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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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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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壹赏”、“壹刑”、 “壹教” ——商鞅法治思想的核心 “圣人之为国也,壹赏、 壹刑、壹教。壹赏则兵无敌,壹 刑则令行,壹教则下听上。” ——《商君书· 赏刑》 1、“壹赏” 即统一奖赏的标准,只能赏 赐那些有功农战和告奸的人。
2、“壹刑” 即统一刑罚的标准,适用刑 罚时不分等级亲疏,同时实行重 鞅卫国人,卫鞅或公孙 鞅。后因功封于商,史称商鞅; 战国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法学 家,法家理论的主要奠基者。 现存《商君书》24篇。
一、“不法古,不修今”的变法理 论 (一)历史进化观: 上世—人们亲爱亲人,贪图私利。 “亲亲” 中世—出现抢夺和争执,人们 “尚贤而悦仁”。“仁义” 下世—有了私有制、国家、君主、 法律,人们尊重贵人和官吏。 今世—“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 守”“民巧以诈”
三、“势治”论
“腾蛇游雾,飞龙乖云,云 罢雾霁,与蚯蚓同,则失其所乖 也。故贤而屈于不肖者,权轻也; 不肖而服于贤者,位尊也。尧为 匹夫,不能使其邻家;至南面而 王,则令行禁止。由此观之,贤 不足服不肖,而势位足以屈贤 矣。” ——《慎子· 威德》
申不害—“任法”“重术” 论
一、“任法”论 二、“术治”论
3、“刑不善而不赏善” “善治者,刑不善而不赏善, 故不刑而民自善”
(三)“以刑去刑” 1、“重刑爱民”、“轻刑伤民” ——“以刑去刑”的理论基础 “重罚轻赏,则上爱民,民 死上;重赏轻罚,则上不爱民, 民不死上。” 2、“刑去事成”,“以刑去刑” ——“重刑”论的目的 “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 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 刑去事成。”
(二)“不法古,不修今”的 变法理论

批驳“法古”论、“修今” “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 故汤、武不循古而王,夏、殷 不易礼而亡。” “法古则后于时,修今则塞 于势”

法家的思想总结成一句话

法家的思想总结成一句话

法家的思想总结成一句话法家思想是古代中国思想史上的重要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商鞅、李斯等,其核心思想是以法治国、以法治吏、以法治民,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和严厉的法律惩罚来实现社会的稳定和统一,并通过合理的政治机制来实现国家的强盛和发展。

下面是对法家思想的总结:法家思想强调法治,推崇权威和权力集中,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注重严格的奖惩措施。

他们主张通过法律来治理国家,通过奖惩来规范社会行为,通过规则来保障人民的利益。

法家思想的核心是“法”,他们认为法律是一种有力的工具,可以将国家和社会治理得井井有条。

一句话总结法家思想可以是:“以法为维纲,以刑为纲,以干细节,以罚治人。

”首先,“以法为维纲”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主张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使国家和社会秩序井然有序;其次,“以刑为纲”强调依靠法律制定严厉的刑罚,进行奖惩,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再次,“以干细节”强调精确细致的实施法律,通过规范社会行为,保障人民的利益;最后,“以罚治人”旨在通过严厉的法律惩罚,迫使人们遵守法律,限制人的自由行为,从而实现社会的安定和统一。

法家思想的核心是法制威严,主张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刑罚的威慑来达到治理国家、社会的目的。

他们主张集权统治,强调政府的权威性和合法性,以此来实现国家的稳定和统一,促进国家的强盛和发展。

他们认为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基础,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和严厉的法律惩罚,能够规范社会行为,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法家思想的主要特点是重视实用性和效果,注重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政策。

他们主张以实践为根据,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以达到治理国家的目的。

在实践中,他们倡导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行政规范,以提高效率和减少腐败,从而推动国家的进步和发展。

此外,法家思想还强调党纪国法的一致性和严格性,认为党员干部要严守党纪国法,遵守规章制度,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在党纪国法的约束下,各级干部要遵守相关规定和政策,依法行政,做到公正廉洁。

法家法律思想

法家法律思想

第五节法家法律思想一、学派简介•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对当时的政治和法律实践产生了最大的影响。

在法律思想方面,法家为中国古代法律理论建设和制度建设,作出了独特的贡献。

•法家一词,最早也是由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旨》中提出:•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也。

•1、法家的形成•法家的出现,是时代的必然。

春秋战国时期,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个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传统的礼制、分封制、井田制、世卿世禄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中央集权、郡县制、土地私有、地主经济以及选举制度等新生事物纷纷登上中国的历史舞台。

