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精)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地方政府及其下属政府机构为筹集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及其他公益性项目而设立的融资平台。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对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法律风险的角度出发,探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的法律风险及相关对策。
1. 法律监管风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地方政府为筹集资金而设立的平台,涉及的资金规模较大,如果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力,容易导致资金被挪用、滥用等问题。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监管法律法规,监管体系相对薄弱,难以有效监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运作。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运作往往缺乏透明度,相关信息、资金流向、项目进展等方面的信息披露不足,容易引发社会公众的质疑和批评。
而缺乏透明度也容易为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导致资源浪费、腐败等问题的发生。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为筹集资金往往需要大量借款,一旦债务违约或者无法偿还,将对地方政府及其下属政府机构造成重大财政压力。
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透支、违规担保等行为,加大了债务违约的风险。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融资过程中存在一些违规行为,比如超范围、超权限、超额度挪用资金等问题,将面临违法违规行为的风险,一旦被行政、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相关部门应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法律监管,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管理制度、运作机制、信息披露要求等内容,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其行为。
2. 提高法律透明度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应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包括资金来源、项目进展、资金运用情况等内容,增加社会公众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了解和信任,提高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3. 规范法律债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借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避免违规担保、透支、逾期等行为,严格控制债务风险,确保债务偿还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4. 加强法律宣传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及其管理部门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其行为,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风险控制

( 一) 政 府行政行 为法律 风险表 现
政 府机 关行 政主 体在 行使 行政 职权 过程 中的遇到 的法律 风 1 . 行政 职权 滥用 。行政 职权 滥用 的本质 足行 政机 关及其 负
方政 府转 变 作风 , 自 觉 依 法行 政 。 另一 方面 说 明地方 政府 的执 法 险常常表 现 为 以下四个 方面 :
家 工作 人员 , 规 定 了警告 、 记过、 记 大过 、 降职 、 撤职 、 开除六 个 种 执 法 、 扣 押物 品不 开具清 单 、 没有 填 写行政 处 罚决定 书撕 张罚款 类 的行政 责 任 。对于 按照 法 律法 规 受托行 使 公共 管理 职 能与 行 单 了事 、 适 用简 易程 序超 过范 围 、 罚款 不给 收据 或者 以其 它 自条 政职权 的事 业单 位及其 他组 织 , 也 参照 公务法 的规 定承担相 应 的 代替 、 不制 作行 政处 罚决 定书 就扣证 扣照 、 不告 知 当事人享 有 申 责任 。 纪律 处分 条例》 第 1 O条对 党 员的 纪律处 分种 类有 : 警告: 严 重警 告; 撤 销党 内职 务 ; 留党 察看 。 因此对 党 员领导 干部 , 在 不当 履行 行政 职权 而 危害社 会 的同 时 , 可 能承 担 的责任 就 多了党 纪处 分 。
随着 社会 的发展 , 公 民、 法人 法律 意识 的不 断提 高, 地方 政府 二、 政府 行政 行为 过程 中产生 的 的法律 风险
涉诉 案件 呈 逐步 增多 的趋 势 。 这一 现象 一方 面表 明 , 我 国的 民主 法 治在 进步 , 政府 的行 为最 终可 能接 受 司法 的审 查 , 从而 促使 地
政府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精)

1、政府法律风险评估
2、政府法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1、政府法律风险评估
政府法律风险评估是基于法律对政府行政行 为的要求,判断在特定的情况下,应采取什 么样的合理的预防性措施。 政府需要有关于法律风险的重要性的概念和 尽量地了解这些风险种类及内容,从而使政 府能够就法律风险控制作出决策,而这种决 策应当是可行的又是合算的。
首先就是要摒弃排斥法律崇尚权力的思想意 识 其次要摒弃的就是重政策轻法律的思想 最后就是要摒弃法律工具主义观
3、规范操作规程,树立程序意识
需要纠正的几种错误认识: 按程序走太麻烦,影响行政效率 程序等于走形式 按程序决策体现不出一把手的权威
(二)建立法律风险评估指标与体系
东南大学的两位教师还将同意此规划的南京市规划局告到了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市规划局撤销对"观景台"的规划 许可。一直到2002年1月27日南京市政府决定将投资3000万 的观景台予以爆破拆除前,他们的诉讼都不曾被南京市中级 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院受理,因而未能进入司法程序。 虽然最终观景台是被拆除了,然而对于事情的结果,顾、 施二人认为其收获并不大,他们的这场因为政府行政行为引 起的官司尽管最后是靠政府行政指令来平息,但他们状告规 划局的举动并不是后来导致政府纠错的决定力量。而且,他 们也质疑南京市政府这次纠错行为的合法性:"政府要撤销 以前的行政行为有两个理由:一是认为此行政行为不合法; 二是因为公众利益的需要。如果是前者,南京市政府就要宣 布规划局的规划许可是错误的;如果是后者,市政府应该给 中山陵园管理局补偿。"但现在,除了一声爆炸是明的以外, 这座观景台从建到拆,整个过程都是不透明的。 经过当地市民和媒体四个多月的较劲后,面对各方反对意 见的南京市政府最终下令爆破拆除"观景台"并恢复原处的山 体植被。然而,据统计,这座总投资3000万的观景台在拆除 前已经花去1000多万元,而且爆破拆除费用、恢复被破坏的 植被、重建原有建筑白云亭,又将耗资200万元,此次南京 市纠错成本就达1200多万元,如果算上机会成本,损失会更 大。
