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庆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常务副主席齐鸣秋开幕式致辞

嘉宾致辞08·AUGUST19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常务副主席齐鸣秋开幕式致辞尊敬的国务院台办副主任龚清概先生,尊敬的致公党中央副主席闫小培女士,尊敬的福建省政协副主席薛卫民先生,尊敬的厦门市委常委、海沧区委书记郑云峰先生,尊敬的台湾中华文化推广协会理事长赵怡先生,尊敬的台湾张老师基金会董事长张德聪先生。
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值此第七届海峡论坛盛会召开之际,我们相聚在风和日丽、神清气爽的“鹭岛”厦门,隆重召开由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致公党中央海外联谊委员会、两岸交流基金、台湾中华文化推广协会、台湾张老师基金会、台湾中华华夏文化交流协会、台湾创价学会共同主办的“第三届公益论坛”。
在此,我代表主办单位,向出席本论坛的两岸公益机构及热爱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表示热烈的欢迎!向给予论坛大力支持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台办,福建省、厦门市及两岸相关的机构表示衷心的感谢!中华民族经历了上下五千多年的积淀,中华文明源远流长、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先秦的诸子百家、后来的佛教对慈善理念都有很多很好的阐述。
儒家讲“仁爱”,墨家讲“兼爱”,佛教讲“博爱”,这些学说都从不同角度,阐明了传统的慈善的理念。
历史证明,公益慈善文化在不同时期均对凝聚民心、倡导社会价值观及促进社会和谐与文明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
由此可见,公益文化是我们中华民族进步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分值得我们两岸当代中华民族进一步传承和发展。
可以说,在两年前设立“两岸公益论坛”是顺时而为、顺势而为,为两岸民众谋福祉搭建的以“携手公益、惠泽两岸”为宗旨的资源共享、信息交流、合作发展的平台。
自“两岸公益论坛”设立以来,进一步掀起了两岸以“公益”为元素的互动交流活动高潮,两岸慈善界名人、演艺明星、商界领袖纷纷用公益故事、人物感悟来传播现代公益理念,分享感同身受的情怀、传递两岸温暖爱心的力量,为两岸弱势群体开展实施了卓有成效的公益项目和公益活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普通高中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设立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由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中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学校。
第二章奖励标准、范围、基本条件第四条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第五条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的评选范围为普通高中学校品学兼优的高中二年级学生。
第六条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异;第七条各普通高中学校可根据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下达第八条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的名额为每年600人。
由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会省教育厅并根据各地级市普通高中学校的总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
第九条每年2月底前,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会省教育厅将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名额下达各地级市教育局和省属普通高中。
第四章申请和评审第十条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的申请及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会省教育厅设立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3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5月底前评审完毕。
第十三条根据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申请条件,普通高中学生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一)。
第十四条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各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将个人的申请材料于每年3月31日前提交给所在学校,由学校在限额内等额评审和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致远助学基金中的家庭收入证明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致远助学基金中的家庭收入证明
摘要:
一、引言:家庭收入证明的重要性
