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人身意外保险条款解读
招商信诺附加身故及残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

招商信诺附加身故及残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同样适用于本合同,如果主合同与本合同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条 【定义】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意外事故]:指突然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并且其发生不是由于疾病的原因而造成,所造成的身体伤害不是出于当事人的本意。
[身体伤害]:指被保险人直接并单独由于意外事故的发生而对其身体的任何部位所造成的伤害,而且这些伤害是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由于外部性的、猛烈的和显而易见的手段所造成的。
[意外伤害]:指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身体伤害。
[医院]:指深圳市指定医院(详见本合同附件二《招商信诺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指定医院名单》)及深圳市以外的任何三级公立医院,该种级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
本合同所提及的医院还包括我们所认可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同时还能全天24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治疗和护理服务。
本合同中所提及的医院不包括:1.精神病院,主要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机构,以及医院中治疗精神病的部门;2.养老院、戒毒或戒酒所;3.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护理、康复、恢复、延伸治疗或休养院。
[医生]:指在医院内合法执业并具有医师执照的人。
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是医生的情况,也不包括任何与被保险人具有商业联系的医生。
[未满期净保费]:指未满期保险费扣除和保险合同相关的手续费后的剩余保费。
其计算公式为:最近所支付的保险费X(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天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期间天数)X(1- 35%)。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
招商信诺介绍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招商信诺介绍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某一个时间点,或者是某一个短的时期内保障人们生命安全的保险。
这种保险以人们在遭受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残疾和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需要支付医疗费用为给付条件。
下面大家随本文一起来了解下相关内容。
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条件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需要符合一些条件,才能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金。
首先,意外伤害必须是外来因素造成的,比如交通事故、被保险人被歹徒袭击、溺水和食物中毒等等,这些都属于意外伤害。
其次,意外伤害是由突发的事故造成的,也就是说事故的形成过程不是长期的,比如落水、触电和跌落等,这些事故都是在很短的时间内造成的。
如果事故是意外发生的,被保险人未预料到或者非本意的事故,或者是可以预见和预防,但是由于事故无法抗拒,或者是需要被保险人履行职责而不能回避的情况,也可以列入到意外的范畴内。
由于疾病所导致的伤害,虽然不是被保险人事先可以预料到的,但是这种情况是人体自身原因产生的结果,不符合外来因素的定义,比如说脑溢血发作不省人事,心脏病发作等情况,这些情况也不属于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障的范畴。
在遭受到意外事故后,只有被保险人的身份受到伤害,其保险的事实才能成立,比如说虽然触电,但是电流并没有伤害到被保险人的身体,就不属于意外伤害。
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在保障期间内,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则给付保险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如果造成残疾或者烧伤,则按照伤残的等级来给付相应的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受到意外伤害时,由保险公司支付其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的合理救护车费用。
意外事故致被保险人身亡的,保险公司按实际的支出来给付丧葬费用,这其中包括运尸费、火化费和购买普通骨灰盒的费用。
如果是就地安葬的话,还需要支付墓穴、墓碑,以及灵柩的实际支出费用。
如果是异地安葬的话,还需要支付遣返费。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但并没有身亡的话,保险公司支付治疗意外伤害需要的医疗费用,在事故发生后的180日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支出都由保险公司支付,另外还支付住院津贴,从被保险人住院的第一天开始计算。
招商信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包含哪些内容

招商信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包含哪些内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上,保险双方协定的有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
那么,它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呢?据了解,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主要包含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关于保险权利和义务的约定,以及其他的保险事项的规定。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之总则总则部分是保险公司在具体的保险条款前,保险公司需与投保人明确的合同概述,包括保险合同的具体组成部分的明确,投保人的范围规定,以及保险受益人具体包括的人群和具体情况。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之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保险责任是保险条款中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关于保险公司需给付被保险人相应保险金的范围,如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身故、残疾、烧烫伤等。
主要包括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两种情况。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指当被保险人出现保险条款中的某项意外伤害时,直接给付相应的保险金;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出现保险条款中规定的某种意外伤害时,需补偿给被保险人一定比例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同时,条款中还应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被保险人出现意外伤害事故时,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即保险的免除责任,投保人在投保时需明确了解。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之保险费和保险金在保险条款中,还需明确规定保费,即投保人购买该保险产品所需的交纳的保险费用数额和交费方式。
以及被保险人在出现条款规定的意外伤害时,保险公司需承担的保险金额比例和最高限额,即保险金。
对于保险金,还应规定理赔时,保险金的申请材料和程序,以及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方式和程序等。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之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保险期限,即在这段时间内保险双方的合同有效,这段时间过后,保险合同自动失效。
保险的起始时间,一般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而终止时间则以保险双方约定的时间点为准。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之双方义务及其他事项保险条款中还应注明保险双方应尽的义务,如保险公司有向投保人说明条款内容的义务,理赔发生后及时进行责任核定的义务,被保险人按规定交纳保费的义务等。
招商信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pdf

