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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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知识问答

社会救助方面

1、低保救助、低保边缘救助的范围?

答:持有相城区城乡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均有资格享受低保救助: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居民;

(2)因残疾、年老体弱,或家庭主要劳动力患有重病、死亡和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口粮田无法耕种,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困户;

(3)劳动能力充分发挥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居民。

个人申请低保边缘救助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申请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两倍以下;

(2)申请对象本人患有八种大病,即癌症、尿毒症、白血病、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1-2级重残人员(特指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盲视力残疾四类残疾)。

2、申请低保或低保边缘救助的程序?

答:由户主向户籍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家庭人员收入及其他证明材料;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后,由村(社区)低保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居)务公开栏内向居民公示,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填写《相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报镇(街道、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镇(街道、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对镇、街道、管委会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给予批准,要求镇、街道、管委会和村(居)民委员会再次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的,由镇(街道、管委会)向其发放《苏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

申请低保或低保边缘救助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簿复印件;

(4)家庭收入证明;

(5)患八种大病的公惠医院诊断证明;

(6)残疾人证复印件;

(7)离异家庭提供离婚协议书(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子女扶养费证明(区民政部门或法院出具);

(8)意外伤害证明、交通事故鉴定书、保险公司理赔书等;

(9)符合提标救助的低保对象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10)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3、申请低保或低保边缘救助如何核定家庭人口?

答(1)申请对象家庭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及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定,具体为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

(2)具有同一户籍,但不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不应纳入家庭人口计算。

(3)因残疾、重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4)户籍迁出的在校学生,纳入其家庭人口计算;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人员,不纳入其家庭人口计算。

4、如何核算申请对象家庭收入?

答: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项目:(1)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离退休养老金、退养退职生活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农保养老金、城保养老金、征地保养金等。

(2)经营性收入。包括家庭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捕捞业所得收入,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和有偿服务所得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出租或变卖家产获得的收入,转包承租土地经营权收入,集体财产分红收入,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彩票中奖奖金、储蓄性保险投资及其他股息和红利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接受资助、赠与和依法继承的财产,各类保险赔偿、意外伤害赔偿等。

(5)一次性收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的一次性补助费,征地领取的一次性安臵(补助)费,拆迁领取的一次性补偿费(扣除购买安臵房款)以及前面提到的一次性赔偿费等收入。

下列项目可以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3)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金、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政府奖励扶助资金。

(5)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6)老年人按政策规定享受的高龄老人长寿补贴。

(7)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死亡职工的丧葬费。

(8)因病、因就学困难接受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中用于治病、学业支出的部分,以及因突发性灾难接受的临时性救(资)助款物。

(9)由单位按期统一扣缴的应由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个人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中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部分。

(10)以自谋职业者名义,按最低缴费标准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需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本人当月收入为限)。

(11)由单位按期统一扣缴的应由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

(12)因拆迁获得的一次性拆迁补偿款中,用于购买安臵房实际支出的部分(超标部分除外)。

(13)以赚取租金差价为目的,承租他人住房实际支付的租金费用(从出租原有住房的租金收入中扣除)。

(14)政府给予的廉租房补贴。

(15)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区组织公益性劳动所得的奖励。

(16)其他按照规定不应计入家庭收入或允许从家庭收入中抵扣的费用。

5、哪些人员及家庭不得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答:(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超出低保标准的家庭。

(2)拒绝配合村(社区)和管理机关进行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形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4)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5)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家庭及个人。

(6)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7)参与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活动经教育不思悔改的人员。

(8)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矫正人员除外)。

(9)无正当理由,在申请享受低保待遇之前,已在本区以外地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

(10)对举报或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11)其他按照规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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