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协会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引
法律服务委托协议5篇

法律服务委托协议5篇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__【简述案情、事项及需要法律服务的原因】需要在法律方面获得专业的咨询和服务,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务:__________【具体事项包括法律咨询服务、案件代理、合同审查等】。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求,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并尽力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服务内容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内容:1. 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2. 代理诉讼或仲裁案件;3. 起草、审查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4. 参与调解、谈判等法律服务;5. 其他甲方委托的事项。
三、服务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服务完成或协议终止之日终止。
协议期限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1. 法律服务费用:根据服务内容和工作量,经双方协商确定总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法律服务费用:__________【具体支付方式】。
3. 费用调整:如因服务内容或工作量发生较大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法律服务费用。
五、保密条款乙方应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六、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决议

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决议【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布部门】上海市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01.12.30【实施日期】2001.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决议(2001年12月30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我通过)《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30日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印发。
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2000年3月26日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障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保证服务质量,并使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在聘期内为聘方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临时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为聘方提供所需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对聘方特定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必须是依《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了律师执业证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律师。
未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法律顾问。
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法律顾问,但可以协助律师完成法律顾问工作。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下列聘请人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1.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其派出机构;2.公民;3.法人;4.其他组织。
第六条聘方应就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所提供的法律事实及证据、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应就其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法律援助委托代理协议范文(二篇)

2024年法律援助委托代理协议范文甲方:_____受援人姓名: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姓名:_____联系电话:_____乙方(承办机构):_____联系电话:_____甲方_____一案,经____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乙方承办。
现双方就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_____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安排_____(承办人)担任本案_____阶段的代理人,提供下列第_____项的法律援助:_____(1)刑事辩护;(2)刑事被害人代理;(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4)自诉代理;(5)民事诉讼代理;(6)行政诉讼代理;(7)劳动仲裁代理;(8)其他非诉讼代理。
2、甲方委托乙方承办人的权限为(见授权委托书)3、乙方承办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完成受托事项,就案情进展及时与甲方沟通,按时出庭,全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4、乙方及承办人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不得接受甲方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5、甲方应当真实地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或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承办人。
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
6、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承办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中心更换承办人,由法律援助中心协调变更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7、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案本审终结止。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法律援助中心备案一份。
甲方:_____乙方: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2024年法律援助委托代理协议范文(二)甲方(委托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代理人):地址:联系电话:鉴于委托人需要在法律事务上寻求乙方的援助和代理,并且双方就委托代理事宜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委托事项委托人委托乙方代理以下事项(具体事项填写):1.2.3.二、委托代理方式1. 乙方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履行代理人的职责,并代表委托人进行必要的法律行为。
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 合同指引

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合同指引1.1 甲方(委托方)1.1.1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2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律师)1.2.1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2 执业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背景与目的2.1 甲方委托乙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2.2 合同目的在于确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描述合同目标)。
服务内容与范围3.1 法律服务3.1.1 描述乙方需要提供的具体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件、代理诉讼等。
3.1.2 确定服务的时间安排和完成标准。
3.2 服务范围3.2.1 详细列出涉及的法律领域和具体事项。
3.2.2 确定服务期限及可能的延期情况。
费用与支付4.1 律师费用4.1.1 确定乙方的收费标准及计费方式(如按小时计费、按项目计费等)。
4.1.2 描述费用支付的时间和方式(如预付、月结等)。
4.2 费用明细4.2.1 列出可能的额外费用和费用结算方式。
4.2.2 确定费用发票开具和交付的程序。
保密与责任5.1 保密义务5.1.1 确定乙方需保守的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
5.1.2 规定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泄露的信息范围。
5.2 责任与免责5.2.1 描述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5.2.2 规定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责任免除条款。
合同终止与解除6.1 解除条件6.1.1 描述因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本合同。
6.1.2 规定解除合同时的通知期限和程序。
6.2 提前终止6.2.1 规定双方可以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形及程序。
6.2.2 确定提前终止合同时可能的补偿或赔偿条款。
争议解决7.1 如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上海律协章程

