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对国家和社会而言,受教育是义务。
四、国家制定了那些法律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
1、《义务教育法》;
2、《教育法》;
3、《教师法》;
4、《宪法》。
其实,世上最温暖的语言,“ 不是我爱你,而是在一起。” 所以懂得才是最美的相遇!只有彼此以诚相待,彼此尊重, 相互包容,相互懂得,才能走的更远。 相遇是缘,相守是爱。缘是多么的妙不可言,而懂得又是多么的难能可贵。否则就会错过一时,错过一世! 择一人深爱,陪一人到老。一路相扶相持,一路心手相牵,一路笑对风雨。在平凡的世界,不求爱的轰轰烈烈;不求誓 言多么美丽;唯愿简单的相处,真心地付出,平淡地相守,才不负最美的人生;不负善良的自己。 人海茫茫,不求人人都能刻骨铭心,但求对人对己问心无愧,无怨无悔足矣。大千世界,与万千人中遇见,只是相识的 开始,只有彼此真心付出,以心交心,以情换情,相知相惜,才能相伴美好的一生,一路同行。 然而,生活不仅是诗和远方,更要面对现实。如果曾经的拥有,不能天长地久,那么就要学会华丽地转身,学会忘记。 忘记该忘记的人,忘记该忘记的事儿,忘记苦乐年华的悲喜交集。 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对于离开的人,不必折磨自己脆弱的生命,虚度了美好的朝夕;不必让心灵痛苦不堪, 弄丢了快乐的自己。擦汗眼泪,告诉自己,日子还得继续,谁都不是谁的唯一,相信最美的风景一直在路上。 人生,就是一场修行。你路过我,我忘记你;你有情,他无意。谁都希望在正确的时间遇见对的人,然而事与愿违时, 你越渴望的东西,也许越是无情无义地弃你而去。所以美好的愿望,就会像肥皂泡一样破灭,只能在错误的时间遇到错的人。 岁月匆匆像一阵风,有多少故事留下感动。愿曾经的相遇,无论是锦上添花,还是追悔莫及;无论是青涩年华的懵懂赏 识,还是成长岁月无法躲避的经历……愿曾经的过往,依然如花芬芳四溢,永远无悔岁月赐予的美好相遇。 其实,人生之路的每一段相遇,都是一笔财富,尤其亲情、友情和爱情。在漫长的旅途上,他们都会丰富你的生命,使 你的生命更充实,更真实;丰盈你的内心,使你的内心更慈悲,更善良。所以生活的美好,缘于一颗善良的心,愿我们都能 善待自己和他人。 一路走来,愿相亲相爱的人,相濡以沫,同甘共苦,百年好合。愿有情有意的人,不离不弃,相惜相守,共度人生的每 一个朝夕……直到老得哪也去不了,依然是彼此手心里的宝,感恩一路有你!
