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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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防治大气污染的监督管理规定

全面防治大气污染的监督管理规定

全面防治大气污染的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模式。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

二、监督管理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和防治措施。

第七条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技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产品,提高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公开监测数据和评估结果,为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提供信息。

三、防治措施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包括优化生产过程、改进生产技术、使用清洁能源等。

第十二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布局产业、居住和生态用地,防止大气污染传输。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发展绿色交通,推广清洁能源交通工具,控制机动车排放,减少交通污染。

第十四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广绿色农业生产方式,控制化肥、农药使用,减少农业污染。

四、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的,由上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与实施细则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与实施细则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与实施细则第1章总则 (6)1.1 目的与依据 (6)1.2 适用范围 (6)1.3 防治原则 (6)1.4 责任与义务 (6)第2章大气污染防治规划 (7)2.1 防治目标 (7)2.2 防治重点 (7)2.3 实施路径 (7)2.4 政策措施 (8)第3章工业污染源治理 (8)3.1 行业排放标准 (8)3.1.1 钢铁行业排放标准 (8)3.1.2 火电行业排放标准 (8)3.1.3 石化行业排放标准 (8)3.1.4 有色金属行业排放标准 (8)3.1.5 建材行业排放标准 (8)3.1.6 纺织行业排放标准 (8)3.2 污染防治技术 (8)3.2.1 烟气脱硫技术 (8)3.2.2 烟气脱硝技术 (8)3.2.3 除尘技术 (9)3.2.4 有机废气治理技术 (9)3.2.5 汞污染治理技术 (9)3.2.6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 (9)3.3 污染源监管 (9)3.3.1 污染源排查与监测 (9)3.3.2 环保执法检查 (9)3.3.3 企业自行监测与信息公开 (9)3.3.4 信用评价与失信惩戒 (9)3.3.5 环保税收政策 (9)3.3.6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9)3.4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 (9)3.4.1 设施运行维护 (9)3.4.2 操作人员培训 (9)3.4.3 设施运行记录与档案管理 (9)3.4.4 设施定期检查与维修 (9)3.4.5 防止设施运行异常与处理 (9)3.4.6 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污染防治设施功能 (9)第4章移动源污染防治 (9)4.1 车辆排放标准 (9)4.1.1 制定严格的车辆排放标准,参照国际先进水平,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逐步提升各类车辆排放限值。

(9)4.1.2 强化新车准入制度,要求所有在我国市场销售的新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9)4.1.3 对在用车辆实施排放检测,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实施淘汰或改造,保证在用车辆排放达标。

大气防治工作制度

大气防治工作制度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指对大气污染源进行控制、减少和消除,以及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估和改善等工作。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区域协调的原则,实施分类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大气环境质量逐步改善。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加强考核,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六条严格控制大气污染源排放。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七条加强对火电、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等行业企业的排放控制,严格执行国家排放标准,促使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

第八条加强对机动车排放的监督管理,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低排放车辆,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

第九条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广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化肥,加强秸秆焚烧监管,提高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十条加强城市扬尘污染控制,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道路清扫、绿化等作业规范,控制扬尘污染。

第十一条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产品,提高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三、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提高监测能力,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第十三条定期评估大气环境质量,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区域协调与公众参与第十五条加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合作机制,共同应对大气污染问题。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一、背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气污染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环境问题。

大气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法规来规范和控制大气污染。

在中国,大气污染防治也一直是政府非常关注的问题,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概述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国制定了一系列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其中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物综合污染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1. 《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中国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的防治目标、责任主体、监督管理、处罚措施等内容。

该法的出台对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 《大气污染物综合污染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污染排放标准》是中国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具体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各类排放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包括工业企业、发电厂、汽车尾气等。

该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大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3. 《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是对于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的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企业在进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时需要获得相应的排放许可证,并对排放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管理等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监管企业的排放行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大气污染防治法规的意义大气污染防治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保护大气环境、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大气污染防治法规的实施可以促进工业和城市化进程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规范工业和城市排放,大气污染得以有效控制。

这有助于提高环境质量,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可持续的基础。

其次,大气污染防治法规的实施可以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

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着严重的危害,例如空气污染会导致呼吸系统疾病和心血管疾病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篇一第八十六条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第一款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第八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重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力,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第八十八条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能耗、安全、质量等要求。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并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