政治、经济因素的变化必然体现在思想的领域中,而新的变化,也必然需要新的思想学说来提供新的思想理论资源。

•为了适应新的时代,各国纷纷对统治方法进行了巨大的变革。

在各国的变法改革过程中,涌现出了大量的政治家和改革家,他们从富国强兵的目的出发,提出了一系列的打破礼制、鼓励耕战、以法治国的顺应时代发展潮流而又充满功利主义色彩的主张和思想。

由于他们大多有相同的政治使命,扮演着相同和相似的政治角色,所以,他们的思想学说具有极大的相似性,因此,后人将他们统一称为法家。

•2、主要代表人物•先驱:管仲、子产、邓析•前期法家:李悝申不害慎到商鞅•后期法家:韩非、李斯•齐法家:《管子》为代表,秦晋法家:李斯韩非申不害慎到•重法:商鞅•重势:慎到•重术:申不害•法、势、术结合:韩非•商鞅•韩非韩非(前280~前233),战国末期韩国诸公子,曾和李斯同学于荀况,李斯自以为不及。

当时韩国国力衰弱,韩非多次上书韩王,提出富国强兵、修明法制的主张,不被采纳,退而著书,成十余万言。

他的著作传到秦国,秦王嬴政读后十分钦佩,于是发兵攻韩,索要韩非。

韩王派遣韩非入秦,秦王却听了李斯、姚贾诬陷,将他拘囚下狱,李斯送毒药使他自杀于狱中。

•3、法家学说的历史命运•法家学说在春秋战国时期受到了统治者的欢迎,指导了这个时期的政治实践,也取得明显的实际效果。

法家思想介绍

法家思想介绍

法家思想的历史 背景
法家思想的历史背景
法家思想的出现是在春秋战国时期,这是一个社会动荡、政治混乱的时期。在这个时期, 各个诸侯国之间的战争不断,社会秩序也十分混乱。因此,许多学者和政治家开始思考如 何治理国家,使社会秩序得到恢复 在这个背景下,法家思想开始兴起。他们认为,只有通过法律来管理国家,才能实现社会 的稳定和繁荣。因此,他们强调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并主张以法治国
法家思想的现代 意义
法家思想的现代意义
法家思想不仅仅是一种古代的思想流派,它也具有现代意义。首先,法家思想强调法律的 制定和执行,这为现代社会的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其次,法家思想也强调了统治 者的权威和责任,这为现代政府的权力行使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此外,法家思想也启示我们如何处理社会问题。它强调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认为只有通 过法律来管理社会,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繁荣。这为现代社会的管理提供了重要的�� 路
法家思想的主要 观点
法家思想的主要观点
法家思想主张以法治国,认为法律是治国之本,统治者应该以法律为基础进行管理。 法家认为,法律是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应该适用于所有人,无论是贵族还是平民。 同时,法家也强调法律的强制性和惩罚性,认为只有严厉的法律才能让人们遵守 此外,法家还强调统治者的权威和责任。他们认为,统治者应该拥有绝对的权威,并通过 法律来管理国家。同时,统治者也应该承担责任,保护人民的安全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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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பைடு நூலகம்
总结
法家思想是中国古代的一个重要思想流派,它强调以法治国,重视法律的作用,并强调统 治者的权威和责任。它对后来的政治、法律和社会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具有现代意 义。通过了解法家思想,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的历史和文化,也可以更好地处理现代 社会的各种问题

法家的核心思想是什么

法家的核心思想是什么

法家的核心思想是什么法家的核心思想是:以法治国、以法治官。

在古代中国的百家争鸣时期,法家是道家、儒家和墨家等诸多学派中的一支。

法家的核心思想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以法治国,即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社会的行为,维持社会秩序;二是以法治官,即通过法律来规范官员的行为,防止官员滥用权力,确保政权稳定。

法家首创了法律观念,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提出了“法得天下者治”、“刑罚以威为本,道法以正为上”的理念,强调法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法家认为法律是统治者权力的来源和限制,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础。

在法家看来,法律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法律应该公正客观,适用于所有人,无论贵贱贫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是法律应该明确明白,简明扼要,确保人们都能理解并依法行事;三是法律应该严格执行,无论高官还是平民,都要接受法律的制约和惩罚;四是法律应该形成稳定的制度,以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法家的核心思想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战国时期,中国分裂为七雄,法家的思想成为战国时期统一中国的秦国的国策基础。

