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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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课 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38课 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青少年如何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又怎样自觉履行受 教育的义务?
案例:“父亲不让女读书
少女与父对公堂”,
思考:(1)孩子上不上学只是个人的私事吗? (2)如果是孩子自己不想上学,她就可以不上学吗?
不,接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 同时也是公民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教师法》、《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10000 9000 8000 7000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1000 0
经济实力
中国
日本
美国
知识梳理
1. 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1)公民的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 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物质帮助:如在九年义务教育阶 段,国家实行免学杂费、免课本费等措施) 国家采取经济、行政、 法律的措施,为公民享有受教育权提供物质、法律保障。 (2)在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由法律保障。
【例2】 (2011· 湖州)八年级学生小淘辍学离校,校、镇领导多次 上门做思想工作未果,镇政府对小淘强制执行接受九年义务教 育,责令其立刻返校上学,并对其家长罚款1000元,镇政府处罚 小淘家长的法律依据是(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A. ①②③ B. ①②④ C. ②③④ D. ①③④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 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而 制定的一部法律。材料反映小淘辍学离校未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小淘家长受到镇政府处罚,是回答处罚小淘家长的理由,所以④ 选项不符合题意,因而不选。 答案:A

2013年研究生考试《教育学》真题及答案

2013年研究生考试《教育学》真题及答案

2013年研究生考试《教育学》真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l~45小题,每小题2分,共9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凯洛夫《教育学》曾对我国教育理论与实践产生过重大影响,其思想的主要特点是(C)A。

用心理学解释教育学过程B。

强调教学过程最优化C。

强调知识的系统学习和教师的主导作用D。

重视智力发展和创造性培养太奇考研解析:凯洛夫的《教育学》基本吸收了赫尔巴特的教育思想,其主要特点是重视智育在全面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教师在教育和教学中的主导作用。

2.教师帮助和指导学生学会身份认同和角色定位,使其自觉按照角色要求为人处世。

这体现了教育的(A)A。

个体社会化功能B。

个体个性化功能C。

个体谋生性功能D。

个体享用功能太奇考研解析:个体的身份是个人在整个社会结构中的地位。

人所从事的职业与人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以其所接受的教育和训练为前提,教育是促进人的职业社会化和身份社会化的重要手段。

3.有西方学者研究发现,美国大多数教师出身于中产阶级,习惯用中产阶级的价值观作为奖惩的标准,即合乎他们的要求就受到奖励,否则就受到处罚。

这实质上是教师在利用教育对文化进行(B)A。

传递B。

选择C。

创造D。

传播太奇考研解析:教育作为一种特定的文化,它必须对浩瀚的文化作出选择,根据统治阶级的需要和学生发展的需要,对社会现实的文化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去伪存真,向学生提供科学的、有价值的文化。

4.教育之所以能促进儿童发展,根本在于儿童在发展上具有(D)A。

阶段性B。

顺序性C。

不平衡性D。

可塑性5.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家认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途径是(D)A。

发展生产力B。

消灭社会分工C。

普及教育D。

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太奇考研解析:现代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不仅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重要方法,也是培养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

6.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下列属于我国基本教育制度的是(B)A。

教育公平的原则及政策意义

教育公平的原则及政策意义

教育公平的原则及政策意义一、平等原则教育资源配置的平等原则包括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即受教育权平等和教育机会平等两个方面。

受教育权平等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在要求。

权利平等不承认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任何特权,一切权利主体享有相同或者相等的权利。

权利平等废除了基于性别、身份、出身、地位、职业、财产、民族等附加条件的限制,体现了社会对所有成员的“不偏袒性”和“非歧视性”。

机会平等是在权利平等的基础上所设立的制度,保证社会成员有平等的参与机遇,它要求社会提供的生存、发展和享受机会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始终均等。

机会平等实际上是一种过程的平等。

利益的实现是一个持续追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要毫不偏袒地为所有人提供同样的机会。

首先,参与起点要机会均等;其次,在参与的各个阶段,每一个社会成员能力大小不同,利益实现的水准也会有区别,但社会对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尊重和关怀、提供的帮助应该是同等的。

