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四环线征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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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四环线龚家铺至中洲段项目

武汉四环线龚家铺至中洲段项目

武汉市四环线龚家铺至中洲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了加快完善武汉市四环线龚家铺至中洲段项目建设,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第27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武政规[2018]6号)等规定,该项目已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武汉市四环线龚家铺至中洲段项目核准的通知》(鄂发改审批【2012】254号)和《关于武汉市四环线规划选址意见的函》(武土资规函【2011】314号)。

为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结合江夏区和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一章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武汉市四环线龚家铺至中洲段项目。

二、项目征收范围武汉金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区域、湖北凯毅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区域(具体征收范围以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征收范围红线为准)。

三、项目概况武汉金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湖北凯毅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土地面积约445.12亩,房屋面积94891.45平方米的所有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最终数据以审计结果为准)。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五、房屋征收主体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六、房屋征收部门武汉市江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八、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经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管理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委等主管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取得武汉市房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公房租约》,并执行武汉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

武汉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武汉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武汉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正文:---------------------------------------------------------------------------------------------------------------------------------------------------- 武汉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1994年3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用地单位、土地被证用单位和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国家建设征用本市城区范围内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被征地单位和有关公民应支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工作,不得阻挠。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对土地被征地单位(以下称被征地单位)和有关公民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条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称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城区规划土地管理分局(以下称区土地管理部门)是各自辖区内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工作具体组织实施的部门。

第二章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第五条用地单位应在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下,与被征地单位商谈征用土地补偿安置事宜,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未经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单位商谈征地条件和补偿安置方案。

第六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一)征用耕地、园地的,按其年产值的6倍补偿;(二)征用精养鱼池,按其年产值的6倍补偿;征用一般鱼池,按其年产值的5倍补偿;征用大水面,按其年产值的4倍补偿;(三)征用林地、牧草地,按其年产值的5倍补偿;(四)征用宅基地,另辟宅基地的,按另辟地的补偿标准补偿;不另辟宅基地的,按其邻近土地年产值的4倍补偿;(五)征用灌溉水塘、水渠、道路,易地复建的,按复建地的补偿标准补偿;不复建的,按其邻近土地年产值的4倍补偿;征用土地年产值,为统计年报表所列被征用土地前3年每亩年产值的平均数(下同);无统计年报表的特殊种植、养殖业的年产值,可由土地管理部门调查核定。

武汉四环线工程沌口互通段衡宇征收补偿方案

武汉四环线工程沌口互通段衡宇征收补偿方案

武汉市四环线工程沌口互通段衡宇征收补偿方案
因武汉市四环线工程建设的公共利益需要,依照《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湖北省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法》(省政府380号令)和《武
(市政府275号令)汉市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法》
等相关规定,蔡甸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武汉市四环线工程沌口互通建设项目新增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衡宇实施征收,现制定衡宇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称《补偿方案》)如下:
一、大体情形
(一)项目名称:武汉市四环线工程沌口互通段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东风大道以北、武汉正达饲料公司以东区域(详见衡宇征收范围附图)。

(三)被征收衡宇情形:征收红线范围内衡宇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因衡宇结构不可分及平安的缘故,需拆除骑线衡宇建筑面积约平方米,被征收人1户,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约平方米。

(四)衡宇征收部门:蔡甸区衡宇征收治理办公室。

(五)衡宇征收实施单位:蔡甸经济开发区治理委员会。

二、征收补偿政策
(一)被征收人。

武汉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武汉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武汉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16•【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武汉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3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17号令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以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等受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部门(以下称实施部门)具体实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发改、教育、公安、财政、人社、城建、城管执法、审计、农业农村、房管、市场监管、民政、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实施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第三方机构作为征收服务单位,承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的辅助性事务工作。

实施部门应当与征收服务单位签订合同,并对其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实施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六条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及房屋现状情况等确定土地征收范围。

