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北京燃气锅炉排放标准

北京燃气锅炉排放标准
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和国际化大都市,近年来在环保方面投入了大量的精力
和资源。
作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燃气锅炉的排放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改善空气质量,北京市对燃气锅炉的排放标准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和要求。
首先,根据北京市环保局发布的《北京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
气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限值,并且需要安装氮氧化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排放浓度,确保达到环保要求。
此外,燃气锅炉的颗粒物排放标准也有严格的要求,要求在国家规定的限值范围内,并且需要安装颗粒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进行实时监测和报告。
其次,北京市还对燃气锅炉的硫氧化物排放标准做出了规定。
根据《北京市大
气污染防治条例》,燃气锅炉的硫氧化物排放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限值,并且需要安装硫氧化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排放浓度,确保达到环保要求。
此外,燃气锅炉的一氧化碳排放标准也有严格的要求,要求在国家规定的限值范围内,并且需要安装一氧化碳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进行实时监测和报告。
再者,北京市还对燃气锅炉的氟化物排放标准做出了规定。
根据《北京市大气
污染防治条例》,燃气锅炉的氟化物排放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限值,并且需要安装氟化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排放浓度,确保达到环保要求。
总的来说,北京市对燃气锅炉的排放标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和要求,包括氮氧
化物、颗粒物、硫氧化物、一氧化碳和氟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这些规定的实施,对于改善北京市的空气质量,减少大气污染,保护环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都能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共同为美丽的北京城市环境做出贡献。
(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 -201*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年 ** 月 **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军玲、张增杰、瞿艳芝、俞珊、张双、韩玉花、朱晓、周玉、陈梅梅、孙成 春、刘桐审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7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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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0**
DB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20**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201*-**-**发布
201*-**-**实施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11/** -201*
目次
引言
为加强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自实施以来,对本市大气污染物排 放起到了较好的控制作用。为了适应本市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新要求,进一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 量,本次修订对原标准覆盖的范围和部分限值进行了调整和加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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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0**
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 HJ 683 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4 固定污染源废气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氟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8 环境空气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739 环境空气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 3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 3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4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石棉尘的测定镜检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行政处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5.28•【字号】市政府第11号•【施行日期】1990.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行政处罚办法(1990年5月28日市政府第11号令发布)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条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除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和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均按本办法的规定,由市或区、县环境保护局执行。
第三条违反《条例》,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
第四条不如实申报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未经市或区、县环境保护局同意,擅自拆除或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已有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导致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情节和后果较轻的,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和后果较重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处应缴超标准排污费总额的一倍的罚款。
第七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造成污染,或者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的,不按限期治理或搬迁,情节和后果较轻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和后果较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罚款。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突发性事件,排放和泄漏大气污染物,不按规定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局报告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例》的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情节和后果较轻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和后果较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罚款。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开始实施

34中国环保产业 2014.3技术与工程应用Technology & Engineering ApplicationResearch and Application on Electric Precipitation Technologywith Low-low TemperatureLI Jian-guo, LI Zhu-hai, HE Yu-zhong, ZHAO Hai-bao, YU Shun-li(Zhejiang Feida Environm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Zhuji Zhejiang 311800, China)Abstract: The electric precipitation technology with low-low temperature is one of the effective technologies in realizing energy saving and emission reduction in the coal-fired power plant. It can further extend the applicable scale of electric pre -cipitators, meet the requirement of new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and can remove off the great mass of SO 3 in flue gas. The technology shows the proof of engineering practices abroad, the helpful exploration and attempt in the country and the opera-tion achievement of 600MW generating set. The paper sums up the development and technical characteristic of the electric precipitation technology with low-low temperature, analyzes the research status of the technology, enumerates the cases of engineering application at home and abroad, probes into the core problem of the technology and countermeasures so as to provide the use for reference in the applic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electric precipitation technology with low-low temperature in the coal-fired power plant of the country.Keywords: electric precipitation technology with low-low temperature; efficiency of dust removal; coal-fired power plant; energy saving and emission reduction; countermeasureProject Review Meeting. SOUTHERN COMPANY. 2012.4.[15] 龙辉,王盾,钱秋裕.低低温烟气处理系统1000MW超超临界机组中的应用探讨[J].电力建设,2010,31(2):70-73.[16] 森雄介,積田佳満,松本有夫,等.湿式排煙脱硫設備の運転実績―東京電力株式会社常陸那珂火力発電所1号機(1000MW)[J] .石川島播磨技報. 2005,45(1):30-35.[17] MORI Yusuke,TSUMITA Yoshimitsu,MATSUMOTO Ario,et al. Opera-tion Results of IHI Flue Gas Desulfurization System-Unit No.1(1000MW) of Hitachinaka Thermal Power Station for TEPCO. IHI Engineering Review. 2006.39(1): 22-26.[18] 石橋喜孝. 常陸那珂火力発電所1号機の概要[R].茨城県那珂郡.2004.[19] StephenL.Francis,Andreas B äck,Per Johansson,Reduction of RappingLosses to Improve ESP Performance [J]. 11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Electrostatic Precipitation. 2008:45-49.[20] Mitsubishi High Efficiency System - Ultimate solution for SO 3.PM andMercury[R]. 2003:1-38.[21] IHI低低温EP系统的介绍[R]. 株式会社IHI. 2010.6:1-16.