的,尚不多见。

宪法确立起行政法律制度的蓝图和行政组织机构的雏形,行政权力的运作,行政程序的设计,都不能违反宪法制度和宪法原则的规定。

这被称为“宪法原则的投射现象”。

我国行政法至少在如下方面受到宪法的影响和制约
(1)宪法基本权利、宪法规范和有关的宪法原则约束所有的国家权力及其行使。

如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劳动权,如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的法治国家原则、第33条第2款规定的平等原则,都约束着包括行政权在内的所有国家权力及其行使。

(2)在宪法确定的基本制度下,行政具有独立的地位,但行政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必须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要符合宪法的规定和原则。

(3)宪法第38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个人不能仅仅视为行政的“仆从”,而必须作为“成熟公民”予以尊重和对待①在人格尊严原则之下,行政机关裁量时,不得侵害公民的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宪法基本权利,不得违反法治、平等等宪法基本原则。

②人格尊严被各国学说和判例视为一项独立的程序价值,公民不是国家程序中的客体,而是“成熟公民”和在决定程序中具有独立权利的当事人,应当享有实现自己的认识、要求和观点的机会。

人格尊严或可视为中国行政程序的宪法根据。

(4)从宪法确认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原则中可以推导出行政法的一般原则。

以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为例。

法律优先原则直观上的意义是法律对行政权处于优先的地位,实质的意义是行政应受法律的约束,行政机关不能采取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措施,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的法律,且正确适用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第89条第1项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第90条第2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我国《立法法》第79条第1款也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这些都可视为法律优先原则的践行。

因此,在总体上可以说,宪法与行政法之间应当是一种“辩证统一、良性互动”的关系。

基于宪法与行政法之间这样一种紧密的关联性,可以说,行政法作为行政权力的合法运行规则,其生存的基本诉求和主要目的就是将近现代宪法和
宪政所确立的民主、法治和人权等原则和精神加以具体化。

考察行政法的宪政基础,实质上也就是对在行政权力的合法运行之中如何融入现代民主宪政精神的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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