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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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草案)国家文物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指导思想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四条基本要求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确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足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第六条理论创新与技术创新鼓励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理论和技术研究、创新与运用。

编制过程中提倡多学科结合,并广泛征求利益相关者与公众意见。

第七条规划衔接1、与地方相关规划的衔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与措施应当与所在地相关规划良好衔接,其中:(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应纳入所在地的城市空间管制措施,其中建设强度控制要求应纳入城市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概述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概述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概述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一、文物保护规划的几个认识1、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应首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总体保护规划纲要。

2、规划和方案从汉语意思上几乎是没有区分的。

实际上来讲,规划是全面的,整体的,全局的,粗略的,而方案是个体的,局部的,部分的,详细的。

方案是规划的有益补充,作用与详规划类似。

3、保护规划类型保护规划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因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如果依照保护对象来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历史文化遗产实体和非实体的保护规划;(2)生态环境和附属物的治理的相关规划;(3)两者都有如果按规划目的,可以分为文物保护型为主和旅游开发型为主两类。

4、文物保护规划成果形式(1)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划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划、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2)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与规划文本一致。

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3)规划说明: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内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4)基础资料汇编:内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料与规划依据等。

二、文物保护规划(方案)编制步骤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总体上分为六步,依次是文物调查、评估、确定各级保护单位、制定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规划、定期检查规划。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的一般过程是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过程,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示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才能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3.05.10•【文号】办保函[2013]375号•【施行日期】2013.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的通知(办保函〔2013〕3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进一步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组织编制了《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现予印发试行。

请你局指导各地按要求做好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国家文物局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附件: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二〇一三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要求2.1 勘察2.2 设计2.3 文件编制第三章建筑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3.1 适用范围3.2 现状勘察3.3 方案设计3.4 工程概算3.5 施工图设计3.6 施工图预算第四章遗址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4.1 适用范围4.2 现状勘察4.3 方案设计4.4 工程概算4.5 施工图设计4.6 施工图预算第五章石窟寺及石刻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5.1 适用范围5.2 现状勘察5.3 方案设计5.4 工程概算第六章安全防护类工程设计文件6.1 适用范围6.2 一般要求6.3 资格报审6.4 现状勘查6.5 方案设计6.6 工程概算第七章专项设计要求与提示7.1 原址重建工程设计7.2 迁移工程设计7.3 近现代文物建筑结构、设备改造工程设计7.4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设计7.5 锚固工程设计7.6 灌浆工程设计7.7 防风化工程设计7.8 防渗排水工程设计7.9 防洪工程设计7.10 防护棚罩设计7.11 油饰彩画设计7.12 壁画塑像设计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申报文件的深度,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制定本规定。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概述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概述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概述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一、文物保护规划的几个认识1、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应首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总体保护规划纲要。

2、规划和方案从汉语意思上几乎是没有区分的。

实际上来讲,规划是全面的,整体的,全局的,粗略的,而方案是个体的,局部的,部分的,详细的。

方案是规划的有益补充,作用与详规划类似。

3、保护规划类型保护规划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因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如果依照保护对象来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历史文化遗产实体和非实体的保护规划;(2)生态环境和附属物的治理的相关规划;(3)两者都有如果按规划目的,可以分为文物保护型为主和旅游开发型为主两类。

4、文物保护规划成果形式(1)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划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划、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2)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与规划文本一致。

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3)规划说明: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内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4)基础资料汇编:内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料与规划依据等。

二、文物保护规划(方案)编制步骤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总体上分为六步,依次是文物调查、评估、确定各级保护单位、制定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规划、定期检查规划。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的一般过程是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过程,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示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才能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

(最新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最新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时间:2007-05-23 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是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除遵守本要求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设计成果的各组成部分要求如下:(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

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

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三)规划说明: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内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四)基础资料汇编:内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料与规划依据等。

第二章规划文本第四条规划文本基本内容:规划文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各类专项评估、规划原则与目标、保护区划与措施、若干专项规划、分期与估算五部分基本内容;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规划文本还应包括土地利用协调、居民社会调控、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

规划文本的体例一般为:(一)总则;(二)专项评估;(三)规划框架;(四)保护区划;(五)保护措施;(六)环境规划;(七)展示规划;(八)管理规划;(九)规划分期;(十)投资估算;(十一)附则。

