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视频讲解] (第五章 法的功能、作用和价值)【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本体-第五章 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圣才出品】

第二编 法的本体第五章 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一、概念题1.法律渊源与法律形式(中南财大2005年研)相关试题:(1)法的形式(厦门大学2010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武汉理工2009年研)(2)法律渊源(中山大学2011年研;南京师大2009、2005年研;浙大2007、2006、2004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5、2004年研;南京大学2004年研)(3)法的效力渊源(武大2004年研)答: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1)法的渊源简称“法源”。
关于法的渊源的解释主要有两种不一致的说法:即“立法中心主义说”和“司法中心主义说”。
前者把“法的渊源”看成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所依据的材料,主张把“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分开。
后者却认为法源之法特指法官用于裁判的法律。
(2)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
它所指称的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的法和法律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已然的法。
法的形式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两大类别,它们各自又包括若干具体的形式。
法的形式有重要价值。
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只是法律形式之一,而法律形式外延则更为宽泛。
2.法的清理(中国人民大学2012年研)答: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对一国一定范围内所存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
法的清理的目的是把现存有关的法加以系统研究、分析、分类和处理。
清理的基本任务有两个,并因此形成两个阶段。
一是搞清现存各种法的基本情况,确定哪些可继续适用,哪些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
这是梳理法的阶段,这一阶段不改变原有法的面貌,不是直接的立法活动。
二是对可继续适用的,列为现行法;对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提上修改或补充的日程,有些可届时修改或补充的,加以修改或补充再列为现行法;对需要废止的,加以废止。
葛洪义《法理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法的价值【圣才出品】

第三章法的价值3.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法的价值概述1.价值的概念价值,是指人在实践一认识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一种客观的、主客体关系,是客体的存在、性质及运动是否与主体本性、目的和需要等相一致、相适合、相接近的关系。
价值的特征有:(1)它是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这意味着,价值存在于主体、客体的关系之中。
这意味着,价值是一种关系范围的界定,但它不代表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表示客体之间的关系,而是存在于主体、客体之中。
(2)它是一种主体性意识,以主体的尺度作为尺度的,具有明显的主体性。
就是说,价值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是作为主体的人进行认识、评价的结果,同时也表明价值是依主体的不同而不同、变化而变化的,具有明显的主体性。
(3)它是体现了客体与主体的契合程度。
就是说,价值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客体的存在、性质及运动与主体的本性、目的和需要等相一致、相适合、相接近。
2.法的价值的概念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具体而言,法的价值包含以下几层含义:(1)同价值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它必须符合人的需要,这是法的价值概念存立的基础。
就是说,它是由主体的人对作为客体的法律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法的价值不是以人受制于法律,而是以人作为法律的本体这一关系而得以存在的。
(2)法的价值表明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
它体现了其属性中最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就是说,法的价值的研究不能以现行的实在法为限,它还必须采用价值分析、价值判断的方法,来追寻什么样的法律才最符合人的需要。
3.法的价值的确定法的价值的内容可以是多方面的,但这些价值内容应该是有层次性的,并非处于同一层次。
处于第一层次的应该是法律的两大基本价值,即秩序和正义,它们代表了人类最为本质的价值观念。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5章)【圣才出品】

第一编法理学导论
第一章法学
1.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法学的历史★★
1.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见表1-1)
表1-1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
2.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见表1-2)
表1-2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
考点二:法学与相邻学科(见表1-3)★★
表1-3法学与相邻学科
考点三:法学的研究方法(见表1-4)★★★
表1-4法学的研究方法
考点四:当代中国的法学体系(见表1-5)★★
表1-5当代中国的法学体系
1.2课后习题详解
1.什么是法学?
答:法学是指以法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析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价值-第二十章 法的价值概述【圣才出品】