青少年高中普法练习题答案

青少年高中普法练习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这表明:A. 公民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受教育B. 公民必须接受国家规定的教育C. 公民有权利接受教育,也有义务完成教育D. 教育是公民的特权答案:C2.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哪项不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A. 生命健康权B. 接受教育权C. 劳动权D. 隐私权答案:C3. 我国《刑法》规定,未满多少周岁的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A. 14周岁B. 16周岁C. 18周岁D. 20周岁答案:A4. 根据《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的年限是多少年?A. 6年B. 9年C. 12年D. 15年答案:B5. 我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谁?A. 学校B. 父母C. 老师D. 政府答案:B二、多项选择题6. 以下哪些行为属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A. 非法剥夺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B. 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劳动C. 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D. 为未成年人提供不适宜其年龄的读物答案:ABCD7.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哪些措施有助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A. 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B.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C. 提供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正服务D. 严厉打击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答案:ABC8.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以下哪些权利?A. 受教育权B. 劳动权C. 参与社会活动权D. 表达意见权答案:ACD三、判断题9. 未成年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承担刑事责任。
(错误)10. 未成年人有权拒绝接受不适宜其年龄的教育内容。
(正确)四、简答题11. 简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参与社会活动权等;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责任;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
五、案例分析题12. 小明是一名高中生,因为与同学发生争执,一气之下将同学打伤。
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我们应当关注和积极参与的重要问题。
教育是个人发展、社会进步的基石,因此,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同时履行个人的受教育义务,对于实现全面发展、促进社会繁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教育是一项基本人权,每个公民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这是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
受教育的权利体现了个体自由发展的需求,也是一种社会责任的体现。
通过教育,个体可以获得知识、技能和思维能力,提高自身素质,实现个人价值。
因此,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是构建公平、和谐社会的基础。
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
作为公民,我们不仅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也有义务接受教育。
这是因为教育不仅仅是个人的需求,也是整个社会的需要。
通过受教育,公民可以增强自身素质,提高劳动力的质量与效益。
另外,教育也是一种社会投资,通过培养更多高素质的公民,可以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繁荣做出贡献。
因此,履行受教育义务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也需要政府的支持和保障。
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和服务提供者,有责任为公民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服务。
这包括建设和维护教育基础设施、提供优质的教育教材和师资力量、制定教育政策和规划等。
政府还应当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确保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并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强对教育的监管和评估,确保教育质量和公平性,促进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和支持。
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
学校应当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教学资源,家庭应当重视子女的教育,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鼓励。
社会各界应当关注教育公平问题,加强对弱势群体教育的帮助和支持,为他们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只有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够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有效落实。
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需要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什么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什么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受教育权和劳动权。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由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在我国,宪法确认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里指公民有获得文化科学知识和不断提高思想觉悟、道德水平的权利,而且每个公民都必须按照法律要求,接受教育。
公民受教育,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文化科学水平,并不是公民个人的私事,而是有关社会发展、国家前途、民族命运的大事。
因此,法律规定受教育义务,是对公民的约束和要求,带有强制性。
中国公民的受教育义务,包括适龄儿童初等教育,也包括成年劳动者接受适当形式的教育和培训以及公民接受劳动就业训练等义务。
劳动权又称“劳动权利”。
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要求提供参加社会劳动的机会和切实保证劳动取得报酬的权利。
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劳动权是获得生存权的必要条件。
没有劳动权,生存权利也就没有保障。
劳动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代人权体系中诞生历史较短但发展较快,并且最为引人注目的权利类型。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
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法律,旨在规定和保障国家的教育制度、教育质量、教育公平以及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该法律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鼓励并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促进人民群众的全面发展。
同时,教育应当以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提供必要的教育条件,增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教育制度和管理体制:教育应当遵循全面发展人的思想、道德、文化、智力、身体等各个方面的要求。
国家发展各类教育,建立并完善各级各类学校,提供均衡的教育资源,确保教育公平。
国家还要制定并实施教育发展规划,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建立教育质量监督和评估机制,保障教育的质量。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学校录取和安全管理的原则。
三、学生权益保护:教育法规定了学生的基本权益和义务,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财产权益、学习权利等等。
学生受教育期间,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有选择教育的自由。
国家鼓励和支持优秀学生的发展,并加强对特殊教育学生的关爱和指导。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惩戒学生的限制条件和程序。
四、教师的权益保障:教育法在教育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均应当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师工资待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教师职业道德应当得到尊重。
教师享有教育教学的自由和学术研究的权利,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建议。
国家还应当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职称评聘,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
五、家长的教育责任:教育法规定,家庭是培养下一代的基本单位,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责任。
家长有义务保障子女享有受教育的权利,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关心子女的身心健康。
同时,家长要积极与学校合作,参与学校教育活动,共同促进子女的全面发展。
六、教育对外开放:教育法鼓励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支持外国人在中国开展教育活动。
同时,国家还加强对留学人员的培养和管理,促进中外学术交流。
接受义务教育仅仅是公民的权利吗

接受义务教育仅仅是公民的权利吗
【案例】
在社会上一些不良现象的影响下,有的家长形成了“读书无用论”的思想,他们认为孩子花钱读书,即使能考上中专、大学,也找不到工作,跳不出农门,孩子还不如不读书,趁早打工赚钱。
还有学生家长认为,接受教育是孩子的权利,孩子可以放弃此项权利。
请问,接受义务教育仅仅是公民的权利吗?
