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F栋停车场智能化系统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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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推荐…………………………………………………东方都会广场(叠翠台二期C/D栋、三期E/F栋)停车场智能化管理系统工程

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号

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华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05年月日

停车场智能化管理系统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方: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方:广州华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本工程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合同图纸、设计/工程规范,本着平等、公正、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 1 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东方都会广场(叠翠台二期C/D栋、三期E/F栋)停车场智能化管理系统工

1.2建设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与中山大道交叉路口西南角

第 2 条:工程范围及内容:

2.1发包方确认承包方报价表及由承包方设计的图纸内所有的项目内容(详见报价表及图纸)

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车场系统管理中心,入口设备配置、出口设备配置、彩色图像对

比系统等,其中车场系统管理中心的ID卡为普通ID卡(不包括羊城通,但设备将来可

与羊城通设备兼容),所有管线必须预埋敷设。

2.2地下室停车场智能化管理系统根据车辆的走向,由E/F栋为车辆入口,C/D栋为车辆出口

的控制线路布置。

第 3 条:合同工期

3.1开工日期:2005 年11月15 日(具体日期以发包人发出的项目指令为准)

3.2竣工日期:2005年11月30日

3.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5天。

3.4本合同所承包工程的工期从开工日期之日起计15个日历天。在履约过程中,根据变更设

计所影响的工期和发包人责任、不可抗力所延误的工期等因素,经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

签证认可后,进行调整,从而最后确定顺延竣工日期。

第 4 条:工程总造价及付款方式:

4.1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肆万陆仟柒佰玖拾陆元整(RMB¥46,796.00元)

4.2付款方式:

(a)全部预埋件开控完成后,14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5%。

(b)全部工程完工,发包方发出“竣工证书”后14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50%。

(c)决算完成且结算书签定后14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0%。

(d)保修期两年满后或保修完成证书发出后(以较后者为准),14天内支付合同价款余额5%。

(e)承包方收款前应向发包方开具合法金额发票,否则发包方有权拒绝付款。

第 5 条: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构成

5.1 合同总价为包干总价,被视为已包括了图纸内容、报价内容、工程内容、所有人工费、材

料费(除特别说明外)、机械费、间接费、管理费、利润、工程检测费、调试费、保险费、设计费、报验费及完成本工程不可缺的工作及责任的所有费用,不论是否在合同文件内具

体说明。除因设计变更外,合同总价将不会作任何调整。

5.2 合同总价还包括由政府或当局征收有关本工程之税项、关税及费用(包括进口物料、设备

税项及费用)。

5.3 报价单内的单价和价款将作为因设计变更而调整费用和中期付款的依据,并且不会因工资、

物价或汇率之升降而调整。

5.4 履行合同所需的任何项目若未有在报价单内表明价款,则有关费用视作已包括在其它价款

的项目的单价或价款内。

5.5 本工程的其他范围(但不仅限于以下项目)

(a)承包方应配合由发包方雇用的其他承包单位(土建、白蚁防治、消防工程、电照供电、弱电及电信、给水、排水、铝合金门窗等工程的工作,提供工作空间及通道,

并对其的顺利施工提供便利及协调,合同总价中应充分考虑此等配合费用。

(b)承包方应了解本工程的施工现场可能有其他工程的施工、安装、管线接驳及垂直运输(包括费用)等,承包方应充分考虑此类交叉作业对自身工期及报价的影响。

第 6 条:工程质量标准及保修条件、期限:

6.1质量标准

(a)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及广州市现行最新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图纸要求验收,并作好验收记录,如承包人没有达到上述要求,在施工中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及增加的费

用由承包方负责,工程施工过程出现的一切事故均由承包方负责。

6.2工程保修

(a)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b)本工程保修期从竣工证书上说明的竣工日的之日起计算,承包方在提交验收报告时,应向发包方提交质量保修书。承包方须无偿自费修补在竣工证书及/或质量保修书上

说明任何因技术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不合格工程。

(c)若发包方认为任何不合格工程缺陷或其它过失由其它施工单位保修更为适宜,则发包人有权指令该施工单位进行。因此而产生的费用以需支付给承包方的款项中扣除

或视作欠款向承包方追讨。

(d)若发包方认为承包方已履行本合同条款的有关责任时,发包方向承包方发出“保修完成证书”说明保修责任完成日。

(e)保修期:二年,按合同总价的5%计取保修金。

第 7 条:发包方应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7.1向承包方提供有关工程的技术资料和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资料及文件,城建规划部门的审

批文件等。

7.2落实解决现场施工条件,提供施工用的水源及电源接驳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7.3协调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7.4发包方派出专业工程师,包括监理工程师(本工程的监理合同: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

限公司)为工程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验收隐蔽工程,负责解决

应由发包人解决的问题以及其它事宜。

第 8 条:承包方应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8.1承包方选用的材料必须是规定厂家生产的一级产品并且必须向发包方提供所选用材料产

品的样本,经发包方认可后方可使用。

8.2根据发包方委托,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

配套的设计,经发包方确认后实施;

8.3施工所需水、电由承包方自行接驳,包括驳出的管道及线路,所需施工用水、电费由承

包方支付;

8.4根据工程需要,提供施工使用的通道、照明、围护等设施,并负责维护、维修、拆除及

安全保卫;

8.5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按合同条款约定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

8.6按合同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管线和原有建筑物、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7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要求,承担因自

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8承包方应妥善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的管线、设备,若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害

均由承包方予以修复并赔偿发包方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8.9承包方未能履行各项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总价的 5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第 9 条:工程质量

9.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

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方可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方

原因达不到约定工程质量标准的,由承包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

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发包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该工程,所需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

担。

9.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

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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