招商信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1. 如果您方自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天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天后,您方仍然有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权利,但可能会存在退保损失。
11.2.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3.✓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1.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的医疗费用,我方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4.2. 请您留意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和范围、医疗费用的范围。
3.3.请您留意本附加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
9.12.4.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请尽快通知我方。
13.5. 请您留意续保的条件,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请在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我方。
10.6.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院”等的定义和范围) 的详细解释。
20.✓条款目录第一章关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说明1. 保险合同构成第二章本附加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2. 投保年龄3. 保险责任4. 责任免除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5. 基本保险金额6. 保险费的支付7. 保险费率的调整8. 未支付保险费的处理第四章保险期间及续保9. 保险期间10.续保条件第五章解除合同及合同效力终止1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2. 合同效力终止第六章保险金申请13. 保险事故通知14. 诉讼时效15. 保险金申请资料16. 保险金给付17. 其它核定结果18. 欠交保险费的处理第七章其他规定19. 受益人20. 释义招商信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第一章关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说明1. 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见20.1)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招商信诺附加增值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ACYR1604招商信诺[2016]意外伤害保险016号招商信诺附加增值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主合同的共同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1.✧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请留意本附加合同中关于合同效力和保险期间的条款。
2. 6.✧请您留意续保的条件,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请在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我方。
7.✧请留意保险条款中特定用语的脚注及其释义。
✧您可扫描右边二维码登陆我方官方网站下载《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 0083-2013)全文(PDF文件)。
✓条款目录第一章合同的构成与效力1. 合同的构成2. 合同的效力第二章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3. 投保范围4. 保险责任5. 责任免除第三章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及保险费6. 保险期间7. 续保条件8. 保险金额9.保险费的支付第四章保险金申领10. 诉讼时效11. 受益人12. 保险金申领资料第五章其他规定13. 手续费招商信诺附加增值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合同的构成与效力1. 合同的构成《招商信诺附加增值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方的申请,经我方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共同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2. 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效力终止的,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主合同无效的,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您方不可以要求单独解除本附加合同。
第二章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3. 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投保范围同主合同投保范围。
4.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1,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方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招商信诺增值身故及残疾意外伤害保险

招商信诺增值身故及残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构成。
您方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第二条 投保信息变更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方提供给我方的职业、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我方,以便于我方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如果您方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方,我方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方。
第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您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我方将会给您方送交一份新的保险单或在原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寄送批单。
第四条 本合同的有效性本合同必须由我方授权代表签署方为有效。
未经我方的书面批准或批注,本合同的任何变动都将是无效的。
非经我方以书面形式加以批准,我方的任何保险代理人、销售代表和服务代表都无权修正或豁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第五条 投保年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如属续保,则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可至六十四周岁。
第六条 保险责任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二十四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方将按照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还须符合本条下述第三项有关保险金给付的规定。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失踪,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我方将视该种情况为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浅析招商信诺意外保险条款的注意事项