秦始皇依靠法家思想,推行中央集权制度,集权统一各国的法律和制度,奠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帝国。

而秦朝的法律制度也为后来的汉朝和后世的法制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然而,法家的思想也引起了一些争议。

一些批评者认为,法家强调法律的权威和严格执行,可能导致削弱人民的权益和自由。

他们认为,法家过于强调法律的规范性,忽视了人情和人的本性,造成了法律的僵化和刻板。

总的来说,法家的核心思想是以法治国、以法治官。

法家的思想对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和法制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尽管也存在争议,但法家的理念仍然对现代社会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法家的法律思想研究

法家的法律思想研究

法家的法律思想研究一、本文概述《法家的法律思想研究》一文旨在深入剖析法家学派在法律思想领域的独特贡献和深远影响。

法家,作为中国古代重要的思想流派之一,其法律思想对后世法律制度和法治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法家法律思想的起源、发展、主要内容和特点等方面进行全面概述,以期对法家法律思想有一个清晰而深入的认识。

文章首先回顾了法家学派的产生背景和发展历程,指出法家思想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密切相关。

然后,文章将详细阐述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包括法治、重刑重罚、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以及法家思想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和影响。

通过对法家法律思想的深入研究,本文旨在揭示法家思想的内在逻辑和理论价值,探讨其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意义。

文章还将对法家法律思想的局限性和争议之处进行客观分析,以期在全面理解法家思想的基础上,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二、法家学派概述法家,作为中国古代思想体系中的一派,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主张以法治国,强调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这一学派的形成与发展,与当时的社会变革和战争频繁的历史背景紧密相连。

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李斯等,他们的思想为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秦朝的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法家学派的核心理念在于“法治”,即认为国家的治理应当依赖于法律,而非个人的意志或情感。

他们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公正性,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受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的影响。

法家认为,通过法律的明确和统一,可以消除社会中的混乱和纷争,实现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在法家看来,法律不仅是治理国家的工具,更是塑造社会秩序和道德观念的重要手段。

他们主张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维护社会秩序,同时强调法律与道德的结合,认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符合社会的道德观念,以此来引导人们的行为。

法家学派的另一个重要观点是“重刑重罚”。

他们认为,对于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给予严厉的惩罚,以儆效尤。

法家的法律思想

法家的法律思想

法家的法律思想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其法律思想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家强调以法治国,主张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和严格的执法来治理国家和社会。

在法家看来,人性本恶,人们往往追逐个人的私利,如果没有严格的法律约束,社会就会陷入混乱。

因此,法律的作用就是要规范人们的行为,防止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秩序。

法家认为法律应该具有公正性和普遍性。

公正性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贵贱、亲疏,都要遵守相同的法律,违法者都要受到应有的惩罚。

普遍性则是指法律应该适用于所有的人,没有例外。

这种观点在当时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打破了贵族特权,为建立一个更加公平的社会秩序奠定了基础。

法家重视法律的权威性。

他们主张法律一旦制定,就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随意更改。

君主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要带头遵守法律。

只有这样,才能让民众敬畏法律,从而达到社会的稳定。

为了确保法律的权威性,法家还强调严刑峻法。

他们认为,只有通过严厉的惩罚,才能让人们不敢违法犯罪。

商鞅就曾主张“重刑轻罪”,即对轻微的犯罪也要施以重罚,以起到威慑作用。

在法律的制定方面,法家强调法律要清晰明确,让民众能够清楚地知道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

韩非就曾说过:“书约而弟子辩,法省而民讼简。

是以圣人之书必著论,明主之法必详事。

”这意味着法律条文应该简洁明了,避免模糊不清,以免给执法者和民众带来困惑。

法家还注重法律的实效性。

他们认为法律应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如果法律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

例如,在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动荡,旧有的制度和规范已经无法维持社会秩序,法家的法律思想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为新兴的地主阶级提供了治理国家的理论依据。

然而,法家的法律思想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其一,过于强调严刑峻法,容易导致民众的恐惧和不满,甚至可能引发社会的动荡。

其二,忽视了道德和教育的作用。

单纯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忽略了通过道德教化来培养人们的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及其当代意义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及其当代意义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及其当代意义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历史上非常重要的时期。

