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气污染应急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_周珂
完善城市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措施

完善城市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措施1. 引言1.1 现状分析当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工业化水平的提高,我国城市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成为影响人民群众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据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城市大气污染主要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多种污染物质,其中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较大,严重影响空气质量。
一方面,城市大气污染源头复杂,排放渠道众多,治理难度较大。
工业生产、机动车尾气排放、燃煤取暖等是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这些排放源的治理需要综合考虑技术、政策、管理等多方面因素,才能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
城市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中,监管执法存在薄弱环节,一些企业和个人存在违规排放行为,严重破坏了环境生态平衡。
在此背景下,完善城市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迫在眉睫,只有加快推进相关治理措施,提高治理效果,才能有效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构建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
1.2 问题意识城市大气污染是当前城市生态环境面临的一大难题,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城市居民长期处于大气污染环境中,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甚至引发严重疾病。
据统计,大气污染每年导致成千上万人死亡,给社会和经济带来巨大损失。
城市大气污染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空气中颗粒物和有害气体浓度过高,严重影响空气质量。
其次是臭氧、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排放过量,造成空气污染。
再者是工业排放、机动车尾气排放等源头污染严重,难以有效控制。
城市建设和交通发展不平衡,导致城市空气质量难以得到有效改善。
面对城市大气污染问题,我们亟需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技术研发与应用推广,增强全社会参与,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共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空气资源。
城市大气污染问题关乎每个人的健康和生存环境,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2. 正文2.1 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是解决城市大气污染问题的关键。
法律知识:防治地方保护和大气污染的法律制度和实践

法律知识:防治地方保护和大气污染的法律制度和实践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其中大气污染问题尤为突出。
为了加强对大气污染的防治,保护环境,许多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实践,本文将简要介绍防治地方保护和大气污染的法律制度和实践。
一、法律制度我国环境保护法对大气污染的防治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大气污染防治的法规主要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空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法规。
这些法规主要针对污染源、排放标准、监控手段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此外,许多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法规,例如北京市颁布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颁布了《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
法律制度对于大气污染防治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但要想真正落实这些法规,还需要实践上的支持。
二、实践经验1.污染治理治理污染是大气污染防治实践的第一步。
各地政府加强污染源的杜绝,对于企业的违法排放行为进行打击、处罚等一系列措施,同时引导企业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升级自身的技术设备、优化生产工艺等,从源头上达到污染的防治。
此外,开展大气污染治理的机制、技术、管理、法制等方面也都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
2.公众教育公众的环保意识是大气污染防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需要政府、媒体、学校等一系列力量的共同推动。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发布政策文件等方式引导公众重视大气污染的防治,同时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加强公众意识的培养,例如开展环保科普教育,组织志愿者参加环保活动等。
3.技术创新技术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之一。
相关科研机构不断加强科技研究开发,并将实践应用于实际的防治工作中,例如目前大气污染治理中使用较多的光催化技术、冷媒等所产生的技术创新及其应用效果显著。
4.国际交流国际间开展环保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对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有提升作用。
开展国际经验交流,了解和借鉴外国大气污染防治的经验,适时引进国外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和管理经验。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与政策解读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与政策解读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大气污染问题愈发严峻,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与政策。
本文将对这些法规与政策进行解读,以期让人们更好地了解并参与到大气污染治理的过程中来。
一、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对大气污染治理的总章程,包含了大气污染的防治原则、控制标准、监测评估、处罚与补偿等方面内容。
该法规的出台,为我国大气污染治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1. 防治原则《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了防治大气污染的原则,主要包括源头防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公众参与等。