浅析招商信诺意外保险条款的注意事项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逐渐提高以及外出旅行的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人越来越多。
但是,市面上保险公司众多,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种类纷繁复杂,如何比对,如何购买,却成了一个让人头疼的问题。
所以,通过投保条款来详细了解意外伤害保险单的内容,就成为了投保人购买人身意外险必不可少的途径。
那么,意外伤害险保单的内容是什么,投保条款中又有什么是需要注意的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两个问题。
意外伤害保险单内容通常人们在购买一份金额巨大的商品时,都会签订一份合同,意外伤害险保单的意义就相当于那份合同。
那么,这份合同,也就是意外伤害险保单的内容是什么呢?其实,意外伤害保险单的内容包括投保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受益人姓名、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家庭住址、保险金额、保险费率、附加医疗险金、保险储金金额、保险期限以及相关说明和备注。
意外伤害保险单的内容看似不多,但是几乎包含了所有利益相关的项目,投保人要慎重填写,因为一旦日后投保人关于受益人等项目需要变动的话,是需要填补充协议的。
招商信诺意外保险条款的注意事项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投保对象是身体健康,有正常劳动能力的人。
保期一般为一年时间。
期满时,另办理续保手续。
人身意外伤害险投保的金额为1000-10000元不等。
另外,意外伤害险保单的投保条款中有一些事项也是需要注意的:1、投保人如果自杀、犯罪,或是故意诈骗,保险公司是不予赔付的;2、投保人因疾病身体受到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范围,另外,即便是意外伤害导致投保人住院医疗,那么住院医疗的费用也不属于意外伤害险负责的范围;3、投保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那么,保险公司会默认其法定继承人为投保人的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想中途变更受益人,或者是加保、退保需要签订变动通知单;4、如果是单位团体投保,那么投保人中途离职,在离职之后该人身意外伤害险失去效力,但是保险公司会退回投保人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团体意外保险人多价便宜小李是上海某大学某班级的班长,上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同学们要求搞一次集体出游,联络同学友谊的同时可以放松一下疲惫的身躯。
招商信诺附加五年残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招商信诺附加五年残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1.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起10天内称为犹豫期。
在犹豫期内,如果您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犹豫期后,您仍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会存在退保损失。
11.2.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3.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1.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我方不支付保险金。
4.2.请您留意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
8、12.3. 请您留意自动续保的条件,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请在续保日前通知我方。
9.4.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 “意外伤害”、“意外事故”等的定义和范围) 的详细解释。
19.5. 请您留意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
附表✓条款目录第一章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1. 保险合同构成第二章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2. 投保年龄3. 保险责任4. 责任免除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5. 保险金额6. 保险费的交纳7.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第四章保险期间及续保8. 保险期间9. 续保条件第五章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10. 本合同效力恢复1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2. 合同效力终止第六章索赔13. 诉讼时效14. 保险金申请15. 保险金给付16. 其它核定结果17. 欠交保险费的处理第七章其他规定18. 受益人19. 释义附表招商信诺附加五年残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1. 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见19.1)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同样适用于本合同,如果主合同与本合同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您方(见19.2)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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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人身意外保险条款解读
随着人们的思想观念不断的变化,现在的人们越来越重视生活品质的提升了,并且为保障自己和家庭不受可能遇到的各种威胁而购买保险。
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后,在遭受到人身意外的时候,将有会保险公司根据人身意外保险条款对投保人提供赔偿金和相应的服务。
人身意外保险投保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生活范围越来越广,而近年来的意外事故发生得越来越频繁,坐个电梯可能受伤,走个路可能跌伤,骑个车可能摔伤,谁也不知道哪天会有哪个意外发生在我们身上。
就拿上班来说,现在的都市人可能会每天跨越大半个城市的路程,每天几十公里的来回路程变成家常便饭,乘坐各种交通工具和都可能会发生意外。
所以,家庭的平安幸福不受意外的破坏,我们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之前,我们要认真考虑下购买这种保险会给我们带来哪些好处。
购买这种保险的好处主要有两个,一个可以叫保障,一个可以叫安心。
我们在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时候,无非是想要得到这两个好处。
安心是根据保障的强弱来决定的,保障强而有力自然就会安心,所以我们在选择保险的时候,要选择保障范围更大,保障力度强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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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保险条款解读
我们在购买意外保险的时候,都要先弄清楚这种保险的责任,包括保险公司的责任和投保人的责任,这就需要我们对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一个清晰的理解。
本文以团体的人身意外保险条款为例,为大家做一个解读。
人身意外保险的条款内容涉及到很多内容,由于人身意外保险的特点所致,不管是旅游安全,还是交通安全,以至于工地安全都需要人身意外保险的保障,而意外事故总是多种多样,这就导致了条款的涉及面必需相当广泛。
人身意外保险条款详细规定了被投保人的年龄及注意事项,这是由于当意外事故发生后,有可能会有相关调查和鉴定会涉及到被保险人,而被投保人的年龄会影响到调查和鉴定的结果,而调查和鉴定的结果又涉及到高额的赔偿费用。
所以每家保险公司在制定合同的时候,就充分考虑到这个问题。
另个保险条款会详细的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责任,其原则是规定保险公司的保障范围和提供多大的保障额度以及提供哪些服务,而投保人则应当如实叙述自己的身体情况,填写真实资料。
人身意外保险案例分析
某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为其员工购买了一款团队人身意外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一共为32人,这份团体意外伤害伤残保险的保额为32万元,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保额为16万元。
保险于2013年4月1日零时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在合同生效期内,被保险人如果遭受意外身故或者意外伤残,以及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的赔付责任。
赔偿额度为:在一次事故中产生的一百元以内的医疗费用不承担赔付责任,对于一次事故中一百元及以上的医疗费用赔付百分之八十。
徐某作为团体被保险人之一,享
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一万元,意外伤害医疗费赔偿金额五千元。
2013年6月徐的一天,徐某在操作机械时因机械发生机械故障导致左手受伤,随后被送往医疗治疗。
并于同年的8月出院,在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用13098.3元,所有医疗费用由公司垫付。
那么这笔由于意外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各到多少赔偿呢?应该由谁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呢?
在本案例中,由于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保险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的保障金额为五千元,所以虽然医疗费一共花费一万多元,但是保险公司只能赔付五千元。
而作为投保人的公司是没有申请赔偿的权利的,因为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人。
所以本案中只有徐某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