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合同书
海难救助报酬与补偿条款

海难救助报酬与补偿条款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海上贸易和旅游业务也愈发繁荣。
然而,海上活动的安全性始终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在海难事故发生时,救助和补偿问题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就海难救助报酬与补偿条款进行探讨。
我们需要理解什么是海难救助报酬。
海难救助报酬是指救助人在执行救助任务时,为了保护和挽救船舶、船员及其他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而获得的报酬。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救助人有权获得合理的报酬,以鼓励他们救助遇险船舶和人员。
救助报酬的计算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基于船舶价值的报酬计算方式,二是基于救助人实际付出费用的报酬计算方式。
对于大型商船来说,由于其价值较高,一般会采用基于船舶价值的计算方式。
而对于小型船只或个体船舶,一般会采用基于实际付出费用的计算方式。
海难救助报酬的支付方式也需要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救助人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保障救助人的权益,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时间、方式和金额等细节,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然而,仅仅有救助报酬是不够的。
在海难救助过程中,船舶和船员很可能会遭受损失。
因此,补偿条款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补偿条款主要包括船舶和船员的损失补偿、人身伤害赔偿和其他相关费用的支付。
对于船舶的损失,通常是按照船舶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进行补偿。
对于船员的损失,一般是按照劳动法律的规定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补偿金和生活费等。
此外,如果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遭受了损失,也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
为了保障救助和补偿的有效实施,国际社会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规范。
例如,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了海难救助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国际海事组织还发布了《海难救助规则》,对救助报酬和补偿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此外,一些国家还制定了相关的国内法律,以进一步明确海难救助的具体要求。
在实际操作中,海难救助报酬与补偿条款的具体内容可能会因国家、地区和船舶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各方应该认真研究和商讨,确保合同内容能够满足双方的需求和利益。
第五章 海难救助

第一节 海难救助概述
一、海难救助的概念 海难救助(Salvage at Sea),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 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 助或活动,救助取得效果,救助人有权取得救 助报酬;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进行的救 助,即使救助未取得效果 ,救助人也有权获得 特别补偿。 二、救助的形式及性质 (一)行政救助 强制救助,一国行政主管机关在必要时采取强 制性措施对遇险船舶、货物进行的救助。它依 据行政法规定。
判例东城丸轮案三救助报酬的分摊救助报酬应由获救财产的所有人或受益人按获救财产的价值比例进行分摊彼此不产生连带责四救助报酬的分配一不同救助人之间的分配1时间优先原则2贡献大小原则3事后证明被救助人要求其他救助人介入不合理时第一个救助人的金额不受影响
第五章 海难救助
重点提示 1、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2、海难救助报酬的确定 3、特别补偿的确定及支付
[案例] 1996年8月7日,万富船务公司(香港)与广州 海上救助打捞局联系,称其经营的、注册船东 为菊石海运公司(巴拿马)的洪都拉斯籍“菊 石轮”副机发生故障,要求救捞局救助。14时 45分,万富公司以传真委托救捞局,将“菊石 轮”拖到珠海联大船厂,并确认救助费用5万 5 美元,救捞局派出其“惠救206轮”前往救助, 206 并救助成功。23日,万富公司支付1万美元后 未再支付余下救助款项。 1996年9月6日,救捞局向广州海事法院提 出诉前扣押菊石轮的申请,在扣押期间,万富 公司未给在编船员支付工资、伙食。10月10日, 救捞局申请拍卖。广州海事法院刊登拍卖公告, 要求相关债人登记债权。12月3日,
*我国海难救助的规定是参照1989年救助公约制 定的。 三、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一)救助标的是法定的 1、船舶(是指第3条所指的船舶和与其发生救助 关系的任何其他非军事、政府公务船舶 2、财产 包括货物、有风险的运费,其他财产 排除:永久地、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财产。
海难救助合同书5篇

