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合金、电解金属锰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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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个行业准入条件

62个行业准入条件
16
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
环办〔2014〕30号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17
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5〕111号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18
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
环办环评〔2016〕14号
35
钼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0号
参照
(一)钼矿山、钼炉料、钼酸铵和钼粉生产企业(含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
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6
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3年第3号
参照
文件中要求有关部门环境评价、土地供应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工联产业政策〔2010〕第1号
强制
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文
3
日用玻璃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产业政策2010年第3号
强制
(一)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本准入条件,对新建、改扩建日用玻璃项目,从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安全生产评价、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各环节加强管理。
9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3号
强制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项目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基本要求的项目,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准,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审查部门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税务部门不予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等

电解金属锰行业质量标准ybt051—2015

电解金属锰行业质量标准ybt051—2015

电解金属锰行业质量标准ybt051—2015电解金属锰是一种重要的工业原料,广泛应用于钢铁、化工、电子、冶金等领域。

为确保电解金属锰的质量和性能,中国制定了电解金属锰行业质量标准YBT051-2015。

以下将对这一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一、标准的制定背景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工业的发展,电解金属锰在各个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对其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和促进行业发展,中国制定了电解金属锰行业质量标准YBT051-2015,以规范电解金属锰的生产、加工和销售。

二、标准的主要内容1.术语和定义:标准明确了电解金属锰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如电解金属锰、锰含量、杂质含量等,以确保各方在沟通和交流时具有共同的语言和理解。

2.技术要求:标准规定了电解金属锰的技术要求,包括锰含量、杂质含量、外观质量、粒度等方面。

这些技术要求旨在确保电解金属锰的质量和性能达到一定的水平,以满足不同领域的应用需求。

3.检验方法:标准提供了电解金属锰的检验方法,包括化学成分分析、物理性能测试、金相检验等。

这些检验方法具有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可以有效地评估电解金属锰的质量和性能。

4.检验规则:标准规定了电解金属锰的检验规则,包括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判定规则等。

这些检验规则旨在确保检验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可靠的依据。

5.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标准对电解金属锰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提出了要求,以确保产品在流通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三、标准的意义和影响1.规范市场行为:通过制定和执行标准,可以有效地规范电解金属锰市场的生产和销售行为,防止劣质产品流入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

2.促进产业升级:标准的实施可以推动电解金属锰行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增强市场竞争力。

3.保障安全生产:标准对电解金属锰的生产、加工、运输和贮存等方面提出了安全要求,有利于保障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1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为引导铁合金行业投资,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提升技术装备和节能环保水平,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总则(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新(改、扩)建铁合金、电解金属锰项目。

(二)本准入条件所称铁合金是指用矿热炉生产硅铁、工业硅、锰硅合金、高碳锰铁、高碳铬铁。

(三)本准入条件所称电解金属锰是指锰矿经酸浸出获得锰盐后,经电解槽电解生产金属锰。

二、生产布局(一)新(改、扩)建铁合金、电解金属锰项目须符合国家和省(区、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节能减排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要求。

(二)新(改、扩)建铁合金、电解金属锰项目须布设在工业园区内。

在依法依规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以及饮用水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地,不得建设铁合金、电解金属锰项目。

(三)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

三、工艺与装备(一)主体工艺装备1.新(改、扩)建硅铁、工业硅矿热炉须采用矮烟罩半封闭型,锰硅合金、高碳锰铁、高碳铬铁采用全封闭型,容量≥25000千伏安,配套余热和煤气综合利用设施。

2.新(改、扩)建电解金属锰单条生产线(1台变压器)规模须达到10000吨/年及以上,单个厂区生产规模达到30000吨/年及以上。

化合槽有效容积≥250立方米,配备酸雾吸收装置。

(二)环保、安全、综合利用设施1.铁合金生产原料加工处理须配套破碎、筛分、干燥、球团或烧结、预还原系统。

原料场要采用料棚、料仓等贮料方式,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

配料和上料采用自动化控制操作系统。

原料加工处理、配料、上料等粉尘产生部位,配备除尘回收处理装置。

球团或烧结工序应配备脱硫装置。

2.铁合金矿热炉须配套机械化加料或加料捣炉机操作系统,炉前配套机械化出铁出渣系统。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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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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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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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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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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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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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15年修订)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15年修订)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15年修订)为引导铁合金行业投资,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提升行业技术装备和节能环保水平,促进铁合金行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按照“总量控制、调整结构、合理布局、有效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总则(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新(改、扩)建铁合金、电解金属锰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所称铁合金是指用矿热炉生产硅铁、工业硅、锰硅合金、高碳锰铁、高碳铬铁、镍铁。