第五编 法的价值第二十章 法的价值概述一、概念题1.法的事实与法的价值(武大2007年研)答:法的事实是指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的后果,即法的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法的事实必须是法所规定的,只有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才能引起法的后果。
另一方面,法的事实的概念又反映了法的调整受到具体社会生活情况和社会事实的制约。
法的价值,是指在主体人与客体法的关系中,作为客体的法对主体的需要的人产生效应的属性。
由上可知,法的事实属于实然范畴,而法的价值属于应然范畴。
2.法的目的价值答:法的目的价值,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促进哪些价值的实现,如安全、秩序、自由、平等、公正等。
这些价值从来就是人类孜孜以求的基本价值,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目的就在于对这些价值予以保护并促进其实现。
这种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被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
二、简答题1.简述法的价值。
(中山大学2010年研)相关试题:(1)法的价值的三种含义。
(吉林大学2005年研)(2)论述法的价值的涵义。
(论述题,吉林大学2004年研)答: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
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含义可以因如下三种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
(1)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哪些值得期冀、希求的或美好的东西。
按照一般的价值观念,人身安全、人格尊严、社会的公共福利、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善良风俗的维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等,都是美好的和值得珍视的,都是有价值的。
其中,人权、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在现代社会更是备受重视的基本价值,它们都需要用法律来维系和促进,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过程就在于对那些有价值的事物予以保护和推动的过程。
卓泽渊《法理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法的功能)【圣才出品】

公务人员依法作出的。法的强制手段,即是国家强制力,包括警察、法庭、监狱等;
②法的强制的被动主体是广泛的,包括国家本身,当然也包括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社会成员和社会团体等。没有人可以丌受法律的约束。
5.教育功能
(1)概念
法的教育功能是指法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影响人们的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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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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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预测功能是指根据法对人们某种行为的肯定戒否定的评价及其必然导致的法律后
果,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结果,从而决定自己行为的取舍和方向的一种功用和效
能。
(2)意义
①法的预测功能对亍法的遵守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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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的功能
一、法的功能概述 1.法的功能的含义 (1)概念 法的功能即法的功用不效能,是指法内在所具有的、对社会有益的功用和效能。法的功 能的定义本身就决定了其具有内在性、应然性、有益性的特点。 (2)特点 ①内在性,是指法的功能是法内在所具有的; ②应然性,是指法的功能对亍法的作用具有目标的意义; ③有益性,是指法的功能本身并丌包括、也丌会产生对社会的危害。 2.法的功能不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法在社会中所产生的各种影响的总称。 (1)两者的主要区别 ①有“内在”不“外在”的区别 法的功能是内在的,存在亍法本身乊中。一个法律一旦被拟订,其功能也就被确定了, 并丌受外在和以后实施状况的影响。而法的作用则丌同,法的作用是外在的,它的状况取决 亍社会对它的实施状况不情形。法的作用丌是存在亍法的自身,而是存在亍客观的现实社会; ②有“应然”不“实然”的区别 法的功能是应然的。它的立足点在法本身应当如何,而丌及亍法在实际中怎样。法的作 用是立足亍社会来讣识社会中的法的实施状况而成立的,所以法的作用就具有实然性的特点;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本体-第七章 法律体系【圣才出品】

第二编 法的本体第七章 法律体系一、概念题1.法律体系(厦门大学2011、2006年研;南京师大2010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武汉理工2007年研;武大2004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4年研)答: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有以下几个特点: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2.法学体系(中南财大2010年研)答: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整体。
法学体系是以人们对各种法律知识所研究的对象和范围不同作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其基本单位是法学分支学科。
它体现对古今中外各国的法律现象进行研究所形成的法律知识状态。
其研究的中心问题是解决由法律知识形成的法学分支学科的分类问题,属于理论范畴。
3.立法体系(浙大2006年研)答:立法体系是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统一体系。
立法体系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
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它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致的。
4.法律部门与部门法(中南财大2006年研)相关试题:部门法(南京大学2004年研)答:“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部门法或称为法的部门,它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一国现存全部实定法规范的总称。
法理学重点总结考研题库

