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案例分析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在法律领域,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通过对已经发生的案例进行深入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也可以为我们在面对类似情况时提供借鉴和参考。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来进行法律分析,以期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具体运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合同纠纷的案例。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商品,并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货时间和货款支付方式。
然而,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到来之后,乙方却未能按时交付商品,导致甲方无法按时完成生产计划,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甲方因此向乙方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进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的义务。
而在本案中,乙方未能按时交付商品,显然违反了合同的约定,造成了甲方的经济损失。
因此,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除了合同纠纷,我们再来看一个关于侵权责任的案例。
甲在驾驶汽车时,因过失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乙方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乙方因此向甲方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甲方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的过失行为导致了乙方的损失,因此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乙方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在具体案例中的运用。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可以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分析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为自己的权益进行维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因此,案例分析在法律学习和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综上所述,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具体运用,为自己在面对类似情况时提供借鉴和参考。
希望通过本文的案例分析,能够对读者有所启发,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具体运用。
以案说法法律咨询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居民李某,于2019年5月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屋。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首付30万元,剩余款项在房屋交付后三个月内付清。
合同还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20年5月。
然而,到了2020年5月,李某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经鉴定,房屋墙体存在严重裂缝,存在安全隐患。
李某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退房或维修房屋,但开发商以房屋质量问题非开发商责任为由拒绝处理。
无奈之下,李某寻求法律帮助。
二、法律咨询李某向某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在了解案情后,给出了以下法律意见:1.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李某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2. 房屋质量问题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房屋质量问题应当由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
3. 维修与退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等服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
若开发商拒绝维修,李某有权要求退房。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房屋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有权要求开发商维修房屋或退房。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房屋质量问题纠纷较为复杂,涉及多种因素。
以下列举几种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因素:1. 房屋质量问题鉴定房屋质量问题鉴定是案件审理的关键环节。
若鉴定结果认定房屋质量问题非开发商责任,则李某的诉讼请求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2. 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以案释法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广告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广告侵权纠纷一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原告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是一家知名企业,拥有多个注册商标,其中“某品牌”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 被告是一家广告公司,接受客户委托,制作并发布广告。
3. 被告在为客户制作广告时,未经原告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原告的“某品牌”商标。
4. 原告发现被告的侵权行为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未停止侵权行为。
5. 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原告的“某品牌”商标,且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2. 损害赔偿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确定赔偿数额。
在本案中,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如销售额减少、市场份额下降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应当赔偿的损失数额。
