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
广西金秀瑶医药发展谋新篇

参 考 文 献
[1] 刘 鸣 , 鹏 . 经 病 学 [ . 京 : 民 卫 生 出 版社 ,0 83 - . 谢 神 M] 北 人 20 :84 0 [ 2] 贾 建 平 , 丽 英 , 伟 , . 经 病 学 [ ] 北 京 : 民 卫 生 出 版 崔 王 等 神 M . 人
减 轻 自由基对 脑组 织 的损 害 , 可提 高 血 脑 屏 障 的 通 并 透 性 ; 总黄酮 可扩 张血 管 以增 加脑 血 流 量 , 降低 外 周 血管 阻力 , 抗 葡聚糖 所致 的循 环淤 阻 ; 对 总黄 酮对微 循 环障 碍有 明显改 善 作 用 , 使 全 血黏 度 、 并 血浆 黏 度 、 红 细胞压 积 电泳 、 沉 等 指标 趋 于 正 常 ¨ 血 “ 。参 与 的 细胞 成分 和非 细胞成 分 主要是 血小 板 、 血细 胞 、 内皮 细 胞 、 血 系统 和纤 溶 系 统 等 , 而 也 有 抑 制 内源 性 凝 从 凝血 系统 , 促进 纤 溶 活 性 的 作 用 , 中对 血 小 板 的 其 抑制 作用 最为 重 要 。灯 盏 生 脉 胶 囊 能 改 善 颈 动 脉 粥样 硬化及 其 引起 的血 流 动 力 学 变化 , 止病 灶 粥 样 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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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 中医2 1 0 0年 8月 第 2 5卷 第 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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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医药文化旅游发展初探——以金秀瑶族自治县为例

3.国策助力瑶医药文化发展。国务院于2016年印发了《中 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以下简称《纲 要》),《纲要》中指出到2020年,要实现人人基本享有中医药 的服务;到2030年,中医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 提升,中医药服务领域实现全覆盖。《纲要》的颁布,无疑是给 了瑶医药文化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攻三大方向:一是研究瑶药野生资源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二是 研究探讨瑶医常用的、来源清楚的、疗效明确而质量可控的瑶药 材质量标准;三是建立瑶药产、学、研、开发体系,研制具有自 主知识产权附加值高的新产品。
2010年广西中医药大学成立瑶医药学院,目前瑶医药学院 已完成11本瑶医药教材的编写,可基本满足瑶医本科专业招生需 要,输送了一大批优秀的瑶医人才;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利用 瑶族自治政策,在金秀建立首家公立瑶医医院,为当地瑶医颁发 县内行医资格证,向合法化和规范化行医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此 外,民间瑶医覃氏家族,在北京、黑龙江等地建立多家瑶医院, 是瑶医药文化对外宣传和推广的窗口。
二、瑶医药文化旅游发展的基础与潜力
(一)金秀瑶族自治县旅游开发的基础 金秀瑶族自治县地处广西中部偏东的大瑶山主体山脉上,成 立于1952年5月28日,是全国最早成立的瑶族自治县,有“世界 瑶都”之称。瑶族中有盘瑶、茶山瑶、花蓝瑶、山子瑶和坳瑶5 个支系,是世界瑶族支系最多的县份和瑶族主要聚居县之一,瑶 族文化、民俗风情保持得较为完整。人类学家、社会学家费孝通 先生曾说过:“世界瑶族文化研究中心在中国,中国瑶族文化研 究中心在金秀”,并亲笔为金秀题词“瑶族之乡”。 金秀大瑶山地处南亚热带向中亚热带的过渡地带,气候温 和,四季如春,县城年均气温17℃。得天独厚的环境和气候,造 就了大瑶山丰富的动植物资源,生长的1528种原生植物中,药用 类植物就多达1351种,是广西中草药品种最齐全的县份。2000 年,大瑶山被国务院评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云的王国,雾 的迷宫,清溪瀑布的源泉,绝岩奇松,变色杜鹃的世界,中药材 的宝库,庞大而美丽的自然动植物园”之美誉,是集健康、疗 养、休闲度假、旅游为一体的综合性区域。 旅游业得到开发后,金秀县城各类宾馆、餐馆、商店都纷纷 建立起来,瑶医药在近几年得到了迅猛地发展,大街小巷都随 处可见行医卖瑶药穿着瑶衣的当地人,金秀民族风情街大小商 铺有卖金秀土特产、瑶药、民族纺织品和刺绣工艺品,除了在 风情街可以看到这样的商业活动,大瑶山里的妇女们也渐渐走 出家门,穿上瑶族衣服在街上向游客兜售她们的手工艺品、山 里采摘的瑶药。 (二)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药文化旅游潜力分析 金秀瑶族自治县是来宾市的旅游大县,是典型的少数民族聚 居地,正在传承、复兴、重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这几年的民族 旅游发展迅速,并且形成了一定的产业规模,具有发展深层次旅 游的基础和潜力。 1.瑶医药文化的知名度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瑶医药文化历 史悠久,史料记载有瑶族之时便有了瑶医药文化。瑶医药文化是 随着瑶族的历史文化、民族风俗一同发展的,可以说是瑶族一个 特有的文化符号,在瑶族的宗教信仰、饮食、民俗活动中都能发 现瑶医药文化的影子,并且随着宣传力度的增加,人们对于瑶族 的认识不仅仅停留在它的服饰上,而是逐渐关注瑶医药文化。 2.瑶医药文化传承途径坎坷,急需另辟蹊径。当前传统老瑶 医已经为数不多,对瑶医药文化的研究也仅仅靠几家科研院校在 进行。单靠科研机构的力量来传承发展瑶医药文化是无法突破在
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药产业发展研究

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药产业发展研究侯小涛;谢阳姣;谢堂贵;郝二伟;王硕;邓家刚【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中国经济对外开放的日益深入,中医药民族医药产业作为我国医药行业最大的自主知识产权,成为我国医药行业新的增长点和支柱。
同时,随着世界人口总量的增长、社会老龄化程度的提高、新兴国家城市化的加速,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观、重视生活质量的消费观、崇尚自然的医疗保健观日益深入人心,人类对医疗认识观念的转变,将进一步促进中医药民族医药的健康发展。
【期刊名称】《广西中医药大学学报》【年(卷),期】2017(020)002【总页数】4页(P117-120)【关键词】金秀县瑶医药产业发展【作者】侯小涛;谢阳姣;谢堂贵;郝二伟;王硕;邓家刚【作者单位】[1]广西中医药大学,广西南宁530001 [2]广西中医药研究院,广西南宁530022 [3]广西药用植物园,广西南宁530023;;[1]广西中医药大学,广西南宁530001 [2]广西中医药研究院,广西南宁530022 [3]广西药用植物园,广西南宁530023;;[1]广西中医药大学,广西南宁530001 [2]广西中医药研究院,广西南宁530022 [3]广西药用植物园,广西南宁530023;;[1]广西中医药大学,广西南宁530001 [2]广西中医药研究院,广西南宁530022 [3]广西药用植物园,广西南宁530023;;[1]广西中医药大学,广西南宁530001 [2]广西中医药研究院,广西南宁530022 [3]广西药用植物园,广西南宁530023;;[1]广西中医药大学,广西南宁530001 [2]广西中医药研究院,广西南宁530022 [3]广西药用植物园,广西南宁53002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295.1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中国经济对外开放的日益深入,中医药民族医药产业作为我国医药行业最大的自主知识产权,成为我国医药行业新的增长点和支柱。
贵州省中医药条例