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是诸侯割据,战争频发。

同时,各种思想流派也开始出现。

其中,法家思想成为了当时一股强大的思潮。

本文将探讨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及其当代意义。

一、法家思想的基本特征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是商鞅。

他的主要思想是“以法治国”,即通过制定法律来管理社会。

法家思想的基本特征是:1.强调行政权力:法家思想认为,君主应该掌握绝对的行政权力,以便进行高效管理。

2.制定明确的法律:法家思想认为,法律应该明确而严厉,以确保对社会的管控。

3.重视实际效果:法家思想不重视传统的道义观念,而是强调法律应该以实际效果为评判标准。

4.倡导“以刑止奸”:法家思想认为,对罪犯应该采取严厉的刑罚,以达到震慑效果。

二、法家思想在当代的意义1.强化国家法治建设经过几千年的发展,中国的法制已经相当完善。

但是,在当代社会,我们仍然可以从法家思想中汲取一些有益的经验。

法家思想强调明确的法律、实际的效果、刑罚的威慑力等等,这些都可以对当代国家的法治建设产生积极的影响。

2.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效率是现代社会管理的重要指标之一。

法家思想认为,君主应该掌握绝对的行政权力,以便进行高效管理。

对于当代社会,也可以通过一定的行政体制改革,来提高政府的管理效率。

3.鼓励创新思维法家思想在当时属于一种时代精神,代表了当时的思潮。

在当代社会,我们也可以通过学习法家思想,激发出新的创新思维,推动社会的发展。

4.强调人性当时的孔子、荀子等一些思想家对于人性的论述大多强调道德伦理,强制力很强。

这和法家的讲究实效不同。

当然,法家和儒家观念的差异要另行对比论述,然而,至少要提出法家也是一种关注人的视角的理论。

三、总结法家思想是中国古代思想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它通过“以法治国”等理论,提出了一种有效的社会管理理念。

当代社会也可以通过学习法家思想,来推动国家法治建设、提高行政效率、鼓励创新思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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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王朝的法律思想,主要是继承秦国时期法律思想的传统,即其基础主要是自商鞅变法后法家思想在秦国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而形成的具有秦国特色的法律思想,其直接思想模式源自韩非的“法治”理论。

法家的法律思想研究徐祥民【摘要】:一,法家没有久远的谱系,法家的法律思想也难以在战国前找到其理论的前身。

这种在战国时期盛极一时的思想体系不是春秋或春秋以前已经存在的某种学说的发展的结果,而是伴随着中国法的成文化,在制定法律、使用法律的摸索中,在对成文法及其应用的讨论中产生的。

战国前的中国法制没有进入成文法时代。

不仅“禹刑”、“汤刑”、“九刑”不能证明夏、商、西周的法已经成文化,《吕刑》不是周代成文法,而且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鼎” 也没有从根本上把周天下的法制从非成文法改变为成文法。

春秋时期的私有化运动,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结构、政治结构等的变化,推动中国法走向成文化。

法家的法律思想是在战国时期各国纷纷制定、实施成文法的实践中与成文法一起走来的。

二,儒家、法家等称号是汉代人在总结先秦学术时加给其前人的“谥号”,并非先秦时期本来就形成了界限分明的“百家”。

按照司马谈等人设定的法家标准,结合今人对法家的认识,可以在春秋时期找到若干法家先驱。

除管仲、子产之外,范宣子、邓析、赵鞅、越王勾践等都各有与法家法律思想接近的政治或法制实践,或者发表过与法家类似的言论。

法家学派的发展分为三个时期:(一)前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形成时期。

这个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和吴起。

他们的主要贡献是推动法律在政治实践中的应用。

(二)中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成熟时期。

这个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商鞅、慎到和申不害。

他们不仅创立了系统法家学说,而且把这些学说用来指导当时的法制建设。

(三)后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综合期和变异期。

这个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有韩非子和李斯。

韩非子总结了前期和中期法家的法律思想,对完善法家理论,充实法家法律思想的内容做出了贡献,但也有过分迷信“术”以至于降低法治的理论价值的过误。

李斯对法家法律思想在秦的法制建设中的应用起了很大作用,但对秦王朝立法、用法实践中的致命失误也有其不可推卸的责任。

秦王朝建立后用国家权力树立法家之学的统治地位,用法家思想去统一社会舆论,使法家之学丧失了学术自身应有的生命力。

汉兴之初,痛斥秦朝严刑峻罚之声不绝,但法家之学仍然是汉朝初年的基本统治思想。

黄老之学是在汉惠帝即位以后才取代了法家之学的地位。

三,法家对法的起源,法的规范性、公共性、强制性、公开性等特征,对法的效用等法的基本问题,有比较明确的认识。

这些认识不仅指导了当时的法制建设,而且影响了后来的整个中国法制的历史。

在后来两千年的古代中国历史中,人们对法的基本理解即来自法家。

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是法治思想,也就是以法治国的思想。

为了克服商、周以来形成的传统以及儒、墨显学对法治的障碍,法家对法治的合理性做了比较充分的论证,他们的变法论、性恶论、用众论、中君论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在当时实行法治的合理。