3. 停止侵权行为的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以案说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李某,男,30岁,大学本科毕业,原系被告某科技公司员工。
被告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2013年5月,李某入职被告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一职。
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8000元,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6000元。
合同还约定,员工在工作期间如发生重大过失,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014年6月,李某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公司损失20万元。
被告公司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过失,遂于2014年7月1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认为自己的失误并非重大过失,且被告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二是被告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在工作中出现失误,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但该失误并非重大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情形,因此被告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被告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因此,被告公司应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
四、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维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劳动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 重大过失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典型的法律案件以案说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某科技公司发生了一起职务侵占案。
该公司员工李某,担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在任职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开支、伪造发票等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资金,累计金额高达100万元。
案件曝光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立即报警。
经过警方调查,李某被依法逮捕,并被起诉至法院。
二、案件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犯罪构成(1)李某具有职务便利。
作为财务部经理,李某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具有管理职权,可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侵占。
(2)李某实施了非法侵占行为。
李某通过虚报开支、伪造发票等手段,将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3)李某非法侵占的金额巨大。
李某累计侵占公司资金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三、法律启示1.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本案反映出企业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企业应加强对财务、人事等关键岗位的监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 提高员工法律意识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意识,使员工充分认识到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
3. 完善监督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确保企业资产安全。
四、案例分析1. 李某的动机李某侵占公司资金的主要动机是贪婪。
他在担任财务部经理期间,逐渐滋生了贪欲,认为公司资金是自己可以利用的工具,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2. 李某的犯罪手段李某采取虚报开支、伪造发票等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以案说法》典型案例之二(共5篇)

《以案说法》典型案例之二(共5篇)第一篇:《以案说法》典型案例之二车辆漏撒造成路面污染案【案情介绍】2018年3月11日上午,武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区一分局执法队员巡查至刊江大道与金盘路交叉口时,发现武穴*****中学正在建设的工地进入口,有车辆漏撒污染物。
执法队员立即联系工地负责人,向负责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在负责人的陪同下,对现场污染路面情况进行了现场拍照、测量,污染面积4平方米。
根据检查情况,执法队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调查完毕后,执法队员指出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执法队员听取了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在建项目是学校的教师办公楼,今天刚刚平整场地,还未正式开工,路面污染物自己立即清除,念在是初犯和危害结果较小,请执法部门在实施处罚时,充分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酌情从轻处罚。
在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后,执法队员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其警告和贰佰元罚款的处罚。
当事人于规定时间到武穴政务服务中心缴纳了罚款。
【法律依据】禁则:《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城市市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车身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罚则:《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七)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可以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案件启示】一、随着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管理中各类问题越来越突出,特别是运输漏撒对城市环境的危害日益明显,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及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隐患。
本案违法行为发现及时,对违法现场确认准确、处置迅速,过罚相当,处罚适当,当事人比较配合,是违法行为能够迅速得到查处、及时改正的关键。