(三)本准入条件所称电解金属锰是指锰矿经酸浸出获得锰盐后,经电解槽电解生产金属锰。

二、生产布局(一)新(改、扩)建铁合金、电解金属锰项目须符合国家和省(区、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节能减排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规划要求。

(二)铁合金、电解金属锰项目建设应根据当地资源、能源状况,以及环境容量和市场需求情况,落实新建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三)新(改、扩)建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须布设在工业园区内。

在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地区,不得建设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

(四)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

三、工艺与装备(一)主体工艺装备1.新(改、扩)建硅铁、工业硅矿热炉须采用矮烟罩半封闭型,锰硅合金、高碳锰铁、高碳铬铁、镍铁矿热炉采用全封闭型,容量≥25000千伏安,配套余热和煤气综合利用设施。

2.新(改、扩)建电解金属锰单条生产线(1台变压器)规模须达到10000吨/年及以上,单个厂区生产规模达到30000吨/年及以上。

化合槽有效容积≥250立方米,配备酸雾吸收装置。

(二)环保、安全、综合利用设施1.铁合金生产原料加工处理须配套破碎、筛分、干燥、球团或烧结、预还原系统。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一)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一)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一)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引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铁合金行业作为重要的基础材料行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该行业的有序发展,保护环境和维护市场秩序,制定了一系列的准入条件。

准入条件概述铁合金行业的准入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注册资金要求:–根据企业规模和经营范围的不同,铁合金企业的注册资金要求也不同。

–大型企业注册资金要求较高,一般在数亿元以上。

–中小型企业注册资金要求相对较低,一般在数千万到数亿元之间。

2.技术要求:–铁合金行业是一个高技术门槛的行业,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管理能力。

–企业必须具备相关工艺和设备,能够满足生产和质量要求。

3.环境要求:–铁合金行业对环境保护要求严格,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标准。

–企业需要具备相关的污染治理设备和技术,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排放不超过规定限值。

4.安全生产要求:–铁合金行业涉及高温、高压等危险因素,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人员,并进行定期培训和演练。

准入条件的意义制定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的目的在于: - 提高行业的准入门槛,防止低水平、低效益的企业进入市场。

- 保护环境,规范行业发展,避免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 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的竞争。

准入条件的执行与监管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的执行与监管主要由以下部门负责: - 国家发改委:负责制定和发布相关的行业准入标准和政策。

-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核和监督企业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排放情况。

- 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企业的技术能力和生产设备进行评估和监督。

-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监督。

结论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规范准入条件,提升企业的整体素质,才能保证铁合金行业的高效稳定发展,并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电解金属锰行业标准YB

中国电解金属锰行业标准YB

中国电解金属锰行业标准YB/T 051—9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解金属锰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储运、标志和质量证明书本标准适用于冶炼特殊钢及有色合金作为锰元素添加剂等用的电解金属锰。

2 引用标准GB/T 1480 金属粉末粒度组成的测定干筛分法GB 3650 铁合金验收、包装、储运、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GB 40l0 铁合金化学分析用试样采取法GB 8654.1—8654.11 金属锰化学分析方法3 品种及技术要求3.1 牌号和化学成分3.1.1 电解金属锰按锰及杂质含量的不同,分为三个牌号,其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注:锰含量由减量法减去表中杂质含量之和得到3.1.2 需方对化学成分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

3.2 物理状态3.2.1 电解金属锰以片状或粉状供货,其粒度范围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3.2.2 外观质量电解金属锰允许呈浅棕色,但不允许发黑,产品中不允许有外来夹物4 试验方法4.1 取样化学分析用试样的采取按GB 4010进行。

4.2 制样化学分析用试样的制取技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4.3 化学分析方法化学分析方法按GB 8654.1—8654.11进行。

4.4 锰粉粒度测定方法按GB/T 1480进行。

5 检验规则5.1 质量检查和验收产品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需方有权按规定对产品质量进行验收,如有异议需在到货45天内提出。

5.2 组批电解金属锰应成批交货,每批由同一牌号组成,交货批量大小由供需双方协定。

6 包装、储运、标志和质星证明书6.1 产品采用铁桶包装,每桶净重50 kg、l00kg或200kg。

片状电解金属锰采用PVC 塑料袋包装,粉状电解金属锰采用铝复合膜衬塑料袋真空包装6.2 储运6.2.1 电解金属锰入库应分牌号、批号在室内存放,避免与酸、碱等化学物品接触,避免潮湿。

