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审判的利弊
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

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美国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的出现既有利也有弊。
本文将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利弊。
首先,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最大优点是能够确保公正审判。
陪审团成员是由普通市民组成的,他们与案件有关或受案件影响较少,可以更加客观地审理案件。
这种制度能够避免由一小部分人对案件做出偏见性判断,保证每个被告都能得到公平的审判。
此外,陪审团制度还可以反映社会多元化,在决策中融入不同背景、意见和经验,防止权力滥用。
其次,美国陪审团制度还能增加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
因为陪审团是普通市民组成的,并且由公众随机选出,这可以使公众更加相信判决结果是公正而准确的。
这也使得整个司法体系更加透明和有说服力。
此外,陪审团制度的庄重和正义感,能够让被告和公众更容易接受判决结果。
然而,美国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
首先,陪审团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因为陪审团成员来自不同背景和经验,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和判断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影响判决的准确性。
此外,陪审团成员的个人态度和立场也可能影响到庭审的结果。
其次,陪审团制度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陪审团成员的招募、面试、培训以及审判过程中的费用都需要由政府承担。
此外,陪审团制度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可能导致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给予当事人和法庭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最后,美国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争议性。
有人认为陪审团制度存在地域性和社会偏见,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此外,陪审团制度对证据的要求比较严格,容易排除一些有效的证据,从而影响判决结果的准确性。
综上所述,美国陪审团制度有利有弊。
它能够确保公正审判、增加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
针对陪审团制度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培训、改进招募和选拔程序,以及提高陪审团成员待遇来改善。
同时,还可以加强对陪审团决策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陪审团制度:司法公正的保证还是弊端重重?

陪审团制度:司法公正的保证还是弊端重重?陪审团制度是一项以被告人平等为基础的司法制度,旨在通过让由普通民众组成的陪审团参与审判过程,确保司法公正和民意的表达。
然而,陪审团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
本文将探讨陪审团制度的优势和不足,并分析其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首先,陪审团制度在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一个完善的陪审团制度下,陪审团成员通过听取庭审双方的证据和辩论,从而对案件进行独立、客观的评判。
陪审团的成员通常是普通市民,他们不受政治和权力的影响,能够代表社会大众的观点和利益。
这有助于避免司法过程中的偏见和腐败现象,并增加了人们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其次,陪审团制度能够提供法律教育和宣传的机会。
通过参与陪审团,普通市民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法律的原则和程序,提升法律意识和素养。
这有助于加强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和尊重,并培养出更加负责任和成熟的市民。
此外,陪审团的存在也可以促进公众对法律的关注和讨论,增加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
然而,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弊端。
首先,陪审团的决定可能受到个人主观偏见的影响。
陪审团成员通常是普通公民,他们可能在主观判断上受限于自身的生活经验和观念。
这可能导致对证据的理解和评价存在误差,进而影响案件的结果。
此外,陪审团的决定也可能受到舆论和媒体的影响,从而产生不公正的判决。
其次,陪审团制度的运作成本较高且耗时长。