源头防治是该法规的核心原则,意味着从污染源头入手,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的排放。
综合治理则要求协调各个行业、部门和地区的力量,形成合力推动大气污染的综合治理。
2. 排放标准《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各行业、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排放,超标排放将受到处罚。
通过强制性的排放标准,可以有效地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降低对环境的危害。
3. 监测评估该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大气污染监测评估体系,对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只有通过科学的数据分析,才能准确了解大气污染的状况,针对性地采取防治措施。
4. 处罚与补偿《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并规定了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
这一条款的出现,有助于约束大气污染源的行为,同时也为受损环境进行补偿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政策除了国家层面的法规,各地方性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的大气污染防治政策。
这些政策通常基于地方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具有更强的针对性。
1. 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各地方政府制定了区域性的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了大气污染治理的总体目标、任务和措施。
这些规划有助于统筹协调区域间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挥整体效益。
完善城市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措施

完善城市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措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大气污染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环境问题。
为了实现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加强监测和治理,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等方面进行努力。
下面就是我对完善城市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一些措施的一些建议。
一、加强政策和法规建设,形成长效机制在完善城市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中,首先要加强政策和法规建设,形成长效机制。
政府应当通过制定更加严格的环保法律法规,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增加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推动城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开展。
还应当加强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环保问题的重视程度,营造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
二、加强大气污染监测和治理,提高监管水平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监测和治理,提高监管水平。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大气监测网络,加强对城市大气污染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布监测数据,并对重点排放企业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还应当采取有效的治理举措,加强对重点排放行业和企业的排污治理,提高城市大气质量。
还可以引入先进的环保技术,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提高排污治理的效果。
三、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共同参与环境保护也应当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共同参与环境保护。
政府应当加强对环保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开展环保教育活动,提高居民对环境保护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还应当加强环保宣传工作,普及环保科普知识,号召居民积极参与环保治理,共同维护好城市的环境质量。
四、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也应当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
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加大对环保技术研发的投入,鼓励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和环保治理技术创新,提高排污治理的效率和质量。
还应当加大对环保产业的扶持力度,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实现产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篇一第八十六条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第一款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第八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重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力,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第八十八条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能耗、安全、质量等要求。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并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
第八十九条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会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进行会商。
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6.1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1987年6月11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长叶如棠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必要性大气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要素之一。