法律风险和对策

地方政府法律风险控制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公民、法人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地方政府涉诉案件呈逐步增多的趋势。
这些案件不仅表现为行政诉讼案件,而且大量表现为民事诉讼案件。
这一现象一方面表明,我国的民主法治在进步,政府的行为最终可能接受司法的审查,从而促使地方政府转变作风,自觉依法行政。
另一方面说明地方政府的执法素质和法律风险意识有待提高,对其行为涉及的法律风险的控制能力有待提高。
在国家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今天,这个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政府法律风险类别(一)行政行为不当的法律风险1、规范性文件制定不当的法律风险为了贯彻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为了地方管理的需要,地方政府有权制定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基本原则是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
但是在实践中,地方政府在制定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或者缺乏必要的法律论证,或者是为了某种需要,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超越职权、变通处理等情形。
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导致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统一有效实施;二是政府职能部门执行这类规范性文件,可能造成执法不当、执法错误的情况,具体行政行为一旦发生诉讼,经不起司法审查,存在败诉的风险;三是可能给企业、公民的经济民事活动造成法律障碍。
比如在地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地方政府出台的一些改制政策,明显违背国务院国资管理部门的规定,企业按照地方政策改制后发展的很好,若干年后拟发行上市,终因存在改制不合规的“硬伤”而无法上市。
2、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的法律风险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这是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基本条件。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但实践中具体行政行为尚存在把关不严、定性不准、事实根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甚至不作为、乱作为、越权作为等情形。
这些情况一是增加了政府行政诉讼败诉的风险,二是容易造成政府在某一领域的“信任危机”,三是行政行为对象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依法行政的法律风险与控制

依法行政的法律风险与控制首先,依法行政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合法性风险、程序性风险和法律责任风险。
合法性风险是指政府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备法定义务的风险。
程序性风险是指政府行政行为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是否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风险。
法律责任风险是指政府行政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是否受到法律追责的风险。
为了控制依法行政的法律风险,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首先,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政府部门应加强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宣传,确保政府公务员对相关法规的了解和掌握,从而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其次,加强风险管理和监督。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从源头上控制法律风险。
再次,加强内部培训和教育。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公务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公务员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加强对法律风险的预防和应对能力。
最后,加强对外合作和交流。
政府部门可以与法律机构、学术机构和行业组织进行合作,共同研究和探索依法行政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借鉴各方经验,提升依法行政的水平。
综上所述,依法行政的法律风险和控制是十分重要的。
政府部门应意识到法律风险的存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控制,确保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程序性和法律责任。
只有这样,依法行政才能真正成为一种制度化的行政方式,为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依法行政的法律风险与控制是政府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和妥善处理的问题。
在依法行政过程中,政府部门必须深入了解和把握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在实践中认真遵守和执行这些规定,才能保证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一方面,政府部门在依法行政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性风险: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授权范围,是否遵循合法程序,是否有充分的法定依据等。
如果政府部门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超越了授权范围,缺乏合法性,将会引发法律风险。
国有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国有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所有的企业,其经营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非常复杂,涉及到多个领域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国有企业经营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