海难救助合同书5篇篇1海难救助合同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难救助行为,保障船舶及其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海上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海难救助合同是指船舶遇险时,由救助船舶对遇险船舶进行救援并提供援助的合同。
第三条海难救助合同的缔结,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遇险船舶的船长或代理人的授权、双方的协商、救助船舶的救援能力等。
第四条救助船舶在执行救援任务时,应遵守国际海事公约和相关法规,保证救援行为合法合理,并尽力确保救助行动的安全有效。
第五条遇险船舶接受救助行为后,应积极配合救助船舶的指挥,确保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本合同的履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合同双方均应保护遇险船舶和救助船舶的船员及财产安全,不得进行不当干涉或破坏对方救援行动。
第八条若在救援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提交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
第二章合同内容第九条救助船舶应遵守国际海事公约规定的救助义务,对遇险船舶进行救援并提供援助,如派遣救生艇、提供食品、医疗等物资。
第十条遇险船舶应全力配合救助船舶的救援行动,听从救援指挥,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船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救助船舶对救援行动所产生的费用,由遇险船舶负担,如无法支付的,由救助船舶暂时承担,后续可协商分期付款。
第十二条救援过程中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若无法确定责任方,按双方约定或国际惯例处理。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救援行动结束或解除。
第三章违约责任第十四条若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若救援行动未能实现预期效果,双方均不得以救援失败为由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若合同双方出现争议,可协商解决,如无法解决,应提交相关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
第十七条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中的程序法

“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中的程序法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再审一案,是我国一起典型的涉及海上救助合同的案例。
此案历经多年,引发了广泛关注,不仅涉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涉及到程序法的重要应用。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再审程序、程序法在案件中的应用以及对中国司法实践的启示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案件背景及争议焦点加百利轮海难救助案发生在2008年,一艘名为“加百利”的轮船在我国海域遭遇海难,船员生命岌岌可危。
船东与救助公司签订救助合同,约定救助成功后支付一定费用。
救助公司成功救助了船员,但船东却拒绝支付约定的费用,双方因此引发纠纷。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最终进入再审程序。
争议的焦点在于救助合同的效力以及船东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再审程序及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进行审查的程序。
在加百利轮海难救助案中,再审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并重点关注了以下几个方面:救助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船东拒绝支付救助费用的理由;救助公司是否完成了救助义务等。
三、程序法在案件中的应用与分析程序法在加百利轮海难救助案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救助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
在救助案中,船东与救助公司签订的救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愿表示,应依法认定有效。
2.救助行为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救助公司应按照救助合同的约定完成救助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救助公司成功救助了船员,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3.船东拒绝支付救助费用的理由:船东在再审过程中提出拒绝支付救助费用的理由,包括合同约定的救助费用过高、救助公司未完成全部救助义务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船东的抗辩理由进行了充分审查,并认定船东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对中国司法实践的启示加百利轮海难救助案再审一案的审理,对于我国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1.强化程序法意识: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充分重视程序法的应用,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国际海难救助合同范本

国际海难救助合同范本甲方(救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救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是一家专业从事海难救助的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2. 乙方的船舶在________(时间)于________(地点)发生海难事故,需要甲方提供救助服务;3.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对乙方提供海难救助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对乙方船舶提供海难救助服务的条款和条件,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救助服务内容1.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请求,提供必要的救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拖带、救助物资供应、人员救援等。
2. 甲方应确保救助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乙方的损失。
第三条救助费用1. 救助费用应根据救助服务的实际工作量和难度,按照国际惯例和双方协商确定的标准进行计算。
2. 乙方应在救助服务完成后的____天内,向甲方支付救助费用。
第四条救助风险1. 甲方在提供救助服务过程中,应尽最大努力保障乙方船舶和人员的安全。
2. 因不可抗力或乙方原因导致的救助失败,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合同变更与解除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均可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其他约定1. 本合同的解释、适用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海难救助—海难救助合同