4在制定、实施教育公共政策,落实教育公平的平等原则时,必须谨防进入两个误区。

其一,过分强调起点意义上的教育机会均等,忽视教育过程中的机会均等,忽视教育质量的提升和均衡。

让所有的孩子都有机会受教育还不够,还应该使他们在教育过程中同等地接受高质量的教育,高质量的教育平等应该成为教育政策的主导目标。

美国的教育改革政策对我国有诸多启示。

1988年,美国教育部长向总统提交了《关于美国教育改革的报告》,认为“教育机会均等”是美国运动长期为之奋斗的目标。

真正的教育机会均等意味着对所有学生实行同等的教育。

如果仅仅扩大入学机会而不提升学校的教学质量,无异于变相地执行种族歧视。

“对于处于不利境地的学生,我们没有向他们提供他们应入的第一流中小学,这种情况太多了。

我认为,提升教育质量是摆在运动面前的中心任务,也是我们当今所面临的主要挑战。

要实行教育机会均等,我们就必须在学校里为我们的学生提供均等的教育机会。

”1994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是一个系统的教育改革方案,其目标在于“保证所有的学生受教育的机会均等和学业的高质量水准”。

权义并列不代表权义复合——对宪法受教育权规范的全新理解

权义并列不代表权义复合——对宪法受教育权规范的全新理解

致,有些是泛指公民义 务,而有些则是具体为学龄子女家 长的义务。 ( )受教育 的权利观 二 二战后 , 人类社会逐渐进人 了一个权利时代,人们在教 育理念方面也发生 了转变 , 受教育行 为的性质也有 了更科 对 学 的 理解 。 广 泛 的新 兴 权 利 大 爆 炸 背 景 下 , 接 受 教 育这 在 在 行 为上 , 们 已经 达 成 了共 识 , 为它 是 人 人 平 等享 有 而 人 认 应 由各 国政府保障的基本人权 。 在此期间 , 各个主要国家的 宪法也随之确定受教育权。 14 年 日本宪法第 2 条规定: 如 96 6 “ 一切 国民,按照法律规定 , 都享有按能力 同等受教育之权 利 。 美 国宪法第 1 ” 4条修正案 的司法解释 ,对教育政策 、 公民平等受教育的保 障, 发挥 了举足轻重 的作用 。 与此同时, 产生 了一系列和教育有 关的国际文件 , 无一不在宣告受教育 者 不 可 剥夺 的 受教 育 权 利 和 各 国政 府 不 可 推 卸 的积 极 义 务 。 ( )受教育 的权利义 务观 三 这种 观 点 是我 国学 术 界 的主 流观 点 , 此几 乎没 有 不 同 除 的 见地 ,其 原 因在 于 我 国宪 法 规 范都 作 了相 同 的理 解 。这 种 观点认为我 国宪法将受教育规定 为公 民的权利和义务, 是对 公民受教育权利的科学概括 。因此 , 受教育是社会与个人的 共同要求 , 在法律上应表现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 另一些学 者也认为 ,受 教育 既是公 民的基本权利 也是公 民的基本义 务 , 现 了人 的 个 体 性 和 社 会 性 的 统 一 , 别 是 对 义 务 教育 体 特 的定性,更加体现了受义务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信念。 由上 可 知 , 我 国通 行 的 “ 教 育 的权 利 义 务 观 ” 受 ,不 仅 在主流国家中现有 的法律规 定有 罕有 其匹, 甚至难觅于历史 烟海,可谓前无 古人之 作。

教育法学之教育的权力与权利

教育法学之教育的权力与权利

教育法学之教育的权⼒与权利教育法学专题:教育中的权⼒与权利⼀、如何理解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概念?教育权利(简称教育权)是教育法律主体之⼀的权利⼈为满⾜⾃⼰的利益⽽根据⾃⼰的意志作出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要求他⼈作为或不作为的能⼒或资格。

具体⽽⾔,教育权是指负有施教责任的权利主体能够按照⾃⼰的意愿对施教对象(基于⾃愿或者被强迫)进⾏教育、指导的⼀种权利。

受教育权,简单地说,就是指接受教育的权⼒。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它是之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可以作为或者不作为,或要求他⼈为其受教育权⽽作为或不作为的能⼒或资格。