二、宋庆龄基金会致远助学基金简介
三、家庭收入证明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四、如何填写家庭收入证明
五、结语:家庭收入证明对助学基金申请的关键性
正文:
作为一名职业写手,今天我将为大家详细解读中国宋庆龄基金会致远助学基金中的家庭收入证明。
这篇指南将帮助你更好地了解家庭收入证明的重要性,并提供填写时的注意事项。
一、引言:家庭收入证明的重要性
家庭收入证明是申请助学基金的关键材料之一。
它可以帮助基金会了解申请人的经济状况,以便基金会更好地评估申请人的经济资助需求。
在申请宋庆龄基金会致远助学基金时,家庭收入证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宋庆龄基金会致远助学基金简介
宋庆龄基金会致远助学基金旨在资助我国贫困地区的学生完成学业。
该基金会的目标是帮助那些品学兼优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子,让他们能够在良好的学习环境中茁壮成长。
基金会的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成绩、综合素质等因素进行评审,决定资助名单。
三、家庭收入证明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在填写家庭收入证明时,请注意以下要求和建议:
1.真实性:家庭收入证明必须真实反映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
如有虚假陈述,将可能导致申请无效。
2.完整性:家庭收入证明应包括所有家庭成员的收入,如工资、奖金、兼职收入等。
如有遗漏,可能导致基金会对申请人经济状况的评估产生偏差。
3.准确性:在填写家庭收入证明时,请注意单位的填写规范,如货币单位、时间单位等。
准确无误地填写收入信息,有助于基金会快速了解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关于申报宋龄基金会

关于申报宋庆龄基金会“冠军大学生助学基金”的通知为了帮助中国积极进取、家境贫寒的青年通过接受良好的高等教育获得更多成长机会,实现自我价值,回报社会,经宋庆龄基金会牵线,台湾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捐赠善款,设立“冠军大学生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境贫寒的优秀在校大学生,我校作为其中的一所合作学校,本学期再次获得38个资助名额。
为做好本次助学基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助对象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上学期已获得“冠军大学生助学基金”的学生本次不再参评。
二、申请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申请者在当学年未享受社会团体、个人提供的其他助学金或学校减免学费等优惠。
优先获准条件(需提供相关证明):1、烈士子女;2、孤、残学生,且无固定经济来源;3、遭遇地震等自然灾害,家庭收入锐减,正常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影响;4、来自老、少、边、穷、偏远农村,家庭收入难以支付正常学习费用;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学习生活陷入危机;6、有危重病人,造成家庭经济异常拮据,无力支付正常的学习费用;7、来自592个国家级贫困县农村的“五保户”及其它经济困难家庭;三、受助金额标准每人一次性发放助学金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
四、申请程序1、学生本人申请(9月22-10月10日)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家庭背景资料等,申请资料的有效期仅限于本次。
2、院(系)初评、公示(10月10日-20日)所在学院根据学生申请,按照申请条件及分配名额进行筛选、推荐。
推荐的名单应在院系内进行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5天。
3、学校审核上报(10月20- 25日)学校审核后,最终确定受助学生名单,报宋庆龄基金会。
五、推荐要求1、各院系在评审过程中要按照申请条件严格把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评选工作的透明度,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2、各院系要对申请学生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核,结合学生日常表现做好推荐工作,杜绝弄虚作假现象;3、请各院系于10月20日前将资助对象的申请表(附件2)、学生个人书面申请(含家庭背景资料)和Excel电子表格格式汇总(附件3)的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报校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
基金会资金管理办法

基金会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规范基金会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运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资金的管理活动。
1.3 基金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运作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资金来源及分类2.1 基金会资金来源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益、政府资助、其他合法收入。