召集和组织陪审团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并且庭审过程通常会因为陪审团的参与而延长。
这不仅增加了司法系统的负担,也给被告人和原告带来了额外的经济和时间成本。
而且,陪审团制度还可能导致一些经济利益的损失,例如庭审会耽误陪审团成员的日常工作和生活。
最后,陪审团制度可能对案件结果产生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由于陪审团由一群不同背景和认知水平的成员组成,他们的意见和判断可能存在差异。
这可能导致在相同证据和辩论情况下,不同陪审团做出不同的决定,给被告人和原告带来无法预测的结果。
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

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中特有的制度,是美国民主政治在司法方面的体现。
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由法律专业人士定罪的制度,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旨在赋予普通公民决定司法公正的权力,避免政府公权力一家独大。
然而,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案件中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中截然不同的判决,又让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种看似合理的审判制度背后的利与弊。
1.美国陪审团制度概况与其政治意义美国的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殖民统治时期,但它具有鲜明的美国民主性质。
不同于英国的陪审制中只从贵族阶层挑选陪审员的规定。
1在美国,只要是有选举权的,无犯罪前科的公民,就可以参选陪审员。
陪审制在美国司法体制中的地位非比寻常,一是因为其本身被写入宪法修正案,不得轻易改动;二是美国人普遍认为陪审制可以有效避免法官独断专横,政府滥用公权力。
例如在政府与公民发生纠纷的案件中,陪审团大多倾向于保护公民。
陪审团是表达公民意识,帮助公民对抗公权力的重要途径。
法国历史社会学家托克维尔认为,美国陪审团制度不仅是一种司法制度,更是一种具有民主特性的政治制度。
他说:“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民情是一个民族唯一坚强耐久的意见。
”通过陪审团制度,美国司法可以把具备法律专业素养的法官意识和代表民情的陪审团意见结合起来。
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
2美国司法审判中实行抗辩式制度,在审判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平等,法官和陪审团实际处于中立地位。
为防止法官利用公权力独裁,因而设立陪审团,分割部分判决权;同样,为了限制检察官和警察的权力,可以组成23人的大陪审团。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陪审员独立进行判决。
在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中,为防止社会舆论影响陪审团判决,可以选择隔离陪审团。
在判决过程中,陪审团通过表决,意见统一后决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法官决定具体量刑。
32.从贺梅案看被告人获取陪审团审理的权利美国宪法规定,所有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有权利要求案件发生地之州及区的陪审团迅1 书名: 《西方法律史》作者: 何勤华贺卫方主编第:97页2 书名: 《流年物语:西方近现代文明的哲思》作者: 胡伟希著第:60页3 书名: 《检察官境外培训成果文丛(第一卷)》作者: 王少峰主编第:38页速开庭审理。
引入陪审团制度的利弊

(610041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摘 要:当今中国日益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人民不 断提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这从经济基础决定了我国的社会 主义法制建设需要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近年来, 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这些成就的背后, 我们需要看到的是法制建设的不易,一项法律制度的建立往往 需要几年、十数年的努力,故,站在前人肩膀上的我们,需要 更大的勇气和努力来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本 文以此为视角,浅议法学界一个探讨已久的问题,中国建立陪 审团的利弊分析。
陪审团制度有利于提高公民素质和政治意思从而遏制司法权力腐败陪审团制度是一种大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和保证司法公正的一种制度陪审员通过司法审判可以根据案情和证据充分提出自己的法律பைடு நூலகம்点这样对于提高公民素质培养法制观念等有着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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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陪审团制度的利弊
