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的回避制度是如何规定的_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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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回避制度是指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不应参与该案件调查处理的制度。
第二条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处理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回避。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确定民事主体实施了侵权行为之后,就可以按照既定的规定,加以处罚。
为了提现公平,与案件相关的行政职员,需要按照行政处罚的回避制度的规定,提出回避的请求,具体来水,此项规定是怎样的呢?一、行政处罚回避制度第一条回避制度是指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不应参与该案件调查处理的制度。
第二条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处理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回避。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相对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第三条一般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所在行政处罚机关分管领导决定;分管或者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所在行政处罚机关领导集体决定。
第四条回避决定作出前,办案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相对人可以向作出回避决定的机关再申请一次,驳回申请回避的,应向相对人说明驳回的理由。
第六条回避的办案人员应将调查处理工作较交给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指定的调查处理人员。
二、行政处罚的主要原则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法制的逐渐完备,行政处罚方面的相关内容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和关注。
由此引起的行政诉讼也逐年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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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申请回避回避的提出回避申请书回避人员范围回避程序回避种类回避制度什么叫回避回避制度是国家司法活动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
属于案件当事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即不再参与办理这一案件,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刑事诉讼法对回避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刑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上列人员回避。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条规定: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
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要求,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刑事回避是一种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它对刑事案件的公正、公平审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事案件回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回避规定是指在民事审判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公正,防止利益冲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予以规定。
本文将从民事案件回避的法律规定、回避的适用范围、回避的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民事案件回避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三、民事案件回避的适用范围1. 审判人员审判人员包括法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 书记员书记员是人民法院的辅助工作人员,负责记录、整理、归档等事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3. 翻译人员翻译人员是指在民事审判过程中,负责将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人的语言翻译成法定语言的人员。
检察院有关回避的相关规定

检察院有关回避的相关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类刑事案件是有⽴案侦查权的,⽽刑事案件是有回避制度的,司法⼈员要遵守回避制度,那么检察院回避有什么相关规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检察院有关回避的相关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院处理刑事案件的,适⽤刑事诉讼法回避的规定,检察⼈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要⾃⾏提出回避。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条检察⼈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九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的,应当⾃⾏提出回避;没有⾃⾏提出回避的,⼈民检察院应当决定其回避,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五条检察⼈员⾃⾏回避的,应当书⾯或者⼝头提出,并说明理由。
⼝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六条⼈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相关案件的检察⼈员、书记员等⼈员的姓名、职务等有关情况。
第⼆⼗七条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要求检察⼈员回避的,应当书⾯或者⼝头向⼈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
⼝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要求检察⼈员回避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认为检察⼈员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刑事回避制度的分类(1)根据回避适⽤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司法⼈员回避制度与⾮司法⼈员回避制度。
司法⼈员回避制度指与案件或案件当事⼈有利害关系或其它特殊关系的司法⼈员,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司法⼈员回避制度指鉴定⼈、书记员等⼈如与案件或案件当事⼈有利害关系或其它特殊关系的,不得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
(2)根据回避⽅式的不同,可分为⾃⾏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回避指侦查、检察、审判等⼈员发现⾃⼰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提出不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
申请回避指案件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认为本案的办案⼈员或其他诉讼参与⼈具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之⼀的,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不参加或退出本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提要回避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基本制度,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都对回避制度做了规定。
我国也十分重视办案人员的回避问题,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对回避制度做了原则性规定。
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法学理论界对回避制度研究不多,在立法上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很不完善,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严格执行,该制度在某些细节方面还应进一步完善。
一、回避制度概念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依法退出诉讼的一种制度。
回避制度的最终目的是维护诉讼的公正,其源于一项古老的诉讼法则,即“自己不能审理自己的讼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至第48条也对回避制度做了详尽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设立回避制度,旨在从另一个层面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即审判主体的中立性。
审判的中立性要求法官在解决具体纠纷时应当做到公正、客观、不偏不倚,不因当事人的身份、社会地位、民族、经济条件以及其他因素不同而有任何差别,保持中立裁决案件。
从这一意义上讲,要求法官在必要的情况下予以回避,以排除偏见,从而保证诉讼的公正性。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一)回避的主体和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员。
回避适用的条件有三种情形:(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或人身利益;(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第一和第二种情形属于必然回避的范畴,而第三种情形则只有主张回避的理由相对充分、有说服力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回避。
