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汇总

合集下载

(管理与人事)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管理与人事)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我市工地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根据《广州市建筑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粤建施字〔1997〕1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本市行政区(从化、增城市除外)内进行的拆除工程和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地铁和供电、供水、通讯、煤气管道)、装修装饰工程等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协助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

第四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施工单位负有实施文明施工的责任。

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直接责任人。

各分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总承包单位的规定,接受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协助施工单位实施文明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文明施工标准。

监理单位应当督促和协调文明施工的实施。

第六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应实现施工封闭化、围栏标准化、现场硬地化、厨房厕所卫生化、宿舍和办公室规范化。

建设工程应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

鼓励美化建设工程周围环境。

第七条文明施工设施主要内容包括封闭施工、硬地、安全防护和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仓库、水电设施等。

文明施工设施建设的费用,按实际发生数量列入工程预算,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经建设单位审核后作为结算依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章综合管理第八条在市区施工的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需要占用道路的,必须向市政、公安交通部门申请临时占用道路手续。

第九条大型市政工程或挖掘、占用道路面积较大、时间超过30日及在城市主干道车行道施工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制定详尽的、有可操作性的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制定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一、宗旨1、以“文明施工,营造绿色建筑”为宗旨,严格规范建筑施工行为;2、加强建筑施工的社会责任感和建筑施工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文明施工;3、降低建筑施工环境污染和公共事故的发生,提升工程生产和施工水平;4、深入实施施工机械化和信息化,促进施工安全生产及技术创新。

二、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建筑施工管理活动。

三、施工安全1、设立施工安全制度,对施工安全管理细则进行全面研究;2、加强对施工员的岗位安全培训,明确工作职责;3、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4、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标准;5、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力度加强;6、定期对施工安全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规定标准。

四、施工文明1、槭选施工现场的排放电视,广播和报纸信息,并按照合同规定构筑施工习训;2、建立施工文明标志,按照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施工场所整洁宜人;3、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对违反施工文明规范的施工单位采取一定措施;4、重视保护公共资源,严禁任何形式的土地滥用,加强违章施工行为惩戒;5、加强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协调与管理,营造社会良性施工环境;6、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协商,协助处理管辖区内的施工争议;7、严禁任何形式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施工发展的文明秩序。

五、水污染防治1、落实活性污泥处理技术,控制建筑施工现场污水排放,保护河湖水体质量;2、整治建筑施工现场水域治理,确保市容环卫环境卫生;3、加强污染源排放标准,落实施工现场水污染防治措施;4、逐步实施节水工程,控制工程过程中的水消耗;5、加强综合施工现场污物处理水处理技术,确保其符合有关规定。

六、机械设备管理1、根据施工需要,制定合理的施工机械设备管理机制;2、施工机械设备的选择应符合有关规范,施工质量要求高;3、严格执行施工机械设备操作、检测及维修制度,确保机械设备安全运行;4、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加强施工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5、建立机械设备管理规范,完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

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我市工地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根据《广州市建筑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粤建施字〔1997〕1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本市行政区(从化、增城市除外)内进行的拆除工程和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地铁和供电、供水、通讯、煤气管道)、装修装饰工程等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协助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

第四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施工单位负有实施文明施工的责任。

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直接责任人。

各分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总承包单位的规定,接受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协助施工单位实施文明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文明施工标准。

监理单位应当督促和协调文明施工的实施。

第六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应实现施工封闭化、围栏标准化、现场硬地化、厨房厕所卫生化、宿舍和办公室规范化。

建设工程应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

鼓励美化建设工程周围环境。

第七条文明施工设施主要内容包括封闭施工、硬地、安全防护和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仓库、水电设施等。

文明施工设施建设的费用,按实际发生数量列入工程预算,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经建设单位审核后作为结算依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章综合管理第八条在市区施工的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需要占用道路的,必须向市政、公安交通部门申请临时占用道路手续。