韦宇希 韩 昱
依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要求,只有外行,缺乏法律知识的人, 才能担任陪审员。但这种方式具有如下缺憾:第一,对于复杂、 疑难的案件因为涉及的事实原因、证据复杂等因素,陪审员很 难做出准确判断;第二,陪审员容易受自身感情和社会大众、 媒体的影响,从而做出于案件事实不符的裁决,导致判决不公。 有学者认为,由不懂法律知识的人从事审判活动,其所依据的 不是法律,而是个人的知识和民众的意愿,这不是实行法治而 是人治。
关键词:陪审团;人民陪审员
一、陪审团制度概述 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发展和完善于美国,它是英美法 系国家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 时选拔不特定人群组成陪审团参与审判,是英美法法系国家司 法民主的一个具体体现。在美国,陪审团分为两种。第一种是 大陪审团制度,其担任的角色相当于我国人民检察院,是一种 起诉人的法律角色。第二种号称小陪审团制度,通常由 12 名普 通公民组成,负责对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结果性的裁决,裁决 被告是否有罪或者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 前文所述,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司法民主的一种体 现,其包含了民主、公正等多重价值,但其也有不足之处,故 我们在引进陪审团制度的时候,需要充分了解其利弊,才能充 分发挥其司法作用。 (一)陪审团制度的价值 1. 陪审团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 从政府权力制衡角度来说,陪审团制度起到了很好的制约 政府权力的政治需要,从而实现分权制衡、民主参与、审判监 督的政治意义。陪审团制度让普通民众和法官在司法审判上地 位平等,分享司法权力,保证司法民主和公正。法国著名宪政 学学者托克维尔曾说:“实行陪审团制度,就可以把人民本身 或者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升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把领 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手中”。 2. 陪审团制度具有促进立法的造法功能 由于英美法系国家为判例法,故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 具有造法功能。因此,陪审团制度也可以造法,弥补法律的不足。 尽管美国有的州法规定,法官在陪审团没有足够证据做出相应 的裁决时,可以做出不顾陪审团决定的裁决,但法官一般不会 如此,而是遵守陪审团作出的裁决。 3. 陪审团制度有利于提高公民素质和政治意思,从而遏制 司法权力腐败 陪审团制度是一种大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和保证司法公 正的一种制度,陪审员通过司法审判,可以根据案情和证据充 分提出自己的法律观点,这样对于提高公民素质、培养法制观 念等有着深远的影响。托克维尔指出:“陪审制度,特别是民 事陪审制度,能使法官的一部分思维习惯进入所有公民的头脑, 而这种思维习惯,正是人民为使自己自由而养成的习惯。” (二)陪审团制度的弊端 1. 陪审员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很难做出公正 判决
陪审制度沿革与利弊

在诺曼征服后,陪审团制度正式建立,成为司 法体系的一部分。
3
发展
随着时间的推移,陪审团制度逐渐完善,并成 为英国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美国陪审制度的沿革
起源
美国的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普通法中的陪审团制 度。
建立
在美国独立战争后,各州开始引入陪审团制度作 为司法程序的一部分。
发展
在20世纪初期,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得到了进一步 的发展和普及。
无意识偏见
陪审员可能存在无意识偏见,如对特定群体或案件类ຫໍສະໝຸດ 的刻 板印象,可能导致不公正的裁决。
有意识偏见
陪审员可能存在有意识偏见,如为了个人或团体的利益而做 出不公正的判断,损害审判公正性。
05
陪审制度的发展趋势与建议
完善陪审员选取机制
确保陪审员的广泛代表性
在选取陪审员时,应确保来自不同社会阶层、职业和背 景的人都有机会参与,以体现社会的多元性。
增加陪审员的多样性
除了性别、年龄和种族外,还应考虑增加具备不同专业 背景和经验的陪审员,以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建立陪审员数据库
通过建立全国性的陪审员数据库,可以实现陪审员信息 的共享和优化选取。
加强陪审员培训和教育
培训内容
陪审员培训应包括法律知识、审判程序、权利义务以及职业道德 等方面的教育,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职责。
中国陪审制度的沿革
起源
01