(二)回避的启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回避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起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确保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公正公平,客观公正;(三)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四)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二章回避对象和范围第四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对象包括:(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三)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四)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纪检监察、人事、财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范围包括:(一)岗位回避:涉及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岗位;(二)地域回避:涉及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所在的行政区域;(三)工作回避:涉及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单位、部门、岗位;(四)利益回避:涉及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单位、部门、岗位,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三章回避程序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报告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情况。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本人担任领导职务的,不得直接分管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岗位;(二)本人担任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职务的,不得直接分管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岗位;(三)本人担任其他岗位的,不得参与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岗位的招聘、考核、晋升、调动、奖惩等工作。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一)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发生变化的;(二)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所在的单位、部门、岗位发生变化的。
治安案件回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治安案件回避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公安民警、侦查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记录人员等,依法要求其退出案件办理活动的制度。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治安案件回避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以确保治安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
二、治安案件回避的法律依据1.《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公安民警、侦查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记录人员等,应当回避。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公安民警、侦查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记录人员等,应当回避。
”三、治安案件回避的情形1.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公安民警、侦查人员等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婚姻、血缘、抚养、监护等关系,或者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债权债务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
2.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其他关系是指公安民警、侦查人员等与案件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但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如朋友、同事、同学等。
3.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
4.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如公安民警、侦查人员等因工作原因,对案件当事人有偏见,或者与案件当事人存在纠纷等。
四、治安案件回避的程序1.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公安民警、侦查人员等存在回避情形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回避申请。
当事人申请回避时,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2.审查回避公安机关接到回避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我国法律中的回避制度

我国法律中的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司法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仲裁人员对与其本人利害关系密切的案件或者争议不参与审理或者不履行仲裁职责的制度。
回避制度的存在,旨在保证司法公正,避免利益冲突和偏袒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权益。
下面将从我国法律中的回避制度的法源、适用范围、申请程序以及违反回避制度的后果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回避制度适用范围较广,主要包括审判人员(包括法官和陪审员)和仲裁人员。
具体来说,审判人员回避制度适用于民事、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的审判工作。
而仲裁人员回避制度则适用于涉及民事纠纷的仲裁案件。
根据法律规定,其他在审判、仲裁过程中可能产生利害关系或事实关系影响公正的人员,也可以适用回避制度。
申请回避的程序严格,一般分为自动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情况。
自动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或仲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况,例如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等。
审判人员或仲裁人员在知道应当回避情况后,应当立即申请回避,并将申请回避的事实和理由及时报经上级审判院、仲裁机构核准。
而申请回避则是指当审判人员或仲裁人员发现自己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或者亲属关系等需要回避情况时,可以向上级或者仲裁机构提交申请。
在申请回避的情况下,上级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尽快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请求,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违反回避制度可能对审判程序、裁决结果产生严重的影响。
根据法律规定,未依法回避的审判人员或者仲裁人员作出的审判或者裁决无效。
对于未回避的行为,一旦被当事人发现,当事人可以向上级审判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监督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未回避的审判人员或者仲裁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刑事追究等。
总之,回避制度是我国法律中的一个重要制度,旨在保证司法公正和顺利进行。
回避制度的存在可以避免利益冲突和偏袒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权益。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和法官需要高度重视回避制度的执行,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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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的涵义及相关法律规定
文章来源:中顾网作者:佚名点击数:更新时间:2009-2-9 9:44:43 我国对回避制度的上述规定,体现了对回避制度的重视,但并未涉及司法警察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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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是现代各国诉讼法普遍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
西方传统的诉讼理论中有一项著名的“自然公正”原则,即要求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裁判者,否则由其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西方国家的诉讼理论,回避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无偏的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对待,尤其是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避免案件错判、误判的发生。
可作为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回避根据的情形主要是他们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以至于难以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为了使这一抽象的根据具有可操作性,我国的诉讼法明确设定了若干个符合这一根据的事实情境,使其成为回避的法定理由。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对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 29 条还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民事诉讼法第 45 条对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是:(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
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000 年 2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 2 条进一步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办理该案件的;(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最高院在于 2001 年 10 月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 3 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的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已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
我国对回避制度的上述规定,体现了对回避制度的重视,但并未涉及司法警察回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