[22] AQCS Technology that Removes Trace Compounds from Boiler ExhaustGas[R]. HITACHI TECHNOLOGY 2008-2009. Social Infrastructure Business. 2009:1-18.[23] 木田栄次. 第7回日中省エネ環境総合フォーラム脱硝脱硫技術[R].HITACHI技术.2012.8,146 (8) :35-38.[24] 谢庆亮. 低低温电除尘技术在宁德电厂600MW机组上的应用[C]. 第十五届中国电除尘学术会议论文集,201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开始实施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志码:D 文章编号:1006-5377(2014)03-0024-01自2014年3月1日起,《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大气污染防治2021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大气污染防治2021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1.05.19•【字号】京绿办发〔2021〕140号•【施行日期】202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大气污染防治2021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京绿办发〔2021〕140号各区园林绿化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局属相关单位、机关相关处室,市有林单位:为做好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1年行动计划,抓好冬奥会及冬残奥会筹备服务保障、园林绿化施工扬尘管控等重点任务落实,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我局编制了《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大气污染防治2021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1年5月19日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大气污染防治2021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做好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深入贯彻落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1年行动计划,将冬奥会及冬残奥会筹备服务保障、园林绿化施工扬尘管控等各项园林绿化重点任务落实到位,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1年行动计划各项任务,做好建党100周年和冬奥会及冬残奥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持续扩大绿色生态空间,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园林绿化行业精细化施工和管理水平,统筹非道路移动机械、公园绿地裸地管理、区域联防联控等重点任务,为"十四五"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开好局、起好步。
二、主要措施大气污染防治2021年行动计划涉及园林绿化行业任务共6项,其中3项牵头任务包括:第18项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第26项强化农用地和其它裸地扬尘管控,第28项强化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3项协办任务包括:第10项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治理行动,第15项强化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第28项强化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
北京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北京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和政治中心,其大气环境质量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产生了严重影响。
因此,北京市对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制定了严格的要求,以保护环境、净化空气、改善人民生活。
首先,北京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对工业企业、机动车辆、建筑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对于工业企业来说,必须严格控制废气排放,安装和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并定期进行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报告。
对于机动车辆,则需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车辆排放标准,鼓励使用清洁能源车辆,限制高污染车辆的行驶,以减少车辆尾气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此外,建筑施工方面也需要严格控制粉尘、废气等排放,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其次,北京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还包括了对于燃煤和生活垃圾焚烧等方面的要求。
燃煤是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北京市对燃煤企业的燃煤方式、燃烧效率等都有严格的要求,鼓励采用清洁能源替代传统燃煤。
对于生活垃圾焚烧厂,也需要安装污染治理设施,控制废气排放,减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另外,北京市还对大气污染排放标准进行了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了完善的监测系统,对污染源进行实时监测,及时掌握排放情况。
加强对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和个人的处罚力度,形成严厉的法律法规约束,推动各方共同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总的来说,北京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机动车辆、燃煤和生活垃圾焚烧等污染源的排放,可以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改善空气质量,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更加清洁、健康的生活环境。
同时,也为其他城市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全国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希望北京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能够得到全面有效的执行,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的幸福生活做出更大的贡献。
北京市环境保护法规

北京市环境保护法规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维护北京市的生态环境,保护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北京市采取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规。
本文将对北京市环境保护法规进行详细探讨。
一、大气污染防治随着汽车数量的快速增加和工业排放的增加,大气污染成为了北京市环境保护的重点领域。
为了减少大气污染,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措施。
首先,实施了限制工业排放的政策,对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进行整治,推广清洁能源和高效节能技术。
其次,加强了汽车尾气排放的监管,推行了尾气排放标准,提倡绿色出行,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另外,北京市还加大了大气污染监测力度,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测体系,及时发布大气污染预警信息,引导居民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水体污染治理除了大气污染,水体污染也是北京市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
为了改善水体质量,北京市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了水源保护,严禁在饮用水源地周边开展工业、养殖等污染性活动。
其次,加大了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力度,提高了污水处理的效率和水质的净化程度。
此外,北京市还倡导居民节约用水,推广雨水收集和利用技术,减少用水量。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效地改善了北京市的水质环境,保障了居民的饮用水安全。
三、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是一个长期累积的过程,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较大的危害。
为了防治土壤污染,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
首先,完善了农业用地的管理制度,推行科学种植,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量。
其次,加强了工业用地的环境管理,对已被污染的工业用地进行修复和治理。
另外,北京市还推广了废弃物的分类处理,加强了对废弃物的监管和处置,减少了对土壤的污染。
四、噪声污染控制随着城市交通的高度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噪声污染日益严重。
为了控制噪声污染,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的噪声控制法规。
首先,对噪声源进行分类管理,对于噪声严重的工地、工厂、交通设施等进行限制和整治。
空气质量监测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

空气质量监测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空气质量是一个关乎人类健康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议题。
为了解决空气质量问题,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
本文将介绍空气质量监测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管理措施。
一、空气质量监测法律法规1.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各个国家对环境治理的基本法律,其中也包括了对空气质量的监测和管理。
该法律规定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和权力,要求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并通过公众参与,推动环境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2.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是针对大气污染制定的专门法律。
该法律对于空气质量的监测和管理有着具体的规定,包括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监测方法和频率、数据发布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该法律还规定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和处罚措施,以保证空气质量的改善。
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为中国空气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之一,北京市制定了严格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该条例对北京市的空气质量监测与管理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的规定,包括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和控制、车辆排放标准、开展大气环境质量评价等内容。
4.空气质量指数(AQI)标准AQI是一种国际通用的衡量空气质量的指数。
各国根据自身的环境和气象条件制定了相应的AQI标准,用以对空气质量进行分类和评价。
根据AQI的分级,人们可以从颜色分类中直观地了解当前的空气质量状况,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空气质量管理措施1.建立监测网络为了全面了解空气质量状况,各级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该网络应覆盖城市、乡村以及工业区等不同地区,通过安装监测站点以及使用现代化的监测设备,可以实时监测和收集空气质量数据。
2.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了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各国需要提高相关的环保标准。
通过对工业企业、车辆以及燃煤等污染源进行监管,限制其排放量,可以有效降低空气污染程度。
