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定
1.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附件1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落实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企业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企业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进行随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保障性住房工程应当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砂、碎石;(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有防水要求的阳台)以及防渗接头等防水材料;(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九)沥青、沥青混合料;(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十一)建筑外窗、幕墙材料;(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绝热、粘结材料和增强网等;(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焊接材料及防腐防火材料等;(十四)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使用的连接套筒、灌浆料、座浆料、外墙密封材料等;(十五)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基本内容及规定与要求

3.0.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 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 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 核确认。(增加的条文)
3.0.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 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 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 核确认。(增加的条文)
• 对象:主材、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设备;
• 方式: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 要求:包装、标志、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检验报告、说明书, 环保、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表面质量、尺寸、外形、规 格和数量。
• 2.0.5 复验:建筑材料、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后,在外观质量检 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 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 对象:涉及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材料、产品
• 方式:送样检验,由实验室出具检验报告;
• 要求: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GB/T50319-2013 工程质量控制
• 1、审查现场质量管理体系5.2.1 • 2、审查施工方案5.2.2 • 3、审查四新技术5.2.4 • 4、检查、复核测量成果5.2.5 • 5、检查试验室(检测机构) 5.2.7 • 6、审查材料质量证明文件(见证取样、平行检验) 5.2.9 • 7、审查计量设备检定报告5.2.10 • 8、旁站关键部位、工序5.2.11 • 9、巡视 5.2.12 • 10、对施工质量平行检验5.2.13 • 11、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进行验收签认5.2.14 • 12、对质量问题发监理通知单5.2.15 • 13、审查竣工资料,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5.2.18 • 14、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5.2.19 • 15、参加竣工验收5.2.20
2024年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范文(五篇)

2024年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范文见证取样和送检程序,是指在施工单位的自检基础上,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指定人员在场见证,由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采集试样,送至已通过省级(或以上)技术监督局计量和质量认证,并持有乙级(含乙级)以上试验检测资质证书的试验室进行检测。
此制度涵盖如下范围:1.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和砂浆试件;2. 用于结构工程的主要受力钢筋;3. 用于工程的主要原材料质量;4. 石材幕墙、玻璃幕墙、铝合金窗、塑钢窗材料的试验;5. 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试验项目。
见证要求如下:1. 试验室需通过相关认证,并持有有效的试验检测资质证书。
2. 见证人员需持有试验检测资格证书,并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3. 试样或其包装应有明确标识和封条,注明样品信息及取样日期,并由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确认。
4. 试验室在确认见证标识和封条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否则应拒绝接收。
5. 见证试验报告需由见证人签字并加盖“见证试验”专用章。
根据温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的规定,具体程序如下:1. 见证取样涉及施工方、见证方和试验方的三方行为,试验室需符合资质资格管理要求。
2. 见证人员需取得《见证员证书》,并经业主授权,仅限在授权工程中执行见证工作,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报告纳入质量保证资料。
3. 见证取样和送检程序包括:取样:施工单位负责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见证人员现场见证并标记试件,填写《见证记录台帐》。
送检:将标记后的试件移交给试验单位。
收件:试验单位接收试件。
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电脑打印,使用统一格式,由见证人手签并加盖“有见证检验”专用章,注明见证人姓名。
报告领取:检验结果合格由施工单位领取,不合格则由见证人领取并上报监督站。
4. 试验报告中,试验室需注明见证人并加盖“有见证检验”章,不得加盖“仅对来样负责”印章。
如需重新加倍取样复试,需重新执行见证程序。
5. 未注明见证人或无“有见证检验”章的报告不得作为质量保证和验收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严禁
应
计数检验
一次检验 二次检验 两个概念
在主控项目中 α 和 β 不宜超过5%
宜
可
计量检验
两个范围
在一般项目中, α 不宜超过5%, β 不宜超过10%。
四 个 层 次
第二节 基本规定
1 施工单位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标准、质量检查制度 。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 该 2 现场质量责任制 3 主要专业工程操作岗位证书 如 4 分包单位管理制度 何 5 图纸会审纪录 填 6 地质勘察资料 写 7 施工技术标准 这 8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及审批 些 9 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栏 10 施工设施和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 11 计量设备配备 12 检测试验管理制度 13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自检结果 检查结论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手签姓名。不能同日。
什么是 质量方针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应包括哪些内容? 1)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质量管理机构框图(落实到人名)。 3)质量管理制度。 4)标准、规范、规程文件。 5)质量管理的各项记录。
什么是 质量目标
2 质量控制 的规定
进场检验 和复验
充分尊重施 工单位的人 权
自检和 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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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校核 检查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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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日期:年月日
指是哪种 监理人员
施工单位 是两个人 签字
监理人员在 质量控制方面的工作多得很
3)有完整的操作依据和质检记录。
现场检收原始记录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检验批名称 砖砌体 编号 验收项目 098 水平灰缝厚度8-12mm 2号综合楼 检验批编号 验收部位 二层C-D/6轴墙 二层B-D/6轴墙 001254 验收情况记录 9mm 13mm
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定