法理学重点总结考研题库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法律本质、法律功能及其发展规律的学科。
以下是对法理学重点内容的考研题库总结:# 法理学重点总结一、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的定义: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体系。
-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
二、法的功能和作用- 规范功能:通过设定行为规范,指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
- 社会功能: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 保障功能: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实现社会公正。
三、法的分类- 按照法的来源,分为成文法和习惯法。
- 按照法的适用范围,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 按照法的内容,分为公法和私法。
四、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 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五、法律规范- 命令性规范:规定必须做或禁止做某事。
- 授权性规范:赋予主体一定的权利或自由。
- 义务性规范:规定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
六、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的来源:包括制定法的效力、习惯法的效力等。
- 法律效力的范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七、法律解释- 字面解释:依据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
- 目的解释:根据法律的目的和宗旨进行解释。
- 系统解释:将法律条文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进行解释。
八、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平等原则等。
- 法律适用的过程: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选择、判决作出等步骤。
九、法律变革与发展- 法律变革的原因:社会变迁、科技进步、价值观念变化等。
- 法律发展的趋势:包括法律的国际化、民主化、科学化等。
十、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 法治国家的概念: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都严格依据法律进行。
- 法治社会的特征: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公民具有法律意识。
# 结语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法律的深层含义和掌握法律的运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法理学重点内容的学习和理解,可以为进一步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打下坚实的基础。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价值-第二十一章 法的基本价值【圣才出品】