第八十九条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会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进行会商。

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5.24•【文号】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5号•【施行日期】1991.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91年5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并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大气环境保护要求,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的生产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企业的生产建设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中大气污染防治所需资金、材料和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统筹安排。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检验,符合下列条件:(一)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效果达到设计标准;(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的规章制度健全;(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方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七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对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加强管理、定期检修或者更新,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排污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环境法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环境法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环境法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近年来,大气污染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各国纷纷加强了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

在中国,环境法也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基础,也是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综合性法律。

环境保护法对大气污染产生的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了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责任。

根据环境保护法,国家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控制目标,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确保大气环境的优化。

其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一项专门法律,进一步完善了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

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规范了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和排放行为。

此外,大气污染防治法还强调了大气污染的协调治理,提出了大气环境容量的概念,要求在各地制定相应的大气污染防治方案,并加强区域间的协调和合作。

第三,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问题,中国还制定了一些特定的环境法律。

例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不同类型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此外,《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也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建立环境容量评价机制、加强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监管等。

除了以上法律规定外,中国还加强了对大气污染源的管理。

例如,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行为的惩罚措施。

同时,也对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实施了严格的环评程序和监督管理,确保大气污染治理项目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环境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做出了全面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并推动了大气环境的改善。

然而,环境法的实施还面临一些挑战,例如立法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环境法的宣传和普及,加强对环境法律的执行力度,以实现大气污染防治的长远目标。

总之,环境法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保障作用。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_条例_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_条例_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了《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筹规划、预防为主、源头控制、属地管理的方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合理规划产业布局。

建立环境目标责任制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约谈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建设、城乡规划、公安、交通、城市管理、水务、国土、农牧、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天然气、太阳能、风能、电能、沼气等清洁能源;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大气环境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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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控制我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废气失控排放,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工作环境,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所有产生废气的车间部室。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释义
(一)无组织排放
是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二)有组织排放
是指大气污染物经过排气筒排放。

(三)有控废气
是指工艺废气或锅炉废气中含有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

(四)酸性气
是指能与碱作用生成盐(H2S含量较高)的气体。

(五)大气污染源
是指排放大气染污物的设施或建筑构造。

五、职责划分
(一)安全环保部
负责大气污防治目标的制定和大气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二)各车间部室
负责本部门环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严格控制本部门工艺废气的排放。

六、管理内容和要求
(一)各车间做好事故状态下排放大气污染物(产生异味或影响范围较大)的应急预案,一旦出现大气污染事故,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向安全环保部通报,安全环保部到现场了解情况,并配合生产部做好防止大气污染事故扩大的措施。

(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正常使用和运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停运、闲置和拆除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和装置。

确需拆除或是闲置时,必须向安全环保部备案,经公司研究决定后方可执行。

(三)锅炉烟气、重催脱硫烟气、硫磺尾气、火炬废气等工艺废气排放不达标时,必须及时向安全环保部报告,对原因作出详细书面说明,并及时调整操作,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

(四)严格控制好工业炉燃料脱硫装置的脱硫效果,优化工业炉操作,避免出现冒黑烟等问题。

(五)加强巡检,避免机泵密封、阀门、法兰等生产设备泄漏,造成废气无组织排放。

(六)加强原料、半成品、产品储存、调和管理,减少油品储存及调合过程中废气的产生。

(七)油品车间选择密闭的原料、产品装卸车方式,减少原料、产品装卸过程逸散产生的废气,并且负责油气回收装置的正
常运行和维护。

(八)废水集输及储存必须密闭,减少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产生的废气,污水处理厂异味治理设备必须正常运行。

(九)采用密闭取样器,减少油品、气体置换及采样过程中废气的产生。

(十)加强生产装置停工吹扫、气体排放管理,适当增加必要的设施有效控制废气的排放,确保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十一)加强循环水系统泄漏的检测,发现泄漏及时查找泄漏点并做处理。

(十二)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现场的排污装置进行检查,被检查的车间必须如实反映情况,积极配合。

(十三)发现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隐患,应及时报告安全环保部,制定隐患整改方案,防止事故的扩大。

(十四)对于造成污染的事故,应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以书面的形式对事故的原因、经过及处理措施作出说明。

六、附则
本管理规定由安全环保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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