【法律解析】
接受义务教育不仅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法条链接】
《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二款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考点20、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2.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是公民的义务
(1)含义: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 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2)作为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履行受教育 的义务,最主要的有三项:认真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 自觉接受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不中途辍学;自觉遵 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1. 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是( B )
A. 期末考试后,小明所在学校取消了张榜排名的做法
B. 新学期,父亲让小明每天上午在家帮忙干农活,下午去上 学
C. 学校开设了多种多样的活动课,明从中得到锻炼
D. 某企业为家庭贫困的小明等数名学生提供助学金 2.八年级学生小淘辍学离校,校、镇领导多次 上门做思想工作未果,镇政府对小淘强制执行接受九年义务教 育,责令其立刻返校上学,并对其家长罚款1000元,镇政府处罚 小淘家长的法律依据是( A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A. ①②③ B. ①②④ C. ②③④ D. ①③④
7.四年前,带着父母的祝福和叮咛走进了初中校园,开始了初中生活。 四年来,教室里,装满欢歌笑语,我们在合作与快乐中不断进步;校 园里,留下成长足迹,我们在竞争与挫折中走向成熟。在即将离开母 校的日子里,我们更加相信“那间教室放飞的是希望”。我想大声对 您说:“今天,我以母校为荣;明天,我将成为母校的骄傲!” (1)学校和家长都在维护青少年的哪一项权利?(2分) (2)试从教育对公民个人发展影响的角度谈谈你对“那间教室放飞的 是希望”这句话的理解。(6分) (1)受教育权。 (2)教育能为人一生的幸福奠定良好的基础。(2分)公民只有通过接 受教育,才能掌握知识,增长才干,丰富和完善自己;才能获得良好 的就业机会,享受现代文明。(4分)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课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知识结构这一课与学生关系最密切。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什么是受教育权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1.受教育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我国公民受教育的主要内容:的义务从公民的自身发展和对国家的要求来讲,受教育受教育既是公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从国家的繁荣发展和对公民的要求来讲,受教育又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义务教育: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教育。
我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强制性2.我国实行义务教育的特征普遍性九年义务免费性教育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制定施行普及义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务教育的法律国家的职责保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国家社会的职责社会、学校、家庭的责任学校的职责家庭的职责国家采取各种法律保障:——可靠保障措施保障公民物质保障:——物质基础的受教育权师资保障:——重要条件3.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公民要自青少年要珍惜受教育的权利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自觉履行受教育的(1)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义务青少年要(2)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自觉履行务教育的义务受教育义务(3)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法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许多人士认为这是教育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和创新。
我国目前25岁以上劳动人口中受过高中、中职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只有18%;接近9亿的劳动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仅为7.4年,还不到初中二年级水平,提高25—64岁劳动人口的文化素质是终身教育体系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据联合国统计,中国对教育的投入低于其它发展中国家。
1998年—1999年,中国对教育的投入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2.2%,而对有形资产的投入大约是它的15倍。
土尔其对教育的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9%,印度为3.2%,菲律宾为4.2%,而美国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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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课一、知识结构这一课与学生关系最密切。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什么是受教育权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我国公民受教育的主要内容:的义务从公民的自身发展和对国家的要求来讲,受教育受教育既是公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从国家的繁荣发展和对公民的要求来讲,受教育又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义务教育: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教育。