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定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定一、引言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对于使用的建筑材料需要进行送检。
本文档旨在规范建筑材料送检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建筑材料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涉及建筑材料的工程项目。
建筑材料送检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水泥、钢筋、沙、石子、玻璃、木材、涂料等。
三、建筑材料送检程序3.1 材料采购前在采购建筑材料之前,项目经理或相关工作人员应与供应商沟通,明确建筑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等信息,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2 材料送检申请3.2.1 项目经理或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工程需要,在建筑材料采购后准备送检材料的清单,并填写送检申请表。
送检申请表中应包括建筑材料的名称、型号、厂家、数量等信息。
3.2.2 送检申请表应由项目经理或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提交给建设单位的质检部门。
3.3 材料送检3.3.1 建设单位的质检部门收到送检申请后,将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如果申请中有不完整或不准确的信息,质检部门应及时与项目经理或相关工作人员沟通并要求补正。
3.3.2 审核通过后,质检部门将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取样,并记录取样的过程和方法。
3.3.3 取样完成后,专业人员将样品送至实验室进行检测。
3.3.4 实验室将对样品进行必要的检测和试验,并出具检测报告。
3.3.5 检测报告应包括样品的基本信息、检测结果和评定意见等内容。
3.4 材料验收3.4.1 检测报告出具后,建设单位的质检部门将对报告进行评估和复核,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4.2 如检测结果合格,建设单位将正式接受建筑材料,并将其用于相应的工程项目中。
3.4.3 如检测结果不合格,建设单位将要求供应商更换或修复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直到满足相关的质量要求和标准。
四、建筑材料送检要求4.1 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2 建筑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由供应商提供,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定.doc

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定.doc第一篇范本:一、背景介绍建筑材料的送检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统一规范建筑材料送检的流程和要求,提高建筑材料送检的效率和准确性,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参与建筑工程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三、送检材料及要求1. 建筑材料送检前,应准备以下材料:(1)建筑材料样品;(2)建筑材料产品标准;(3)建筑材料检测报告;(4)其他相关材料。
2. 建筑材料样品应具备以下要求:(1)样品应真实有效,能够代表所检材料的质量;(2)样品应按照规定的方法采集和保存,确保不受污染或损坏。
3. 建筑材料产品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1)材料名称和规格;(2)材料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要求;(3)材料的试验方法和评定方法;(4)其他相关标准要求。
四、送检流程1. 建筑材料送检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收集和准备送检材料;(2)填写送检申请表;(3)将送检材料送往检测机构;(4)等待检测结果;(5)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处理或确认。
2. 建筑材料送检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1)送检材料的名称、规格和数量;(2)送检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3)送检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4)其他相关信息。
五、送检结果处理1. 根据检测结果,建筑材料可以被判定为合格、不合格或待定。
2. 合格的建筑材料可以继续使用。
3. 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 待定的建筑材料应进一步进行检测或确认。
六、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建筑材料送检申请表;(2)建筑材料样品采集和保存规范;(3)其他相关附件。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筑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改建、拆除、维修和保养等活动。
2. 材料送检:指将建筑材料送往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和评定。
3. 检测机构:指具备相应资质的实验室、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
第二篇范本:一、背景介绍为了规范建筑材料送检流程,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文档。
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定