同时,推广清洁能源和技术也是减少排放的重要手段。
3.制定应急措施针对突发的重污染天气,各级政府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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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22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共同防治第三章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四章固定污染源污染防治第五章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第六章扬尘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以人为本、环境优先、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科学有效、严防严治的原则。
第四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行政和宣传教育等措施。
第五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降低大气中的细颗粒物浓度为重点,坚持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控制污染物排放,严格排放标准,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加快削减排放总量。
第二章共同防治第六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区域联动、单位施治、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区、县人民政府在各自辖区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污染防治的要求,建立统一有效、分工明确的监管治理体系,并加强整体统筹协调。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2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控制人口规模,优化空间布局,合理配置产业和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资源,减少生产、生活带来的污染。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组织开展大气污染成因和防治对策分析,推广应用先进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提高大气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生态治理,提高绿化覆盖率,扩大水域面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限期达标的工作目标,制定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和严于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控制阶段措施,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本市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工业项目。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制定或者修订禁止新建、扩建的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高污染工业行业调整名录和高污染工艺设备淘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推行有利于防治大气污染的经济政策,引导企业调整能源结构,促进污染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与产业升级,或者转产、退出。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污染者担责和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的原则,确定并公布排污费征收事项和征收标准。
第十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监测网络,负责统一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发布大气环境质量信息。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发布空气质量日报、预报、空气重污染等专业信息。
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大气污染气象条件规律的研究,所属气象台站配合空气质量预报工作和生活服务指导。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重点污染源单位名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监督性监测数据信息。
第十九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相应处罚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名单,并录入企业信用系统。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大气污染4防治工作,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方案,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
有关排污单位应当执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污染大气环境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等,明确有关政府部门的受理范围和职责。
有关政府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及社会组织配合政府开展宣传普及,促进形成保护大气环境的社会风气。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区域联防联控机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省区市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建立重大污染事项通报制度,逐步实现重大监测信息和污染防治技术共享,推进区域联防联控与应急联动。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公示考核结果。
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综合考核评价,应当包含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完成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都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6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二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并不得超过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第二十九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大气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建设项目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依法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第三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除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需要通过应急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外,禁止通过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自行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记录监测数据,并按照规定在网站或者其他对外公开场所向社会公开。
监测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五年。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并保持正常使用,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性监测。
第三十六条列入本市自动监控计划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配备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纳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控系统。
8前款规定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负责维护自动监控设备,保持稳定运行和监测数据准确。
第三十七条可能发生大气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大气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第三十八条公民负有依法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自觉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公开大气环境质量、突发大气环境事件,以及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污染物排放限期治理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责,可以向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第三章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四十一条本市对重点大气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逐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四十二条全市排放总量控制的目标以及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排放总量,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产业结构特点、交通运行状况等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和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制定年度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四十三条本市对大气污染物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范围及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总量指标等要求排放污染物,逐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10第四十四条排污单位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清洁生产水平、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产业布局和结构优化等因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
第四十五条本市在严格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排放总量削减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可以进行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点。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六条现有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得。
纳入总量控制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说明指标来源。
涉及民生的重点工程,排放总量指标不能满足需要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调剂取得,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减量替代、总量减少的原则,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通过减量替代获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在替代的排放量未削减完成前,不得投入试生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
第四十八条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区域、行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或行业内除民生工程以外的、排放该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
第四章固定污染源污染防治第四十九条本市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通过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