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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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保办[2013]294号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保办[2013]294号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保办〔2013〕294号)各区县房管局、档案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建保〔2012〕158号)的有关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档案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2013年10月22日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住房保障档案的科学管理,确保其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和《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部门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

区县民政部门、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在住房保障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保障档案应真实完整、全面客观,准确记录住房保障实施情况。

档案管理要做到科学整理、安全保管、有效利用。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统一领导下,由市、区县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实行分级管理,按照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职能范围实行分类指导。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全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实施管理,对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档案归档管理规范编制说明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档案归档管理规范编制说明

广州市标准化协会团体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档案归档管理规范》编制说明2021年7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档案归档管理规范》编制说明一、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开展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综合试点建设工作是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是新时代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

通过运用标准化手段优化资源配置、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明确权责关系、创新治理方式,有利于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质量,提高标准化程度以及群众满意度。

公共租赁住房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住有所居领域中的重要服务类别,其服务过程中涉及大量的档案归档和管理需求,而国内目前尚无针对此需求编制标准规范。

因此《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档案归档管理规范》的制定将填补标准空白,有利于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其档案归档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

二、项目背景及工作情况(一)任务来源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档案归档管理规范化,提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档案归档、管理水平,广州市越秀区房屋管理局提出制定该项团体标准。

(二)标准起草单位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是广州市越秀区房屋管理局,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参与起草。

(三)标准研制过程及相关工作计划在2021年1月,广州市越秀区房屋管理局与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便抽调相关业务骨干,成立标准起草小组。

2021年1-3月标准起草小组在查询了大量资料,收集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内外相关标准信息,并进行资料分析、整理,完善了标准草案,向广州市标准化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递交资料提出立项申请并通过。

2021年4月至6月,标准起草小组组织相关单位的内部专家、业务人员及街道等下属机构对标准内容进行讨论,并根据专家、业务人员及下属机构的意见对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于6月下旬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21年7月计划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1年8月,标准起草小组将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对意见进行处理并进一步完善标准,形成标准送审稿。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浏政办发〔2014〕26号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浏政办发〔2014〕26号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浏政办发〔2014〕2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浏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7日浏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制度体系,有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筹集、配租、运营、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农村家庭的住房救助,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及住房状况等因素制定相关政策。

第四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部门管理的国有经济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住房保障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鼓励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

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职工提供了一种安全、便利的住房保障方式。

为了保障公积金的安全和有效管理,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档案进行了明确规定和管理。

一、档案的建立和保存《办法》规定,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经过审核后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档案。

档案保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料的完整、准确和安全,建立电子档案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电子档案的规定。

二、档案的使用和查询职工有权查询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和档案信息,单位应当保证职工查询的权利,并及时提供查询服务。

单位在用人过程中,需要查询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和档案信息的,应当事先征得职工的同意,并严格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和程序。

三、档案的备份和转移《办法》规定,单位应当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职工转移或调动时,其住房公积金档案应当随同转移或调动,新单位应当及时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审核,并建立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档案。

同时,原单位应当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档案及时转交给新单位。

四、档案的打印和公示《办法》规定,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过程中,可以向单位申请打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单位应当全面、准确、及时地提供职工的档案资料,并确保打印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单位应当及时公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纠正不实或者错误的信息,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五、档案的归档和销毁《办法》规定,单位应当在职工离职或者退休时及时归档其住房公积金档案,并保留至少五年以上,如不再使用可以进行销毁,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责任和处罚《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办法》的规定,履行好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的责任。

违反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5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5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5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管理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切实抓好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今年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新开工700万套以上,其中各类棚户区470万套以上;计划基本建成480万套。

各地要协调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加大省级补助支持力度;建立省级巡查机制,加强对目标任务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指导市县尽早开工建设,提高建成比例,尽快投入使用,确保完成年度开工和建成任务。

二、加强配套设施建设。

要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对配套设施建设的省级资金支持,组织制定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布局、配套设施建设的政策,明确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进度要求,并纳入对市县工作的年度目标考核。

督促市县科学规划选址、合理布局,实现配套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推进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

三、抓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

要指导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合理界定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摸清棚户区底数,调查摸底范围应包含建制镇。

抓紧完成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分解到年度、落实到项目,5月底前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我部备案;在规划中展望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任务安排。

【住建办法】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试行)(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后的管理,推进保障性住房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根据《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建保【2012】158号)、《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6号)、省政府《关于加强保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是指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后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房屋使用管理、档案管理、物业服务管理等。

第三条各市、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可委托相关机构负责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探索建立使用监督、物业管理、社会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实现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的可持续性发展。

第二章房屋使用管理第五条各地应加强对保障对象使用保障性住房情况的动态监管,通过日常监管和年度复核,及时掌握保障对象家庭情况变化、房屋使用情况。

对于违规使用房屋、因家庭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不配合日常监管和年度复核的,应及时登记并按规定进行腾退住房等处理。

第六条加强租金收缴管理。

租金收缴方式应便民、高效,可采用现场缴纳现金、银行卡POS机支付、银行代扣等方式。

引导住户选用银行代扣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建立租金催缴制度,定期统计欠租住户信息,通过短信、电话、张贴和寄送通知等形式进行租金催缴。