6.2.2 电解金属锰发运时应用篷车,如露天存放或敞车发运时,需用苫布盖好,严防渗水。

国家发改委[2008]13号关于《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和《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修订公告

国家发改委[2008]13号关于《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和《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修订公告

2008年第13号为遏制铁合金行业、电解金属锰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行业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和《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进行了修订,现将《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和《电解金属锰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铁合金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工作中要以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

原《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和《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76号、2006年第4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二、《电解金属锰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二月四日附件一: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为遏制铁合金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有效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对铁合金生产企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

一、工艺与装备(一)硅铁、工业硅、电炉锰铁、硅锰合金、高碳铬铁、硅铬合金等铁合金矿热电炉采用矮烟罩半封闭型或全封闭型,容量为25000KVA及以上(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和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单台矿热电炉容量≥12500KVA),变压器选用有载电动多级调压的三相或三个单相节能型设备,生产工艺操作机械化和控制自动化。

中低碳锰铁、电炉金属锰和中低微碳铬铁等精炼电炉,必须采用热装热兑工艺,容量为3000KVA及以上。

锰铁高炉容积为300立方米及以上。

硅钙合金和硅钙钡铝合金电炉容量为12500KVA及以上。

硅铝铁合金电炉容量为16500KVA及以上。

钛铁熔炼炉产能为5吨/炉以上。

钼铁生产线不得采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工艺,並配备SO2回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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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铁合金、电解金属锰行业规范条件为促进铁合金、电解金属锰行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引导和规范铁合金、电解金属锰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总则(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新(改、扩)建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

鼓励现有企业对照本规范条件有关要求积极进行技术改造,努力提升工艺技术、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水平。

(二)本规范条件所称铁合金是指采用矿热炉生产的硅铁、工业硅、锰硅合金、高碳锰铁、高碳铬铁、镍铁,其他铁合金品种(含高炉生产的镍铁)暂不纳入规范条件。

(三)本规范条件所称电解金属锰是指锰矿酸浸获得锰盐溶液,经电解槽电解生产的金属锰。

二、生产布局(一)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须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节能减排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规划等规划要求。

(二)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应布设在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内。

在依法依规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特殊保护地,不得建设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

(三)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三、工艺装备(一)主体工艺装备1.硅铁、工业硅矿热炉应采用矮烟罩半封闭型,锰硅合金、高碳锰铁、高碳铬铁矿热炉应采用全封闭型,镍铁矿热炉采用矮烟罩半封闭或全封闭型,矿热炉容量≥25000千伏安(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矿热炉容量≥12500千伏安),同步配套余热和煤气综合利用设施。

2.电解金属锰单条生产线(1台变压器)规模应达到10000吨/年及以上,单个厂区生产规模达到30000吨/年及以上;化合槽有效容积≥250立方米,配备酸雾吸收装置。

(二)环保、节能、安全及综合利用设施1.铁合金生产原料的贮存应采用封闭料场,加工处理采用高效节能的预处理系统,配料和上料采用自动化控制操作系统;原料加工处理、配料、上料等粉尘产生部位,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

2.铁合金矿热炉应配套机械化加料或加料捣炉机操作系统,配备干法布袋除尘或其他先进的烟气除尘装置,炉前配套机械化出铁出渣系统;烧结机和回转窑应同步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装置。

3.铁合金生产企业应同步建设炉渣、烟尘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设施。

4.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应采用带收尘装置的自动上料系统。

原料破碎、装卸运输等主要粉尘产生部位,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

锰矿粉应采取封闭式或防扬散贮存。

5.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须配备锰渣库,严禁任意排放锰渣。

锰渣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安全管理与监督应符合《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等相关规章、标准、规范的要求。

6.电解金属锰锰渣库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0年(若锰渣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和利用,锰渣库容量可相应调整)。

锰渣库堆存锰渣达到设计标高后,应进行闭库、覆土、压实并绿化;锰渣库周边设置导流渠,防止雨水径流进入锰渣库;锰渣坝下游设渗滤液收集装置,将渗滤液引入生产废水处理池或就地处理后回用或达标排放,禁止渗滤液直接外排。

冲洗压滤机滤布后的污水须回收处理,严禁在锰渣库附近用水直接冲洗压滤机滤布。

7.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须配备含铬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建设事故应急池,确保事故废水不外排。