第九条大型市政工程或挖掘、占用道路面积较大、时间超过30日及在城市主干道车行道施工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制定详尽的、有可操作性的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制定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广州市建委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08]93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我委对1999年实施的《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了解有关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并贯彻执行。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我市工地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根据《广州市建筑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粤建施字〔1997〕1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本市行政区(从化、增城市除外)内进行的拆除工程和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地铁和供电、供水、通讯、煤气管道)、装修装饰工程等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协助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

第四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施工单位负有实施文明施工的责任。

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直接责任人。

各分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总承包单位的规定,接受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协助施工单位实施文明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文明施工标准。

监理单位应当督促和协调文明施工的实施。

第六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应实现施工封闭化、围栏标准化、现场硬地化、厨房厕所卫生化、宿舍和办公室规范化。

建设工程应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

鼓励美化建设工程周围环境。

第七条文明施工设施主要内容包括封闭施工、硬地、安全防护和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仓库、水电设施等。

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doc

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doc

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我市工地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根据《广州市建筑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粤建施字〔1997〕1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本市行政区(从化、增城市除外)内进行的拆除工程和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地铁和供电、供水、通讯、煤气管道)、装修装饰工程等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协助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

第四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施工单位负有实施文明施工的责任。

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直接责任人。

各分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总承包单位的规定,接受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协助施工单位实施文明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文明施工标准。

监理单位应当督促和协调文明施工的实施。

第六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应实现施工封闭化、围栏标准化、现场硬地化、厨房厕所卫生化、宿舍和办公室规范化。

建设工程应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

鼓励美化建设工程周围环境。

第七条文明施工设施主要内容包括封闭施工、硬地、安全防护和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仓库、水电设施等。

文明施工设施建设的费用,按实际发生数量列入工程预算,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经建设单位审核后作为结算依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章综合管理第八条在市区施工的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需要占用道路的,必须向市政、公安交通部门申请临时占用道路手续。

第九条大型市政工程或挖掘、占用道路面积较大、时间超过30日及在城市主干道车行道施工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制定详尽的、有可操作性的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制定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筑[1999]175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确保我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提高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及保持现场周围清洁、卫生的环境,我委根据《广州市建筑条例》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号令),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和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本办法,了解本办法对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并在建设工程中贯彻执行。

二、在执行本办法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我委业管理处反映。

三、我委今后将组织经常性或突击性的文明施工检查评比,对文明施工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违反本办法及其他规定的予以处罚.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附: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我市工地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根据《广州市建筑条例》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5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本市东同区、越秀区、荔湾区、白云区、天河区、黄埔区、芳村区、海珠区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进行的拆卸工程和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 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地铁和供电、供水、通讯、煤气管道)、装修装饰工程等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协助下的总承包单位负责制。

第四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和监督。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穗办负有督促本地区在穗施工单位实施文明施工的责任。

