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标准-由“汽修工恶作剧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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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浅议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浅议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作者:魏林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10期摘要危险驾驶罪,属于间接故意犯罪,是行为犯,不要求造成事实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后果,实际是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险的后果。

通过对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分析,确定闹市“飙车”以及因此肇事行为的犯罪性质和罪名,力求做到不枉不纵,准确打击此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犯罪,防止和减少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关键词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也就是平时所说的“飙车”,既然法律明确规定了“飙车”构成犯罪,又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形,有必要分析“飙车”行为的犯罪性质,是属于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以及“其他犯罪”的所指。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存在许多相似之处,如两者都以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构成要件,没有“未遂”的犯罪形态;两者都是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两者表现在意志因素方面都是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在定罪量刑中,很容易将两者混淆。

刑法总则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刑法分则对两者规定的法定刑差距甚大,稍有差错,就会造成刑罚适用中的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构成我国刑法上的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基本特征: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性质、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将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都必须有明确的认识;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在明知自己实施的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前提下,并决意去实施,决意的形式表现为希望或放任,于是故意犯罪就存在了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两种形式。

案例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

案例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

一、基本案情:被告张进强于1998年7月4日下午3时许,驾驶牌照为津A-Y4599东风半挂货车途经海滨浴场北门附近时,因驾驶的汽车不符合浴场卫生管理规定,浴场清洁工刘怀彪便上前示意张停车,因此发生口角,后被他人劝开。

被告人离开后出言不逊,刘怀彪令其停车,被告人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朝刘撞去,刘躲开后大声呼喊停车,此时正在清扫路面的清洁工崔世涛闻声上前拦车,被告人仍驾车向其撞去,崔见状扔掉扫帚,躲闪到花池内。

当车行到浴场北门西侧200米处时,清洁工崔世杰举起铁锨上前拦车,被告人仍开车相其撞去。

崔世杰见该车向其驶来扔掉铁锨欲躲闪时,被汽车左侧前轮碾压腹部、胸部,造成心脏、肝脏破裂,休克出血死亡。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在驾车逃跑时,基于自信的心理状态,已经预见他人拦车会发生对其人身伤害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被害人被碾压致死的严重后果。

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据此判决如下:1.被告人张进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经济损失费用人民币35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检方仍认为,被告人张进强故意向被害人崔世杰撞击,一审法院认定被害人自己摔倒而被碾压致死没有证据证实,与事实不符。

因被害人被撞倒后碾压致死,所以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

据此,检方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进强以每小时30至40公里的速度驾驶半挂货车向拦车的被害人冲撞,明知会发生将其撞死的后果,但其仍放任此行为,导致将被害人被碾压致死的严重后果。

该后果是在被告人预见范围之内,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一审法院依据尸检报告中被害人死亡前没有发现明显的撞击伤,从而认定被害人自己摔倒后被汽车碾压致死与事实不符。

根据被告人的行为、驾驶经验、货车的性能和行使速度,其已经预见到致人死亡的结果可能发生,故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被告人进行处罚显属不当。

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是什么

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是什么

间接故意和过于⾃信的过失的区别是什么间接故意和过于⾃信的过失,都是⾏为⼈犯罪的主观⼼理状态,不管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信的过失,⾏为⼈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间接故意和过于⾃信的过失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间接故意和过于⾃信的过失的区别是什么过于⾃信的过失,⼜叫“有认识的过失”。

是指⾏为⼈已经预见⾃⼰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这种结果的⼼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种类型,即明知⾃⼰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的⼼理状态。

所谓放任,是指⾏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虽没有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有效地阻⽌,既⽆所谓希望,也⽆所谓反对,⽽是放任⾃流,听之任之,任凭它发⽣与否,对结果的发⽣在⾏为上持⼀种消极的态度,但在⼼理上是肯定的,不与其意志冲突。

具体区别如下: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构成因素上的不同:⼀是认识因素上的差异。

有的学者指出,两者在认识程度上仍然存在不同。

因为刑法明⽂规定,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为⼈对于可能发⽣的危害结果是“明知”,⽽在过于⾃信过失的情况下,⾏为⼈对于可能发⽣的危害结果在认识上只是“预见”。

“明知”与“预见”从主观上看,对客观事物发展的认识程度是不⼀样的。

从认识因素上分析,尽管两者对危害结果都具有⼀定程度的认知,⽽且在认识内容具有⼀致性,但⽆论这种内容认知的程度如何,即使是可能的、模糊的,甚⾄是不确定的,也不能否认两者对客观危害结果发⽣的程度具有认识上的差别,两者于认识因素上的差异即反映于此。