市政府令第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市政府令第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并切实做到保护文物古迹。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其他区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区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或有关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安置计划和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七条拆迁安置计划和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拆迁方式;(二)拆迁期限;(三)还建方式及还建期限;(四)产权清晰的安置用房证明;(五)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来源及预算资金额度。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依法收取拆迁管理费,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23•【字号】武政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规范全市征地补偿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编制了《武汉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经研究,现将该《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标准补偿范围为武汉市辖区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中农用地、未利用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

二、本标准参照有关部门发布的建筑材料价格、苗木价格、农产品价格等制定,为武汉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基准。

三、本标准由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两个部分构成。

地上附着物涉及17项,包括大棚、粪坑、水井、晾晒场、仓房、看护房、沟渠、农村道路、硬化池塘等;青苗涉及26项,包括蔬菜作物、粮食作物、油料作物、乔木林、竹林、灌木、苗圃、疏林地、未成林地、鱼类等。

四、因品种、品质、规格等导致价格差异较大的情况,以及本标准未列入的项目,可采取协商定价或者市场评估等方式确定相应补偿价格。

五、各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标准,制定本辖区或者项目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六、在本标准实施之前,已与被征地单位或者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可按照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七、武汉市国有农用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八、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3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23日武汉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注:1.温室大棚等补偿标准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2.水井补偿价格按照深度3米计算,深度有变化的,可适当增减;3.农村道路(碎石路、水泥混凝土路、石灰煤渣路)补偿价格按照路面厚度20厘米计算,厚度有变化的,可适当增减;4.硬化池塘补偿价格为补偿池塘建设费用,不含池塘养殖物补偿费。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3]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管理的意见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3〕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推进全市“城中村”综合改造步伐,加强项目建设的规范管理,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推进土地征收及还建房建设(一)各区人民政府作为推进“城中村”改造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在“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取得改造规划方案和成本核算批复后1个月内,按照2年内完成整村土地征收,3年内完成整村还建房建设的要求,制订土地征收和还建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经审定的土地征收及还建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市级绩效目标进行考核。

(二)在办理“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用地手续过程中,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审定的“城中村”土地征收及还建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向市国土规划局出具包含“城中村”综合改造按计划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和综合改造后不遗留集体土地等内容的承诺函。

对于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取得“城中村”综合改造批复但没完成改造工作任务的项目,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完成全部任务的时限要求,于2013年4月底之前制订完成“城中村”土地征收及还建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在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已经村民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拆迁安置方案或者补偿标准,拒绝腾退房屋及占用土地的,依法实行强制腾退。

具体工作程序由市法制办、市国土规划局商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二、加快项目审批进度(一)“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原则上实行统一规划、整村推进。

确需分期办理土地规划审批手续的,需经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由区人民政府向市国土规划局出具按要求进度完成后续土地征收和还建房建设工作的承诺函。

第234号文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234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物价、建设、房管、公安、城管、工商、民政、教育、审计、监察、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组织处理房屋拆迁遗留问题。

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其管理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委托可以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工作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房屋征收涉及的用地和规划论证、测绘、评估、法律、房屋拆除等服务性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

征收决定公告后,征收部门应当公开专业机构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武汉2025年拆迁明细表

武汉2025年拆迁明细表
摘要:
1.武汉2025 年拆迁明细表的背景和目的
2.拆迁明细表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3.武汉市各区的拆迁计划和补偿标准
4.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的工作目标
5.武汉市2025 年拆迁明细表的意义和影响
正文:
武汉2025 年拆迁明细表是武汉市政府为了推进城市更新和改善市民居住条件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拆迁明细表详细列出了武汉市各区在2025 年需要进行的拆迁项目和相应的补偿标准,旨在为市民提供清晰的拆迁政策指导和保障其合法权益。

拆迁明细表的具体内容和标准主要包括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标准和金额,以及土地被征用前3 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武汉市政府的规定,这些标准和金额将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同时,拆迁明细表还明确了各类拆迁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补偿标准,方便市民了解和申请。