1979年以来,在加强大气环境管理,防治大气污染方面,国家制定了必要的政策和措施,各部门和地方也制定了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取得了成效,某些城市在大气污染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控制。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大气污染仍然是严重的,甚至还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据近几年部分城市对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大气中总悬浮微粒为每立方米600微克左右,相当于发达国家五、六十年代大气污染最严重的程度。
除了粉尘和二氧化硫等主要大气污染物质外,排放含有氟、氯、汞、砷、铅和硫化氢等有毒物质的废气,虽发生在局部地区,但这些物质毒性较大,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危害严重。
所以,大气污染是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为加强大气环境管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发展,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必要的。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起草经过早在1980年,由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委、部分地方环保局的同志和有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专家参加,组成了《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起草小组。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调查,收集了国内外有关的法规资料,多次召开会议讨论协商,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
这个草案于今年2月10日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
根据会议精神,会后又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形成现在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
完善城市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措施

完善城市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措施【摘要】城市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
为了完善城市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需要建立健全监测系统,强化源头治理,推动绿色出行,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加大环境监管力度。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形成多元合力,实现长效管控,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对城市大气污染问题的治理具有重要的背景介绍和研究意义。
只有通过采取综合的措施,才能有效地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建设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
【关键词】城市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监测系统,源头治理,绿色出行,法律法规,环境监管,多元合力,长效管控,可持续发展。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城市大气污染是当前全球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之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大气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在我国,随着经济发展的快速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快,大气污染问题成为困扰居民生活质量的主要环境问题之一。
城市大气污染不仅对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威胁,还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影响城市可持续发展。
据统计,大气污染直接导致数百万人死亡,成为全球公共卫生危机的重要原因。
加强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完善的长效机制,成为当务之急。
当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加大了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力度,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确保城市空气质量得到有效改善,促进城市环境持续优化。
1.2 问题提出城市大气污染是当前全球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之一,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其城市大气污染问题尤为突出。
城市大气污染不仅直接影响居民健康,还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加剧全球气候变化。
在城市化进程加速的情况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问题一:排放源复杂多样,治理难度大。
城市大气污染的排放源包括工业排放、交通尾气、家庭燃煤等,这些排放源分散且数量庞大,治理难度相当大。
问题二:监测手段不够完善,数据不足。
空气质量监测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

空气质量监测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空气质量是一个关乎人类健康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议题。
为了解决空气质量问题,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
本文将介绍空气质量监测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管理措施。
一、空气质量监测法律法规1.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各个国家对环境治理的基本法律,其中也包括了对空气质量的监测和管理。
该法律规定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和权力,要求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并通过公众参与,推动环境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2.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是针对大气污染制定的专门法律。
该法律对于空气质量的监测和管理有着具体的规定,包括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监测方法和频率、数据发布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该法律还规定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和处罚措施,以保证空气质量的改善。