2.2 基金会资金分为:自有资金、受托管理资金、专项资金。
2.3 自有资金指基金会原始注册资金及后续合法增加的资金。
2.4 受托管理资金指基金会接受委托管理的资金。
2.5 专项资金指捐赠人指定用途的资金。
三、资金管理组织架构3.1 基金会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工作。
3.2 财务管理部门设财务总监、会计、出纳等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
3.3 基金会设立财务审计委员会,负责对财务管理部门工作进行监督、审计。
四、资金管理基本原则4.1 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资金运作合规。
4.2 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
4.3 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4.4 透明度原则:公开资金运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资金使用范围及审批流程5.1 基金会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益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投资支出、其他合法支出。
5.2 基金会设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公益活动项目的策划、执行和监督。
5.3 资金使用应按照以下审批流程进行:(1)项目管理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2)财务管理部门进行预算审核;(3)基金会领导审批;(4)财务管理部门执行。
六、投资管理6.1 基金会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决策流程等。
6.2 投资决策应遵循风险分散原则,确保投资安全。
6.3 投资收益应纳入基金会财务统一管理,用于支持基金会公益活动。
七、风险管理7.1 基金会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防范资金风险。
7.2 定期进行财务分析,评估资金运作风险。
宋庆龄助学金实施细则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宋庆龄基金会“中海油贫困大学生助学基金”实施细则宋庆龄基金会通过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捐助,成立宋庆龄基金会“中海油助学基金”,并由该专项基金向我校贫困大学生提供资助,为保证此项活动的正常运作和取得良好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助学金来源中海油向宋基会的全额捐赠。
二、助学金资金执行期2007年9月至2012年7月。
三、受助标准每人3000元。
四、受助生条件(一)、申请助学金学生的基本条件如下:1、申请者为正式注册在校的本科生;2、申请者本人实际消费水平无法达到学校所在地生活最低标准;3、申请者未享受国家、学校、团体、个人提供的其它助学金或学校提供的补贴、减免学费等优惠。
(二)、申请助学金优先获准的条件如下:1、孤儿贫困生;2、烈士家庭的贫困生;3、少数民族地区贫困生;4、享受最低生活补贴家庭的贫困生;5、双亲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生;6、国家级贫困县农村的“五保户”及其它经济困难的家庭;7、国家级贫困县城市的双亲下岗家庭的贫困生。
(三)、受助生的变更和终止1、变更:受助生一经确定,应避免变更。
如必须变更时,项目实施学校须向中国宋庆龄基金会说明,并提供相关书面认定依据。
2、终止:受助生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将终止资助(1)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业者;(2)受法纪处分者;(3)弄虚作假者;(4)有其他重大品行问题。
五、受助生的产生(一)、申请1、每学年开学初开始助学金申请;2、项目实施高校应将该校的受助生名额和申请条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3、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成绩单、家庭背景资料等,申请的有效期仅限于当学年。
(二)、推荐1、项目实施高校根据学生申请,按照申请条件进行初步筛选,并在学校网站或校园公示初选名单,公示期应不少于7天;2、公示无异议的初选名单,由学校统一填写《中海油大学生助学基金受助学生推荐表》,由项目实施高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提交中国宋庆龄基金会;3、项目实施高校对受助大学生的真实性承担直接责任。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简介

国 际 标准 刊 号
-
:
I
S S N
1
0 0 4
2 3 7 7
邮发代号
-
:
8 2
5 5 9
这充 分体现 了 以 宋庆龄 名 字 命 名 的 人 民 团 体和 慈
。
善 公 益 机 构 的 特殊 地 位 与 作 用
[
1
]
局级单 位
,
公 务员 编 制
。
,
国 家预算
单位
,
隶属于 统 战部
,
驻会 领 导
一
般为统 战部 副部长
国 内 统
-
一
刊 号:Leabharlann C N11
5 6 7 4 / C
■
II l
" ** K*
** ?
* * * *''
'
*
*
'
*
*
* '
—
'*
*
e^
|
V ??
y
 ̄
w
, . ,
v
、
、
v
i
_
咖一
M ̄ ?
?
…
*
"^
1
1
*
*
*
*
叫**
1
* —
* *
**
*
—
M _ n_n
i
_
w
.
u
w
V
? '
'
w
i
」!