首先,国有企业的经营往往受到政府政策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因此,政策风险是国有企业经营中的主要法律风险之一、政策风险包括政策调整、政策变化等,这些变化可能对国有企业的经营产生影响。
为了应对政策风险,国有企业应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和合作,及时了解政策动向,调整经营策略。
同时,国有企业还应关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公平与合理性,积极参与政策制定的环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次,国有企业经营中涉及的合同风险也非常重要。
与其他企业一样,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与各方签订合同,涉及到合同履行、解除、修改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如果国有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将可能面临民事赔偿的责任。
为了防范合同风险,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合同履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此外,国有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合同条款模糊或存在漏洞,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第三,法律合规风险是国有企业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之一、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所有的企业,对合规要求有着更高的要求。
如果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法律诉讼等风险。
为了降低合规风险,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机制,加强对业务活动的监管,确保企业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此外,国有企业还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最后,国有企业经营中还可能面临知识产权风险。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重要财产,如果企业未能妥善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将可能面临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
国有企业应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登记、申请和维权工作。
此外,国有企业还应加强与其他企业的合作,通过技术创新、合作研发等方式,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行政法律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行政法律风险的识别与防范作为一家企业或组织,遵守行政法律是至关重要的。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法律风险对企业的发展和运营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因此,准确地识别和防范行政法律风险是确保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识别行政法律风险是防范的首要步骤。
企业需要对涉及其业务和运营的法律进行全面的研究和了解。
这包括了解与企业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政策文件等。
企业也要了解相关的行政法律制度和执法实践,以充分了解可能存在的行政风险。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机制,以防范行政法律风险。
这包括制定明确的行政法律合规策略和制度,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以确保他们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内部合规机制还应包括审查和管理企业的各项政策和业务流程,以确保其符合行政法律的要求,减少潜在的风险。
同时,企业还应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合作与沟通渠道,以便及时获取法律法规的变化和相关政策的解读。
这样可以使企业能更加及时地调整自身的运营策略和业务流程,以适应新的法律环境和规定。
建立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关系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行政执法的要求和监管机构的审查,以避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还应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来预防和控制行政法律风险。
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定期的风险评估、风险分析和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通过对各项业务和运营活动的风险评估,企业能够准确地识别潜在的行政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
在风险控制方面,企业可以建立内部监管体系和内部审核机制,加强对企业各项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还应建立有效的应急预案和危机管理机制。
这是防范行政法律风险的重要一环。
应急预案应包括如何应对突发事件和行政执法调查,以及如何处理可能导致法律纠纷的问题。
危机管理机制应包括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沟通和合作,以及媒体和公众关系的管理。
通过及时、透明地处理法律风险事件,企业可以减少损失和负面影响,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形象。
综上所述,识别和防范行政法律风险对企业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
国有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所出资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漳州市国资委课题组任何一个企业总是处在一个既定的法律环境中,当然也就离不开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事实上,法律风险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它与其他所有企业风险具有交叉性,许多其他企业风险(如财务风险、市场风险)当其发生时在表现形式上都是涉法的风险(如财务违规最终表现为行政处罚、市场风险导致的支付不能最终表现为违约等),并且最终都涉及到不同性质法律责任的承担和不同程度损失的产生。
因此,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尽管引起风险发生的原因各不相同,但所有企业风险都有可能表现为法律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法律风险不是对某一类风险的概括,而是所有企业风险在一定阶段的表现形式,把好企业法律风险这一关就等于给企业风险的控制安上了一道总闸门,具有统领全局的意义。