法律案件以案说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日,原告李某(男,35岁)驾驶摩托车行驶在市区主干道时,与被告张某(男,28岁)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车辆损坏。
事发后,双方当事人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经审查,李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二、案件审理过程1. 庭审准备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开始准备案件。
首先,律师详细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害后果等。
其次,律师与李某沟通,了解其家庭经济状况,以便在庭审中为其争取更多的赔偿。
2. 庭审辩论庭审当天,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均按时到庭。
庭审中,张某承认事故发生,但认为事故责任应由李某承担,因为李某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了交通规则。
法律援助律师则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1)事故发生时,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存在违法行为,如超速行驶、闯红灯等。
(2)李某在驾驶过程中,虽然存在一定过错,但并非事故的主要原因。
(3)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导致李某伤情加重。
(4)李某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请求法院考虑其家庭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3. 法院判决经过庭审辩论,法院认为,张某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且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导致李某伤情加重。
同时,李某虽然存在一定过错,但并非事故的主要原因。
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李某家庭经济状况,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元。
三、以案说法1. 法律援助助力弱势群体本案中,李某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保护。
2. 公正司法彰显法治精神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李某家庭经济状况,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科普犯罪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为了提高全民法律意识,预防犯罪,我们通过分享一些真实的犯罪案例,以案说法,为大家提供法律科普,希望对大家有所启示。
二、案例一:盗窃案【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8岁,无业。
2019年5月,李某因生活困难,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5月15日,李某在夜间潜入某居民小区,盗取了一辆价值2万元的电动车。
得手后,李某将电动车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盗窃电动车价值2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警示】1. 提高防范意识,妥善保管个人财物。
2. 发现盗窃行为,及时报警。
3. 社会各界共同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三、案例二: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张某,男,30岁,无业。
2019年6月,张某因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心生怨恨。
一天晚上,张某携带一把水果刀,找到王某,将其刺伤,致王某重伤。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王某重伤,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示】1. 遇事冷静,避免冲动行为。
2. 调解邻里纠纷,构建和谐社区。
3. 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四、案例三: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赵某,男,35岁,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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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案屡禁不止:引发儿童保护法的再考量一、摘要近年来,幼儿园老师虐待孩子事件屡屡发生。
7岁男童被逼接受紫外线“消毒”的惩罚,还有7名儿童因上课说话而被老师用电熨斗烫伤……幼师的毒手频繁地伸向了幼小的孩子们,不禁让我们汗颜。
山西太原某幼儿园内,5岁女童被幼师狂扇70次耳光。
浙江温岭,年轻女教师为了泄私愤,拍了数百张虐待儿童的照片,还跟朋友炫耀“多好玩”。
山东东营,一所知名幼儿园里也发现一起幼师用针扎孩子的事件。
日前,实习护士肖某在其微博上发布了几张“虐婴”照片,其中包括将婴儿直立,让婴儿脑袋后仰而不支撑,给婴儿的头部贴上用纸画的猪鼻子、猪耳朵等,并配合各种侮辱性言论,称“无家属病房就是这点好,可以各种虐待”。
微博一经发布,就引发数万网友愤怒谴责。
医学界专家更是痛心疾呼“这会要了孩子的命”,呼吁禁止无知无良实习护士接触新生儿。
频繁的虐童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集体声讨。
大众对当前儿童生活和教育环境的安全性发出质疑。
幼师原本是孩子们最希望亲近的群体,可是昔日的“天使”和“知心姐姐”,今日为何变成了“恶魔”和“狼外婆”了?这不仅仅是孩子和家长的悲哀,还是幼师和幼儿教育的悲哀,更是这个社会的悲哀。
关键词幼师虐童儿童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二、案情简介(一.)幼师虐童浙江省温岭市发生一起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
事发后不久,该教师虐待班上幼儿全过程的视频在网上被曝光,一时间众网友声讨声不断。
据了解,此事发生在浙江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是一所民办学校。
该校教师颜艳红因“一时好玩”在该园活动室里强行揪住一名幼童双耳向上提起,同时让另一名教师用手机拍下,之后该视频被上传到网上。
记者在视频中看到,被揪耳幼童双脚离地近20厘米,表情痛苦,嚎啕不止。
相反,颜艳红神情愉悦,乐在其中。
事发当天,温岭市教育局接到被虐幼童家长举报,立即赶赴该幼儿园进行调查。
并采取了向公安部门通报,以及联合城西街道办事处发出通知,责成校方深刻检查、整改并立即辞退相关教师等举措。
据知情人士透露,女幼师颜艳红虐待儿童,或因感情受挫和低薪有关。
因为她认为幼师是一份苦差事且低薪,导致其心理反差极大。
而她在其微博和空间曾写到“他对我不好,我就要发泄! ”“他不爱我,烦死了! ”“对某些人的火,全发泄在学生们身上,烦! ”,女幼师竟因自己失恋,而虐待儿童,令人吃惊。
”(二.)动向5日晚浙江温岭官方发布消息称,温岭虐童女教师颜艳红寻衅滋事案经温岭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需要补充侦查,期间颜艳红亲属又要求司法鉴定。
温岭市公安局已于2012年11月5日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继续侦查。
据悉,温岭蓝孔雀幼儿园小2班老师颜艳红,双手拎着一名小男孩的双耳,将他双脚提离地面约10厘米,还叫同事拍下照片。