生产厂区内污水收集和排放管线要设置清晰,采取雨污分流和污水分流系统,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生产车间地面要采取防渗、防漏和防腐措施,厂区内道路要硬化处理。

8.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应按照《铁合金安全规程》(AQ2024)等规范要求,配备火灾、爆炸、雷击、设备故障、机械伤害、高空坠落等事故防范设施,以及安全供电、供水装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设施。

9.铁合金、电解金属锰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使用的电机、风机、水泵、变压器、空压机等通用设备应满足用能设备能效标准限定值要求,不得采用《高能耗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中的设备。

11.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应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钢铁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1368)等规范要求,配备必要的能源(水)计量器具。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提升能源管理水平。

四、能(资)源消耗与综合利用(一)铁合金1.硅铁、锰硅合金、高碳锰铁、高碳铬铁生产企业能源消耗须满足《铁合金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1)规定的准入值要求,工业硅生产企业能源消耗须满足《工业硅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1338)规定的准入值要求,镍铁生产企业单位冶炼电耗不高于6500千瓦时/吨(入炉矿品位按1.5%计,镍铁含镍按10%计)。

2.主元素回收率应满足以下要求:硅铁(FeSi75)Si≥92%、硅铁(TFeSi75)Si≥85%、工业硅(Si-1)Si≥85%、镍铁(10%Ni)Ni≥93%、锰硅合金(Mn68Si18)Mn≥82%(回收锰渣法Mn≥90%)、锰硅合金(Mn67Si23)Mn≥80%、熔剂法高碳锰铁(Mn68C7)Mn≥78%、无熔剂法高碳锰铁(Mn68C7)Mn≥95%、高碳铬铁(Cr67C6)Cr≥90%、高碳铬铁(炉料级)Cr≥87%。

3.铁合金生产企业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5%以上,炉渣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90%,矿热炉煤气和烟气余热须100%回收利用。

硅铁、工业硅矿热炉烟气微硅粉回收率不低于95%。

(二)电解金属锰1.按照《电解金属锰产品质量标准》(YB/T051)生产的电解金属锰:高纯级电解金属锰直流电耗≤7600千瓦时/吨;普通级、电子级电解金属锰直流电耗≤5800千瓦时/吨。

2.新水消耗量≤3立方米/吨。

3.原料中可溶性锰回收率≥82%。

4.电解金属锰滤渣中水溶锰含量≤1.1%。

5.总锰含量低于14%的贫锰矿不得直接作为电解锰生产原料。

五、环境保护(一)铁合金生产企业废水、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和相关地方标准,主要污染排放须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球团或烧结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

(二)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废水排放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和相关地方标准,粉尘、废气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主要污染排放须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三)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厂界环境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四)铁合金生产企业矿热炉排气烟囱、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排污口,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冷却水、处理后的含铬废水应循环使用。

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取水量要严格计量。

(五)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工业固体废物应依法分类贮存、转移、处置或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59),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处理含铬废水产生的含铬污泥及阳极渣等危险废物,应由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有资质单位进行妥善利用或处置,不得与其他一般废渣混合堆存。

(六)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须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按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七)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

六、产品质量、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一)铁合金、电解金属锰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二)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须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条件,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依法参加职工社会保险。

(三)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作业环境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要求。

(四)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须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并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加强管理。

锰渣库须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投入使用。

七、技术进步鼓励研发和推广应用精料入炉技术(粉锰矿烧结或球团、粉铬矿冷压块或金属化热球团技术等),原料处理、除尘系统计算机智能自动化操作和控制系统,低品位锰矿石冶炼锰硅合金技术,锰氧化矿还原技术,高效利用红土镍矿炼精制镍铁的回转窑-矿热炉(RKEF)工艺技术,阳极渣无害化综合利用技术,电解金属锰绿色电站及新型电解技术,锰渣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技术,铬、硒无害化处置技术及废水综合利用技术等先进适用技术。

八、监督与管理(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本规范条件的新(改、扩)建企业名单,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对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二)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本地区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落实本规范条件相关要求,加强对本地区公告企业的监督检查。

(三)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铁合金、电解金属锰市场和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分析和研究,在行业内推广环保、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并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九、附则(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铁合金(硅铁、工业硅、锰硅合金、高碳锰铁、高碳铬铁、矿热炉镍铁)、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

(二)电石炉、黄磷炉等转炼铁合金,电解二氧化锰生产企业转产电解金属锰,也须符合本规范条件要求。

(三)本规范条件所引用的标准如有修订,按修订后的标准执行。

(四)本规范条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电解金属锰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13号)同时废止。

(五)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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