上海律协章程上海律师协会的章程为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上海律师协会是自愿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组织,是上海市全体律师的自我管理组织。
第二条上海律师协会的宗旨是依法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加强律师行业自律,促进律师队伍建设,推动法治进程,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上海律师协会所属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四条上海律师协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律师资格审查、行业规范、职业培训、业务交流、信用监管、法治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上海律师协会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在律师组织的范围内履行公益职责,推动法治进程。
第六条上海律师协会的工作原则是公正、公开、公平、独立、自律。
第二章会员大会第七条上海律师协会会员大会是全体会员参与协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以五年为任期。
第八条会员大会行使的职权主要包括:选举和改选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通过章程的修订;审核、批准和决定有关会员权益的重要事项等。
第九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符合条件的会员可以提案。
第三章理事会第十条上海律师协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组成。
第十一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制定并实施相关政策,审核和批准会员的申请,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协调处理律师间的争议等。
第十二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若干人组成,会长、副会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副会长允许兼任理事。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决议以简单多数通过。
第四章监事会第十四条上海律师协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独立于理事会。
第十五条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理事会的工作,审查协会财务收支,组织对会员的信用监管,处理会员的违规行为等。
第十六条监事会由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监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决议以简单多数通过。
第五章协会的遵守和修改第十八条上海律师协会的章程需要依法备案,未经备案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上海律师协会的章程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并在备案后生效。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1总则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的规定以及上海市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引。
1.1 律师应积极支持并参加法律援助工作,接受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其执业机构所属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的案件。
律师接受案件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中止办理案件,也不得擅自转交给其他律师办理。
1.2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上海市律师协会的规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1.3 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
1.4 律师在办理案件或咨询的过程中,严禁其以交通费、文印费等任何名义向受援人或其家属收取费用,严禁接受受援人或其家属的各类直接或间接利益。
1.5 律师所在执业机构应当对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1.6 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不得借机向受援人为自己、其他律师、本执业机构或其他律师所在执业机构承接有偿法律业务。
2.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与代理申请法律援助2.1 法律援助案件范围2.1.1 律师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下,为受援人依法提供以下法律援助服务:(1)征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2)征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同意后,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并接受委托后,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3)依法担任死刑(含死缓)复核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4)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5)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提供专项法律援助服务;(6)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参加诉讼;(7)担任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8)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其他案件。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5.01•【字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2003年3月21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1日起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的基本行为规范第一节基本职责第二节行为准则第三章律师业务推广中的行为规范第一节业务推广原则第二节律师广告规范第三节律师宣传规范第四章律师与当事人关系中的行为规范第一节律师收费规范第二节禁止非法牟取当事人的利益第三节律师回避第四节禁止虚假承诺第五节禁止提供非法的律师服务第六节拒绝辩护、代理或解除委托关系第七节转委托第八节委托权限与忠诚于当事人第九节保管当事人财产第五章律师与同行关系中的行为规范第一节尊重与合作第二节禁止不正当竞争第六章律师在诉讼与仲裁中的行为规范第一节调查取证规范第二节庭审仪表规范第三节体态语态规范第四节谨慎司法评论第五节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人员第七章律师与律师工作机构关系中的行为规范第八章律师与行业及政府管理机构关系中的行为规范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上海市律师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协会章程》以及《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提高律师执业素养的指引,是评价律师执业行为的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准则,是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非本地注册但在本地执业的律师,应当尊重及遵守本规范中对其有约束力的规定。
第四条律师的行为应当受本规范中属于义务性或禁止性规范的约束,如有违反将依据相关行业规定给予处分。
本规范中的许可性或指导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二章律师的基本行为规范第一节基本职责第五条律师执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执业。
上海律协刑事委托合同

