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解读
投资项目审批涉及的法律问题国土

C、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在核准 文件中规定。
3、备案制: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 的未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且国家 没有特别规定的项目。
适用主要法律依据:
①《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 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一般项目采用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 设计。重大项目和特殊项目,经主管部门指定, 可增加技术设计阶段,有时也把初步设计和技术 设计合并称为扩初设计)→
④施工阶段(包括申报、审批开工报告,编制、审 查后续工程施工图设计和审定施工图预算,组织 施工,做好生产或使用准备)→
⑤竣工验收、交付生产或使用阶段。
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 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④《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 闽政[2006]47号)。
《备案表》有效期2年。
二、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及审批、核准、 备案条件要求
(一)建设程序
1、投资体制改革前的基本建设程序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出台前,根 据1978年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基 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计计[1978]234号)、 1984年国家计委《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 续的通知》(计资[1984]1684号)、1999年国家 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 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等文件规定, 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的建设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或工作环节:
具体地说,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须附具以下法定 的审批文件(①-③项适用于一般项目,④-12项 只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适用):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条文解读

项目中间评价与后评价
在定义项目后评价时,需要对项目中间评价 加以必要的说明。所谓“中间评价”是指投 资或项目管理部门对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的项 目所进行的评价。中间评价可以是全面系统 的,即对项目的决策、投资、目标、工程以 及未来效益的全面评价;也可以是单独内容 的,即对项目建设中某个问题、某项效益的 单项评价;可以是一个项目,也可以是一捆 项目,即一个行业、一种产品、一个地区的 同类项目的评价。
项目后评价的意义
项目后评价首先是一个学习过程。后评价通过对项 目目的、执行过程、效益、作用和影响所进行全 面系统地分析,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使项 目的决策者、管理者学习到更加科学合理的方法 和策略提高决策、管理和建设水平。
其次, 后评价又是增强投资活动工作者责任心的重要 手段。后评价的透明性和公开性, 可以比较公正客 观地确定投资决策者、管理者和建设者工作中存 在的问题, 从而进一步提高他们的责任心和工作水 平。
都是项目法人的任务; 都要进行项目工程技术和管理的总结; 都是项目后评价的基础。
不同点:
总结评价更注重项目的效益分析以及影响评价; 总结评价要确定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和可持续性; 总结评价要为项目的完善发展提出建议和对策; 总结评价要为投资者提供相关的经验教训。
项目后评价与竣工验收
需求者 完成者 工作时点 工作内容
• 国外项目后评价简况 • 国际金融组织的后评价 • 国内项目后评价进展
国外项目后评价简况
起源:项目后评价1930年代在美国与项目前 期评价同步产生,目前主要运用于多边和 双边国际组织的项目管理和监督中。
发展:后评价内容不断扩展,评价方法日趋 成熟;后评价涉及投资项目的全过程;后 评价机构的任务和责任日趋增强。
(完整word版)《政府投资条例》解读

《政府投资条例》解读韩志峰年月日我主要和大家交流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谈一谈《条例》的特点;二是分四个专题介绍一下对《条例》主要条款的理解;三是针对《条例》公布后,有关方面关注的热点和提出的疑惑,归纳了四个要点,作进一步的说明。
一、《条例》的特点(一)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大家都知道,改革开放特别是年《投改决定》颁布以来,我国实行了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为主要内容的投资体制改革,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格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号),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在推进要素配置市场化、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方面成效显著。
近年来企业投资约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民间投资保持在以上。
《条例》着眼于巩固改革成果和继续深化改革,对坚持改革方向予以制度化和规范化。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为坚持市场对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条例》严格限定政府投资范围,在第三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就是强调政府投资不能越位,必须牢牢把握“有所不为”的边界,集中于“市场失效”领域,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投资机会,不与市场主体争利。
二是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处理好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的关系,《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公共领域项目”。
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就是考虑到公共领域项目具有成本较高、盈利能力不足的特点,政府要采取灵活的投资方式带动社会投资,扩大社会投资范围,增强社会投资动力,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三是遵循“竞争中性”原则,不干扰市场公平竞争,《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政府投资条例解读20190701

一、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新要求
投融资体制与财政、金融、国资等多方面的体制机制 紧密相关,改革难度大。
2004年7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颁布,从确立企业的投资主 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 观调控、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 改革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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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个中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 政府作用
二个好: 一是管理好政府投融资 二是服务好企业投融资
三个调动: 一是调动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积极性(转型升级,以及从产
业领域转向公共领域) 二是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三是调动金融资本的积极性—扩大融资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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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理顺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包括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部 门,依照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 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主要涉及项目审批、 概算审查与调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等方面。 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基本建设程序,可行性研究方 法,投资决策审批规则;调整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 结构;重大/限额以上项目审批。
《政府投资条例》解读
主讲人:XXXX XXXXXXX 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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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投融资体制包括投融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是我 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投融资体制 的基本架构如下:
1、政府投资的管理体制 2、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体制 3、投融资机制 4、政府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和服务机制 (5、投资宏观调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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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明确政府投资边界范围
针对政府投资“缺位”特别是“越位”的问题,政府投资要 有所为,特别是要“有所不为”。
(完整word版)《政府投资条例》解读