武汉市各区的拆迁计划和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例如,江夏区的大桥拆迁补偿标准为29600 元/平方米,而江岸区的三德里片等14 万平方米房屋腾退项目则是推进合兴里等8 个小区改造升级,并完成巴公房子、保元里等历史建筑修缮保护。

这些拆迁计划和补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武汉市的城市更新提供了有力支持。

除了拆迁项目,武汉市政府还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2025 年,武汉市计划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5.5 万套(间),建成棚户区改造住房2.3 万套,改造老旧小区350 个。

这些目标的实现,将极大地改善武汉市民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品质。

总之,武汉2025 年拆迁明细表是武汉市政府为推进城市更新和改善市民居住条件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核位拆迁红线管理的通知-武规综字[1985]112号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核位拆迁红线管理的通知
正文:
----------------------------------------------------------------------------------------------------------------------------------------------------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核位拆迁红线管理的通知
(武规综字[1985]112号)
局属各单位、各区城市规划管理办公室: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武政(81)119号文件规定,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按规定应留出一定的间距,但在执行中,发现有的单位楼房建成后,将原有应拆迁的建筑物,不但没有拆迁,反而加固改造,这既不符合规划要求,而且带来许多矛盾。

为了保证规划的实施,特作如下规定:
一、建设单位在红线班登记核定建筑红线位置时,应对四周规定需要拆迁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严格按武政(81)119号文件规定办理,在按规定留出间距后,方能实地核位。

二、因施工确实需要,暂时留做工棚使用的,为方便建设单位,可由我局管理人员现场查看后,由建设单位写出暂缓拆除报告,按留用的建筑物面积每平方米按150元的二至五倍交纳抵押金后,方能实地核位和办理建设许可证,待工程完工后,申报我局检查,如按规定实施者,将抵押金退还,否则,抵押金不仅不退,并按规定作违章建筑处理。

三、我局属各部门,各区规划办要严格执行武政(81)119号文件,凡是兴建单位要求将应拆迁范围之内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暂留使用者,要妥善处理,并从严控制。

确因施工期间需要,则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通知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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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四环线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武汉市四环线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使征地拆迁工作有章可循、有序推进并顺利实施,武汉市四环线建设工程指挥部(简称“市指挥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鄂政发〔2009〕46号文件、国务院令590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148号、149号、234号、鄂土资发〔2009〕39 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方案中所称“征地拆迁”是指建设性征用土地(含临时性用地)、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含三杆)移动拆迁及其相应的补偿、安置以及建设协调工作的总称,后述各条款中所涉征地拆迁均含以上内容。

第三条征迁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征迁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二是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发挥各级地方政府的主观能动性,坚持在动态中处理各类问题;三是严格依照国家和省、市征地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规定;坚持依法用地、节约用地;四是客观、公正、公平处理协调问题,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为了又好又快建设武汉市四环线高速公路,对征迁工作中突出重点、化解疑难问题、人民群众满意、营造良好的工程建设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工作目标:确保按时完成工程建设用地征用和附作物拆迁;保证征迁对象按政策及时得到补偿;保证征迁对象在最短的时间内生产、生活秩序得到正常恢复;保证征迁对象的整体生活水平同搬迁前相比不受影响或有所提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保证项目建成后有一个和谐的运营环境。

第四条本项目征地范围:主线、互通、连接线、附属区(含管理区、养护区、服务区、停车区)的全部用地,拆迁内容包括征地范围内的全部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如“三杆”、泵站、变压器、坟墓、水井、林木等)。

第五条本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由武汉市四环线建设工程指挥部负责,专款专用,具体拆迁方式与补偿标准按照武汉市四环线建设工程指挥部与沿线各区政府签定征地拆迁协议执行。

项目业主负责将征地拆迁费用及时、足额拨付给武汉市四环线建设工程指挥部,由武汉市四环线建设工程指挥部负责将征地拆迁费用及时、足额拨付给沿线各区,各区将征地拆迁费用及时、足额拨付给征迁对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第一条本项目设立市、区两级征迁协调机构。