中国的陪审制度起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当时的一些地方
开始尝试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建立
0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陪审制度被正式确立为司法制度的
一部分。
发展
03
在近年来,中国陪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人民陪
见证正义:法庭上的陪审团制度

法庭上的陪审团制度一直以来都是司法系统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它代表着公正、民主和公众参与,为确保每个被告人都能在公平的环境中接受审判提供了保障。
本文将探讨陪审团制度的重要性、优点和挑战。
陪审团制度的存在有助于平衡司法权力。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通常是唯一的决策者,而陪审团则由普通公民组成,代表了广大社会群体的利益。
这样的安排确保了司法判断不会被局限于法官个人的观点和偏见,而是通过多元化的群体智慧,综合考虑案件的各方面因素。
此外,陪审团制度还为被告人提供了一个公正公平的审判环境。
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他们并不属于法律专业人士,这使得他们更容易理解证据和法律条款。
与单一法官相比,陪审团能更全面地审视案件,充分利用他们的常识、经验和价值观进行评判。
这种民意的参与可以有效防止司法机构的滥用和错误判决的发生。
陪审团制度还有助于加强社会的信任和认同感。
当案件的决策权交给公众时,人们更容易接受审判结果。
陪审团代表了社会的多样性和普遍价值观,他们的决策反映了人民对正义的共同理解。
因此,陪审团制度有助于建立司法决策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增强人们对司法系统的信心。
然而,陪审团制度也存在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随机选取陪审员过程中可能存在主观因素的干扰,从而导致陪审员的选择不够客观和随机。
其次,陪审团成员的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可能导致决策的偏颇和不公正。
另外,陪审团的决策可能受到舆论和情绪的影响,而不是严格按照事实和证据来裁决。
为解决这些问题,一些国家采取了改革措施,例如增加陪审团的培训和教育,以提高其专业知识和决策能力。
同时,引入专业人士来辅助陪审团的决策也成为一种解决方案。
这样的改革可提高陪审团制度的效率和公正性。
总之,陪审团制度在法庭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保障了每个被告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并促进司法决策的多元化和公众参与。
尽管存在一些挑战,但通过适当的改革和完善,陪审团制度可以更好地发挥作用,进一步确保正义的实现。
英美陪审团制度的利弊

英美陪审团制度的利弊美国作为现代世界上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司法制度相当发达的国家,有人问美国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是什么?概括一句话:陪审团审判。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特点是什么?概括一句话:分享权力和裁定事实。
关于分享权力和裁定事实。
陪审团不仅是一种司法审判制度,而且是美国分权制衡宪政体制中的一个特殊权力机构。
按照分权制衡原则,国家权力被一分为三,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各行其是,相互制衡。
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对司法权予以分立,将司法审判权再一分为二,一是事实认定权,二是法律适用权。
陪审团行使事实认定权,对案件做出事实裁决,法官行使法律适用权。
对于陪审团作出的事实认定,法官不得轻易推翻。
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职权,只是对上诉案件进行法律审查,而非事实审查。
在基层法院的审判中,检察官、律师是领衔主演;陪审团审查演出决定诉讼当事人命运;法官“坐山观虎斗”,担任裁判、司仪、量刑官并现场法律指导。
可以说,美国的陪审团是与检察官、法官分享起诉权和审判权的身兼检察官、法官双重身份的“无冕之官”,并非“陪着法官审判”的陪衬或摆设。
具体讲,美国司法制度中的陪审团主要分两种。
第一种是大陪审团,又称“起诉陪审团”。
其角色相当于“人民检察院”,一般由案发所在地区的23位普通公民组成,职能是在法院正式立案以前,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聆听和决定对有争议的重大案件是否立案起诉。
克林顿总统“拉链门”案件,最终裁决立案起诉的陪审团,就是这种23人的大陪审团,也正是大陪审团才有权做出这样的立案起诉裁决,并非独立检察官斯塔尔穷追猛打的结果,独立检察官没有决定正式立案,调查克林顿的权力。
大陪审团作出裁决后自动解散,由检察官接手办案。
第二种是小陪审团,又称“审判陪审团”。
其角色相当于“人民法院”,一般由案发所在地区的12位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被告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作出裁决。