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为中国空气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之一,北京市制定了严格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该条例对北京市的空气质量监测与管理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的规定,包括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和控制、车辆排放标准、开展大气环境质量评价等内容。
4.空气质量指数(AQI)标准AQI是一种国际通用的衡量空气质量的指数。
各国根据自身的环境和气象条件制定了相应的AQI标准,用以对空气质量进行分类和评价。
根据AQI的分级,人们可以从颜色分类中直观地了解当前的空气质量状况,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空气质量管理措施1.建立监测网络为了全面了解空气质量状况,各级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该网络应覆盖城市、乡村以及工业区等不同地区,通过安装监测站点以及使用现代化的监测设备,可以实时监测和收集空气质量数据。
2.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了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各国需要提高相关的环保标准。
通过对工业企业、车辆以及燃煤等污染源进行监管,限制其排放量,可以有效降低空气污染程度。
同时,推广清洁能源和技术也是减少排放的重要手段。
3.制定应急措施针对突发的重污染天气,各级政府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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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Vol. 41 No. 22 2013我国大气污染应急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近年来,我国大气污染应急措施随着雾霾治理等紧迫问题不断推陈出新。
而大气污染并非“风暴”式治理能够解决的,应急措施虽在特定时期可发挥重要作用,但将其上升为常态的法律制度则更符合环境风险时期应对突发大气污染事件的趋势。
由于突发大气污染事件的预警、缓解、准备、应对、恢复以及其中的非常规决策,比常规大气污染治理对政府的环境治理能力和结构的考验更为严格,因此,完善我国大气污染应急管理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我国大气污染应急管理法律制度体系的现状与问题我国大气污染应急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健全,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第一,作为大气污染应急管理上位法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对于大气污染应急的相关规定失坠,未发挥上位法应有的作用。
其适用范围难以涵盖大气污染应急管理的所有范畴。
我国还未制定单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对包括大气环境应急管理在内的环境应急管理活动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
第二,《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滞后,不能满足当前大气污染应急管理的需要。
现行《环境保护法》第31条涉及到了环境应急管理,但是以20多年前制定的法条来应对当今日益复杂的环境应急形势,显然不合时宜。
而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对大气污染事故或突发性事件并未特别重视,重点还是对大气污染的常规治理。
上述两部法律还显示出我国大气污染应急管理的立法太原则化,无法灵活应急,且在适用范围、应急管理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也存在缺陷。
第三,相关规范性文件可操作性差。
2006年实施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作为专项环境应急管理预案是大气污染应急管理的直接依据,但该文件无权设定环境应急权,这些规定可能由于上位法缺乏禁止状态启动条件及紧急状态下规范指引等规定而在法理上被架空。
且该预案过于强调环境应急管理中的技术性措施而忽视了相关保障性措施,故实施效果不佳。
综上所述,在立法技术上,我国环境应急和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对大气污染应急管理全面、系统的规定,缺乏应对特殊情况下大气环境治理的可操作性法律法规。
在立法观念上,大气污染防治还秉承着“污染气体只要在浓度和总量上符合一定标准即可排放”,这种“法不禁止即合法”的理念非常不利于大气污染应急管理的预警防控工作,尤其是雾霾污染。
在立法传统上,大气污染控制和应急主要是行政主导模式,大气环境管理在法律上主要对应的是责任,未注重公众的法定权利。
我国大气污染应急管理涉及其与立法权、司法权的关系,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的职能和责任分配,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等诸多重大问题。
完善我国大气污染应急管理的法律体系,必须从立法应遵循的原则、目标、基本制度等方面进行合理安排。
立法思路遵循“四个统一”时间与空间相统一大气环境应急管理首先涉及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时间维度包括大气污染危险预警、识别、■文/周珂 张卉聪摘 要 基于我国大气污染应急管理法律制度的体系尚不健全而面对的大气污染挑战不断严峻这一现实,提出了我国完善大气应急管理法律制度建设在立法思路、立法原则、基本制度设计上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大气应急管理;法律制度;立法我国环境应急和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对大气污染应急管理全面、系统的规定,缺乏应对特殊情况下大气环境治理的可操作性法律法规。
22聚焦环境应急为重污染天气打造防火墙减缓、管理(应对)、危机后处理(修复与补偿)的过程,空间维度包括大气污染应急权空间分布和大气污染应急管理空间合作。
时间和空间的二元关系可涵盖所有的大气污染危险因素(包括可能出现的新危险),延长应急管理覆盖的时间;也能重塑应急管理中的政府之间的权力、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格局,改变应急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丰富应急管理措施的种类和形式。
具体来说,一方面大气污染应急专项法规的制定,必须对不同阶段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大气污染危机发展中的职责、权利、义务、应对策略做出全面而细致的规定,以确保应急管理在时间维度内发挥效用。
同时要将“常态管理和风险管理相结合”确立为大气污染应急管理的基本理念。
另一方面,应确立中央政府(尤其是国家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大气污染应急管理的协调者,明确地方各级政府的相应职责;空间合作则需在跨地区的大气污染危机发生时,以长效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予以应对,同时辅以行政区域内以社区为单元的纵向相应配合,从而有效分散大气污染应急管理的组织或资源压力。
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统一目前法律体系中与大气污染应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多注重政府在应急管理中的权限、职责、启动条件、标准等实体问题,而缺乏对应急管理方式、步骤、期限等程序性规范的关注。