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发⽣的认识是或然的,⾏为⼈对这种或然结果的发⽣能够有所预见,但所预见只是该结果转化为事实的可能性,这种转化不仅没有违背⾏为⼈的意志,⽽且与⾏为⼈对结果的原始认识也不存在偏差,因此,⾏为⼈对危害结果的不确定认识与实际结果之间存在⼀种不确定的联系。

⽽过于⾃信过失的⼼理态度,是⾏为⼈已然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的可能性,由于其过⾼地估计⾃⾝因素和客观有利因素,认为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或过低地估计了导致危害结果发⽣的可能程度,以⾄于其可能性认识成为事实。

浅析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界限

浅析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界限

浅析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界限浅析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界限论文摘要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意志有三种情况:希望不发生(积极肯定法益)、希望发生(消极否定法益)与放任。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判断二者的界限,应以意志因素为主,认识因素为辅,结合容忍理论、防果理论、盖然理论综合判断。

论文关键词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52题中,问哪些选项中的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

B选项“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

从随后公布的答案来看,命题者认为该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这在师生中产生了较大争议。

笔者认为,要准确分析该案件,对所涉及的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加以严格区分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一、理论上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根据刑法第十四、十五条,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对于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相似之处学界没有大的争议:在认识因素上,都认识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但在两者区别的表述上则有较多不同。

(一)认识因素一种学说认为,对间接故意,刑法表述为“明知”。

而对过于自信过失,刑法表述为“已经预见”。

这意味着两者在认识程度上存在不同。

具体地说,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比较清楚、现实的认识。

而过于自信过失中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的认识比较模糊,特别是对这种危害结果的现实性,行为人往往认识不足。

另一种学说则认为,间接故意的心理,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不是认为这种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结果之间并未产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标准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标准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标准导言在人类社会中,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和社交中难免会犯错误。

有些人会由于个人原因或者其他因素,出现一些故意或无意的过失判断。

其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是比较常见的两种情况。

本文将围绕这两个问题展开探讨,深入分析其定义、特征以及判断标准。

什么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在行为上没有直接意图对他人造成伤害,但通过其他方式间接地故意伤害他人。

这种行为表现为不直接使用暴力或直接侵害他人的权益,但通过其他手段间接地使他人受到损害。

1. 特征间接故意的特征主要包括: - 不通过直接的暴力行为造成伤害; - 通过其他方式达到伤害他人的目的; - 在行为上能够识别出故意成分。

2. 判断标准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间接故意,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 行为者的主观意图:是否有意图通过其他方式伤害他人; - 行为的直接影响:行为本身是否对他人构成威胁或伤害; - 行为的间接影响:行为是否通过其他手段对他人造成了实际伤害。

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是指在某个领域中,个人对自己的能力或判断过分自信,导致对问题的分析和判断出现偏差。

这种情况下,个人往往高估自己的能力,对问题的复杂性和风险程度没有清晰的认识,从而导致错误的决策和判断。

1. 特征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的主要特征包括: - 高估自己的能力和知识水平; - 低估问题的复杂性和风险程度; - 对他人的意见和建议不抱有重视的态度。

2. 判断标准判断一个人是否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 自信程度:个人在特定领域内对自己能力的评估是否过于乐观; - 对问题的分析:个人对问题的分析和理解是否准确,是否考虑到了各方面因素; - 接受他人意见的态度:个人是否能够认真听取他人的意见和建议,对自己的判断持有怀疑和审慎的态度。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的区别虽然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都是人们在行为和判断中出现的错误,但两者在本质上有一定的区别。

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

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

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办案要旨】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具有不同的认识因素。

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通常认为结果的发生具有抽象可能性,而在间接故意中,行为人通常认为结果的发生具有现实可能性。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具有不同的意志因素。

在过于自信过失情况下,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愿望,而在间接故意情况下行为人并没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愿望,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是一种放任态度。

对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进行区分时,应当全面考察案件事实和证据,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进行比较区分。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男,196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承德县人,初中文化程度。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9日9时许,王某在本市丰台区王佐乡被害人王某良家的田地内割玉米秆,被害人王某良发现后上前阻拦,并与王某发生争执。

王某为逃离现场,遂强行登上自己驾驶的1041型货车准备离开,被害人王某良为阻止王某离开上前继续阻拦,被王某驾驶的车辆从正面撞倒。

据王某供称在撞倒被害人时,他曾经明显听到了人与车辆碰撞时的声音,但是辩称自己在修车时曾经钻入车下,发现自己货车的底盘极高,因此相信自己驾驶的货车不会挤压到被撞倒的被害人,因而继续加速行驶,导致被害人王某良被挂在车下拖出约2公里后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良系被机动车撞倒后拖拉、挤压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后王某被民警查获。

2005年3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丰公诉字〔2005〕323号文书认定王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2条之规定,并以王某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报送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

