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2016年发布)

合集下载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第六阶段大气污染专项整治措施的通告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第六阶段大气污染专项整治措施的通告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第六阶段大气污染专项整治措施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4•【字号】杭政函[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第六阶段大气污染专项整治措施的通告(杭政函〔2009〕49号)为改善杭州大气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根据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巩固前五阶段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2009年实施第六阶段大气污染专项整治措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开展工业大气污染源治理(一)限期脱硫整治。

今年年底前,热电企业的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完成10吨/时以上燃煤锅炉(窑炉)的脱硫整治工程;2010年6月底前完成4吨/时以上燃煤锅炉(窑炉)的脱硫整治工程;2010年年底前完成目前在建工业企业燃煤锅炉(窑炉)和导热油炉的脱硫整治工程。

(二)强化激励措施。

对完成脱硫改造的热电企业重新核定排污收费额,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三)加快能源结构调整。

积极争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

(四)严格市场准入。

加快淘汰小水泥、小化工、小冶炼等落后产能。

按计划实施市区工业企业搬迁和技术改造,减少工业大气污染排放。

(五)强化工业废气排放监管。

增加飞行监测频次,扩大检查范围。

二、强化建设施工扬尘治理(六)实施工地扬尘集中整治。

按照施工文明、运输密闭、物料覆盖、进出清洁等要求,对市政、建筑、拆迁等工地进行集中整治。

(七)推行工地在线监测。

加强对工地扬尘、噪音、工程运输车等的整治。

将超载工程车列入“黑名单”,禁止屡次违法超载车辆上路。

(八)强化施工现场管理。

严格执行“六个必须”、“六个不准”,即必须围档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必须及时洒水作业,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运渣车辆冒顶运载,不准高空抛撒建筑垃圾,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2]280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1.29【实施日期】2012.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28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29日杭州市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群众生活环境,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有效降低PM2.5污染及雾霾现象,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80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2012年工作计划的通知》(浙生态办函〔2012〕5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环境空气质量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

但市区大气环境质量仍不尽如人意,主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按功能区达标仍未实现,酸雨污染仍处于严重水平,雾霾天气天数较多。

综合考虑未来的能源消费增长、工业化与城市化发展、气象条件及区域污染影响以及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的实施,我市未来环境空气质量实现持续改善的目标仍面临严峻的挑战。

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可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生活品质之城的内在要求。

二、总体目标通过整治,力争到2016年,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氮氧化物年均浓度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规定的二级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5%;二氧化硫年均浓度较2011年有一定改善;PM10、PM2.5两项指标年均值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国家下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全面完成,进一步健全全市空气污染防治体系,进一步提升空气污染防控水平,切实提高公众对大气环境质量的满意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3]199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2.19【实施日期】2013.1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9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19日杭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为建立健全杭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机制,提高我市大气重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最大程度降低大气重污染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8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之江度假区、杭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杭州市区)大气重污染的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以上,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着力提高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加强对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特殊区域人群的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减少大气重污染造成的危害。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杭州市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3]23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杭州市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3]23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杭州市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杭州市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3]23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市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切实改善我市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认真抓好杭州市区(含萧山、余杭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重点解决煤烟型污染(工业污染)、扬尘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降低三级天数、控制二级天数、提高一级天数,力争全年优于二级的天数达到80%以上。

二、主要任务及职责(一)整治工业燃煤企业。

1、重点整治电厂(热电厂)等燃煤企业。

(1)抓紧关停半山电厂两台5万千瓦小火电机组。

半山电厂年耗煤量127万吨左右,其两台5万千瓦机组无脱硫设施,属国家规定2003年限期关停的小火电机组,但该厂至今无关停计划。

此事应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于2003年12月底前关闭该两台机组。

此项工作由市经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2)抓紧实施萧山电厂两台12.5万千瓦机组的烟气脱硫治理工程。

萧山电厂年耗煤量80万吨左右。

此事应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烟气脱硫治理工程。

此项工作由市经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3)加强对中低架污染源的治理和整治工作,特别是加强对热电企业的烟气脱硫除尘治理。