各级城市管理监察部门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范围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我市工地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根据广州市建筑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粤建施字〔1997〕135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是在本市行政区从化、增城市除外内进行的拆除工程和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地铁和供电、供水、通讯、煤气管道、装修装饰工程等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协助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第四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检查;第五条施工单位负有实施文明施工的责任;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直接责任人;各分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总承包单位的规定,接受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助施工单位实施文明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文明施工标准;监理单位应当督促和协调文明施工的实施;第六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应实现施工封闭化、围栏标准化、现场硬地化、厨房厕所卫生化、宿舍和办公室规范化;建设工程应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鼓励美化建设工程周围环境;第七条文明施工设施主要内容包括封闭施工、硬地、安全防护和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仓库、水电设施等;文明施工设施建设的费用,按实际发生数量列入工程预算,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经建设单位审核后作为结算依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章综合管理第八条在市区施工的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需要占用道路的,必须向市政、公安交通部门申请临时占用道路手续;第九条大型市政工程或挖掘、占用道路面积较大、时间超过30日及在城市主干道车行道施工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制定详尽的、有可操作性的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制定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根据交通组织疏导方案,需建设临时施工疏解道路的,其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市政道路建设标准,确保将工程施工对交通的影响减至最少;在交通繁忙期间,施工单位应设有专人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交通秩序;第十条地下管线挖掘工程应分段挖掘施工,分段竣工验收,分段修复道路;每一施工段长度原则不得超过300米,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方案确定之前,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市政、防汛、公用、邮电、电力等有关单位,对可能造成周围建构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堵塞的现场进行勘查,并制订相应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进行;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堆放、场地道路、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进行统一合理布局,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执行;第十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必须制定并监督执行文明施工的目标、标准、制度以及工程各阶段实施文明施工的计划和措施,指定各作业场所、材料堆放场、生活设施的文明施工责任人;制定的文明施工目标和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的规定;文明施工制度的内容包括:一各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二环境管理;三场地设施管理;四安全生产和防火管理;五教育培训;六检查验收要求;七卫生管理;第十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文明施工档案,将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监、质监、监理等部门对施工现场检查情况一并归档,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第十五条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施工队伍的全面管理,坚持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严禁接受“无暂住证、无劳动就业证、无计划生育证”人员;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在胸前佩戴“平安卡”;第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防盗、防火措施,对各类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积极主动地处理好与周边居民、企事业单位的友好合作关系,尊重当地社区各行政主管部门,自觉遵守社区行政管理规定;第三章场地、设施和环境建设第十八条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必须明显划分,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施工;现场四周除留必要的人员、车辆进出口通道外,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开始前设置好连续封闭的围墙、围板或围栏,其高度从内外地面最高处计,围墙不得低于2米,围板不得低于1.8米,围栏为标准密扣式钢护栏;各类工程高出+线2米以上的工程立面必须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工程、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必须采用围墙封闭;工期在半年以下15天以上的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可采用围板封闭; 工期在15天以下的市政工程可采用标准钢护栏连续密扣围蔽;第二十条围墙统一采用砖砌18墙,高度2米以上并压顶;围墙形式力求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砌筑围墙时必须砌筑基础底脚和墙柱,基础底脚埋地深度不小于50厘米,墙柱与墙柱之间距离不大于3米,墙柱与墙体连接必须牢固、安全、可靠,外墙面要批荡抹光作刷白处理,并必须进行美化处理,外墙美化可采用商业广告,但其内容、颜色需与周围环境协调,广告内容需积极向上;鼓励建设工程采用特色造型和绿化外墙;第二十一条围板统一采用弧形彩色镀锌压型钢板,钢板高度 1.8米,围蔽钢板用角钢支撑,并通过C型钢柱固定在地面上,钢柱间距不大于3.3米,围蔽脚线统一采用砖砌20厘米高的18墙,防止余泥杂物泻出围板外;支柱、支座、弧形彩色压型钢板的连接必须牢固、安全、可靠,遇软土地面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钢柱倾覆;围蔽钢板的颜色必须一致,并将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清晰标注在围蔽板上;鼓励围板采用新型轻质定型钢板材料;第二十二条结构施工的脚手架严禁使用全竹搭设或钢竹混合搭设,围网封闭应当统一采用密目式阻燃安全网,要求平整、绷紧,密拼连接、整齐美观,不得漏挂、脱落;安全网应为100平方厘米不小于2000目的密目式绿色围护立网;鼓励围网封闭采用新式美观合格的材料;第二十三条工地大门的设置,其高度与围墙相适应,宽度不得少于5米,材料统一采用镀锌2寸水管做架,双面铁板做面,红丹打底上油漆,焊接要平整、坚固、耐用;工地大门右侧的外墙上应挂设施工标牌;第二十四条工地内车辆出入口应当设置用混凝土挠捣的由宽30厘米、深40厘米沟槽围成宽3米、长5米的矩形洗车场地和沉淀池、高压冲洗水枪,驶出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工地出入口洗车场内冲洗干净方可上路行驶;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推行硬地化;施工现场的工地大门内外通道、临时设施室内地面、材料堆放场、加工场、仓库地面等要求浇厚度不小于200mm,强度不少于C15的混凝土硬底,机动车通道的宽度不少于3.5米,其外侧设置排水沟、浆槽;施工现场内裸置三个月以上的土地,应当采取绿化措施;裸置三个月以下的土地,应当采取覆盖、压实、洒水等压尘措施;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