若裁决无罪或者不构成侵权,审判即告结束,若裁定有罪或者侵权成立,则由主持审判的法官依法量刑,做出司法判决。
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司法的两面刃

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司法的两面刃陪审团制度作为一种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公众参与来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然而,这个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因为它的运作方式可能引发偏见和错误判断。
下面将探讨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
首先,陪审团制度的利处之一是提供了公正和民主的司法环境。
由于陪审团是来自公众的普通人,他们代表了社会多样性和众声喧哗。
陪审团的成员既有法律专业人士,也有普通市民,这样的多元化确保了案件的审理过程更加开放和全面。
其次,陪审团制度能够增加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度。
在陪审团的职责是评估证据和作出裁决的过程中,公民有机会亲身经历司法程序并参与到决策过程中。
这使得公众更有信心,相信自己的权益会得到公正的对待,同时也提高了对司法系统的认可度。
此外,陪审团制度还可以减少潜在的腐败和不当行为。
陪审团的成员是根据一定程序和随机选择的,他们不容易受到外界压力或腐败因素的影响。
这样一来,裁决的公正性和中立性就得到了更好的保障,有助于避免司法系统内部的不当操作。
然而,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
首先,陪审团的成员并非专业法律人士,他们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可能相对较低。
这使得他们在理解和评估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时可能出现偏见、误解或错误判断。
这可能导致无辜被定罪或有罪者逍遥法外的情况发生。
其次,陪审团制度的审判过程相对较慢。
由于陪审团的成员需要进行调查和讨论,案件的审理时间可能会延长,并导致司法程序的繁琐性增加。
此外,陪审团制度还可能导致额外的费用和资源消耗,因为需要支付陪审团成员的津贴和提供相关设施。
最后,陪审团制度在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可能带来更大的风险。
例如,在涉及敏感问题或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中,公众的情绪和偏见可能会对陪审团的裁决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陪审团成员可能难以理解专业的证据和法律原则,从而导致不公正的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陪审团制度具有一定的优点和局限性。
它为司法系统带来了公正、民主和透明的特征,增加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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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审判的利弊什么是美国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一言以概之:陪审团审判!什么是陪审团审判制度的特点?一言以概之:外行领导内行!陪审团审判是英美法系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
它像英国普通法一样历史久远,其起源可以上溯到古代罗马法。
在当代美国司法体制中,陪审团主要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大陪审团,又称“起诉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人民检察院”。
它通常由案发所在地区的23位普通公民组成,其职能并非裁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是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决定对有争议性的重大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起诉。
一旦作出裁定,大陪审团就自动解散,由检察官接手办案。
在“拉链门”案中,把克林顿折腾得灰头土脸、狼狈不堪,并裁决立案起诉的陪审团,就是这种大陪审团。
另一种是小陪审团,又称“审判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人民法院”。
它通常由案发所在地区的12位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权作出裁决。
如果裁决无罪或不构成侵权,审判即告结束。
如果裁定有罪或侵权成立,则由主持审判的法官依法量刑,作出正式司法判决。
在球星辛普森涉嫌杀人案中,以检方呈庭证据漏洞百出为由,将这位橄榄球巨星无罪开释的陪审团,就是这种小陪审团。