区级指挥部(协调工作机构)既是市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同时作为同级地方政府具体负责支持武汉市四环线项目建设的办事机构,由政府牵头。

国土、交通、公安、水利、电力、电信、林业等有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

按照机构简练、人员精干、制度完善、运转高效的原则进行组建;按照“政令统一、分级负责、任务包干、限期完成”的原则,全面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和施工协调工作。

第二条各级征迁协调机构工作职责(一)市指挥部职责:1、负责组织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征地拆迁实施管理方案和工作计划及目标;指导、调控征地拆迁的各项工作。

2、统一办理国土、文物、林业、水利、环保、电力、财政等各部门的行政许可等相关手续;3、负责与各级政府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联系,监督、检查、指导全线征地拆迁安置工作;4、负责征地拆迁数量的汇总、计划的管理、资金的核算、拨付和使用监督;5、负责全线征地拆迁工作的总结验收,并指导各种资料的整理、汇编、上报及归档工作;6、负责建立健全建设期间的协调工作机制和平台,指导和协调相关单位建设期间的协调工作;7、负责组织区指挥部、项目业主、设计单位开展挖沟放线和实物调查工作;协调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做好征地红线内土地分类、丈量及现场实物分类清点、房屋测量登记等工作;并督促各方做好现场的签认工作;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区协调工作指挥部职责:1、在市指挥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政府关于高速公路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武汉四环线高速公路建设的重要意义,宣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动员和组织辖区沿线群众、企事业单位支持和服务本项目建设;协调、督办辖区内的征地拆迁事宜;2、申报、办理本区内地方性行政许可手续,根据相关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和统一工作部署;3、统筹协调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处理本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各种问题,监督检查镇(乡、街办)工作进度和质量。

4、负责与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协调;建立健全建设期间的协调工作制度,并督办落实。

5、负责征地拆迁费用的审核与征迁资金使用监督。

6、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考核考评、验收总结、资料的整理、汇总、上报并及时归档。

7、负责配合市指挥部做好挖沟放线和实物调查工作;协调各区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征地红线内土地分类与丈量工作;做好现场实物分类清点、房屋测量登记等工作,并督促拆迁对象做好现场的签认工作;8、负责挖沟放线、田路分家的实施和后勤服务工作;9、负责本辖区的征地拆迁(含建设期间的临时性用地,下同)和施工协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阻挠破坏征地拆迁、哄抢盗窃建筑材料等违法行为,及时稳妥处理各类矛盾和纠纷,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10、协调配合地方国土、林业等部门做好征迁资金的核算与管理,按照“三公开”原则,负责拆迁资金的安全运行,及时足额向征迁对象拨付相应的补偿费用;11、负责完善辖区内征地拆迁相关手续的办理;12、负责完善辖区内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制度,做到包干使用,专款专用。

13、负责解决辖区的施工临时用道、水、电等建设需求,为施工单位提供便利。

14、接受被征地拆迁单位、业主的投诉和信访,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防止群体性信访事件,切实做好维稳工作。

15、完成目标工作任务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各级协调机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工作作风正派扎实;2、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公道正派、经验丰富;3、有较强的组织综合协调能力;4、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5、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在当地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6、有较好的身体素质,能长期坚持艰苦的野外工作。

第四条为了保证各级协调机构的正常运转及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项目业主《投资协议》标准,分期支付市指挥部及各区指挥部协调工作经费。

第五条各级协调机构之间,要加强纵向工作联系。

从征地拆迁工作开始之日起,要采取月报的形式,逐级上报征地拆迁、施工协调工作进展情况第三章征地拆迁补偿数量、标准第一条依据有关规定,各区要在征迁调查后,以五方:市指挥部、区指挥部代表、设计单位代表、物主代表、属地村委会、乡(镇、街办)签字认可的调查表为补偿数量,沿线各区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征地拆迁实施细则,对各类附着物(青鱼苗、树木、坟墓、三杆等设施明确拆迁补偿标准,在标准制定时要深入调查、密切结合实际,充分考虑沿线群众的切身利益,使标准符合国家政策并公之于众,让沿线群众家喻户晓。