第五条总则编制内容:表述规划对象的概况(含行政区划、类型、保护级别与公布时间)和规划性质、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期限等。

第六条专项评估编制内容:明确保护对象,提出价值评估(含文物价值与社会价值)、现状评估、管理评估、利用评估的结论和主要破坏因素或现存主要问题。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子)》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子)》

标准文档《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草案)国家文物局2017.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指导思想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四条基本要求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确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足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第六条理论创新与技术创新鼓励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理论和技术研究、创新与运用。

编制过程中提倡多学科结合,并广泛征求利益相关者与公众意见。

第七条规划衔接1、与地方相关规划的衔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与措施应当与所在地相关规划良好衔接,其中:(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应纳入所在地的城市空间管制措施,其中建设强度控制要求应纳入城市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

附件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编号:-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规划对象名称)保护规划(新编/修编)立项报告编制单位:(盖章)申报单位:(盖章)年月日目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立项报告规范文本 (1)1.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 (4)2.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及保护规划工作开展状况 (5)3.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6)4.规划范围(研究区域)认定及依据 (7)5.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8)6.项目概况 (9)7.经费 (10)8.附件 (11)立项报告编制说明 (13)1立项范围 (13)2立项报告的编制和申报 (13)3立项报告封面填写说明 (13)3.1编号 (13)3.2立项报告名称 (1)4立项报告正文填写说明 (15)4.1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 (15)4.2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及保护规划工作开展状况 (15)4.3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6)4.4规划范围(研究区域)认定及依据 (17)4.5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18)4.6项目概况 (19)4.7经费 (21)5备注 (21)1.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2.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及保护规划工作开展状况3.项目实施的必要性4.紧迫性5.规划范围(研究区域)认定及依据6.项目实施的可行性7.本区域相关规划清单及编制状态提供本区域内现存和正在编制的相关规划清单,包括城镇或乡村总体规划、所处区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旅游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

8.项目概况9.经费注: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费用单价参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预(概)算编制规范》附件2的规定标准计费10.附件附件一:立项报告编制单位信息(仅用于立项报告评审时就具体问题联系询问)附件二:相关图像及文件资料1)图纸(区位图,拟定规划范围及周边环境图,该文保单位总平面)2)现状照片(主要文物构成要素及周边环境的现状照片)3)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公布文件,修编保护规划还应提供现有保护规划公布文件、国家文物局相关批文等4)现有基础资料概述立项报告编制说明1立项范围立项范围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的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要求

保护规划要求
1900年 20年代90年代以前 我国基本没有独立体 例的专业性的文物保 护单位保护规划
20年代90年代以后
随着1990年国家对文物 工作支持力度的加大, 包括加大经费投入,文 物保护修缮的工程量明 显加大,开始需要制定 更具计划性的工程规划; 其次90年代后的世界文 化遗产审报工作也开始 提出编制保护规划要求, 于是文物保护规划开始 了初步的探索阶段
县城边缘小会岭二仙庙乡村之间的旷野龙岩寺乡村内由边缘至内部崔府君庙南吉祥寺村内小会岭二仙庙从周边乡村1530分钟步行临近主要交通线路龙岩寺与主要交通线路有一定距离崔府君庙临近镇交通要道北吉祥寺临近镇交通要道南吉祥寺距离主要交通路线较远自然农耕环境小会岭二仙庙农耕环境龙岩寺村镇居住环境崔府君庙村镇繁华区北吉祥寺村镇居住环境南吉祥寺村镇居住环境村中心地带本体资源丰富相关遗存多有良好的自然景观空间范围广有民俗传统小会岭二仙庙本体资源一般相关物质遗存少有一定的景观特色有淳朴的民俗传统龙岩寺本体资源较少有少量相关遗存有一定的历史环境崔府君庙本体资源较丰富有特殊性有一定的历史环境有一定的民俗传统北吉祥寺本体资源较丰富有一定的历史环南吉祥寺本体资源较丰富有较完整的历史环境有一定的民俗传统西部重要的景区景点小会岭二仙庙不明显龙岩寺不明显崔府君庙西部较重要的景点北吉祥寺景点之一南吉祥寺不明显利用现状县城人民的文化生活场所之一较为重要的民俗活动场所周边居民可能的经济来源小会岭二仙庙周边乡村小有名气的民俗活动场所乡里关系的联系纽带龙岩寺村内居民的生活空间崔府君庙敬神祈愿的场所北吉祥寺现状不明显南吉祥寺村内居民的生活空间敬神祈愿的场所县域内的重要景区景点惬意的文化休闲场所民俗活动的重要载体小会岭二仙庙乡村生活的重要场所民俗活动的重要载体县域内的游览景点龙岩寺村内居民的生活空间县域内的游览景点崔府君庙县域内的重要景点民俗文化的重要载体北吉祥寺县域内的重要景点村镇居民的生活空间南吉祥寺村内居民的生活空间民俗活动的重要载体县域内的游览点规划工作的指导方向保护单位严格保护环境相关资源完善相关设施与功能需求逐步形成景区规小会岭二仙庙保持环境特征龙岩寺保持村庄历史环境崔府君庙兼顾村镇发展建设与历史风貌的保护维持村镇整体历史格局北吉祥寺兼顾村镇发展建设与历史风貌的保护维持村镇整体历史格局南吉祥寺保持村庄历史风貌格局规划工作的指导方向相关环境价值是一切文化遗产的核心价值是通过从历史科学艺术以及社会价值比较研究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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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文档《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草案)国家文物局2017.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指导思想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四条基本要求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确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足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第六条理论创新与技术创新鼓励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理论和技术研究、创新与运用。