所以,应着重程序性规范的设立,做到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相统一。
依法行政与权利保障相统一环境应急权的扩张性决定了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国家行政权力可以限制或缩小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
但如不赋予行政机关广泛和强大的环境应急权,环境应急管理将变得毫无效率。
所以,在危机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应受限制已被各法治国家所承认。
这意味着为了提高环境应急管理的效率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不被侵犯,大气污染应急立法必须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第1款之规定对限制公民权利的方式和手段予以明确规定,并将现代法治国家倡导的比例原则贯彻其中。
公共决策和组织行为相统一决策机制在环境应急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决策的价值取向、约束条件、决策程序和决策后果都与环境应急管理息息相关。
但政府决策者在掌握和处理环境风险或突发事件信息上的能力有限,所以对环境风险或突发事件的规模、形式、强度和发展趋向可能形成错误判断,进而严重影响决策质量。
为此,建议:第一,建立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高效化的公共决策核心机构,提高决策的整合能力;第二,建立和完善听证制度、新闻监督等信息披露机制,提高决策的公开化、程序化、透明化程度;第三,建立决策过程中的专家咨询制度,提升决策的效能化、合理化程度;第四,建立应急决策的责任制度,明确各方的责、权、利,提升应急决策的法制化程度。
立法原则遵循“三个结合”一般规律和特殊要求相结合原则《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关于大气污染应急的法律制度符合行政法治的一般规律,但却未考虑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和危机处理中的两个特殊问题:一是缺乏对受损环境的事后恢复和重建的关注;二是如果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处理不当,公众利益诉求没有适当的途径,极易使理性的维权演变为非理性的群体性事件。
基于此,大气污染应急法律完善应当以现代行政法治基本精神为指引,在遵循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一般规律和特殊性的基础上展开。
危机管理和宏观治理结构变革相结合原则有效的大气污染应急管理体系应当建立在制度化的公共治理结构之中。
事实上,单纯的危机管理作用有限,环境危机和风险的防治在根本上还要取决于我国公共治理结构的制度变革。
在完善大气污染应急法律过程中,应扩大应急参与主体的范围,确立一种政府、企业、社会团体、专家、公民个人等主体在内的,以“预案参与”和“行为参与”相结合、“过程参与”和“末端参与”相结合为特征的合作型、网络化的治理结构。
在这种治理结构中,所有的主体既是利益相关者也是风险和责任的分担者。
23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Vol. 41 No. 22 2013本土实践和域外经验相结合原则美国、日本、欧盟等现代法治国家或地区都将大气污染应急体制和机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美国的《清洁空气法》建构了一个集先进性与适用性于一体的大气污染应急法律框架。
如在预警机制中,美国实行联合控制管理体制,并设有专门的州际输送委员会,署长可以通过裁决的形式设立州的大气污染物质输送区域。
该法为确保顺利开展污染防治,还规定“联邦财政的支持和领导对于积极合作的州、地区和社区的空气污染控制项目的发展是必要的”,研究活动“应当给予鼓励、支持和协作,并在技术服务和在财务上提供帮助”。
在加强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方面,日本和欧盟都有比较成功的立法。
在日本,为了保证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民间团体或个人参与救援、相互合作,政府与相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签订灾害救援合作协定,建立了公私合体的灾害救援合作关系。
而欧盟的“Seveso Ⅱ指令”则引入了“利益相关方介入”制度,公众通过获取政府与运营方的信息,以提供咨询的方式实质参与运营方制定内部应急预案和主管部门制定外部应急预案等风险管理决策过程。
这些先进的域外经验对我国大气污染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我们必须慎重考虑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在法律实施背景上的差异,同时调试与现有相关立法之间的适应性。
我国大气污染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在立法理念、原则和制度上应与《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已有的制度安排相协调,同时也应及时修改上位法中不合时宜之处。
基本制度设计应注意的问题完善我国大气污染应急管理的法律体系,必须着重解决四个方面制度设计方面的问题。
一是建立大气污染应急组织体制,包括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应急救援队伍等。
二是建立大气污染应急管理机制,包括宣传培训、预警监测、风险管理、信息发布和传递、应急处置、公共沟通、应急联动、应急保障(应急物资、责任保险、责任基金)和生态环境恢复。
三是合理分配不同层级政府的应急管理责任,明确其他主体在环境应急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四是强化政府间、政府与社会间的合作。
环境应急管理客观上对联动协作机制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我国现行立法和行政具有强烈的行政区划局限性,而环境问题特别是环境突发事件往往是跨行政区域的,除重大环境事故外,近年来屡屡发生的雾霾污染同样需要创设一种不同于以往行政区域分别治理的特别机制和模式,并通过完善大气污染应急管理法律制度予以确立。
完善我国大气污染应急管理的法律制度设计应明确下列内容:应急预案和信息公开机制;应急管理机构及其权限与职责;政府权力之间、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应急管理中行政授权、委托的特殊要求;应急管理中的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对紧急情况下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制裁机制;与应急管理相关的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环境应急中的赔偿、补偿等权利救济机制;常态与应急相结合的管理机制;针对各主体的其他特殊规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充分表明强化环境保护和完善制度建设的迫切性,而大气污染应急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应当是当前环境法律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
我国大气污染应急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应把握大气污染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应对环境危机的体制机制两条主线,将环境风险、社会风险和政府危机等议题整合,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加强管理体制建设,创新应急管理联动协作机制,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和企业、公众的应急参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