⼆、教育中的权⼒主体有哪些?其权⼒边界如何划分?根据法律关系主体中的权利⼈性质不同,将教育中的权⼒⼈(包括组织)归结为三⼤类:⼀是代表国家利益的政府机构的教育权利(权⼒⼈);⼆是代表社会特定群体利益的教育权利⼈;三是代表家庭(或家族)利益的监护⼈。

相对应的,权⼒主体可划分为三类:即由政府代表国家⾏使的教育权利,即国家教育权;由社会特定利益群体或个⼈⾏使的,代表社会特定群体利益的教育权利,即社会教育权;由家庭成员形式的,代表家庭利益或家族利益的教育权利,即家庭教育权。

国家教育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有以下机构来代为实⾏国家教育权是:第⼀,国家教育⾏政机构,主要负责教育⾏政事务(1)制定教育⽅针、政策,包括国家教育的基本⽅针、教育的总体⽬标及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标和⼈才培养⽬标的制定、实施等;(2)拥有教育管理权,包括教育⼈事管理权、教育经费管理权、招⽣⼯作的组织与管理权、学籍管理权等;(3)拥有教育指导权,包括对学校⼯作的评估与指导、教材的审定及教学计划的指导等。

第⼆,公⽴学校,组织办学权,按照章程⾃主管理学校权、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招收学⽣或其他受教育者权、管理使⽤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权等;拥有管理权,对受教育者进⾏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权、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并实施奖励或处分权、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教育权的具体要求

受教育权的具体要求

受教育权的具体要求受教育权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它是一项基本人权,被联合国普遍宣言人权和国际人权法律公约所承认和保护。

具体来说,受教育权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免费和普及的教育:每个人都有权利接受免费和普及的教育,无论其种族、性别、身份、财产状况、宗教或政治信仰。

这意味着教育应该是对所有人开放的,不应该因为经济条件而造成任何人无法接受教育。

2.平等和非歧视的教育:教育应该是平等和非歧视的,不应该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包括对待不同种族、性别、残疾人群体和其他弱势群体的歧视。

每个人都有权利接受公正和平等的教育机会,不管他们身处社会的哪个层面。

3.质量和包容性的教育:教育应该是高质量和包容性的,以确保学生能够获得全面的知识和技能,能够适应和参与社会的发展。

教育的目标应该是培养个体发展的全面能力,包括认知、情感、心理和社会层面。

4.强调基础教育:基础教育是受教育权的核心,它为每个人提供获得读写、算术和基本科学知识的机会。

基础教育是建立人类发展的基础,因此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接受基础教育,以帮助他们在个人和社会上取得成功。

5.尊重文化和语言权利:教育应该尊重个体的文化和语言权利,鼓励和保护各种语言和文化的多样性。

这意味着教育应该促进多语教育,并允许学生以他们的母语进行学习,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参与教育过程。

6.推动性别平等:教育应该推动性别平等,消除性别歧视,并提供平等的机会和资源给男女学生。

这包括提供有针对性的教育计划,培养学生的性别意识和倡导性别平等的教育环境。

7.自主和参与:教育应该鼓励学生的自主性和参与性,培养他们的独立思考能力和批判性思维。

学生应该被视为教育过程的主体,有权利参与教学决策和评估,以及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

总之,受教育权的具体要求是确保教育的免费、普及、平等、非歧视、高质量、包容、基础、文化和语言尊重、性别平等,以及学生的自主和参与。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和优质的教育机会,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教育法》之受教育者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之受教育者的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受教育者的权利与义务1.受教育者的权利受教育者的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受教育者权利指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全体公民的受教育的权利,它是国家保障的最根本公民权,是国家使人民享有最符合人性尊严、追求人生幸福和快乐的最根本条件保障。

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狭义的受教育权指依照《教育法》规定,公民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我国现行《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1〕受教育者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及图书资料的权利;受教育者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具体指“参加教育教学方案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这是公民受教育权中的最根本权利,其内容包括2局部,一是受教育者有参加教学方案安排的各种活动,如中小学生有根据教学方案参加课堂教学、课堂讨论、教学实践、观摩、实践等各种活动的权利,二是受教育者有权利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如运用学校的各种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还有运用校外的少年宫、文化宫、科技馆等场馆和设施的权利。