贵州省中医药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7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7号)《贵州省中医药条例》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中医药条例(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医药服务第三章中药保护与发展第四章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五章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第六章中医药产业促进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振兴中医药产业,弘扬中医药文化,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中医药产业促进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中医药事业是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保持和发挥本省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传承和发展以苗族医药、布依族医药、侗族医药等为代表的本省民族医药特色和优势,促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承担中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中医药卫生服务指导、中医医疗机构及人员管理、中医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职责。
瑶药产业规划方案最新版

瑶药产业规划方案最新版一、背景介绍瑶药,又称华南地区传统中药,是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和云南省等地的少数民族地区所传承的、与壮、瑶、侗、苗、水等民族文化有关的中草药资源及其药材加工所建立起来的传统医学知识体系与行业体系。
瑶药通过长期的观察和实践,形成了独特的诊断方法和治疗理念,被誉为宝库中的瑰宝。
目前,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瑶药的药理学、化学成分和药效已得到广泛研究和认可,对其药材进行有效的研发和推广,有助于进一步挖掘其医药价值,促进瑶药产业的发展。
因此,制定一份全面、科学的瑶药产业规划方案是至关重要的。
二、目标与任务本次瑶药产业规划方案的目标是:实现瑶药产业的规范化发展,并推动瑶药在中医药领域的地位提升。
具体任务如下:1.明确瑶药产业的定位和发展方向,规划未来5年的发展目标。
2.分析瑶药产业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3.提升瑶药的药材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增强瑶药的药效和竞争力。
4.加强瑶药的市场开拓和品牌建设,提高瑶药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5.加强瑶药产业的标准化建设和监管体系,确保瑶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6.增强瑶药产业的创新能力,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瑶药企业和产品。
三、规划内容1. 瑶药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在明确瑶药的特点和优势基础上,将瑶药产业定位为具有民族特色、科技创新驱动、协同发展的高端产业,注重瑶药的综合利用和产业链延伸。
发展方向包括:•瑶药药材种植与采集:加强瑶药药材的标准化种植和采集,提高生产效益和质量稳定性。
•瑶药研发与创新:加大对瑶药化学成分、药理学和药效的研究力度,提高新药创制的成功率。
•瑶药产品开发与推广:开发多种剂型和规格的瑶药产品,推动瑶药产品向市场推广和应用。
•瑶药旅游与文化传承:结合瑶族地区的旅游资源和民族文化,开发瑶药旅游产品,促进文化传承与发展。
2. 瑶药产业现状与问题分析目前,瑶药产业存在以下问题:•瑶药资源保护不到位:瑶族地区的瑶药资源面临着过度开发和滥采的问题,导致资源减少和品质下降。
关于加大传承和发展瑶医瑶药的建议

关于加大传承和发展瑶医瑶药的建议
为了加大对瑶医瑶药的传承和发展,以下是一些建议:
1. 支持瑶族传统医药文化研究:鼓励学术界和研究机构开展对瑶族传统医药知识和药物的深入研究,搜集整理相关的经验和方案,加强对瑶药的科学认知和理论基础。
2. 政策和财政支持:制定相关政策来支持瑶医瑶药的传承和发展,包括经济补贴、药材种植补贴、科研项目拨款等,为瑶医瑶药从业者提供更多的经济和技术支持。
3. 加强培训和教育:建立和扩大瑶医瑶药的培训和教育机制,培养更多的瑶族医药人才,传承瑶族传统医药知识和技能,同时提升其现代医学和药学的素养,促进瑶药的创新和发展。
4. 保护和开发瑶药资源:加强对瑶药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鼓励瑶族地区的农民种植传统药材,并推动建立瑶药种植基地,提高瑶药的产量和质量。
5. 建立合作交流平台:促进与其他地区、学术机构和医药企业的合作与交流,借鉴其他地区的传统医药保护和发展经验,推广瑶药的临床应用和研发,拓展市场。
6. 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利用现代媒体和互联网平台,积极宣传和推广瑶医瑶药的特色和优势,增强公众对瑶药的认知和认可,提高市场需求和接受度。
总之,加大对瑶医瑶药的传承和发展需要多方面的支持和努力,包括政府、学术界、农民、企业等各方的参与与合作。
同时,注重保护瑶药资源、培养人才、加强研究和推广应用也是关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壮瑶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壮瑶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15•【字号】桂政办发〔2022〕58号•【施行日期】202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壮瑶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快中医药壮瑶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15日关于加快中医药壮瑶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1〕3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20〕9号)要求,着力破解当前广西中医药壮瑶医药发展存在的瓶颈问题,更好地发挥特色和优势,推动全区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夯实中医药壮瑶医药人才基础(一)提升教育水平。
支持广西高校加强中医药壮瑶医药学科专业建设,立项建设一批硕士博士学位点,创建博士后流动站和工作站,建设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支持和鼓励高校开设中医药专业,扩大现有中医药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规模,推动广西中医药大学建设上水平。
(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推进师承教育。
完善贯穿临床实践教学全过程的中医药壮瑶医药师承教育体系,将名老中医药专家参与在校生、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带教、授课等纳入其工作室建设成效考核和个人绩效考评。
推动中医学专业本科毕业实习向师承门诊教学方面改革,与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
支持中医药院校柔性引进民族医药特长专业人员为在校生开展临床带教。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2021)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2021)《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202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医药服务第三章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第四章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第五章传承保护与文化传播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健康广西建设,传承和弘扬中医药,充分发挥本自治区中医药资源优势,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对外交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治区采取措施充分发挥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作用,促进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与发展。