这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下,更具有特殊的意义。
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试图从跟踪、分析漳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进程入手,从美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经验中得到些许启发,努力探寻完善我市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有效途径。
一、所出资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进程(一)积极推进漳州市属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在市直相关部门及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绩。
漳州市国资委成立后,对此工作给予高度重视,通过多种方式积极推进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一是普及法律知识,提高防范意识。
通过集体授课、专题辅导、收看网络讲座、参加省市组织的各种法律培训等方式,加强了对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委机关干部、所出资企业领导人员及法律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
制定国资委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指导意见,启动并深入开展委机关和企业“五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制定所出资企业《学法用法示范企业工作标准》,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企业”活动,不断提高国资委机关干部人员的法律理论水平,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职工的法律素质、法制观念和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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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法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1)行政行为目的的合法性风险指标 (2)行政主体权力边界合法性风险指标 (3)行政程序合法性风险指标 (4)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风险指标 (5)行政手段强制力风险指标 (6)行政法律依据风险指标 (7)行政人员法律职责风险指标 (8)行政行为法律事实形成风险指标
行政执法政出多门带来的法律风险
行政执法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部门利益法律化和地方利益法律化
行政执法目偏差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1)运行经费不能保证,一味追求经济效益 (2)查处行政违法案件中,只注重财产罚 (3)利益驱动导致了具有经济效益的行政管理事务 争着管,否则就相互推诿 (4)滥用强制措施督促相对人交纳罚款的手段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而带来 的法律风险
一是行政自由裁量范围过广,导致执法人员 或多或少都不可避免主观感情个人认识上 的不同区别 二是行政行为任意无常,违反同一性和平等 性行政原理要求
四、政府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一)树立政府法律风险意识
(二)制定法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三)建立政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四) 形成政府法律风险化解机制
首先就是要摒弃排斥法律崇尚权力的思想意 识 其次要摒弃的就是重政策轻法律的思想 最后就是要摒弃法律工具主义观
3、规范操作规程,树立程序意识
需要纠正的几种错误认识: 按程序太麻烦,影响行政效率 程序等于走形式 按程序决策体现不出一把手的权威
(二)建立法律风险评估指标与体系
政府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衡阳市委党校法律教研室
陈婷
广义风险强调风险表现为不确定性,说明 风险产生的结果可能带来损失、获利或是 无损失也无获利。
狭义的风险强调风险表现为损失的不确定 性,说明风险只能表现出损失,没有从风 险中获利的可能。
一、政府法律风险的界定
所谓“政府法律风险”,是指政府在行政过 程中,由于做出的行政行为不规范而导致的 与政府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 后果发生的可能性。
政府法律风险法律风险的特征: 一是政府法律风险的承担主体是政府 二是政府法律风险的产生原因是由于政府的行 为不规范而造成的 三是政府法律风险是超出行政行为及行政责任 本身而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 响的法律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四是政府法律风险的承担的责任是广泛的 五是政府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行政决策中的法 律风险和行政执法中的法律风险
(二)行政执法中的法律风险
1、执法依据——法律法规冲突带来的法律风险 案例:《行政处罚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 之冲突 2、执法目的偏差带来的法律风险 3、执法手段野蛮、执法程序不规范带来的法律 风险 案例:瓮安事件 4、执法结果——同事不同罚带来的法律风险
南宁市民刘家海2005年1月27日驾驶摩托车在南宁市民主路、思贤路口被值勤交通 民警以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为由当场处以100 元罚款。刘家海不服,于2005年3月 18日诉至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院。 刘家海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公民处以警告或50 元以下罚 款的处罚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该条款没有“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这样允 许例外的但书规定;而且《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还特别规定,法律、法规、规章 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都必须“依照本法”,这是 明确排除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作出除外规定的效力的。所以,被告对原告的处 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应属违法无效。 