的建设材料和设备设施,必须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并设置标签,不得堆放在围墙、围板或围栏外,如确需要占用堆放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设置临时围栏;房屋工程的首层建好后其他工程的一旦条件许可,材料要立杆设栏、块料要起堆叠放,堆放高度不得高于1.6米;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内设置的临时设施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临时水电设施、仓库统一采用砖砌墙体,锌铁瓦盖顶或集装箱式活动房,办公室、宿舍、仓库内外墙面批荡刷白,要求宽敞、明亮、整洁;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必须道路畅通,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其他应急设施,场地内不得大面积积水,泥浆、污水、废水必须经硬底硬壁沉淀池沉淀及其他必要处理;未经处理禁止排入下水道;废浆和淤泥必须使用封闭的专用车辆进行运输;第二十九条施工垃圾应当设立垃圾池集中堆放并及时清理;第三十条施工现场办公室内应在醒目处张贴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余泥渣土排放证、夜间施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悬挂质量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和组织机构表、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一个集体厨房,位置原则上远离厕所30米以上,远离建筑物排栅、作业场所、污水沟及其他污染源20米以上;厨房内要求通风、卫生,经常保持清洁,生熟间要分隔,内墙要铺贴高2米的白瓷片,其余抹平扫白,厨房内灶台、工作台等设施和售饭窗口内外窗台也应铺贴白瓷片,门窗及洞口要设置纱窗,地面排水良好;第三十二条厕所内墙裙应当铺贴高度1.5米的白瓷片,便槽内底部和旁侧应铺贴白瓷片,地面、蹲台采用水泥浆抹面;厕所内应当设置洗手槽、便槽自动冲洗设备、加盖化粪池,禁止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和河道;对厕所要落实专人清扫,定期喷药,不得有异味,要保持清洁卫生;第三十三条施工现场工人宿舍必须具备防潮、通风、采光性能,人均床铺占有面积不小于1.7平方米,并进行适当分隔;每25人应设一个直接出入口,主要通道宽不少于1.2米;15人以上居住的宿舍门宽不少于1.2米;男女宿舍和沐浴应能满足施工高峰期的需要;禁止男女混居;工人宿舍内部设施必须整齐清洁,生活用品分类统一存放;宿舍内要有管理制度,并落实治安、防火、卫生、计生管理责任人;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市政道路工程在通车半个月内拆除工地围蔽,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工地及四周环境要及时清理干净;拆除工程完工后30日内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简易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第四章安全生产第三十五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应当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临空和高空作业的人员应当系好安全带;各类洞口和脚手架应当设置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应当符合技术安全标准;第三十六条施工现场的楼梯、电梯、预留口、通道、深基础、坑井、阳台、屋面、楼层面等一切容易坠物的临边临口应当设置有效防护设施;第三十七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禁止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应当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应当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第三十八条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位置合理、固定牢固,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具进场须经过安全检查,合格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当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第三十九条施工现场内木材加工间、易爆易燃仓库禁止烟火;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定点吸烟室,禁止在作业场所吸烟;各类易爆易燃的化学物品、建材、油料必须入库存放,不得露天堆积;乙炔和氧气使用时两瓶间距必须大于5米以上,存放时必须封闭隔离;动用明火必须由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在现场核验签字后方可进行,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内宿舍、办公室、仓库禁止使用电热器具取暖和煮饭,宿舍仓库不得混用;第四十条木材加工间、仓库、宿舍、厨房、动火现场、作业区域、吸烟室以及易爆易燃材料堆放场等场所,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各类有效防火器材,并经常检查;第四十一条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应当设立危险警示标志;在通行道路上的工程,必须在施工现场的起止点以及对车辆、行人通行安全有影响的位置,必须设置危险警示灯具;在车行道上施工作业,必须在来车方向提前设置施工标志牌、交通导向牌和危险警示闪灯等,提示和引导车辆有序、安全通行;第五章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第四十二条拆除工程应当先里后外进行,作业面必须采取喷水降尘措施,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时,应当停止拆除工程施工;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必须在粉尘飞扬处采取遮挡围蔽或喷水降尘等措施;建、构筑物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通过密闭输送管道清运,或者采用封闭容器装运,禁止凌空抛撒;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除抢险工程外,每天施工作业时间限制在每日七时至十二时和十四时至二十二时,因工程技术或工程质量要求连续作业的,应当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降低设备噪音后,方能延长作业时间;第四十四条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经批准保留使用散装水泥筒库的,应当设置防尘围护措施;经批准使用袋装水泥的,应当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第四十五条在建的工程项目必须遵守广州市人民政府有关散体物料管理的规定,在排放、运输、受纳散体物料前办理批准手续,并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和合格车辆运输;第四十六条施工现场内的各类炉灶禁止使用有毒物体作燃料;禁止燃烧各类建筑废料和生活垃圾;第四十七条施工现场内的厨房必须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有关建筑工地厨房卫生要求的规定,申办食品卫生许可证;炊事员和茶水员上岗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岗位培训班,上班时间必须穿戴白衣帽及袖套;洗、切、煮、卖、存等环节要设置合理,生熟严格分开,餐具用后随即洗刷干净,并按规定消毒;施工现场应当设茶水亭和茶水桶,茶水桶要有盖、加锁和有标志;夏季施工应当有防暑降温措施;第四十八条人数超过500人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医疗室,其他施工现场必须设立有效的医疗急救箱;第四十九条施工现场应当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无力自行落实除“四害”措施的,可委托社会服务机构代为处理;第六章奖惩第五十条施工现场在日常管理中,认真贯彻执行省、市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认真搞好文明施工并获得“广州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广东省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等称号的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给予奖励;第五十一条违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作不良行为记录,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根据程度,可给予施工单位暂停投标资格的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增城、从化市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汇总