法家的基本法治理论主要包括:(一)法治目的论。

法家主张实行法治的主要目的是“王天下”。

(二)明法论。

法家不仅要求法律公开,而且希望“境内卑贱莫不闻知”。

他们要求人人必知法律是为了让百姓“自治”,即主动地趋法定奖赏之利,避法定刑罚之害。

(三)重刑论。

法家主张用重刑严惩罪犯,以求止罪,也就是“以刑去刑”。

(四)行法论。

法家主张信赏必罚,且要求赏不僧、刑不滥。

四,在汉武帝以后的儒学独霸的时代,洁家洁律思想的影晌还在。

其影晌方式主要有三。

一是某些思想观点已被社会广泛接受,构成了中国民众的一般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

二是在诸如三国时期这样的分裂战乱时期,特殊的政治需要使法家之学得以部分复兴。

三是窝于法律制度之中,通过法律制度对社会产生影响。

在儒学独霸的时代,人们也常常使用一些创自法家的思想观点,如法度适时更革、重刑止奸等。

五,秦之强盛得益于洁家思想的指导,但不能因此便简单地把秦朝的短命而亡归结为法家的错误。

商勒、韩非思想有异,其对实践产生的影响也不一样。

前者促使秦盛,后者加速秦亡。

韩非子不与臣“共”的独断使秦国家失去臣的支持:他的“术”论导致对洁治的破坏和君王对权力的滥用;他对君臣矛盾的过分的渲染引导国家偏离了增强国力的航道,导致了民穷财尽。

商敦的法律思想有兴秦之功,也有理论不完务的缺失。

主要是:(一)功利主义的法律工具论难以避免对法律的铬误使用;(二)强国弱民的制民论有走向君王与臣民对立的可能性;(三)只见人不见社会的人性论无法培植政权的道德基础:(四)以奸止为度的重刑论种下了走向极端重刑的基因,从而可能成为激化社会矛盾的导火索。

六,法家的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其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具有相同的意义。