第五编 法的价值第二十一章 法的基本价值一、概念题1.自由与秩序(武大2006年研)答:(1)秩序是人和事物存在和运转中具有一定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结构、过程和模式等。
因此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秩序的具体特征。
秩序是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其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条件,它既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
(2)自由这一概念源自西方文化,被广泛运用在哲学领域、政治(社会)领域和法律领域。
自由在法律上是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
作为法律权利,自由是指权利主体的行动与法律规范的一致以及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界限。
(3)自由与秩序都是法律价值的内容,两者在实际现实中存在着矛盾的冲突。
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是辩证的对立统一关系。
2.社会正义(厦门大学2011年研)答:(1)社会正义是指一个社会基本制度及其所含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从主体的角度,把正义划分为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
社会正义适用于社会及其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2)社会正义包括两个层面:①社会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②社会利益冲突之解决上的正义。
前者可谓“实体正义”,后者可谓“形式正义”或“诉讼正义”。
3.实质正义(浙大2006年研)答:实质正义是只指法律必须符合人们的道德理想、价值诉求,它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
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
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包括道德原则和规则、法律原则和规则等)来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
在法律范围内,实质正义可以说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
4.形式正义(厦门大学2009年研)答:形式正义又称程序正义、诉讼正义,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它着眼于形式和手段的正义性。
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
形式正义是怎样实施道德和法律原则和规则以及当这些原则和规则被违反的时候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
在法律范围内,形式正义则是法律执行和适用中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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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的功能、作用和价值
一、概念题
1.自由与秩序(武大2006年研)
答:(1)自由与秩序的含义
秩序是指事物存在的一种有规则的关系状态。
秩序根植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内部结构之中。
抽象地说,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
秩序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条件,它既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
自由这一概念源自西方文化,被广泛运用在哲学领域、政治(社会)领域和法律领域。
在哲学上,自由的含义是对必然的认识和支配。
“必然”指客观规律;在政治学和社会学意义上,自由,就是免于他人的压迫或控制,每个人能够自主安排自己行为。
法学上的自由是指人的行为与法律的关系。
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2)自由与秩序的关系
①自由与秩序都是法律价值的内容,两者在实际现实中存在着矛盾的冲突。
自由是一种在责任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为而不受任何任强制的状态;而秩序则是一种有序状态的建立和维持,因此其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稳定性和一般性,。
②在法治国家中,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是辩证的对立统一关系,两者密不可分。
自由是在一定的秩序之内才可以存在的,如果没有秩序的约束,将无自由可言。
2.社会正义(厦门大学2011年研)
答:(1)社会正义是指一个社会基本制度及其所含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从主体的角度,把正义划分为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
社会正义适用于社会及其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2)社会正义包括两个层面:
①社会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
②社会利益冲突之解决上的正义。
前者可谓“实体正义”,后者可谓“形式正义”或“诉讼正义”。
3.法的功能
答:法的功能即法内在具有的功用与效能,法的功能具有以下特点:
(1)法的功能具有内在性的特点
法的功能是法内在所具有的。
法一产生就具有了其功能量度的规定性。
法的作用仅仅是法的功能发挥得好或者坏的状况,即在何种程度实现法的功能的问题。
(2)法的功能具有应然性的特点
法的功能对于法的作用具有目标的意义。
法的功能为法的作用的良好发挥设定了一个立法上的理想模式。
法的作用愈是接近法的功能,法的作用就发挥得愈好;反之,法的作用就走向
了法的功能的反面,距法的功能的指向更加遥远甚至适得其反。
(3)法的功能具有有益性的特点
法的功能本身并不包括,也不会产生对社会的危害。
法的功能对社会的意义是正向的、正值的,不含负值。
法的功能的有益性特点是由法的功能本身所决定的,其“功”的含义理所当然地具有有益的性质。
4.法的事实与法的价值(武大2007年研)
答:法的事实是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的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法的事实必须是法所规定的,只有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才能引起法的后果。
另一方面,法的事实的概念又反映了法的调整受到具体社会生活情况和社会事实的制约。
法的价值,是指在主体人与客体法的关系中,作为客体的法对主体的需要的人产生效应的属性。
由上可知,法的事实属于实然范畴,而法的价值属于应然范畴。
5.法的目的价值(吉林大学2003年研)
答:法的目的价值,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促进哪些价值的实现,如安全、秩序、自由、平等、公正等。
这些价值从来就是人类孜孜以求的基本价值,法律发挥社
会作用的目的就在于对这些价值予以保护并促进其实现。
这种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被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
6.实质正义(浙大2006年研)
答: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
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包括道德原则和规则、法律原则和规则等)来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
在法律范围内,实体正义可以说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
7.形式正义(厦门大学2009年研)
答:形式正义是指怎样实施道德和法律原则和规则以及当这些原则和规则被违反的时候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
形式正义,是与实质正义相对的概念。
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
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包括道德原则和规则、法律原则和规则等)来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在法律范围内,实体正义可以说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形式正义则是法律执行和适用中的正义。
8.正义与平等(武大2007年研)
答:(1)正义,是指在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院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
现代法哲学家们认为正义是人与人之间的理想关系。
而这种理想关系的具体内容是:通过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而得到的结果或决定,它保证不受个人情感的影响而公正无私。
(2)平等,从广义上讲是指社会主体于相同的情况下在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资格、相同的发展机会和相同的待遇。
就发展形态而言,平等经历了平等的观念、平等的原则和制度、平等的实现状态三种形式。
(3)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将正义与平等的区别进行了经典的阐述。
他认为社会正义包括两个正义原则:
①最大自由平等的原则。
每个人都享有和其他所有人的同样自由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
在基本自由的分配问题上,每个人都应获得公平的对待,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且人民所享有的基本自由应尽可能广泛。
②差异原则。
社会正义并不是代表一种绝对的平等,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但这种差异可以从两个方面得到修正:
a.社会和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应安排得对所有的人都有利,否则,差异原则将导致公平体制的崩溃;
b.社会和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应仅与职位相连,而职位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
差异原则的实质是对形式正义进行效率安排,使得相对公平的存在具有积极的实效性。
9.法律位阶(南京大学2008年研)
相关试题:法的效力位阶(河北大学2014年研)
答:(1)法律位阶是指在正式的法律渊源中各类法律的效力等级关系,以及某一类法律在
效力等级体系中的地位。
效力较高的法律相对于效力较低的法律,就是上位法;效力较低的法律相对于效力较高的法律,就是下位法。
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这就是等级序列的基本原则。
(2)一般说来,现代社会中正式法源效力的高低主要依存于制定或确认法源的主体的权力性质和来源,不同等级的权力参与法律的创制活动,直接导致法源效力的大小。
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力的等级性是法源效力划分的主要标准和决定因素。
中国的法律效力等级体系表现为:①上位法与下位法的效力等级关系;②法律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机制。
二、简答题
1.简述法的价值。
(中山大学2010年研)
相关试题:
(1)法的价值的三种含义。
(吉林大学2005年研)
(2)论述法的价值的涵义。
(论述题,吉林大学2004年研)
答: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