2005年5月13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二分刑诉〔2005〕81号起诉书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犯罪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2条之规定,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犯罪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2条之规定,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浅析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

浅析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

浅析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都是法律上的概念,两者有许多相同点和不同点,下面会对它们进行浅析。

一、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定义间接故意:指犯罪人虽然并没有直接打算犯罪,但是在直接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意识到犯罪的可能性,同时也没有阻止或者制止。

间接故意是犯罪人的犯罪准备程度相对较高,但是由于情势的变化,未能正确地预见犯罪结果的发生,导致判罚相对较轻。

过于自信过失:是指犯罪人因为自信而从事某项行为,但行为的结果不符合其预期,从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过于自信过失是一种主观上的责任,客观上无法避免,因此判罚相对较轻。

二、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相同点1. 妨害程度相对较轻:既然是由于犯罪人未能正确地预见到犯罪结果而导致犯罪的发生,因此判罚相对较轻。

2. 犯罪人的行为是有预谋的:无论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过失,都是犯罪人事先有了一定程度的准备,因此在法律上都有一定程度的责任。

3. 犯罪人的侵害意识有所不同:尽管犯罪人的侵害意识不同,但都是犯罪人之前预见到了一定的危险性,而未能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三、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不同点1. 犯罪人的侵害意识程度不同:间接故意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行为过程中意识到了犯罪的可能性,而过于自信过失则是因为犯罪人的过度自信,从而忽视了危险性。

2. 犯罪人对于犯罪结果的预见程度不同:间接故意的犯罪人未能正确地预见到犯罪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过失的犯罪人则是因为自信而预测了错误的结果。

3. 行为的动机不同:间接故意是犯罪人在直接犯罪行为的过程中,预见到了犯罪结果,但是由于其他原因未能加以制止,而过于自信过失则是因为犯罪人的过于自信,从而忽视了危险性。

综上所述,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是两个相似的法律概念,它们都表示犯罪人对于犯罪行为的预设,以及未能正确预见犯罪结果的程度。

尽管二者相似,但其在法律上的适应场景和判断标准却是不尽相同的,因此需要在实际中进行细致而准确的区分。

结合案例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结合案例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结合案例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摘要】在刑法学领域中,如何从主观要件上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一直富有争议。

为作区分,首先应从两者定义出发,对其进行文理性的基础解释,以涵盖认识因素、意志特征、外在表征以及对客观条件的要求四个方面;其次,应综合上述四方面对认识因素做进一步补充,提出两者的要点区别即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认识程度;进而试图探求出两者各自的识别要素;最后结合两者的特征和区分对一些案例进行辨析。

【关键词】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认识因素;放任;轻信一、问题的提出案例: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

[1]我认为本案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属于间接故意。

下面我将从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两者本身出发,对照由此引出的三个方面并结合其他案件来对该案件进行分析。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基础区分(一)认识因素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意志特征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即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

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因为他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轻信能够避免即意味着不希望)而在间接故意中,行为人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三)外在表征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行为人虽然没能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其往往会根据自己的认识,采取一定的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

而在间接故意中,不以是否采取一定的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为判断。

(四)客观条件过于自信的过失对行为人有客观条件要求,即要求行为人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能力和条件。