上海律协刑事委托合同合同编号:XXXXX甲方:上海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甲方”)地址:上海市xxx路xx号电话:xxxx-xxxxxxx乙方:xxxxxxxx(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法注册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律师协会,具备从事法律代理服务的资质和能力;乙方是一名需要寻求专业法律援助的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委托合同,并共同遵守: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乙方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保障。
第二条委托内容1. 乙方授权甲方为其提供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服务,并代表乙方行使相关权益。
2. 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根据乙方的具体需求和法律规定,提供合理、专业的法律援助。
3. 委托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代理乙方参与刑事诉讼程序,出庭应诉,进行法律辩护;(2)协助乙方取证,搜集相关证据材料;(3)参与调查取证、研究案情,为乙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4)编写、提交相关法律文件和申请书;(5)与有关部门、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协商、沟通,代表乙方与相关人员进行谈判等。
第三条费用支付1. 乙方按照甲方所规定的收费方式和标准向甲方支付相应的法律服务费用。
2. 具体费用标准将以书面形式由甲方向乙方进行通知,并经乙方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保密与解除1. 甲方承诺对乙方信息和案件相关材料进行保密,未经乙方授权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使用。
2. 乙方在合同期履行完毕后,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清偿已经产生或正在执行的费用。
3.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
第五条争议解决1.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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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引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起草,其目的系为向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文本设计方面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和(以下简称“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年月日订立:
一、特别条款
1.1法律服务范围
律师事务所接受客户的委托指定经办律师,为客户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以下简称“案件”)为:
[诉讼案件]代理客户就案件的阶段进行诉讼。
[非诉讼案件]代表客户就事宜或项目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并协助客户处理与该事宜或项目相关的法律事务。
[其他案件]根据客户的申请,就事宜提供见证/咨询/法律服务。
1.2代理权限
客户授权律师事务所的权限为:
1.3律师
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律师作为本协议法律服务事项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1.4律师费
[定额律师费]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客户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以计件方式收取定额律师费,律师费总额为元人民币。
[按时计算律师费]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客户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以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计时收费的标准为:合伙人/合作人每小时元人民币;律师每小时元人民币;律师助理每小时元人民币。
计时收费的最小单位为0.1小时。
1.5其他费用
经办律师在办理案件中所发生的以下其他费用并不包含在上述律师费内,应由客户另行承担。
双方就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约定如下:(1)长途电信费用:
(2)文件快递费用:
(3)复印费用:
(4)外地或境外差旅费:
1.6支付
根据以上第1.4条所确定的律师费,由客户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先行支付元人民币(以下简称“首次付款”)。
其余律师费将按照以下约定支付:
(1)于,支付元人民币;
(2)于,支付元人民币;
(3)于,支付元人民币。
1.7联系信息
有关律师事务所和客户的联系信息如下:
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客户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1.8其他约定
除有上述特别条款的约定和以下一般条款的约定外,律师事务所和客户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的约定:
(1)
(2)
(3)
(4)
二、一般条款
2.1生效条件
本协议在双方签署(或由客户支付首次付款)后生效,在此之前,律师事务所没有义务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2.2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义务
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在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承担以下的义务:(1)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客户的最大利益;(3)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应当及时向客户报告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4)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无权超越客户授权行事。
如果确有需要,应
当由客户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就本协议约定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以外,无权要求客户支付任何其他款项,但是如有必要需律师代缴代付予其他机构的费用除外;
(6)律师事务所或经办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7)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对客户负有保密义务。
2.3法律服务人员的安排
(1)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法律服务的需要,另行指派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律师助理、秘书处理与本案有关的一般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送达文件、调查、文件制作、文件复印、相关法律调研。
(2)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如果律师离开律师事务所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代理客户办理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客户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办理案件。
2.4客户的义务
客户应当承担以下的义务:
(1)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实合作,向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如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信息,如实陈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2)如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
(3)如果客户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4)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5)无论何种情况,客户向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2.5费用清单和支付
(1)律师事务所于客户应当支付律师费之前,应向客户发出书面的律
师承办案件费用清单,告知应付律师费、其他费用的金额。
如双方约定按时计算律师费,则客户有权要求查询律师承办案件工作时间纪录单。
(2)客户应当在收到费用清单后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如果客户未能够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或者费用清单的提示及时足额支付
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的,应当承担滞纳金。
滞纳金按客户应支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二计算(滞纳金=应付款项×0.02%×延期支付天数)。
(3)律师事务所在收到客户的付款后,应当向客户出具律师事务所专用发票。
2.6客户财物的保管
(1)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由客户提供的正本资料、文件、其他物品以及因案件而取得的执行所得或其他所得(以下简称“客户财物”)均属于客户的财产,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完成法律服务后,将客户财物移交给客户。
(2)如果客户未接受律师事务所移交的客户财物,律师事务所有权视需要代为保管或将客户财物移送公证机关提存,由此产生的任何额外的费用,均应由客户承担。
如由律师事务所代为保管客户财物,则保管期限不超过2年(自移交之日起算),逾期律师事务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2.7律师事务所的留置权
基于律师事务所与客户之间的财物保管关系,在客户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有权将客户财物予以留置。
2.8保密
(1)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于客户的相关信息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文件和其他情况(以下简称“客户秘密”)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客户秘密。
(2)根据客户在本协议中的授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可以将客户秘密向与案件有关的司法机构、行政机构或其他关联方(非利益冲突方)披
露。
(3)以下内容不可视为客户秘密:
a.刑事犯罪证据;
b.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
c.本协议所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授权权限的内容。
(4)律师事务所和客户另签订有保密协议的,应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2.9利益冲突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就已经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代理与客户有利益冲突方的情况如实告知客户。
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客户有权撤销对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授权;律师事务所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或解除本协议。
2.10其他法律事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均无义务代理客户处理本协议约定的法律服务范围
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务。
客户如确有需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律师事务所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2.11协议的解除
(1)经书面通知,客户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协议,该解除通知在律师事务所收到之日生效。
一旦收到客户的解除通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立即停止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2)如果客户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30日的,律师事务所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客户。
(3)如果客户向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提出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要求,则律师事务所有权随时终止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客户。
(4)本协议因上述情况解除,客户承诺仍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已经提
供的法律服务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2.12不保证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向客户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就案件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
2.13完整的协议
本协议作为律师事务所和客户之间的最终的、完整的协议,取代之前双方作出的口头或书面的约定。
2.14协议的可分性
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全部或部分无效,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2.15修改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修改。
客户理解并承诺,如果客户希望获得本协议约定服务范围以外的法律服务,应当与律师事务所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2.16通知
与本协议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书面方式可以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律师事务所和客户均应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2.17争议的解决
(1)律师事务所与客户之间就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发生争议的,客户可以直接与律师事务所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客户可直接向上海市律师协会提出申诉意见,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进行争议调解。
(2)双方同意,有关本协议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仲裁依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2.18签署
本协议由律师事务所和客户双方共同签署。
律师事务所必须加盖公章;客户如非自然人,则应当加盖公章。
律师事务所[签署]
客户[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