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汇总

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汇总一、前言近年来,随着广州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工程的数量也不断增加。

然而,在建设工程中,安全问题一直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为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和文明,广州市通过颁布相关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

本文旨在汇总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内容,以供参考。

二、规定内容1.《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7年)该规定是广州市政府根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法规。

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该规定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广州市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

2.《广州市建筑施工场地暂行管理规定》(2019年)该规定是广州市政府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场地管理,防止施工场地发生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主要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场地管理要求•建筑施工场地安全保障措施•建筑施工场地文明施工要求该规定的实施,为广州市建筑施工场地管理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与法律支持。

3.《广州市建筑工地绿化管理规定》(2020年)该规定是广州市政府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管理,促进城市环境美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工地绿化管理要求•建筑工地绿化施工技术要求•建筑工地绿化监测与考核该规定的实施,将会有效提升广州市建筑工地绿化水平,并推进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水平的提高。

4.《广州市城市建筑噪音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21年)该规定是广州市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噪音污染防治管理,维持良好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建筑噪音污染防治管理要求•城市建筑噪音污染源监测及规定标准•城市建筑噪音污染源治理技术规定该规定的实施,将会有效维持广州市良好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62 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 2011 年 12 月 16 日市政府第 13届 163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二 O 一二年一月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整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不利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的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铁路和军事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文明施工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文明施工举报热线(12319,建立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和投诉快速处理机制。