以往的研究者不原【关键词】:【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学位级别】:博士【学位授予年份】:2001【分类号】:D909.2【DOI】:CNKI:CDMD:1.2001.012597【目录】:∙前言13-20∙第一章法的成文化与法家法律思想的产生20-47∙第一节战国前的中国法制没有进入成文法时代20-33∙一、“禹刑”、“汤刑”、“九刑”不能证明夏、商、西周的法已经成文化21-23∙二、《吕刑》不是周代成文法23-25∙三、众多法律形式的存在使成文法无立足之地25-30∙四、战国前条文化的规范尚未取得反复适用的强行性效力30-32∙五、郑铸刑书、晋铸刑鼎不能根本改变周天下的法制状况32-33∙第二节社会变革推动法的成文化33-44∙一、春秋时期的私有化运动33-38∙二、社会结构的变化38-40∙三、政治结构的变化40-44∙第三节法家法律思想与成文法一起走来44-47∙一、战国时期各国法的成文化44-45∙二、法家法律思想是关于成文法的认识成果45-47 ∙第二章法家学派47-75∙第一节法家学派的由来47-52∙一、战国时期无“法家”之名47-49∙二、法家学派出自于汉代的学术总结49-50∙三、对法家的界定50-52∙第二节法家先驱52-62∙一、管仲53-56∙二、子产56-58∙三、范宣子58-60∙四、邓析60-61∙五、赵鞅61-62∙六、越王勾践62∙第三节法家学派的产生发展及其主要代表人物62-75 ∙一、前期法家63-65∙二、中期法家65-71∙三、后期法家71-75∙第三章法家对法律的基本认识75-85∙第一节对法律起源的认识75-79∙一、人类社会早期没有法律75-76∙二、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76-77 ∙三、法律产生的基本原因是物质财富77-79∙第二节对法律特征的认识79-82∙一、规范性79-80∙二、公共性80-81∙三、强制性81-82∙四、公开性82∙第三节对法律效用的认识82-85∙一、定分止争83∙二、禁奸止邪83∙三、生力生强83-84∙四、制臣服虎84-85∙第四章法家对法治合理性的论证85-94∙第一节法家鼓吹法治的文化环境85-86∙一、商周以来形成的传统是推行法治的障碍85-86 ∙二、儒墨显学各有治国之术86∙第二节法家实行法治的理论86-94∙一、变法论86-88∙二、性恶论88-90∙三、用众论90-92∙四、中君论92-94∙第五章法家的基本法治理论94-107∙第一节法治目的论94-97∙一、“工具”的一般效能94-95∙二、商鞅的“治——富——强——王”方略95-97 ∙第二节明法论97-98∙一、立法明白易知97∙二、“治国贵不断”97-98∙第三节重刑论98-103∙一、以刑去刑98-100∙二、刑重而必100-102∙三、行刑重其轻者102-103∙四、刑用于将过103∙第四节行法论103-107∙一、信赏必罚103-105∙二、赏不僭,刑不滥105-107∙第六章韩非子对法家法律思想的发展107-119∙第一节对法家理论的完善107-115∙一、赏誉同轨,非诛俱行108-111∙二、保持法的稳定、划一111-112∙三、明主治吏不治民112-115∙第二节对儒、道等家观点的吸收和运用115-119 ∙一、对道家观点的运用115-116∙二、儒术步入法治理论殿堂116-119∙第七章齐法家法律思想的特点119-127∙第一节齐法家形成发展的文化环境119-121∙一、齐文化传统对齐法家的影响120-121∙二、稷下学风对齐法家的影响121∙第二节齐法家法律思想的特点121-127∙一、“以民为本”,“令顺民心”121-122∙二、君执本,相执要,大夫执法122-124∙三、礼义廉耻,国之四维124-125∙四、仓廪实而囹圄虚125-127∙第八章秦王朝的建立与法家学说的命运127-134∙第一节统一王朝的建立对法家学说的挑战127-130 ∙一、商鞅虑所未及的问题127-128∙二、吕不韦为统一所做的理论准备128-130∙第二节法家学说发展的终结130-134∙一、秦王朝对法家学说的毫无保留的选择130∙二、政府造学术则无学术130-132∙三、腐败的权力与腐败的学术132-134∙第九章法家思想对汉初统治集团的影响134-141∙第一节汉朝初年的统治思想不是黄老之学134-136 ∙一、“约法三章”与黄老思想无关134∙二、萧何不信黄老之学134-135∙三、刘邦及其诸大臣不得“无为”135-136∙第二节汉初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是法家思想136-139 ∙一、刘邦对“水德”情有独衷137∙二、汉承秦制的法制建设实践137-139∙第三节黄老“无为”“因”于汉高君臣的“有为”139-141 ∙一、黄老之学的精髓是“因”139∙二、刘邦君臣的“有为”为黄老之学立所“因”139-141 ∙第十章法家法律思想在儒术独尊时代的影响141-147 ∙第一节汉后法家学说的存在方式141-145∙一、法家的思想观点被社会广泛接受141-143∙二、法家之学在特定时期得以“复兴”143-144∙三、法家的法律思想融进法律制度之中144-145∙第二节儒术独尊时代常见的法家法律观点145-147 ∙一、法度适时更革论145∙二、重刑止奸论145-147∙第十一章秦朝灭亡与法家学说的关系147-162∙第一节“集大成”的韩非子之学是亡秦祸首148-154 ∙一、“独断”不“共”与天下之士“箝口而不言”148-150 ∙二、术与滥罚150-152∙三、罕言生力与大兴土木152-154∙第二节商鞅法治理论的缺失154-162∙一、功利主义的法律工具论154-156∙二、强国弱民的制民论156-158∙三、只见人不见社会的人性论158-160∙四、以奸止为度的重刑论160-162∙第十二章法家的法治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162-180 ∙第一节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162-167∙一、亚里士多德法治的构成性要件162-166∙二、“良法”对法治的意义166-167∙第二节法家法治的基本含义167-169∙一、施治以法为据,不法外断事167-168∙二、政事决于法不决于智168∙三、行法不从私168-169∙第三节“西方法治论”者的观点不能成立169-174 ∙一、法家也追求法的完善169-171∙二、中、希法治理论都不以民主为基础171-173 ∙三、法家的法治要求君王守法173-174∙第四节中、希法治观及其存在条件的区别174-180 ∙一、中、希法治观产生的不同条件174-177∙二、中、希法治观的区别177-180∙结论18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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