第四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中西医并重,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保持和发挥本自治区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优势,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疾病治疗、疾病康复、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治以及其他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服务、产业和保障等体系,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明确承担中医药管理职能的机构,合理配置人员力量,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中医药管理工作需要,建立中医药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中医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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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2020年5月20日金秀瑶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服务与管理第三章保护与发展第四章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五章传承与交流第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传统瑶医药,保障和促进瑶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瑶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瑶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与合作,瑶药材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或炮制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瑶医药是指瑶族医药的统称,是瑶族人民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映瑶族人民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以及技术方法的医药体系。
主要包括:(一)瑶医药理论知识以及传统文化;(二)瑶药熏浴、熨类疗法、刮推疗法、针刺疗法、针灸疗法等瑶医药技能、技法及其用具;(三)瑶医单方、验方、秘方、文献等;(四)瑶药材自然资源,瑶药材种植繁殖技术,瑶药材采集、加工、炮制等技术、技艺。
第三条发展瑶医药应当遵循瑶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保护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发挥瑶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瑶医药理论、技术与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瑶医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瑶医药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瑶医药服务资源,统筹推进瑶医药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瑶医药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瑶医药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瑶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将瑶医药常识、瑶医药文化纳入健康教育、科普教育进行普及。
每年盘王节(农历十月十六日)为自治县瑶医药文化宣传日。
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瑶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与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每两年举办一次瑶医药学术研讨会和瑶医药产品交易会,推进瑶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地区交流。
第二章服务与管理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瑶医医疗服务体系。
政府举办的瑶医医院、综合性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设瑶医科室,有条件的乡(镇)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设瑶医诊室(馆)。
第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瑶医医疗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将瑶医诊疗项目、瑶药饮片、瑶药成药和医疗机构制剂按照民族医药标准体系建设要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和研发机构以瑶医药理论为基础,研发瑶药新制剂,鼓励对民间习惯使用的安全有效的单方、验方、秘方的瑶药进行收集、整理和挖掘,并不断研究完善、开发利用和推广。
医疗机构依法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瑶药制剂品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备案。
县人民政府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瑶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瑶医医疗服务机构。
民办瑶医医疗服务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与政府举办的瑶医医疗服务机构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十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瑶医或者有六年以上瑶医医疗实践经历,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两名以上中医医师或者瑶医医师推荐,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瑶医药专家和在公立瑶医院从事瑶医药执业十年以上的医师组成考核组进行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瑶医医师资格。
取得瑶医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按核准的执业地点、诊疗类别和服务范围,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瑶医医疗活动;未经瑶医医师执业注册的,不得进行瑶医医疗活动。
瑶医医师资格的考核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