被告认为,其根据《交安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 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原告作出的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被告特别指出,此案适用的是《交安法》而非《行政处罚法》,是符合新法优于 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规则的。所以,原告所诉理由不 成立,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本案存在特殊情况为由,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申请 延长审理期限,至2005年8月作出判决((2005)青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 书》)。一审法院认为,《交安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违 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规定“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 处罚决定。”被告值勤民警对原告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依法有据,且符合上述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本案中,被告对原告作出处罚依据的是《交安法》,该法是规范 道路交通秩序的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被告适用上述 法律规定对原告作出当场处罚100元,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据此, 原告主张被告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处罚程序不合法的理由不成立,判决 原告败诉。笔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是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一)树立政府法律风险意识
1、了解社会大众所需所想,树立民本意识。
首先得有“执政掌权源于人民授权”的思维取向 其次得有“人民为官员父母”的思维取向 第三得有“管理就是服务”的思维取向 第四得有“民主决策集体负责”的思维取向 最后得有“为官宽容”的思维取向
2、依法行政,树立法治意识
东南大学的两位教师还将同意此规划的南京市规划局告到了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市规划局撤销对"观景台"的规划 许可。一直到2002年1月27日南京市政府决定将投资3000万 的观景台予以爆破拆除前,他们的诉讼都不曾被南京市中级 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院受理,因而未能进入司法程序。 虽然最终观景台是被拆除了,然而对于事情的结果,顾、 施二人认为其收获并不大,他们的这场因为政府行政行为引 起的官司尽管最后是靠政府行政指令来平息,但他们状告规 划局的举动并不是后来导致政府纠错的决定力量。而且,他 们也质疑南京市政府这次纠错行为的合法性:"政府要撤销 以前的行政行为有两个理由:一是认为此行政行为不合法; 二是因为公众利益的需要。如果是前者,南京市政府就要宣 布规划局的规划许可是错误的;如果是后者,市政府应该给 中山陵园管理局补偿。"但现在,除了一声爆炸是明的以外, 这座观景台从建到拆,整个过程都是不透明的。 经过当地市民和媒体四个多月的较劲后,面对各方反对意 见的南京市政府最终下令爆破拆除"观景台"并恢复原处的山 体植被。然而,据统计,这座总投资3000万的观景台在拆除 前已经花去1000多万元,而且爆破拆除费用、恢复被破坏的 植被、重建原有建筑白云亭,又将耗资200万元,此次南京 市纠错成本就达1200多万元,如果算上机会成本,损失会更 大。
(三)建立政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1.科学决策,引入专家参与决策机制 2.严格执法,接纳社会监督执法机制 3.以人为本,建立规范执法目的机制
(四)政府法律风险的化解
1、及时沟通和协调,将风险化解在萌芽阶段 2、启动应急机制,防止事态扩大 3、积极参加行政诉讼,主动承担诉讼责任
四是科学的决策需要科学的决策论证方法来 支持。
2、决策不民主带来的法律风险
案例:南京紫金山观景台之爆破 案例分析: 群众知情权没有得到保障 群众参与权被侵犯
2002年2月1日下午,遭到市民强烈反对的南京紫金山观景台 终于引爆拆除,此次实施了两次爆破,爆破善后工作一直持 续到19时左右方才结束。据悉,爆破拆除观景台将造成近千 万元的损失。 这座"观景台"建在紫金山最高峰头陀岭上,预计总造价为 3000万元。据南京中山陵园管理局介绍,它实际上是江苏省 气象局的高水平观测站,规划兴建时只考虑了观测效果,但 对景观问题没有做太多的考虑。 然而,自2001年3月观景台初露面目以来,该不该在这里 建这样一个钢筋水泥结构的建筑就成了南京市民议论的焦点。 群众的普遍看法是,国家对这个景区的建设与维护已经经历 了几代人,谁也无权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对紫金山 进行"破坏性建设"。他们批评,早在70多年前修建紫金山天 文台时,就是因为考虑到建在头陀岭会破坏紫金山的整体风 貌,才将天文台建在目前的位置。当时是全国之最的天文台 尚且如此,作用、地位都不能和天文台相比的观景台有什么 理由建在这里?
二、政府法律风险的表现
(一)行政决策中的法律风险 1、决策不科学带来的法律风险 案例:椒江大桥横断椒江 案例分析: 一是违背了决策的规范性原则 决策的规范性原则要求行政决策必须以实事材 料为依据,以逻辑推理为基础来做出决策。
椒江是浙江省第三大江。为沟通两岸交通,1993年浙江省政府批准筹建椒江大 桥。随即,台州市委托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确定桥下通航净空高度为18米。消 息传出,立即引起椒江上游的临海市有关航运公司的强烈反应,浙江海圳荣液化 石油气工业有限公司正在扩建的3000吨级红光液化气专用码头,恰恰位于椒江 大桥上游5公里处,而其所有船舶按桥高18米均无法进港。 临海市政府与台州市政府紧急会商,要求将椒江大桥桥下净高抬高到28米, 台州市政府答复,椒江大桥现设计方案可保证3000吨级船舶每天都有过桥进港 时间。 1998年10月,椒江大桥正式动工。2000年12月,海门港监发布《航行通告》 规定:椒江大桥水线以上最大高度超过20米船舶禁止通行。 此后,上游原设计生产能力为5000吨的临海市江南造船厂,只能接受2000吨 的船舶订单。最惨的海圳荣公司,因8年多来所用的大小槽船高度均超过20米, 结果没有一艘能通行大桥水域。2001年10月大桥建成通车,《航行通告》进一 步明确:通航高度为船舶载重水线以上至最高固定点的高度为22米。 去年11月1日,海圳荣公司向浙江省高院起诉。5月24日,这场“天价官司” 开庭审理。海圳荣公司称,台州市政府、椒江大桥实业公司违反国家行政法规, 擅自按照自己确定的设计方案跨椒江建大桥,直接造成海圳荣公司的生产原料进 口液化石油气,因运载船舶均超过22米高度,被禁止通过椒江大桥,公司因此 无法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合计7600多万元,要求法院判 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10万元。 为何就不能抬高大桥高度以成“双赢”?对此,台州市政府称,抬高大桥高 度会大大增加费用。海圳荣公司代理律师朱嘉宁和徐建说,航道是不可再生资料, 现在这种局面,损失的已不仅仅是海圳荣公司等一些上游企业,更影响了上游地 区经济的长远发展以及造成国家有限的航道资源无谓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