我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强制性.我国实行义务教育的特征普遍性九年义务免费性教育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制定施行普及义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务教育的法律国家的职责保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国家社会的职责社会、学校、家庭的责任学校的职责家庭的职责国家采取各种法律保障:——可靠保障措施保障公民物质保障:——物质基础的受教育权师资保障:——重要条.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公民要自青少年要珍惜受教育的权利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自觉履行受教育的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义务青少年要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自觉履行务教育的义务受教育义务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法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许多人士认为这是教育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和创新。
我国目前25岁以上劳动人口中受过高中、中职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只有18%;接近9亿的劳动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仅为7.4年,还不到初中二年级水平,提高25—64岁劳动人口的文化素质是终身教育体系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据联合国统计,中国对教育的投入低于其它发展中国家。
1998年—1999年,中国对教育的投入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2.2%,而对有形资产的投入大约是它的15倍。
土尔其对教育的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9%,印度为3.2%,菲律宾为4.2%,而美国是5%。
中国在维持经济增长的同时,努力抑制伴随着经济发展常常出现的贫富不均现象。
它试图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
中国放弃了共产主义戒律,允许受过教育的工人拿到更多的工资。
它一直容忍着穷人和富人之间的收入差距越拉越大,贫富差距过大可能引发社会动荡。
解决的办法就是教育。
教育可以帮助那些落后者及其子女提高生产效率,增加工资收入。
国家的持续繁荣有赖于基础教育和终身教育,特别是贫穷人口的技术培训及其子女的教育;只有缩小孩子们受教育的差距,才能缩小孩子们今后收入上的差距,从这个意义上讲,这就不仅仅是个知识和技能的教育传授问题,也有今后国家长治久安的政治意义;要用国家的力量,以法律和政策的支持,建立一种长久的机制,把受教育的权利还给所有的孩子,让所有的孩子能够适应社会的竞争,都能够有尊严地生活和学习,而不是说得多、行动得少;我们教育工作者目前可以做的是: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学生,不歧视学有困难的学生,尤其是民工们的子女。
同时,要真正理解素质教育的深远意义,多给学生以良好的期待和鼓励,多给学生发展自我的机会,要让你的学生以坦诚、积极、开放、自信、乐观而又坚毅的人格,坦然地面向未来。
二、知识目标识记:我国有关教育的重要法律名称。
我国义务教育法有关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
理解:列举实例,表明国家、社会、学校、家庭要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活动:结合自己在学校受教育的状况,谈谈如何珍惜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三、基础知识什么是受教育权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在我国,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权包括以下内容:学龄前儿童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适龄儿童和少年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有接受高级中等教育及继续深造的机会;成年人有接受成人教育的权利;公民可以从社会其他合法教育机构、合法途径接受教育。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这就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受教育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又规定受教育是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
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当代,只有接受教育,掌握知识才能获得良好的就业机会,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才能丰富和完善自己,享受现代文明。
因此,从公民的自身发展和对国家的要求来讲,受教育,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教育是促进社会进步、经济繁荣的巨大力量,是国家发展的先决条件。
我国实现四个现代化,科学技术是关键,基础在教育。
每个公民都有责任通过受教育掌握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提高思想德水平,提高技术业务水平,力争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多做贡献。
因此,从国家的繁荣发展和对公民的要求来讲,受教育又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我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所谓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这里的“义务”,是指用法律形式规定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和适龄儿童少年都要遵守并应尽的义务;这里的“教育”,专指学校教育。
我国的义务教育包括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共九年,又称九年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的特征:具有强制性、普遍性、免费性等特征。
①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指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推行和实施。