(1)受教育者获得奖、助、贷学金的权利受教育者获得奖、助、贷学金的权利指受教育者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

奖学金指政府为了奖励品行兼优的学生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特长或者有优异表现的学生给予的金钱奖励。

助学金那么是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支助,一般是通过勤工俭学等方式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习同时获得劳动报酬,获得经济支持以保障学业的完成。

贷学金是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的,国家为了帮助这些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为符合入学条件、经济确实困难的,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提供一定数量的无息贷款,毕业后定期归还的助学制度。

受教育者都有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贷学金的平等权利。

〔3〕获得公正评价和获得相应证书的权利获得公正评价是指受教育者“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案例(3篇)

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15岁,系某市一所普通初中二年级学生。

因其家庭经济困难,父母均为农民,无力支付其在校期间的费用。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张某某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否则将不予其继续就读。

张某某及其父母认为,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其受教育权,遂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学校是否侵犯了张某某的受教育权,以及张某某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受教育权。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发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审理过程1.张某某及其父母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学校不予其继续就读的决定。

2.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诉后,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学校确实存在要求张某某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行为,且未充分保障其受教育权利。

3.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学校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撤销学校不予张某某继续就读的决定;(2)责令学校为张某某提供必要的学业支持,确保其顺利完成学业;(3)对学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要求其加强学校管理,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

五、判决结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学校立即撤销了不予张某某继续就读的决定,并为其提供了必要的学业支持。

张某某及其父母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学校要求张某某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侵犯了张某某的受教育权。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学校作出处理决定,维护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1.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诉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

2.学校应加强管理,确保学生受教育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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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的具体要求
受教育权是每个人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它是指每个人有权接受素质教育,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自己的教育内容和方向。

这个权利得以确立是为了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公平的教育机会,发展自己的潜能,为个人和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在具体实现受教育权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具体要求。

首先,受教育权要求普及教育。

普及教育是指提供免费的基础教育,确保每个人都能够接受到至少九年义务教育的机会。

在一个社会中,每个人都有平等享受受教育的机会,无论是贫穷还是富有、男女、残疾或非残疾。

普及教育的要求还包括提供足够数量的学校和教师,并为教育预算保证足够的资金。

其次,受教育权要求教育的质量和公平。

教育的质量是受教育权的关键要求之一。

每个人都应有权利接受高质量的教育,这意味着提供符合教育标准的教学内容和方法,培养学生全面的能力和素质。

公平性要求教育机会不应受到性别、种族、贫富差异等因素的影响,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可能获得好的教育。

第三,受教育权要求尊重个体差异和多样性。

每个人都有不同的优势和特长,在教育过程中,应该尊重每个人的差异并提供适应个体需求的教学方式。

这意味着学校和教师应该为学生提供多样的学习方式和适应不同学生的教学方法,以满足不同学生的需求。

第四,受教育权要求充分参与。

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参与对自己受教育的决策过程。

学生应该有发表自己观点的权利,和教师、
学校等教育主体平等对话,共同决定教育的方向和要求。

家长和社区也应该在教育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他们应该有权知情并参与到学校的决策过程中。

第五,受教育权要求教师的培养和发展。

教师是教育的核心,他们负责提供教育服务并引导学生的学习过程。

为了确保每个人受到优质的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教师应该接受专业的培训,并提供持续的职业发展机会,以提高他们的教育能力和素质。

第六,受教育权要求教育的可及性和可持续性。

可及性是指教育机会应该方便、易得到,不应该存在物质、制度以及地理等方面的障碍。

可持续性要求教育体系的稳定和持续发展,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长期受到教育的保障。

综上所述,受教育权的具体要求包括普及教育、教育质量和公平、尊重个体差异和多样性、充分参与、教师的培养和发展以及教育的可及性和可持续性。

这些要求的实现将为每个人提供公平、全面和优质的教育机会,为个人的成功和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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