第二条土地(林地)补偿标准土地征用补偿按照湖北省鄂政发〔2009〕46号文件、武汉市人民政府令149号、鄂土资发〔2009〕39 号文件标准执行。

第三条拆迁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补偿标准1、房屋等建筑物及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市指挥部与各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武汉市四环线征地拆迁协议》执行,并由沿线各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并公布实施。

2、房屋等建筑物及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项目及数量根据市指挥部、区指挥部、属地村委会、乡(镇、街办)、设计单位及物主代表五方,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共同调查核实并签字确认的数量为准。

3、区指挥部按照政府颁布实施的征迁补偿标准及现场调查确认的数量计算的拆迁补偿资金,应到户、到人,并公示补偿标准、补偿费,接受群众监督。

4、区协调机构按照张榜公布后的拆迁补偿标准、补偿费,与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户(单位、个人)协议书》,并按照《征迁资金管理办法》,由指定银行将拆迁补偿金直接拨付至拆迁户,做到一户一折。

第四条其他附着物补偿其他附着物是指因项目建设并在红线范围内需拆迁的电力、通讯、广播等杆线以及因项目建设对红线范围外的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造成影响需拆迁的构筑物、附着物。

对权属单位明确的“三杆”迁改,由项目公司与权属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组织落实;涉及红线范围外影响企事业单位所发生的征迁补偿,由市指挥部与相关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组织落实。

第五条临时用地补偿在建设期间的临时用地征用事项,按照“只补不征”的原则,复耕及青苗补偿相关规定以区公布实施的标准,由区指挥部协调施工单位与地方协商解决。

第四章征迁工作计划及工程程序第一条征地拆迁工作计划:根据四环线工程建设进度,由市指挥部编制四环线征地拆迁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条武汉四环线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分八个阶段进行:即准备阶段、宣传发动阶段、征迁勘察核实阶段、永久性征地范围内地面建筑物及地面附着物拆迁阶段、征迁补偿资金兑付阶段、征迁安置阶段、完善手续阶段、验收总结阶段。

第三条征地拆迁准备阶段征地拆迁准备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为全面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做好机构、人员、资金、政策法规、工作机制等方面准备,并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具体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工作:(一)成立各级地方协调机构,分别落实工作范围,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二)各级协调机构分别进行土地资源调查,收集四环线高速公路的相关资料;(三)制定征地拆迁标准、建立健全征地拆迁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征迁实施管理办法及征迁资金管理规定等;(四)依据初步设计编制占地、拆迁一览表,准备征迁使用的各种表格及工具、用具等,编制征地拆迁实施方案,为正式实施征地拆迁做好充分准备;(五)培训征迁工作人员,提高各级协调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思想素质。

第四条宣传发动阶段(一)通过多种形式宣传,使沿线群众和征迁安置对象了解征地拆迁政策、计划安排、补偿标准,达到公路沿线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支持征地拆迁工作和工程建设的目的。

(二)征地拆迁宣传发动的主要形式:1、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发布武汉市四环线高速公路征地拆迁信息;2、发放宣传材料。

各区协调机构要通过实地走访、张贴宣传材料、发放宣传手册、填写公众调查表等方式介绍基本情况和征地拆迁政策、使之家喻户晓;3、召开各级会议。

各地协调机构要通过召开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专门会议动员沿线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支持项目建设;4、开展项目咨询,各地协调机构设立咨询热线和信访接待室,解答群众及征迁对象的来电来信来访工作。

(三)征地拆迁宣传发动主要内容:国家、省有关高速公路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武汉市四环线高速公路征地拆迁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奖惩措施、正面典型事例;建设武汉市四环线高速公路的政治、经济意义;项目作为政府投资行为,投资性质和来源与招商引资项目的本质区别;对地方经济的推动和促进作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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