举办个人瑶医诊所,应当依法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瑶医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的瑶医从业人员,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进行以临床效果和工作实践为主的培训,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合格后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按乡村医生执业范围从事瑶医执业活动。
第三章保护与发展第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瑶药材自然资源保护,科学划定瑶药材自然资源保护范围和品种,并向社会公布。
严禁对濒临灭绝和重点保护范围的野生瑶药材品种乱采、滥挖、乱捕、滥猎。
第十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瑶药发展纳入产业发展规划,加大对瑶药材种植养殖、瑶药研发生产、商贸流通的扶持力度,促进大健康产业发展。
第十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瑶药材产业基地建设,促进瑶药材种植养殖标准化、规范化、规模化发展。
自治县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加强对瑶药材种植养殖技术的推广、培训。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进瑶医药产业的发展,通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瑶药材产业园区,支持促进瑶药材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瑶药材加工、仓储、物流和产业园区建设。
第十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瑶医药品牌建设,加强对瑶医药品牌建设和瑶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支持和帮助瑶医药权利人、行业协会等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
对不适宜专利保护的工艺、方法以及安全有效的单方、验方、秘方、专有技术和科研成果等,可以通过技术秘密登记予以保护。
支持瑶药及瑶医药产业行业标准的制订。
支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
支持乡镇瑶医药产业的规划发展。
瑶医药知识产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作价出资,参与开发和利益分配。
第四章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十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瑶医药师承教育办法。
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瑶医药从业人员带徒授业。
第十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瑶医药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机制。
支持瑶医药企事业单位培养和引进瑶医药高层次人才,支持产学研合作,促进瑶医药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瑶医药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定期对瑶医药从业人员特别是基层瑶医药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一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区由政府设立的卫生医疗机构的瑶医药从业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一)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二)连续工作20年以上,退休时由自治县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瑶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财政投入力度,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治县瑶医药研究机构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发挥其在瑶医药理论研究、资源调查、瑶药研发、瑶药材引种驯化、瑶药材种植养殖技术研究以及重大、疑难疾病研究等方面的引领作用。
第二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瑶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成果鉴定和评奖,瑶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瑶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其他瑶医药相关项目的评审和鉴定。
第二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单位或者个人申报瑶医药科研项目,对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瑶医药科研项目的,给予资金支持。
对申报县级瑶医药科研项目的,在项目立项和资金资助方面给予倾斜。
第二十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捐献有医疗价值的瑶医药文献、单方、验方、秘方和有独特疗效的瑶医诊疗技术,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瑶医药专家进行价值认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传承与交流第二十六条自治县实行瑶医药传承人制度。
鼓励和支持具有瑶医药专长的人员通过师承等形式开展传承活动。
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瑶医药传承人。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被认定为瑶医药传承人的,享有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瑶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并将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优秀瑶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瑶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第二十八条自治县实行名瑶医认定制度。
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瑶医医疗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遴选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群众认可的瑶医医师,经瑶医药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报自治县人民政府认定为“金秀瑶族自治县名瑶医”,并颁发认定证书。
名瑶医评选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名瑶医学术理论、临床经验、技术专长的总结和传承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瑶医医师超出核准的执业地点、诊疗类别、服务范围开展瑶医诊疗活动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瑶医医师证。
未经瑶医医师执业注册擅自进行瑶医医疗活动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濒临灭绝及重点保护品种的野生瑶药材资源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非法采猎的瑶药材及使用工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瑶医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