编制过程中提倡多学科结合,并广泛征求利益相关者与公众意见。

第七条规划衔接1、与地方相关规划的衔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与措施应当与所在地相关规划良好衔接,其中:(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应纳入所在地的城市空间管制措施,其中建设强度控制要求应纳入城市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中与城乡建设用地发展方向相关的规划要求应纳入所在地的城乡规划。

(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与环境的主要保护措施与利用方式应与所在地的生态、土地、旅游等资源的综合保护与利用相结合。

(4)涉及到区域性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与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衔接。

2、与不同管理部门相关规划的衔接文物分布范围与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范围相重叠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分布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中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与其他相关规划区划之间的关联程度进行评估,制定专项衔接措施。

第八条保护对象与价值研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研究应作为保护规划编制的重要环节。

保护规划的保护对象应依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及其类型特征进行辨认,内容包括各种文物价值的组成要素,含文物本体、文物环境,以及各构成要素间的关联和其他相关要素。

第九条基础资料收集要求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沿革、现存状况、保护和管理状况、考古工作状况以及研究的历史和成果等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对文物所在地的地理-文化特征、自然与生态环境、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等进行普遍的了解,取得准确的、充分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规划编制成果分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可依据不同规划目标、条件与深度要求编制,成果形式为保护规划、保护总体规划和保护规划纲要3种:(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般情况下可依据规模大小和保护管理的复杂程度确定保护规划编制深度:规模小且保护管理工作简单的文物保护单位规划编制深度以制定管理要求为主;规模较大、保护管理压力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规划深度按照本要求各章内容编制;(二)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编制总体保护规划;(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因所在地的社会经济发展亟需、规划基础资料尚不能满足保护规划编制要求时,可先行编制保护规划纲要。

第十一条文物分类编制要求不同遗存类型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在满足基本编制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专项规范或技术导则进行编制。

属于历史功能延续或在用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注重制定相关利益者协调的规划措施。

第十二条规划编制强制性内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中,保护对象、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保护区划的划分与管理规定、文物本体的主要保护措施、利用功能的规定和游客容量控制指标等内容,应当作为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三条规划期限保护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5年。

位于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与城乡规划期限相一致。

规划期内可根据要求分为近期、中期、远期。

近期规划一般不超过5年,应优先解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安排亟待实施的保护项目。

受不确定因素影响的规划措施可列入不定期实施计划,适时启动。

第十四条规划成果要求保护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含规划说明、专项评估、基础资料汇编等)组成。

第三章规划文本第十五条规划文本的一般体例(一)总则(二)文物概况(三)价值评估(四)保护对象(五)现状评估(六)规划目标、原则与对策(七)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八)保护措施(九)环境规划(十)管理规划(十一)利用规划(十二)研究规划(十三)规划衔接(十四)规划分期(十五)经费估算(十六)附则第十六条规划文本增设内容涉及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人口调控或社会居民调控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基础设施规划、环境治理或建筑整治专项规划以及城乡体系规划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规划,应增补专项规划章节或专项措施条款,提出规划衔接要求。