第五条建设、水务、林业园林、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别负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管理:(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务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三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除外施工的监督管理。

(五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人行道开挖及占用人行道施工的监督管理。

(六港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码头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七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路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各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文明施工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并将企业实施文明施工管理情况纳入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一在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明确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单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二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有关申请、审核、支付和结算等条款。

(三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提供施工合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有关文件。

(四在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组织设计单位对工程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勘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并将工程所涉及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线、设施管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环保行政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提交给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道路管养单位。

(五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检查、督促、协助施工单位实施文明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文明施工标准。

第八条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一按照本规定要求,落实各项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落实文明施工责任人,建立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二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各分包单位应当遵守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规定,落实分包工程的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三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和设计文件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提交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实施。

施工单位对施工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条实施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一审核施工单位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审核确认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

(二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三施工单位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实施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距工程开工 7 日前,在现场周边张贴开工通告,通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施工计划、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城市道路占道施工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应急预案和道路修复方案,并通过市级以上电视台、报纸、广播电台等媒体发布施工通告、公交临时调整等信息。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设置相关设施:(一在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并张贴有关许可证件。

施工铭牌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姓名,监督机构名称,开工、计划竣工日期和监督投诉电话等。

(二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应当分开设置,具有足够的安全距离,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不得设置办公场地、宿舍等非必要区域和设施。

(三施工现场四周应当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档。

管线工程、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等工程应当使用路拦式围档。

(四工地内车辆出入口应当设置洗车场地和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水枪;不具备设置洗车设施的管线工程、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等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用移动式冲水设备冲洗工地车辆,并安排工人保洁。

(五工地外立面脚手架使用钢管搭设,禁止使用竹子搭设或者钢竹混搭,脚手架杆件应当涂装规定颜色的警示漆,不应有明显锈迹,立面统一采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围蔽。

(六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设施,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整齐,并设置标签,不得堆放在现场围蔽以外。

(七施工现场道路应当畅通,并设置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应急设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防止施工噪声污染,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噪声排放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办法对施工现场产生的噪声值进行监测。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防治扬尘的规定:(一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由于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应当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施工现场堆放的散体建筑材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三禁止凌空抛撒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及时清运消纳。

(四散体物料运输应当遵守本市散体物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拆除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

拆除工程完工后 30 日内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简易绿化等措施。

(六装卸建筑散体材料或者在施工现场粉尘飞扬的区域,应当采取遮挡围蔽或者喷水降尘等措施。

(七禁止燃烧建筑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施工排水许可手续,并按规定进行临时排水接驳。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沉淀池和排水沟(管网,禁止直接将工地泥浆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除满足工地夜间安全保卫需要外,工地于夜间 22 时至次日 6 时应当停止使用强照光源。

第十七条在城市道路上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施工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警示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警示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建设工程邻近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道路上方搭建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警示和引导标志。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防盗、防火措施。

第十九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对周边单位、社区有关施工影响的随访、复访工作,根据反馈意见改进文明施工工作。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文明施工档案,记录文明施工情况。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拆除工地围蔽、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并清运废弃物。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并在批准施工期限届满前清理场地。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具体标准,按本规定所附《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执行;需要调整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修订并公布。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各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本市文明施工评价制度,组织进行企业文明施工评价,将评价结果交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规定的施工行为。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未履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企业文明施工评价档案。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未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通告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施工现场设施不符合要求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灯光照明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确定的分工实施行政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一、施工围蔽 (一围墙。

1.房屋建筑工程、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市政工程、水务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应采用围墙封闭。

2.统一采用砖砌 18 厘米厚砖墙,高度 2 米并压顶。

3.应砌筑基础底脚和墙柱,基础底脚埋地深度不小于 50 厘米,墙柱之间距离不宜超过 3 米,墙柱与墙体连接应牢固、安全、可靠。

4.外墙面应批荡抹光和美化处理,鼓励建设工程采用特色造型和绿化外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