陪审团制度在当代法治社会中的作用和价值,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问题。
反对者认为,由一帮外行组成的陪审团,竟然高居于职业法官之上,对重大法律问题做出最终裁决,这简直就是世界上最愚蠢的一种司法审判制度。
提出此类批评的人,正是一个不懂陪审团如何运作的法律外行。
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陪审团认定事实问题,法官裁定法律问题,两者的分工和职能泾渭分明。
这种制度设计之目的,恰恰在于排除陪审员的法律专业化倾向,使司法过程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有所区分。
对于案件中的事实问题,比如在辛普森案中,出庭做证的警官是否撒了弥天大谎,检方呈庭的血迹和手套等证据是否能够令人信服地证明被告有罪,这类问题并未涉及复杂深奥、令人费解的法律和法理。
一个从未受过任何法律训练的外行,凭借普通人的简单逻辑、社会经验和天地良心,完全可以得出自己的判断和结论。
相比之下,对于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如警方违规搜查得到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000年总统大选中的选票之争,则由职业法官一锤定音。
建立陪审团制度的理论根据,就是“任何权力都需要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的基本原则。
陪审团不仅仅是诉讼审判制度,而且是美国分权制衡体制中的一个重要权力机构。
想当年,为了杜绝专制腐败,美国制宪先贤在制度设计上费尽心机。
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国家权力被一分为三,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由三个机构行使,同时又相互制衡。
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对司法权予以分立,将司法审判权再一分为二:一是事实认定权,二是法律适用权。
陪审团行使事实认定权,法官行使法律适用权。
陪审团作出的事实认定,法官不得轻易推翻;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职权,只是对上诉案件进行法律审查,而非事实审理,其作用仅在于监督下级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否正确。
在基层法院的诉讼审判中,法官只是“陪审”的裁判、司仪和量刑官。
就此而言,将英文Jury译为“陪审团”,似乎有失其准确含义。
实际上,陪审团是与检察官和法官分享司法大权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并非“陪着法官审判”的陪衬或摆设。
众所周知,实施宪政法治的关键和难点,并不在于立宪修宪和制订颁布法律,而在于能否有一个秉公执法、廉洁独立的司法机构。
否则,再好宪法和法律,也只是金玉其外,徒有其名。
而陪审团制度在遏制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促进司法民主和提高公民素质,防止司法部门独断独行和主观片面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
陪审团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防护堤坝。
陪审团成员一般在附近社区随机选出,而且就某一特定案件而选出,使案件利害关系人来不及引诱和贿赂陪审团成员。
即使利害关系人企图贿赂陪审团,但由于陪审系12人组成,往往使当事人在贿赂成本很高的情况下望而却步。
在某些重大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可以根据情况将陪审团与外界隔离,以避免陪审员受到外界的干扰。
被隔离的陪审员通常住在指定的酒店,有警卫看守,未经法官许可,陪审员不得擅自离开住处。
在隔离期间,陪审员不能看报、看电视等,以防受媒体影响。
另外,行贿陪审团是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联邦重罪,最高刑罚高达15年。
违法者一旦露出蛛丝马迹,大名鼎鼎的联邦调查局立刻介入案情,致使利害关系人心存顾忌,知难而退。
陪审团制度是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保障。
陪审团随机成立,随机解散,陪审员对案件判决的结果不负个人责任,没有持续的社会舆论压力。
判决一旦做出,陪审员便消失在茫茫人海之中。
陪审团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治,较好地体现民主的精神,最大限度地避免司法部门的“关系学”,减少对法官个人素质的过份依赖,避免法官独裁专断的负面影响。
时下中国流行的“保证司法独立运作”的呼声,仅仅是在企图限制司法系统外部的权力对司法运作的渗透与干扰,但根本没有从任何角度对司法内部的独断权力进行制约和限制。
在中国现行司法体制下,司法部门及其司法官员与其他政府部门无论在人事上,还是财政上均存在着高度依存的关系,在缺乏有效的制度性保障的条件下,法官如何独立?法官又凭什么能独立?陪审团制度是司法部门的避雷针和法官的护身盾。
人们常常批评道,陪审团成员往往带有明显的种族、阶层或地域色彩,在一些有争议性的大案中倾向于放纵嫌犯,致使民主的审判偏离公正的方向。
实际上,陪审团承担了司法过程中最令人困惑和头疼的责任,即在有争议性的重大案件中裁决被告是否有罪,从而大大减轻了法官的社会压力,维护了法官的权威和声望。