对于连续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应按照违规使用房屋进行清退。

第七条推广应用小区智能化管理模式,用于辅助保障性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的收缴管理住房租赁期限管理等。

第八条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逐步实行保障性住房房源调整、互换制度,为符合规定条件、有房源调换意愿的保障对象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

未经管理部门同意,保障对象不得擅自调换所承租房源。

原则上每个保障家庭每年只允许调换住房一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意见-建办保[2013]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意见-建办保[2013]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意见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意见(建办保[2013]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是住房保障的重要基础工作。

为加强和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加快推进住房保障管理制度建设,现就贯彻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充分认识住房保障档案管理任务的艰巨性。

我国实施住房保障制度特别是2008年以来,住房保障事业快速发展,截至2011年底,全国累计解决了3100万户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同时形成了大批住房保障档案资料。

“十二五”时期,全国要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3600万套;到“十二五”末,住房保障覆盖面将达到20%左右,住房保障管理任务更加繁重。

随着住房保障覆盖面持续扩大,住房保障档案资料急剧增加,加强和规范档案管理任务十分艰巨。

(二)切实增强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的紧迫性。

2011年11月,国家档案局已把住房保障相关档案列入民生类、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这是满足住房保障事业和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必须建立的档案种类,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作为专业主管部门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重点项目。

当前,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中,还存在制度建设滞后、管理能力薄弱、设施经费不足等问题,有的地区对住房保障档案管理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工作不扎实,监管不到位,不适应住房保障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查阅办法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查阅办法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查阅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及其直属单位档案的查阅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上海市档案条例》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市房管局及其直属单位的档案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凭介绍信、工作证和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明,可以查阅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四条查阅利用未开放的档案:(一)房屋权利人查阅与该房屋产权有关的专业档案,需出具该房房产证明及权利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出具经公证的代理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权利人是单位的,需出具单位介绍信、房产证明和查阅人身份证件;(二)房屋权利的继承人、受赠人查阅利用与本人相关的房屋档案需出具经公证的继承、赠与关系的证明和继承人、受赠人的身份证,代理人还应出具经公证的代理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三)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应当由其指定的查阅人提交当事人申请公证、仲裁的证明和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查阅人的工作证件;(四)仲裁、诉讼案件中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因调查取证利用档案的需出具律师证明、当事人委托证明以及法院调查令,查阅法院调查令中指定的档案内容;(五)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部门查阅利用档案需由其指定的查阅人出具所在机关介绍信、查阅人工作证或证明利用档案必要性的相关文件;(六)查阅保密档案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七)查阅利用房产总登记和地籍普查以后的房地产登记档案、权属档案,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沪府[1998]26号),收费标准依据《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沪价商[2005]007号、沪财预联[2005]00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八)查阅利用公房档案,按照《关于将本市公房资料列为保密资料的通知》(沪房地资公[2006]31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九)查阅利用私房落政档案,需经市房管局私房落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方可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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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档案管理
办法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确保其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住房保障政策法规,结合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保障档案,是指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或者依法取得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住房保障档案应当真实完整记录住房保障实施情况,全面客观反映住房保障管理状况。

第四条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指导。

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情况,在管理机构、设施设备、管理经费等方面,满足档案管理工作需要。

(一)明确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
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岗位聘任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配备符合设计规范的专用库房,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和防盗、防火、防渍、防尘、防高温、防有害生物等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安全;
(三)统筹安排档案管理经费,确保足额到位,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住房保障档案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备档案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具体职责是:
(一)执行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政策法规和档案业务技术规范;(二)对住房保障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
(三)按要求参加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和技能考试,提高业务能力;
(四)维护档案信息安全,遵守档案保密规定,提高档案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章归档范围
第八条住房保障档案分为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和住房保障房源档案。

纸质档案应当同步建立电子档案。

各类住房保障档案之间应当彼此关联,相互印证。

第九条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指正在轮候和已获得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的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为:
(一)申请材料。

包括申请书,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住房状况
和收入、财产状况证明,诚信申报记录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材料。

包括审核表,审核部门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住房状况和收入、财产状况等审核记录;
(三)实施保障材料。

包括轮候记录、实施保障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货币补贴协议等相关材料;
(四)动态管理材料。

包括对住房保障对象基本情况和住房、收入、财产状况等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审核材料,不良信用记录及违规行为查处材料,变更或者终止保障等动态变更材料。

第十条住房保障房源档案指已分配使用的保障性住房的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为:
(一)基本情况材料。

包括房屋来源和权属证明材料,房屋地址、所属项目或者小区名称、保障性住房类别、房号、户型、面积等情况记录材料;
(二)使用管理情况材料。

包括房屋承租人、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租金收缴,房屋购置人、购置价格、产权份额,租售转换、上市交易,房屋入住、退出交接手续等情况记录材料。

第十一条住房保障电子档案指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经过数字设备及环境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能够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具有规范格式的电子数据文件。

收集归档范围为:
(一)纸质档案形成的电子文档。

包括住房保障对象和住房保障房源纸质档案的电子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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