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附件1 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2 —
—4 —
备注:1.业绩专业分类:
(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
(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企业;
(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
(四)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企业。
业绩主要通过“三价登记申报系统”(成都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推送到企业信用账号经确认后采集。
2.奖励中所指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内容应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
3.项目管理类不良行为信息的5.4、5.7均通过“建设领域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采集。
4.不良行为程度分类:评价期限3个月的为轻微不良行为,评价期限6个月的为一般不良行为,评价期限12个月的为严重不良行为。
诚信单位评价标准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评分标准一、施工企业良好行为评价标准(A1)
备注:1、承建项目获得国家级奖励表彰的,必须同时也获得自治区级的优质工程,才能予以加分;
2、承建项目所获奖项必须是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才能予以加分;
3、受表彰的参建单位加分标准,按照承建单位加分标准的一半执行,仅限于获得“鲁班
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天山奖”四个表彰奖项,以发文为准;
4、在自治区安全生产文明工地表彰中,同一建设单位在同一地点的多个单体工程同时获
奖的,只记一次加分;
5、多家企业获得同一项工法的,只对第一单位记加分。
AA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第(3)、(4)条,实时动态加分,同类型加分按最高计分
近
一
年
建管科
建设科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情况
一级扣分
1、处罚扣分标准
(1)国家级通报批评,每次扣6分
(2)省级通报批评,每次扣4分
(3)行政处罚或市级通报并予以信用降级处理的,每次扣2分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3
2
A02-02
未按规定总承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含甲方发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扣
2
3
A02-03
起重机械未建立台账,记录安装、使用和维保情况等相关资料及相关特种作业人员按项目归类不齐全、不清晰的,扣
1
4
A02-04
重大危险源企业未进行登记、并明确责任人、无定期检查记录的,扣
2
5
A02-05
施工方案审批资料,应经企业总技术负责人审批,并进行存档,不按规定审批(代签)的,扣
一
年
质监站
四、其他信用信息
附加加扣分
1、获奖情况
一级加分
1、获奖奖励标准
(1)鲁班奖,每项加8分
(2)钱江杯、国家优质金奖,每项加4分
(3)双龙杯、省标化,每项加2.5分
(4)金华市标化、商城杯,每项加2分
(5)市标化,每项加1.5分
(6)我市企业在外地承接的项目荣获鲁班奖或省级优质工程荣誉的,分别加2分、1分(省级优质工程荣誉有效期为3年)
2、本项折算后的总分不能为负分,即最低得分为0分
3、无企业无相关执法检查记录的,取行业平均得分
见附
表一
近
一
年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2年版)(海南省)

存在转包、挂靠、出借
资质、违法分包、无资
SG-D0103
质或超越资质承揽项 目,且2年内发生2次及 以上同类型违法行为或
者造成质量、安全事故
的
一年内两次以上在办理 SG-D01- 许可、备案、证明等事
04 项中提供虚假承诺或者 不履行承诺的
SG-D01- 未落实工人实名制管理 05 情节严重的
2年内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 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 措施;限制1-2年内参与政府和 国有资本投资的建设项目等
《海南省绿色建 筑发展条例》第 四十二条
2.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和查验力度,提高随机抽查 的比例和频次; 3.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4.限制参与政府和国有资本投资的建设项目,或者予以提高建设 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
海南省绿色建筑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
发展条例》第四 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
十二条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十二条
公开
约谈
取消投标资格时 间减半(作出行 政处罚的按行政 处罚执行)
建筑市场 行为
伪造、变造资格、资质 SG-D01- 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
5.限制享受政府有关绿色建筑的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
县级以上住建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 根据情节,限制3个月至1年内
管部门
付条例》
不得在我省承揽新业务等
《保障农民工工 资支付条例》第 五十五条 《海南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关于 进一步提升建筑 工地实名制管理 水平的通知》
资金项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 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 水平的通知》 建立实名制管理专项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 2)。在按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开展实名制信用评价 管理的同时,实施信用专项评价。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说明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说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说明一、总体要求1.本标准中同一企业、同一工程、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的表彰、获奖、科技创新等,按最高级别计分,不作重复累计计分。
2.本评分标准范围为芜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企业及项目各类表彰、奖励、不良行为。
3.本市企业是指在芜湖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4.外地企业在芜设立子公司且子公司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子公司在芜的年度纳税、产值、吸纳本地就业人数、社会贡献评分可分别计入母、子公司。
5.各项信用指标均有有效期,失效的信用信息不予评价。
有效期即信用申报材料的生命周期,如:某奖项获奖时间为2018年1月1日,有效期为三年,企业申请对该奖项进行信用评价的时间为2020年7月1日,主管部门经审核确认后,该奖项在信用管理系统中的有效计分期至2021年1月1日止。
如企业申请对该奖项进行信用评价的时间为2021年1月2日,则该奖项超出评价有效期,系统不予登记。
6.严禁提供虚假信用信息证明资料,企业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度信用评分资格,且该年度信用总分归零。
二、企业基本信用分(一)企业初始分企业初始分18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企业,在“芜湖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中已录入基本信息的可获得18分初始分。
外地进芜企业,或在“芜湖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中无基本信息的企业,需在系统中完善基本信息方可获得18分初始分。
评价有效期为长期。
由市级系统与省厅平台对接,获取企业信息。
平台无信息的,由市级录入。
(二)企业资质企业资质信息由系统自动抓取企业信息生成得分,最高得4分,评价有效期为动态,即企业资质等级发生变化后,系统自动更改得分。
(三)年度纳税额1.以上一年度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缴纳的完税证明为准。