, ** ■ 嚷
1
’
*
’
'
*" "* **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宋庆龄基金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宋庆龄基金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5.03•【文号】组通字[1994]11号•【施行日期】1994.05.03•【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宋庆龄基金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组通字<1994>11号)宋庆龄基金会:经中央批准,在国务院各部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同时,宋庆龄基金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现将《宋庆龄基金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宋庆龄基金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是基金会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工作。
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规定办事,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保证参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1994年5月3日宋庆龄基金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办法为实现宋庆龄基金会机关工作人员管理的制度化,保障工作人员的优化、廉洁,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宋庆龄基金会章程》,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宋庆龄基金会机关除工勤人员之外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基金会所属事业单位,不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范围。
二、职务设置宋庆龄基金会机关设置领导职务序列。
选任的领导职务,按照《宋庆龄基金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序列为: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主席、主席。
非选任的领导职务序列为:副科长、科长、副处长、处长、部(室)副主任、部(室)主任。
上述领导职务的人员配备,按中央组织部中组字<1985>9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基金会机关领导职务,要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设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宋庆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宋庆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修订)
二零一四年四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遵照本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会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捐赠人,遵循本会宗旨,以发展公益事业为目的,自愿无偿地以合同或遗嘱等形式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捐赠至本会,其捐赠财产的货币价值形成基金。
第三条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开展募捐、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基金增值的营运。
基金管理工作由本会基金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基金来源
第四条本会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1.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和组织的捐赠;
2.国内外个人的捐赠;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无偿援助;
4.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5.本会基金营运所实现的投资收益;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基金募集
第五条依法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应制定计划,提出项目;大力宣传,务求实效。
第六条募捐活动应以捐赠者自愿捐赠为原则,不得摊派,不得损害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第七条本会可联合其他公益机构募捐。
凡与本会联合募捐的机构必须事先征得同意,严格履行手续,约定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募捐;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本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单位及个人,本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会受赠时,应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包括订立捐赠协议和出具财务收据。
捐赠人应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约定将捐赠财产移交本会。
第九条本会对支持公益事业、推动募捐活动开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感谢和表彰,包括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媒介宣传和留名纪念等。
第四章专项基金
第十条为扩大积累,长期有效地发展公益事业,本会在基金管理中设立以捐赠方所提名称命名的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设立此类专项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或直接用途,应符合本会宗旨;
2.专项基金的起始额度原则上为人民币300万元以上(非
物品折合),且首期捐赠资金须在协议签署后即到位;
3.专项基金根据捐赠人意愿,可以实施本金制管理,以其
增值部分资助相关事业(特殊约定除外);基金存续期
间,账面余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4.专项基金的管理应符合本会《章程》和《专项基金管理
办法》规定,其财务会计工作由本会负责。
第十二条根据需要,可成立由捐受双方及相关方面共同组成的工作机构,负责相关事项;专项基金是本会基金的组成
部分,其名称可体现捐赠方的意愿,但须规范,由捐受双方商定。
未经本会同意,捐赠方不得单独以专项基金的名义对外进行宣传、筹资等活动。
第十三条各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和项目执行结果,应及时向捐赠方通报。
第五章基金使用
第十四条本会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的约定,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
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随时接受查询,作出如实答复。
第十五条根据需要,对受赠财产的使用,本会与受资助方签定资助协议;若受资助方违背约定,本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财产,依法保护社会公共财产的权益和本会声誉。
第十六条对受赠财产的使用,及时跟踪调查,适时作出评估意见;本会有责任、有义务检查和督促受资助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实现捐赠者的意愿和财产的使用效益;必要时,受资助方应允许并接受捐赠者的实地考查和审计。
第十七条本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本会项目工作人员工资及办公经费,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本会由财务部门负责基金管理的财务会计工作,基金财务管理以国家有关财会制度为基本规范,制定符合本会实际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九条本会基金按其来源和用途,划分为专项基金和一般基金两部分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专项基金的使用,依法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用于相关公益事业;一般基金的使用,原则上由本会根据宗旨所规定,提出使用意见,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项目或活动。
第二十一条受赠物资应折价入账,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按照约定要求,及时资助受益方;捐赠物资不适于资助的,可合法变卖,所得收入纳入基金管理,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每年增值收入,在扣除本金制管理的专项收入和其他特殊约定部分外,经费主要用于:募捐宣传、项目管理等业务及财务管理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财务实行预决算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明确管理权限;建立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部门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提交财务工作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和准确;要妥善保管捐赠资料和会计档案。
第七章基金营运
第二十五条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为了加强基金的营运管理,应主动邀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指导帮助本会开展相关业务,必要时,可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这一工作。
第二十七条有关基金营运事项,必须事前做可行性论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科学做出决策;营运计划的实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八章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每年邀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基金收支进行审计,并将结果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布。
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和内部职能机构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基金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管理的有效性。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宋庆龄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