此事10月24日被网友披露后,温岭教育局于当日作出决定:将两名女老师辞退。
10月25日温岭市公安局发布消息:颜艳红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对其予以刑事拘留,而另一位给颜艳红拍照的同事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处罚,颜艳红于10月29日提请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三.)无罪释放浙江温岭幼儿教师颜某虐童一事引发社会关注。
记者从温岭市政府新闻办了解到,警方经深入侦查,认为涉案当事人颜某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
温岭警方于11月16日依法释放了颜某。
三、案例分析(一.)按寻衅滋事罪入罪很牵强浙江温岭虐童事件发生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最新消息称,虐童女教师颜艳红已经被报请批准逮捕。
然而,让网友疑惑不解的是,这样一起恶劣的虐待儿童行为,颜艳红却是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拘留。
对于出现这样的尴尬,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表示,涉及到法律的适用问题,是相关法律不完善的无奈选择。
事实上,浙江这起虐童事件一出来,争议声就冒出来了。
“因为现阶段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虐待儿童罪’,但如果仅给予颜艳红行政处罚,处罚力度又实在疲软,但适用什么罪名才合适,就是个问题。
”洪道德告诉记者,他最先了解到的情况是,有建议此案按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论处的。
“这两个罪名从犯罪构成要素来看,明显是不适用的”,洪道德分析称,故意伤害的立案标准是要求达到轻伤的程度,捏耳朵、将孩子扔垃圾桶、让男女幼童亲吻等行为都不构成轻伤害。
而虐待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抚养关系。
颜艳红又不具备这样的主体资格。
《刑法》的第293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颜艳红主观是处于发泄、寻求精神刺激才虐待儿童,“可以说与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要求相符,但客观行为上其实还是有争议之处。
”洪道德认为,寻衅滋事罪通常发生于公共场所,普通的社会成员之间,从这个角度看,按寻衅滋事罪入罪也很牵强。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威慑力不大事实上,我国对于虐待儿童的规定散落于《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之中。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然而由于法律定性不够清晰,在法律实践中,太过原则的条文起到的威慑作用还不够大。
“而且我觉得,《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多涉及违法犯罪的未成年权益保护,对遭受虐待的未成年人的保护还是重视不够。
”所以,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侮辱、体罚、虐待未成年人罪”,因为现在受虐待的群体也不限于幼儿。
增强保护儿童的意识,才能更好的震慑和预防犯罪。
(三.)教育相关部门没有尽责在法律完善之前,如何去规避或者减少虐童事件的发生,是大众更为关注的问题,也是切实可行的。
教育专家认为,这里涉及幼儿园的资质和教师资质的问题。
“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黑’幼儿园绝对不只发生虐童事件的地方有,北京应该也有不少。
”“从根本上说,不具资质的幼儿园能够存在,说明相关部门没有履行教育投入和监管的责任。
”教育专家、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说,虐童事件的频繁发生也与此有关。
部分民办幼儿园本身不够资质,再加上费用投入和管理力度不够等问题,“就很难保证招收入园的幼师都是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素质就更难保证”,熊丙奇说。
熊丙奇坚持认为,对于不具备资质的“黑”幼儿园,如果条件实在太差,教师队伍素质又太低的,整改已无必要,应该依照教育法严肃执法取缔。
然而,储朝晖却觉得“这并不是说取缔就了事的。
”(四.)重视对教师的心理干预除了幼儿园的资质问题,教师的师德有待提高也不断被提及。
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很有必要。
“一方面,政府部门和学校要保障教师的收入待遇,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教师必须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有违反《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事实上,除了师德,教师的心理健康问题也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主任宗春山分析称,心理健康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当受到外界刺激,比如失恋或者家庭变故,都可能产生不良情绪。
“就像感冒发烧时,谁也不愿意干活。
但对于教师尤其是幼师来说,他们的职业比较特殊,可以说是个高危职业,如果他们的压力不能及时转化出去,他们崩溃的时候,发泄的对象很有可能就是孩子。
”那么对于儿童机构来说,就有必要设立一些常规的制度,比如对幼师进行长期有规律的心理疏导。
当发现可能导致心理不健康的状况出现时,及时隔离师生,对教师进行必要的心理干预,给予人性化的关怀。
(五.)建议:惩虐童者须加快儿童保护立法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纵观过往种种虐待儿童的案例,道德谴责声势浩大往往伴随着法律惩处萎蔫不振。
这种现象背后,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困局,是有针对性、有操作性和有震慑力的儿童保护法律的缺失。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但是,对于虐待儿童的司法判定恰恰处于法律的“网眼”中。
一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已实施多年,但因为原则性大于操作性、政策性强于实用性,加之缺乏配套的监护体系,在司法实践中难接地气。
而在刑法当中,除非重伤或致死,一般虐待案件属于自诉案件,更难以对儿童形成有效救济。
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虐童案往往处于无法可依的真空中。
2011年6月,济南一幼儿园老师被爆虐待、体罚儿童,其行为包括让孩子金鸡独立、双手抱头下蹲、下跪等。
在家长维权后,处理结果仅是退还部分园费、帮助转园等。
2011年7月,一段“保姆虐待婴儿”的视频在网络引起公愤,视频中,保姆将仅10个月大的婴儿高高抛起,重重地摔在床上,并屡次殴打谩骂婴儿,结果仅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依据还只能是“经常殴打他人”。
在另外一个更为极端的案例中,6岁的贵州女孩婷婷遭到自己亲生父母长期的、非人的虐待——包括铁丝抽打、罚跪钉子等,施虐者仅仅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一个社会对待儿童的态度,可以折射出它的文明程度。
因此,保护儿童权益是收入分配、性别平等之外关涉社会正义的重大问题。
当务之急是培育更多有针对性、专业性的社会组织,渗透性地进入民间的未成年人保护领域。
更重要的是加快儿童保护的立法进程,改变道德零容忍、法律不给力的现状。
参考资料:1.幼师虐童——中新网 2012-10-252.虐童事件:让我们打破沉默!——微微健康网2012-11-123.浙江温岭公安11月16号发布微博,依法释放幼师虐童案犯颜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