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定一、背景和目的建筑材料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建筑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建筑材料的质量检测工作,提高建筑材料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建筑材料的质量检测,包括但不限于水泥、钢筋、钢材、玻璃等建筑材料。
三、送检要求1.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并标明产品质量检测的标准和方法。
2.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对其生产的建筑材料进行内部质量检测,并建立相应的检测记录。
3.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按要求对产品批次进行抽样送检,并向质检部门提交产品送检申请。
4.建筑材料送检应由专业化、独立性的检测机构进行,并确保检测机构有权经过检验后签发检验合格证明。
5.建筑材料送检前应进行合理包装和标识,以确保样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受损。
四、送检程序1.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准备好样品,并填写送检申请表。
2.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将样品送交质检部门,并随附送检申请表和产品技术标准。
3.质检部门收到样品后,进行检验前的样品信息记录和标识,并安排实验室进行检测工作。
4.实验室进行检测后,根据检测结果出具检测报告,并签发检验合格证明。
5.质检部门将检验结果及合格证明发送给建筑材料生产企业。
五、检测要求1.建筑材料的检测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2.建筑材料的检测应包括外观质量、物理性能、化学成分等方面的检测。
3.建筑材料的检测结果应与产品技术标准进行比较,评估其是否合格。
4.建筑材料的检测应报告结果真实可信,不得作假,不得篡改数据。
六、结果处理1.如果建筑材料经检测合格,质检部门将签发检验合格证明,并将结果告知建筑材料生产企业。
2.如果建筑材料经检测不合格,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及时对产品进行处理,例如退货、更换等,并整改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下次生产的建筑材料质量符合要求。
七、监管和处罚1.质检部门对建筑材料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确保建筑材料的质量稳定。
工程材料验收与送检制度

工程材料验收与送检制度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材料的验收与送检流程,确保所有使用材料均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参与方,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
二、材料验收基本要求1. 材料到货前,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监理单位,准备好相应的验收工作。
2. 材料到场后,施工单位应对材料的外观、规格、型号等进行初步检查,确保无明显缺陷。
3. 对于需要送检的材料,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以及设计要求,及时送检。
4. 送检结果应在使用前获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三、送检材料的范围和标准1. 主要结构材料如钢筋、水泥、砖瓦、砂石等必须进行送检。
2. 防水材料、绝缘材料、装饰材料等根据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确定是否送检。
3. 送检材料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确保其性能指标满足工程要求。
四、送检程序1.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合理安排材料的送检时间。
2. 送检前,施工单位应填写送检申请单,并由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3. 送检材料应由监理单位见证取样,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4. 送检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获取检测报告,并与监理单位共同审查。
五、不合格材料的处理1. 如检测结果不合格,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该批次材料,并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2. 对于不合格材料,施工单位应配合监理单位进行原因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
3. 如果必要,可对同一批次的其他未使用材料进行全面复检。
六、记录和报告1.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材料验收和送检记录,包括材料进场记录、送检申请单、检测报告等。
2. 所有记录应由监理单位审核,并在工程竣工时作为重要文档存档。
七、责任与监督1. 建设单位应对材料验收与送检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制度的执行。
2.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材料验收与送检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3. 违反本制度的,将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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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取样送检1、钢材、接头取样试验的批量应符合下规定
6、砂浆取样试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见证取样应符合的规定
1、建筑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送检时,要求通知监理人员在现场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的对外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要求施工单位在送检前,应先考察检测单位是否具备条件,条件符合后,施工单位应上报有关检测单位资料予监理审查。
2、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3、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⑴用于承重结构的砼试块;
⑵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⑶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⑷用于承重墙的砖和砼小型砌块;
⑸用于拌制砼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⑹用于承重结构的砼中使用的掺加剂;
⑺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⑻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4、见证取样应制作见证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