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郑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郑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8•【字号】新政办〔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郑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15〕1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新郑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9月18日新郑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新郑市委新郑市人民政府印发〈新郑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发〔2015〕3号)和《中共新郑市委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发〔2015〕6号),设立新郑市科学技术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的科学技术管理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市贯彻执行国家、省、郑州市有关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作;编制全市科技工作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科技工作的管理办法,统筹协调全市科技工作的有关事宜。
(二)负责科技攻关、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研究、“小星火计划”、成果推广、新产品试制和社会发展等科技计划的拟订与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和科学事业费、科技普及经费及其它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并负责预、决算编制;配合有关部门运用财政、信贷、税收等经济手段,实施对科技工作的宏观调控。
(四)拟订科技创新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重大科技攻关工作;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和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负责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和农业科技园区、高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建立科研机构。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14年度郑州市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14年度郑州市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4.03.06•【字号】郑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14年度郑州市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的通知郑科〔2014〕11号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做好2014年度郑州市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根据《郑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现将市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荐项目条件2014年度郑州市科学技术奖申报类别包括:科技进步奖和专利奖。
(一)科技进步奖推荐条件1.郑州市科技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推荐特、一、二等奖候选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见《郑州市科技进步奖项目推荐条件》(附件1)。
2.推荐项目应是近三年通过市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近五年取得发明专利证书、行业审定证书(以下简称科技评价证明),并已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的。
3.技术开发类和社会公益类项目的整体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须满2年以上(即2012年1月1日前已开始应用),且至今仍在应用,并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软科学类项目的研究成果已影响和进入市委、市政府职能部门以上单位的决策,推广应用须满2年以上(即2012年1月1日前已开始应用),且至今仍在应用,并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4.涉及有审批要求的项目,必须完成审批手续,提交相应的批准证明材料(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和产品、医疗器械、农药、化肥、兽药、通信设备、压力容器、标准等批准证明),且获得批准时间必须满2年以上(即2012年1月1日前已获得审批)。
5.2013年度经评审未授奖的项目,2014年度不能以此项目科技创新内容(主要科技创新、主要技术发明、重要科学发现、主要创新点等)再次被推荐为郑州市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郑政办[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10〕24号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文〔2009〕179号),设立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承担全市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和信息化普及教育的职责;不再承担指导信息资源的开展利用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促进和推动全市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工作的职责。
(四)新增负责郑州市院士办公室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法规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实施科技兴郑战略,指导全市科技兴县(市)区工作。
(二)负责编制全市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全市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全市科技发展布局和优先领域。
(三)提出全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总体规划,指导全市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四)负责全市科学事业费、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科技专项经费和科技发展基金等有关费用的管理与使用;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应用基础研究和加速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负责制定全市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政策措施,指导、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03•【字号】豫政办[2000]58号•【施行日期】200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58号)《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六月三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是主管全省科技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将原省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技术监督局分别承担的有关科技“三项费”管理职能,划入省科学技术厅归口统一管理。
2、将原省计划委员会研究制定中长期和年度科技发展计划、组织制定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职能,交给省科学技术厅。
(二)划出的职能将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承担的河南省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承担。
(三)下放的职能1、将由省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中一般项目的评选、论证、评议、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市场的一般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将银行贷款支持的科技开发计划的计划管理和实施工作,交给省直有关部门、市地、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将全省软科学研究中一般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将指导科技第三产业工作,交给有关部门或市地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提出全省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法规草案,推进科教兴豫战略的实施;研究全省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全省科技发展的布局和优先领域;推动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9.04.16•【字号】•【施行日期】201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16日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条件第三章建设扶持第四章绩效评估第五章责任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集聚优质科技创新资源, 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围绕区域性、行业性技术需求, 主要从事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人才培养、技术服务等活动, 采用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组建、受理申请、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的组建、培育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建设条件第四条各县(市、区)、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应制定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政策, 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科技资源在郑组建新型研发机构, 充分利用本土科技资源培育新型研发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在郑兴办新型研发机构。
第五条新型研发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 具备完善的组织体系、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应建立科学的研发组织机制, 根据实际需求自主确定研发选题, 自主选聘科研团队; 建立开放、灵活的引人用人机制, 自主按照市场薪酬水平确定员工工资; 建立绩效匹配、激励有效的薪酬体系。
第六条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科技创新工作要点》的通知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科技创新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8.03.26•【字号】郑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科技创新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二级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进科技创新和郑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现将《2018年全市科技创新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8年全市科技创新工作要点2018年3月26日附件2018年全市科技创新工作要点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四重点一稳定一保证”工作总格局,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支撑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统揽,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为带动,以加快郑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为引领,以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为重点,以打造创新创业载体平台建设为抓手,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动力,突出项目带动、项目化推进,进一步完善自主创新体系建设,着力打造创新创业的生态链、创新链和产业链,大幅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创新人才集聚能力、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努力将郑州建设成为国家极具活力的创新创业中心。
二、主要目标郑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示范区内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5件,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61%以上;全市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3件;全市新增创新创业载体面积100万平方米;全社会研发投入同比增长10%以上;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3%。
三、重点工作(一)加快推进郑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一是强力推动实施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动“人工智能+”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动“人工智能+”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23•【字号】豫政办〔2024〕64号•【施行日期】2024.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动“人工智能+”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豫政办〔2024〕6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推动“人工智能+”行动计划(2024—2026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23日河南省推动“人工智能+”行动计划(2024—2026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人工智能的决策部署,抢抓人工智能发展历史机遇,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和应用实现跨越式发展,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战略,充分发挥我省海量数据资源、良好算力支撑、丰富应用场景、广阔市场需求等优势,坚持政府引导、创新驱动、应用牵引、开放融合,聚焦示范效应强、数据基础好、应用价值高、推广潜力大的典型应用领域,以推动“人工智能+”行业应用为抓手,探索大模型行业应用落地路径,一体推进研发攻关、应用迭代和生态培育,打通行业与人工智能融合壁垒,加速人工智能在重点行业规模化应用,打造人工智能发展新高地,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实践赋能增势。
到2026年年底,力争2—3个行业人工智能应用走在全国前列,建设一批高质量行业数据集,形成2—3个先进可用的基础大模型、20个以上垂直领域行业模型和一批面向细分场景的应用模型、100个左右示范引领典型案例,涌现一批制度创新典型做法和服务行业应用的标准规范。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8.02.28•【字号】郑财教[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郑财教[2008]3号)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及单位:为加强我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管理,规范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使用,促进我市科技进步,提高我市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经费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暂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暂行)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八日附件: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6]56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3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60号)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郑州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是指支持各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的支出经费。
主要包括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其它技术研究与开发等内容。
第三条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支持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我市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企业集团及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并安排配套资金支持由国家和省安排的重点科技项目第四条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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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郑政办[2010]24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25
【实施日期】2010.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郑政办〔2010〕24号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
通知》(郑文〔2009〕179号),设立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承担全市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和信息化普及教育的职责;不再承担指导信息资源的开展利用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促进和推动全市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工作的职责。
(四)新增负责郑州市院士办公室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法规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实施科技兴郑战略,指导全市科技兴县(市)区工作。
(二)负责编制全市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全市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全市科技发展布局和优先领域。
(三)提出全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总体规划,指导全市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四)负责全市科学事业费、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科技专项经费和科技发展基金等有关费用的管理与使用;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应用基础研究和加速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负责制定全市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政策措施,指导、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六)编制全市科研基础设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建设规划。
(七)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发挥科技人员作用的政策,参与组织科技管理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