02 海难救助合同的种类
海难救助合同的种类
1 (1)雇佣救助合同
为雇佣方式救助而签订的救助合同。 • 可以在救助前签订,也可以在救助过程中签订。 • 合同中通常明确雇佣救助的救助指挥权在遇险船一方,不论救助是否成
海难救助合同的标准格式
(1) 英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
LOF
有12个不同年代的版本,最新版本为2011的版本
1972 年
1980 年
1990 年
最具影响力和变化最大版本
2000 年
海难救助合同的标准格式
(1) 英国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
LOF
有12个不同年代的版本,最新版本为2011的版本。
实践中,各种不v 同的LOF合同被广泛地使用在救助 作业中,取得了“准公约”的法律地位,对各国海事立 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海难救助合同的标准格式
(2) SCOPIC条款
SCOPIC迄 今为止已经有4个版本,经过多次修改,最新版本 为 SCOPIC2011。
SCOPIC2011 明 确 了 救 助 人 和 船 舶 所 有 人 在 合 同 中 的 定 位 , 规定了双方在特别补偿问题上的权利与义v 务关系。
SCOPIC条款不是独立存在并独立实施的条款,它是作为救助 主协议(LOF2000或LOF2011)的补充条款来实施的,但前提 条件是主协议必须合并了《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第14条。
救助方则担心特别补偿条款,仅在有损害环境威胁并 需证明时才使用,从而对其很不利,而v 且该条款不适用于 沿海、内水及毗连区之外的地方,其适用范围存在地理上 的限制。
海难救助特别补偿

海难救助特别补偿特别补偿1.如一船或其船上货物对环境构成了损害威胁,救助人对其进行了救助作业,而未能根据第13条获得的至少相当于按本条可得的特别补偿的报酬时,他有权按本条规定从该船的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其所花费用的特别补偿。
2.在第1款所述情况下,如果救助人因其救助作业防止或减轻了环境损害,船舶所有人根据第1款应向救助人支付的特别补偿可另行增加,其最大增加额可达救助人所发生费用的30%。
然而,如果法院或仲裁庭认为公平、合理,并且考虑到第13条第1款中所列的有关因素,可将此项特别补偿进一步增加,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其增加总额不得超过救助人所发生费用的百分之百。
3.救助人所花费用,就第1款和第2款而言,系指救助人在救助作业中合理支出的现付费用和在救助作业中实际并合理使用设备和人员的公平费率。
同时应考虑第13条第1款(h)(i)(j)项规定的标准。
4.在任何情况下,本条规定的全部特别补偿,只有在其高于救助人根据第13条获得的报酬时,才能在所高出的范围内支付。
5.如果由于救助人疏忽而未能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可全部或部分地剥夺其根据本规定应得的特别补偿。
6.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影响船舶所有人的任何追偿权。
特别补偿制度的产生制定海难救助制度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对遇难船舶和货物或人命进行救助.维护海上航行的安全。
考虑到救助人施救时所承担的巨大风险,法律赋予救助人在救助成功后请求救助报酬的特殊权利,用以补偿其船舶和设备的损耗。
这一制度的确立不仅鼓励人们对遇难船舶、货物或人命的救助,而且也防止发生救助人将获救财产占为己有的现象。
但是,海难救助往往涉及不同国籍的船舶和利害关系人,适用的法律也不尽相同,特别是救助合同出现后,由于各国救助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各异,给实务操作带来不少困难,于是,国际社会出现要求统一海难救助立法的强烈呼声。
1910年9月23日在布鲁塞尔举行的第3次海洋法外交会议上,制订并通过《关于统一海难救助某些法律规定的公约》(简称《1910年公约》)。
海难救助合同