2.企业提供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评价有效期为一年。
3.市级主管部门汇总数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级录入。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一、背景与概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旨在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与等级划分,为监管部门、招投标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参考。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应包含企业基本信息、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等级划分标准。
二、企业基本信息1. 企业名称:必须明确企业的全称,包括注册名称和常用简称。
2. 经营状态:包括营业中、停业和注销等状态。
3. 经营范围:详细列出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
4. 注册资本:明确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额。
5. 成立日期:标明企业的成立日期。
6. 法定代表人:显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7. 联系方式:提供企业的联系电话、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信息。
三、信用评价指标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应综合考虑企业的财务状况、项目管理能力、工程质量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以下为一些常见的信用评价指标:1. 财务指标- 资产负债率:反映企业自有资金占总资产比例,资产负债率越低,代表企业财务状况越稳定。
- 资金流动性:评估企业的偿债能力和流动性状况,包括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等。
- 盈利能力:考察企业的盈利能力,如净利润率、营业收入增长率等指标。
高盈利能力代表企业经营能力较强。
2. 项目管理能力指标- 施工项目进度:评估企业施工项目按计划完成的能力,包括按期竣工率和工程进度控制指标等。
- 施工项目质量:审查企业施工项目的合格率和投诉率等指标,高质量代表企业承诺能够提供稳定的工程质量。
3. 工程质量指标- 工程质量评估:评估企业过去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表现,包括质量合格率、事故率等指标。
- 完工工期评估:评估企业过去项目的完工工期表现。
4. 社会责任指标- 安全生产记录:审查企业在过去一段时期内的安全事故记录,低事故率代表企业具备较好的安全责任意识。
- 税收缴纳情况:评估企业的纳税记录,如纳税金额和按时缴纳纳税的能力等。
四、评价等级划分标准根据信用评价指标的综合得分,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不同档次,并给予相应的评价等级。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23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闽建(2023)8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对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可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
二、评价内容及方式(一)评价内容建筑施工企业的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内容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详见附件1)。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根据企业资质类别(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按照评价指标分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两类开展评价。
(二)采集评价方式1.经营信息采集方式(I)合同额信息,由评价系统对接获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信息中的合同金额信息。
(2)施工产值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登录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如实填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良好信用信息采集方式(1)由企业自行申报的良好信用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在文书印发之日起12个月内登录评价系统如实填写,并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2)和获奖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动申报(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向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申报)。
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不予评价。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填报的良好信用信息,原则上应当在文书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采集,企业无需另行申报。
所涉的文书由其他部门作出的,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书的1个月内纳入信用评价。
良好信用信息所涉的相关文书印发之日超过12个月的,不予采集评价。
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一、前言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是为推进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可视化、可比较,增强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意识和自律意识,促进南京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可持续发展而编制的评价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备案的建筑业施工企业。
同时,该标准也可供行业管理部门、采购单位、监理单位等使用,作为评价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情况、筛选优质企业的指标体系。
二、评价指标体系(一)法律遵守1、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是否被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罚。
2、企业是否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
3、企业是否参与黑、灰、恶劣竞争行为。
(二)质量管理1、企业是否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监督检查。
2、企业施工工作中是否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完善及执行情况等。
3、企业施工质量情况,包括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率、质量问题整改情况等。
(三)安全生产1、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否存在安全生产隐患。
2、企业施工现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标准,是否存在违章行为。
(四)信用记录1、企业是否参加任何形式的诚信体系,如诚信施工企业、市场诚信企业等。
2、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信用记录,如守约行为、履行合同能力、建筑工程相关证书颁发情况等。
3、企业的信用等级情况,包括通过综合评价和考核,以及市场和社会的反馈情况等。
(五)社会责任1、企业是否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可持续发展。
2、企业是否遵守劳动法律法规,重视员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劳动权益。
3、企业在社会责任中的表现,如环保意识、社会风险管控、企业文化等。
三、评分方法(一)对于每项指标,设立不同的评价标准和评分细则,根据企业所属行业、注册资本、年度资产规模等情况做出不同权重的评价。