第十七条总则编制内容表述规划概况(含项目名称、位置、文物类型、保护级别与公布时间)和规划类型、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期限等。

第十八条保护对象与价值评估内容明确保护对象,列出文物清单;描述文物遗存,陈述历史沿革;阐述和评价文物价值,评估社会需求。

系统梳理文物保护单位的基础资料,研究文物价值;依据价值载体的完整性分析构成要素,明确保护对象,厘定遗存清单;评估其在当地社会发展中的文化资源地位与重要性。

第十九条现状评估编制内容依据真实性完整性要求,评估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保存现状,分析主要破坏因素;依据保护管理保障要求,评估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保护、管理、利用和研究现状,归纳现存主要问题;分析问题的原因、影响因素与变化趋势。

第二十条规划原则与目标明确规划目标、原则、性质、保护对象,针对现存问题提出基本对策、制定重点任务。

第二十一条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编制内容(一)保护区划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根据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性、完整性的要求划定或调整保护范围。

必要时,可根据保证相关环境的完整性、和谐性的要求划定或调整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之外仍有空间视觉景观控制要求的地带,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控制区。

涉及对原有保护区划调整时,应论证原有区划管控效果分析、提出调整原因与必要性。

在保护范围之外,有待考古确认的边界可划为文物埋藏区;并纳入建设控制地带或环境控制区的范围。

在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尚未全面展开的情况下,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充分分析遗存分布情况,以此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的分布范围、重点保护对象和不同的区划等级或类别。

各类保护区划必须明确四至边界,注明占地规模。

(二)区划等级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可根据管理和控制需求的差异,划定分类区划:保护范围可根据文物价值和分布状况进一步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可根据不同地块的控制力度要求和内容分类划定。

(三)管理规定保护区划的管理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

涉及城镇建设用地的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应提出详细的建设控制要求,包括建筑物的体量、高度、色彩、造型等,必要时应提出建筑密度、适建项目等要求。

地下文物埋藏区的管理规定,应提出地下文物遗存的保护管理要求,以及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优先程序规定。

保护区划规模较大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针对文物所在地的建设情况提出禁建区、限建区等空间管制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予以管理。

第二十二条保护措施编制内容(一)制定保护措施: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现状评估,针对现存问题和影响因素,结合保护目标,制定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的制定要以各项评估为依据,区分保护力度,划分措施等级。

保护措施既包括技术层面的各种具体措施(化学的、生物的、工程的)及其控制要求,也包括管理层面的规程要求。

一般保护措施应满足文物的保存、管理、安防和日常维护要求。

特殊保护措施必须经由专业技术论证,并考虑可逆性和可持续性。

直接涉及文物安全的防火、防洪、防震等急性灾变的保护措施应制定应急措施预案。

(二)制定专项保护工程及其他工程规划涉及古建筑群修缮、岩(土)体加固、防灾工程等专项保护工程时,应提出具体规划要求、技术路线、实施方案计划等,注明其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的干扰程度,测算工程量,制定分期实施计划。

规划范围内的拟建项目应论证必要性,提出选址方案以及建筑的功能、规模和设计的规划要求。

第二十三条环境规划编制内容(一)提出环境治理与保护要求环境治理内容包括禁止开山采石、保持视线通廊、空间景观整治、道路修建改建、不协调建造物的拆除或整改要求等;涉及到社会居民调控的,应结合城乡规划提出统筹安排要求。

环境质量保护可依据实际需求制定,内容包括提出环境质量标准、垃圾处理方式和污染治理等要求。

(二)提出生态保护要求生态保护内容包括维护地形地貌、防止水土流失、策划水系疏浚、防治风蚀沙化、农业综合治理等。

(三)编制景观修复规划依据环境考古或历史文献资料,提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环境景观的修复设计要求,包括环境特色、历史风貌、视线通廊、空间景观等内容;同时结合生态保护要求,确定植被类型与品种要求,编制绿化景观规划。

第二十四条展示与利用规划编制内容(一)依据保护要求确定利用原则、利用强度与方式;(二)依据文物价值制定阐释体系,策划展示主题、划分利用功能分区,提出相关要求;(三)组织展示路线,布置展示与服务设施;(四)测算游客开放容量1和规定调控要求;(五)规定利用与展示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与设计要求;(六)策划公众或社区参与,提升文物价值传播效益;(七)提出与周边文物或景观资源的整合利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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