海难救助合同
海难救助合同是指当船只在海上遇到险情或紧急情况时,由救助方提供救助和救援服务的合同。
这种合同在海上运输和航海中非常重要,可以确保船只和船员在遭遇危险时得到及时的援助和支持。
海难救助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救助方责任:明确救助方提供救助和援助的范围和责任。
这可能包括提供紧急供应品、修理设备、救生艇等,以及提供必要的医疗援助和救治。
2. 请求救助:规定船只所需的条件和程序,以向救助方发送紧急请求。
这可能包括特定的通信渠道和联系方式,以确保救援请求能够及时送达。
3. 救助费用和支付:明确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所需的费用,并约定支付方式和条件。
这可能包括救助费用的计算方法、支付期限和付款方式。
4. 救助方责任的限制:规定救助方对于救援行动的责任和义务限制。
这可能包括救助方不承担因船只自身原因导致的灾难、救助行动失败或造成其他损失的责任。
5. 争议解决:规定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和程序。
这可能包括仲裁、法庭诉讼或其他解决争议的方法。
海难救助合同的目的是确保船只在遇到危险情况时能够及时得到救援和支持,保护航海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
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规定,并在任何救助行动中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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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合同书
被救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救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海难救助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订立。
_________有限公司(被救助船舶所有人名称)的_________号船舶(船旗国:_________,船籍港:_________)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_________代表_________号船舶、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下称“被救助方”)同_________有限公司(救助方名称)的代表_________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救助方应以应有的谨慎救助_________号船舶及/或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并将它们送到_________或以后商定的其它地点,如果没有上述约定或商定地点,可送往任一安全地点。
当获救的船舶及/或其它财产已被送到前款规定的地点时,被救助方应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如未及时接受,被救助方应对非属救助方过失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二条被救助方应与救助方通力合作,包括获得准许进入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地点;免费提供救助方合理使用船上的机器、装置、设备、锚、锚链、物料和其他属具,但救助方不应无故损坏、抛弃或牺牲上述物件或其他被救财产。
第三条救助方有义务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
被救助方或船长合理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救助方应接受此种要求,但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
第四条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和被救助方、船长均有义务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条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外,救助方对本合同规定的救助标的进行救助,取得效果(包括取得部分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未取得效果的,无权获得救助报酬。
第六条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其他财产、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
第七条确定救助报酬,应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一)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二)救助方在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四)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六)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八)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
(九)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各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十)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救助报酬金额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第八条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更加困难的,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应当取消或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
第九条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所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救助方进行前款规定的救助,取得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三十。
如果根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组成的仲裁庭认为适当,并且考虑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各项因素,可以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但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的总数额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
本条所称救助费用,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和实际使用的救助设备、投入救助人员的合理费用。
确定救助费用应当考虑本合同第七条第(八)、(九)、(十)项规定的各项因素。
在任何情况下,本条规定的全部特别补偿,只有超过救助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方可支付,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
由于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全部或部分地剥夺救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
第十条为了保全救助方应得的救助报酬,在救助作业结束后,被救助方应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在十四个银行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除外)提供满意的担保。
船舶所有人及其雇佣人、代理人应在获救的货物交还前,尽力使货物所有人对其应承担的救助报酬提供满意的担保。
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获救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抵达的港口或地点移走。
如果救助方有理由认为被救助方将要违反或企图违反本款规定,有权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上述担保金额应包括利息和进行仲裁可能发生的合理费用在内。
第十一条在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可能适用的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应根据救助方的合理要求提供满意的担保。
第十二条如果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被救助方或船长没有明确和合理制止,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及/或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已提供了本合同所指的全部或部分救助服务,本合同的规定应适用于这种服务。
第十三条本合同是由船长或船舶所有人代表船舶、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签订的,各所有人应各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救助报酬金额应由获救船舶和其他获救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参加同一救助作业的各救助方的救助报酬及/或特别补偿,根据
第七、八、九条的规定由各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之间以及签订本合同的各救助方及/或各被救助方相互间根据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_________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仲裁委员会依照该会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
依据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组成的仲裁庭,有权根据救助方的请求,在合理条件下,作出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要求被救助方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适当的金额。
被救助方根据仲裁庭上述裁决先行支付的金额,其提供的担保金额应作相应扣减。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所有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除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合同和根据本合同进行的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七条本合同前言中所列名称、地址、传真号、电传号和邮政编码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仲裁委员会和对方。
否则,一切按该地址邮寄的信件、文件等及按该号码传送的传真和电传,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认为已经过合理的时间即视为已经送达。
被救助方(盖章):_________ 救助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