在争议性诉讼中,经常会面临摸棱两可、难以确定的案情事实和责任的认定,陪审团集思广益,以“集体智慧”裁决事实问题,把法官从司法困境中解脱出来,超尘拔俗,扬长避短,集中精力处理自己所擅长的法律争议问题,而不被纷繁复杂的事实问题所纠缠。
像辛普森涉嫌杀妻案或罗德尼·金被殴案这类轰动一时、争议极大的司法案例,如果改由职业法官一锤定音,无论被告是否有罪,法官都将声名狼籍,遗臭万年,永世不得翻身。
由陪审团承担事实任定责任,则使对司法部门心存怨恨者找不到攻击目标。
陪审团虽然分割了法官的司法大权,但却使法官的“护法神”形像高大完美。
陪审团制度的最令人困惑之处在于,由12个未经法律训练、平均知识水准不高的外行人指手划脚,越俎代庖,对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民事侵权作出独立的判断,这种制度的合理性究竟在哪里?事实上,陪审团制度得以存在的前提,正在于相信普通百姓对案件中事实问题的判断并不依赖法律训练,至关重要的是公平的司法程序和人们的基本理性及生活经验。
陪审员从涉案当事人所在社区选出,他们与当事人属于“同样的人”,更能够代表特定社区的流行价值观,因而对于案件是非曲直的判断和裁决较容易为一般人所接受。
聘请各个学科领域的高级专家、教授学者充任陪审员,能否解决陪审员专业训练不足、平均知识水准不高的问题吗?问题在于,所谓高学历、高智商、高收入的专家知识分子群体,其道德情操和对事实问题的判断未必就一定高于普通百姓。
在分工精细的学术环境中,专家学者多为“知识残废”,是查阅专业索引、阅读资料、拼凑论文的行家,离开家门半步就找不到北,稀里糊涂,丢三拉四,夸夸其谈,一问三不知,不食人间烟火。
另外,专家学者自身也有其特殊的行业利益,例如,请医学专家担任医疗纠纷案件的陪审员,他们能否保持客观和中立的公正立场就大可令人怀疑。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高级专家、教授学者一般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庭,回答辩诉双方律师的当庭质询,向陪审团和法官解释仅供参考的专业性意见。
对陪审团制度的另一指责是耗费巨额金钱和效率低下。
挑选陪审员的程序和规则复杂冗长,在个别重大案件中,往往费时数周;律师向一群法律的门外汉解释案情和证据,自然比向法官一人说明证据远为困难;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造成“悬而不决的陪审团”,拖延了诉讼的进程,增加了诉讼的成本,造成司法案件的严重积压。
总之,纳税人的金钱花得像淌海水,但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似乎总是遥遥无期。
那么,“陪审团制度花费过大”的论点是否成立呢?信不信由你,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90%的案件未能进入审判程序;在已正式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中,大约只有10%左右的案件由陪审团审判,绝大多数案件以检辩交易的形式收场。
在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悬而未决”、开庭重审的案件仅占总案件的2%左右。
据司法部门统计,采取陪审团审判方式的案件,其诉讼成本比普通案件增加了大约40%左右。
换言之,陪审团审判制度使美国司法部门的整体诉讼成本增加了大约5%,远非人们想象得那么昂贵不堪。
值得强调的是,尽管采用陪审团制度增加了5%左右的诉讼成本。
但是,只有将增加诉讼成本与促进司法公正所带来的巨大社会效益结合起来,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和总统选举制度,的确耗费甚巨,劳民伤财。
比如,在2004年大选中,民主共和两党的候选人至少破费了10亿美元。
问题在于,如果破费了10亿美元,使国家最高权力得以程序性交替,避免政局动荡和社会动乱,这笔钱难道花得不值吗?中国人难道就缺这10亿美元吗?截止至2006年2月,中国的外汇储备已高达8500亿美元,超过日本和德国,跃居世界第一位。
据中共中央党校主办《学习时报》第326期文章披露,中国政府官员公车消费和公款吃喝一年的花费,触目惊心,骇人听闻,总数高达6000亿人民币,大约相当于政府年度财政收入的20%左右。
如今之中国社会,吃喝玩乐时挥金如土,超英赶美,一掷千金,面不改色。
可是,稍一谈及民主政治和司法公正的制度成本,立马哭钱喊穷。
这不是金钱问题,而是心态问题。
陪审团制度是宪政民主的常设免费学校,对国民性格影响深远。
法国著名学者托克维尔认为,陪审制度教导所有人尊重判决的事实,养成权利观念。
它教导人们要做事公道,每个人在陪审邻人的时候,总会想到也会轮到邻人陪审自己。
它教导每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每个人都可能决定别人的命运,而别人也可能决定自己的命运。
“这是男子汉大丈夫的气魄,没有这种气魄,任何政治道德都无从谈起。
”“陪审制度以迫使人们去做与己无关的其他事情的办法去克服个人的自私自利,而这种自私自利则是社会的积垢。
”托克维尔还强调:“陪审制度,特别是民事陪审制度,能使法官的一部份思维习惯进入所有公民的头脑。
而这种思维习惯,正是人民为使自己自由而要养成的习惯。
”“陪审制度对于判决的形成和人的知识的提高有重大贡献。
我认为,这正是它的最大好处。
应当把陪审团看成是一所常设的免费学校,每个陪审员在这里运用自己的权利,经常同上层阶级的最有教养和最有知识的人士接触,学习运用法律的技术,并依靠律师的帮助、法官的指点、甚至两造的责问,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