即如果行为人的自信没有任何客观依据,其行为必然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则不属于过于自信过失,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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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在判 断行 为人 的主 观 罪过 时 ,必 须坚 持 从客 观
到主观的顺序,即在查 明事实的前素上看 ,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 理状态。首先,应 以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为基础进行判 害结果的发生。具体而言,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
断,优先考察行 为的性质及其结果 。再者,应 以行为的相 结果 的发生,而是对这种结果持否定态度 。行为人希望并 关 因素 为参 考进 行判 断 。 相信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但无确实可靠的客观根据。 通过将故意和过失在 “ 两个因素”层面上的比较 ,总
的心 理状 态 是 由一系 列 客观 因素 所 引发 的 ,我们 不 能单 凭
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 ,并无犯罪动机或 目的。
同样 ,所 谓 “ 过 于 自信 的过 失 ” , 从 其 认 识 因 素 上
直 觉 断定 当 事人 的主 观 动机 ,即 “ 效果 逆推 动机 ” 。动 机 看 ,是行 为人 已经预 见 了 自己 的行为 可 能发 生危 害社会 的 与效 果 的统 一 ,或者 主 观罪 过 与危 害结 果之 间 的统 一并 不
2 0 1 2 年6 月 ,山东某汽修 店的两个 维修工 为 了开玩 和意志因素
笑 ,竟 然把 高压 充 气泵 塞入 了年仅 1 3 岁 的学徒 杜传 旺 的肛 门, 致其 重 伤 。 同年 , 国家 司 法考 试 卷 二第 5 2 题 答 案认 为本 案 属于 间接 故意 ,引起争 议 。 主 张故 意 者主 要 从认 识 因素 角度 出发 ,认 为汽 修 工属 专 业 人 员 ,对 高 压 气 泵 的威 力 应 有 充 分 了解 , 在认 识 因 素 上属 “ 明知 ”会 引 发危 害 结果 ,系 间接 故 意 。主 张过 失 者 有 两种 观 点 ,一种 以意 思 因素 为角 度 ,主 张该 行 为主 观
形态 中的想象 竞合 犯 。
结果 , 因此过 于 自信 的过 失又 叫 “ 有 认识 的 过失 ” 。一方 非常 小 ,小 到 日常生 活 中不 太可 能发 生 ;另 一方 面 ,行 为 人对 行 为发 生危 害结 果 的预 见是 具体 的 ,而 非抽 象 的危惧
是一 个规 律 ,二 者 并不 统一 的状 况 是大 量存 在 的 ,如罪 数 面 ,行为 人预 见 的只 是可 能 性而 非必 然性 ,且这 种可 能性
_ 行 业 探 讨
现代物业 ・ 现代经济 2 0 1 3 年第1 2 卷第1 2 期
论 区分 间接故意与过于 自信 的过失 的标 准
— —
由 “ 汽修 工恶作剧案"引发的思考
刘 力 ( 浙江 工业大学法学院 。浙江 杭 州 3 1 0 0 2 3)
摘 要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区分故意与过失的两个主要依据。 由于人心理活动的复杂性 。现实可能性的认识因素 却在 意志 因素上 排斥结果 的发 生。不分重 心地以两个 因素 区分故意 和过失将必然 导致判断标准 的 自相矛盾 。本 文 旨 在 阐述认识 因素 的基础性和 决定性 。避免 了意志 因素在 区分故意与 过失时的干扰 ,从而简化 了判 断标准 。为 区分间 接故意 和过 于 自信 的过失的标 准方面提供有 益参 考。
关键词 :间接故 意 ;过于 自信 的过失 ;认识 因素 ;意志因素
中图分 类号 :D 9 2 4 .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 :1 6 7 1 — 8 0 8 9( 2 0 1 3)1 2 — 0 0 1 8 — 0 2


问题 引入
二 、衡量行 为人主观罪过 的两个 因素—— 认识 因素
结 出 图1 、 图2 。
在认识因素的层面上,首先,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的过
作者简介 :刘力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 0 1 1 级在读本科
生。
1 8 —
失 中的行 为人都没 有预见到 自己的行为可 能发生危害 结果 ,
因此其预见可能性均为零。其次,直接故意中行为人明知自
上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系过于 自信的过失;另一种主张 “ 凭借论”,认为汽修工 曾多次实施上述行为,均未发生
危 害 结果 ,表 明其对 该行 为 有掌 控 能力 , 即 自信 的根 据 和 来源。 笔 者 认 为 ,矛盾 主 要集 中在 区分 间接 故 意和 过 于 自信 的过 失 的标准 上 ,或 者 说 ,如何 达 到 “ 认识 因素 ”和 “ 意 志 因素 ”二 者 的有机 统 一 ,即具 有法 定 的 同一性 。当事 人

刘力:论区分间 接故意与过于自 信的过失的 标准
己的行为必然 或可能 发生危害 结果 ,可 见其预见后 果发生 可 素 ,以意 志 因素 为辅助 考虑 因素 。
I 行业探讨 _
能性极大或者完全预见后果的发生。最后,间接故意是 “ 明
人的心理活动主要来 自 于个人认知和个人意识 。认识来源 于人脑对客观事物的反映 ,而意志则是调配个人行动 的 目 的和 动机。在刑法体系中,认识因素主要 反映行为 ^ 、 对行为结果发 生的预 见可能性的大小;而意志因素主要反映行为人希望、不 希望或介于两者之间 ( 放任 )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 通过对行为人客观方面的考察 ,并权衡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和意 志 因素,来较为准确地判断其行为时的主观方面。 依 据我 国刑法 第十 四条第 一 款规 定 ,故 意犯 罪 是指 , 明知 自己的行 为会 发 生危 害社会 的结 果 ,但 希 望或 放任 这 种 结果 发 生 ,并构 成犯 罪 。 因此 ,在认 识 因素 方面 ,行 为 人 明知 自己 的行 为可 能 发 生危 害 结 果并 有 预见 能力 ,且 发 生危 害 结果 的可 能 性较 大 ;在 意志 因素 方面 ,行 为人 既 不 希望 危 害结 果发 生 ,也 不反 对危 害 结果 发 生 ,采 取 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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