凡不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义务的行为,都要受到强制性的制裁。
②义务教育的普遍性,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
”③义务教育的免费性,指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费。
普及义务教育的法律保障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责任,要求其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①国家的职责包括:制定规划,认真组织落实;兴办学校,保证必备条件;筹措经费,帮助贫困学生;培养师资,提高教师待遇。
②社会的责任包括:捐资助学,尊师重教,拒招童工,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和场地设施等。
③学校在保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方面的责任包括:及时组织其入学;不得随意开除适龄学生或勒令其退学;禁止体罚学生;贯彻教育方针,即保证学生安全、健康和全面发展。
④家庭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应负的责任包括:使适龄子女按时入学,保证适龄子女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为了保障我国公民切实享有受教育权,国家采取了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等一系列措施,特别是为公民享有受教育权提供法律保障、物质保障和师资保障。
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应承担的最基本的义务主要有三项。
应当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
应当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
凡己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按照当地学制的规定,学习到毕业,而不能中途辍学。
应当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实践活动结识你身边学有所成的人,了解其为社会所做的贡献,理解公民受教育对人自身发展的意义,写出心得出一期墙报。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受教育权的基本含义,公民受教育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
初步具备对有关教育是否合乎教育法律的判断能力,初步培养维护自己受教育合法权益的能力。
通过讲述国家对青少年寄予殷切希望,努力保障其受教育权,培养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爱国思想。
通过教育作用的分析,为学生树立“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观念打下铺垫,并由此培养学生热爱学习的意识。
教学重点与难点重点:受教育权的基本含义,公民受教育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
难点:初步具备对有关教育是否合乎教育法律的判断能力。
教法提示以学生辨认、分析、探讨为主,教师为辅。
教学过程杜威:教育即生活,教育即生长,教育即经验之不断改造。
加里宁:教育是对于受教育者心理上所施行的一种确定的、有目的和有系统的感化作用,以便在受教育者身上养成教育者所希望的品质。
《中庸》:“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
我国现在的观点:广义的教育:凡是有目的地增进人的知识技能,影响内在的思想品德的活动,不管是有组织的或是无组织的,系统的或零碎的,都是教育。
狭义的教育: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的要求和年轻一代身心发展的规律,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期望他们发生某种变化的活动。
☆导入新方式一:投影出示希望工程和春蕾计划或教育改变人的命运的相关事例,使学生初步体会教育的重要性。
如:个受助者张胜利自述。
张胜利从小山村到大上海,到大洋彼岸,是什么改变他的命运,使他的人生充满了希望?给我们什么启示?方式二:从教育与国家发展的关系引入这是一个沉重的话题!.据统计,我国仍有近200万儿童因家境贫困而不能上学。
XX年我国适龄儿童净入学率由1990年的96.3%提高到99.1%,占全国人口85%的地区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
然而,尽管只有0.9%的未入学率,却意味着有近200万贫困家庭儿童至今仍徘徊在校门之外,其中,女孩的失学率居高不下!他们正期待着回归校园的呼唤,渴望着校园书本淡淡的油墨清香……☆讲授新出示问题,学生带着问题看书。
①受教育权的基本含义是什么?②受教育是由哪部具体法律规定的?③受教育者依法享有哪些权利?④受教育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材料一:北京流动儿童平等受教育权将获法规确认华声报讯:北京市副市长林文漪近日宣布:《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条例》将于近期出台,这使北京市流动儿童义务教育问题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这是一项事关在北京的10多万名流动儿童合法地获得接受义务教育平等权利的法规,流动儿童在京求学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98年公安部、国家教委等部委曾出台过有关流动儿童义务教育问题的法规,北京市出台的相关《条例》,基本上不会脱离上述法规的原则,因此允许民间力量办学应是题中应有之义。
北京有200多所打工子弟学校,多年来承担着北京市10多万流动儿童基本教育义务。
打工子弟学校已不仅是现实存在,而且是进京的300万外来务工人员的最基本的社会需求。
石景山区黄庄打工子弟学校校长陈恩显表示,《条例》的出台,将会更有益于北京市各类打工子弟学校的清理整顿。
教学条件和质量基本达标的学校将得到规范,存在问题的学校有了整改的标准,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将会被取缔。
总体而言,流动儿童将会和所有城乡孩子一样,享受国家义务教育法赋予的权利。
材料二:进一步保障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以来,我国广大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有了进一步的保障。
为使生活在贫困地区的适龄儿童能顺利入学,改善我国农村贫困地区的办学条件,国家在第九个五年计划期间设立了“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国家和地方共投入巨资116亿元,每年可使60多万因家庭贫困面临失学的未成年人得到资助。
我国是穷国办大教育,在资金一时不到位的情况下,我国各级党组织、人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为未成年人都能够受到良好的教育投入了巨大热情,这其中,最有影响的一个行动就是“希望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