(二)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将各项指标评价结果按照一定的权重进行加权平均得到企业总评价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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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分值
评价标准
基本分
80
按要求提供信息材料,其基本信息与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一致的得基本分。
技术创新试点
20
其他创新试点
企业在我市承接过全过程咨询试点项目,经审核认定后每项加2分。
不良
信用信息
1、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县级的扣1分(每条),市级2分(每条),省级以上扣3分(每条)。(使用时间为1年);
承建的市级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或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每项加0.5分;获省级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或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每项加1分。
不良
信用信息
1、勘察设计单位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及合同履约情况等,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县级的扣2.5分(每条),市级5分(每条),省级以上扣10分(每条)。
2、勘察设计单位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及合同履约情况等,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扣10分(每条)。对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拒不执行或整改的,信用评价作0分处理,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使用时间为1年)
3、企业通过承诺告知制度取得相关资质后,被发现存在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则信用评价作0分处理(使用时间为1年)。
6、合同签订后因自身原因单方面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条款,致使工程建设进度延后、工程造价增加,视情节扣5~10分,造成严重后果,则信用评价作0分处理(使用时间为1年)。
7、企业通过承诺告知制度取得相关资质后,被发现存在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则信用评价作0分处理(使用时间为1年)。
备注:1、本标准涉及的工程获奖、科技进步奖加分以发文(公布)时间为起点,有效期为三年。
国家标准一项2分(参编1分)
行业或省级标准一项1分(参编0.5分)
其他科技进步信息
承建的工程获省级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每项加0.5分;获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每项加1分;
承建的工程推广应用BIM技术,经审核确认为示范项目的,每项加0.5~2分。
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中心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2、在不同地区同时担任有总监职务的一经查实扣10分(每条)。具体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为准。(使用时间为1年)
3、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扣5分(每条)。对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拒不执行或整改的,信用评价作0分处理,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使用时间为3年)
4、企业通过承诺告知制度取得相关资质后,被发现存在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则信用评价作0分处理(使用时间为1年)。
上述行为故意隐瞒不报,一经查实,信用评价作0分处理。上述行为中属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合同履行、市场行为的,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合同履行、市场行为评价指标中已经扣分的,不重复扣分。同一行为只扣除最高级别的分数,不重复扣分。
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每起扣5分
㈢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已通过资格预审的企业,无故不参加投标的,每起扣5分;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的,或者进入详细评审阶段不提交相关材料的,每起扣10分。
㈣招投标活动中,在企业资质、业绩、担保、在建工程情况、市场行为等方面有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材料被查实的,信用评价作0分处理。
4、发生一般质量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扣10分(每起);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一般质量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信用评价作0分处理,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使用时间为3年)
5、在参与招投标过程中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使用时间为1年):
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每起扣5分;
承建的市级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或二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每项加0.5分;获省级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或三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每项加1分。
运用信息化技术,创建智慧化工地监管体系,每接入1个在建项目加0.2分
履约评价
5
根据企业合同履约评价情况及时得分,具体细则由另行制定实施。
不良信用信息
1、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县级的扣1分(每条),市级2分(每条),省级以上扣3分(每条);(使用时间为3个月至1年)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信息类别
分值
评价标准
基本分
80分
按要求提供信息材料,其基本信息与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一致的得基本分。
党建引领
5分
发挥基层党组织带头作用,创建相关标杆示范工地,每项加1分(使用时间为1年)
技术进步
10(得分计算方法同上)
制定工法信息
国家级工法一项2分
省级工法一Leabharlann 1分制定标准信息2、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条扣5分(简易处罚每条扣2分)。对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拒不执行或整改的,信用评价作0分处理,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使用时间为1年)
3、因未履行义务按时支付报酬的,并引发农民工讨薪事件的,信用评价作0分处理,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使用时间为1年)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信息类别
分值
评价标准
基本分
80
按要求提供信息材料(从业人员数量、办公场所、职业道德、人员注册、质量管理制度、人员社保、履约情况等),其基本信息与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一致的得基本分。
技术进步
20
科技、技术进步信息
承建的工程推广应用BIM技术,经审核确认为示范项目的,每项加0.5~2分。
㈤有围标、串标、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实的,信用评价作0分处理。
㈥在质疑异议、投诉过程中,双方企业不配合调查核实,不如实反应情况,提供不真实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每起扣20分。
㈦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每起扣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