《政府投资条例》解读韩志峰年月日我主要和大家交流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谈一谈《条例》的特点;二是分四个专题介绍一下对《条例》主要条款的理解;三是针对《条例》公布后,有关方面关注的热点和提出的疑惑,归纳了四个要点,作进一步的说明。
一、《条例》的特点(一)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大家都知道,改革开放特别是年《投改决定》颁布以来,我国实行了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为主要内容的投资体制改革,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格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号),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在推进要素配置市场化、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方面成效显著。
近年来企业投资约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民间投资保持在以上。
《条例》着眼于巩固改革成果和继续深化改革,对坚持改革方向予以制度化和规范化。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为坚持市场对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条例》严格限定政府投资范围,在第三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就是强调政府投资不能越位,必须牢牢把握“有所不为”的边界,集中于“市场失效”领域,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投资机会,不与市场主体争利.二是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处理好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的关系,《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公共领域项目”。
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就是考虑到公共领域项目具有成本较高、盈利能力不足的特点,政府要采取灵活的投资方式带动社会投资,扩大社会投资范围,增强社会投资动力,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三是遵循“竞争中性”原则,不干扰市场公平竞争,《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号

(七) 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二、 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 改革项目审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三) 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手段。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保持国家对全社会投资的积极引导和有效调控。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适时制定和调整信贷政策,引导中长期贷款的总量和投向。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颁布的23号令的理解与探讨

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颁布的23号令的理解与探讨汪才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于2013年3月11日发布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简称23号令),并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政府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做的全面的文件清理成果。
为了帮助业内人员学习,笔者做了一些归类汇总的工作,拟从法律文件名称的修改、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引用法律条文的修改、相关法律条文具体内容的修改、相关法律条文具体内容的增加等五个方面对23号令进行解读。
一、涉及三部法律文件名称的修改1. 将《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的名称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2.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名称修改为“《<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
3.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名称修改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二、涉及七个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由于《招标投标法》施行于2000年1月1日,经过13年的发展,国务院经历了2003、2008的两次机构改革(本令发布于2013年3月11日,签署时并未涉及2013年机构改革的内容,铁道部还保留),23号令涉及的12部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的发展计划、经贸、外经贸、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民航等七个部委局已撤并、更名为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民航局等五个部委局。
因此,23号令在第89、128、174、191条中对这5个撤并、修改的部委局名称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加之一直保留的铁道部、水利部、财政部、广电总局四个部门,就变成了九部委局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解读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解读《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以下简称《方法与参数》)包括《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三个文件。
它已由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于2006年7月3日以发改投资[2006]1325号文批准发布,要求在开展投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中使用,这是我国投资建设、工程咨询和工程建设领域里的一件大事。
笔者结合从事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实践对《方法与参数》作如下解读。
一、《方法与参数》是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一个配套文件,更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评价工作已无必要”错误观点的矫正。
1、过去我国实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企业没有投资自主权,经济评价工作往往流于形式,致力于作表面文章以谋求项目的“可批性”,对于经济评价的主旨——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分析反而不够深入,投资效果不好。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以贯彻“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基本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投资决策权的下放,增强了企业投资决策的谨慎程度,甚至导致一些企业无所适从,迫切需要相关指导性文件。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有关部门对1993年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进行了修订。
它对于审批制项目经济评价起着规范的作用,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则起着参考文献的作用,“对于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执行;对于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可根据核准机关或备案机关以及投资者的要求,选用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相应的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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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解读
投资体制改革六大关注点
备受社会瞩目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5日由新华社发布。
推进投资体制改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这对当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实行这项改革将会对调整结构、深化改革、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挥积极作用。
通读全文,这次投资体制改革中的六项内容尤其令人关注。
关注点之一:企业自主投资空间更宽
[原文]:“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
[解读]: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这是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极大拓宽了企业自主投资“施展拳脚”的空间。
《决定》中明确指出,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关注点之二:颁布政府核准投资目录
[原文]:“《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
[解读]:《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作为《决定》的附件,此次一并发布,这备受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人士所关注。
《决定》明确指出,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适时调整。
《目录》中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为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等13个类别。
按照规定,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目录所列项目是具有动态性的,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有专家指出,这一目录将根据国民经济运行情况,适时动态调整,有利于强化和完善投资宏观调控手段。
关注点之三:放宽社会资本投资领域
[原文]:“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
[解读]:“非禁地,即可进”,《决定》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这将极大调动社会资本进行投资的积极性。
《决定》明确提出,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
《决定》还指出,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
标选定项目业主。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关注点之四:加快推行“代建制”
[原文]:“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
[解读]:所谓“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代建制”突破了政府工程旧有方式,投资行为受到了规范。
不少人将“代建制”看成是抑制腐败、克服“三超”(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现象的有效武器,这将有效地预防部分政府投资项目中的不廉政和腐败行为。
关注点之五: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
[原文]:“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
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
”
[解读]:《决定》直接对政府投资行为,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改革更是对政府部门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相比过去对投资项目的层层审批,政府部门今后将主要通过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的投资进行间接调控,切实做到“微观上该放的一定要放开,宏观上该管的一定要管住”,保持国家对全社会投资的积极引导和有效调控。
要达到这一目的,就需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多种手段,来引导社
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
关注点之六: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
[原文]:“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
[解读]:近几年,不少地方领导推崇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林林总总,最后“官”是升了,但其身后却落下了一大堆“花架子、无效益”的工程,劳民伤财。
随着投资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今后将有效抑制盲目投资、乱花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