杭州市区共有热电厂(站)21家、锅炉75台,年耗燃煤达225万吨左右,2004年年底前必须对其实施烟气脱硫除尘治理工程并建立烟尘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计划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杭州政报》
【年(卷),期】2016(000)006
【摘要】<正>杭政办函〔2016〕6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6月1日杭州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
【总页数】12页(P7-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杭州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18年扩大有效投资推进重点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 [J], ;
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通知 [J], ;
4.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青少年学生第二
课堂行动计划》的通知 [J],
5.杭州市医疗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县域医共体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14•【字号】杭政办函〔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4日杭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明确要求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全市域大气“清洁排放区”的目标要求,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建设全市域大气“清洁排放区”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7〕2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能源发展规划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形势与挑战“气十条”实施以来,我市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以G20杭州峰会保障为契机,强势推进“燃煤烟气、工业废气、车船尾气、扬尘灰气、城乡排气”等“五气共治”,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建成无燃煤火电机组、无钢铁生产企业、无黄标车的“三无”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主要成效。

1.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在“十二五”期间国民经济年均增长9.1%的情况下,主要污染物减排成效显著,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分别较2010年下降了21.9%、26.5%,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减排目标任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十项重点措施表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十项重点措施表
市规划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严控主城区人口和建筑密度,加快“三副六组团”建设及其优质公建资源配套,加快主城区—副城—组团间快速交通网络建设。
市规划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新城、新区的设立和布局,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
市规划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市经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和10万千瓦以下的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造任务。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城投集团
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和煤改气。制定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建设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积极推行大电厂集中供热模式,建设和完善热网工程。2015年年底前,全市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2017年年底前,全市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提高清洁
能源利用率
制定天然气利用方案,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2015年年底前,实现区、县(市)城市供气管网全覆盖;加快加气站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加油站的场地资源,新建、改建加气站。加大外地电源合作开发力度,建立稳定的外来电基地,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到2015年年底前,外输电比例提高到30%左右。加大太阳能、生物、地热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力度,到2015年,全市可再生能源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4%左右。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2017年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
2015年年底前,完成7个区、县(市)建成区大气重污染企业搬迁以及下沙、萧山沿江区域产业恶臭污染源的整治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一、总则为了改善杭州市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大气污染排放标准1. 工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排放,不得超过允许标准。

2. 私家车和公共汽车排放的尾气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尾气排放标准,不得超过允许范围。

3. 建筑工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的产生。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1. 强化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加强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进行处罚。

2. 推动工业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

3. 加强交通管理,推广新能源汽车的使用,减少道路尾气排放。

4. 加大对建筑工地的巡查力度,对存在扬尘污染问题的工地进行整改并处罚。

5. 推动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逐步减少对燃煤的依赖。

四、大气污染治理目标1. 在2025年前,PM2.5平均浓度要达到国家一级空气质量标准。

2. 进一步减少工业企业和交通排放的污染物,确保空气质量稳定改善。

3. 增加对大气污染排放企业的监管力度,保证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允许标准。

4. 打击和取缔非法建设工地,严禁扬尘污染的产生。

五、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工业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进行罚款、停产整治等处罚。

2.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私家车和公共汽车,可以依法扣留车辆、罚款等处罚。

3.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建筑工地,可以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罚款。

六、监督与举报1. 监督部门可以在需要的时候对企业和个人的大气污染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和处理。

2. 社会公众对于发现的大气污染问题可以进行举报,监管部门要及时处理举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七、法律效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的各个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和建筑工地。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规标题】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2016年发布)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杭州市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1号
【适用区域】杭州市
【发布时间】2016-08-04【生效时间】2016-08-04【关键词】环境,废气管理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2016年6月24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已经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8月4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
(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2016年6月24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制度。

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或者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力,以及有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对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四条本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的原则,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依照乡(镇)、街道和社区、村的辖区划定网格,利用市城市管理系统平台或者根据实际情况组建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的系统平台,运用视频监控等手段,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负责。

各社区、村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的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煤炭质量管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市场监督管理、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加工、销售、进口、使用的煤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燃煤(燃油)锅炉的监督管理;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会同交通运输、建设、农业、绿化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销售、进口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
(五)交通运输、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六)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销售、进口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
(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施工和运输扬尘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区道路扬尘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港口码头贮存物料和作业扬尘的监督管理。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扬尘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屋征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物拆除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矿产开采粉尘和矿山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河道整治扬尘的监督管理;
(八)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秸秆禁烧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城市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