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二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的规定。
●立法背景随着经济高度发展,商品交易越加频繁,商品和货币流通的手段也应需要而不断发展,以票据、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凭证替代有形财产和货币流通越加广泛。
充分利用这些财产凭证所体现的无形财产权,对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发展经济有着重要作用。
设立权利质权的目的和意义即在于此。
●条文解读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权利质权具有与动产质权相同的一些特征,都是以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为目的,性质都是价值权、担保权。
但是,由于标的物不同,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相比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本节的内容主要就是关于权利质权的一些特殊规定。
本节没有规定的。
则适用动产质权一节的有关规定。
权利质权的标的是出质人提供的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
但并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必须是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物权、债权、无体财产权等以财产为内容,可以以金钱估价的权利。
因其具有经济价值,质权人可以从其价值中受偿。
而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名誉权,还是身份权如亲属权、继承权等,由于不直接具有经济价值,都不得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2.必须具有’止与性。
权利质权为价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得以出质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因此,其标的应有变价的可能,须具有让与性。
不具有让与性的财产权,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比如,一些与特定权利主体密不可分的财产权,如继承权、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抚恤金领取请求权等都不得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可以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纷止争。
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能够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稳定经济秩序。
(2)物尽其用。
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同时,从基本法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
[参见]《民法通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合同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担保法》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他(对世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但是,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
而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动产交付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动产交付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动产物权转移时,出让人将动产实际交付给受让人占有,使受让人取得对动产的实际控制。
动产交付是动产物权转移的必要条件,其法律后果直接影响着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
本文将从动产交付的法律后果入手,探讨其在物权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动产交付的法律后果概述动产交付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动产物权转移:动产交付是动产物权转移的必要条件,一旦动产交付完成,出让人丧失对动产的占有,受让人取得对动产的占有,从而实现动产物权的转移。
2. 动产占有转移:动产交付导致动产占有的转移,受让人取得对动产的占有,有权行使对动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3. 动产担保权消灭:动产交付使动产担保权消灭,担保人丧失对动产的占有,担保权随之消失。
4. 动产侵权责任转移:动产交付导致动产侵权责任的转移,受让人成为动产的所有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5. 动产买卖合同解除:在特定情况下,动产交付可能导致动产买卖合同解除,如交付的动产不符合约定等。
三、动产交付的具体法律后果1. 动产物权转移的法律后果动产交付是动产物权转移的必要条件,其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出让人丧失对动产的占有:动产交付完成后,出让人不再享有对动产的占有权,不能再对动产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
(2)受让人取得对动产的占有:动产交付完成后,受让人取得对动产的占有权,有权行使对动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3)动产物权登记:动产交付完成后,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动产物权登记手续,以保障其物权的安全。
2. 动产占有转移的法律后果动产交付导致动产占有的转移,其法律后果主要包括:(1)受让人取得对动产的实际控制:动产交付完成后,受让人取得对动产的实际控制,有权行使对动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2)动产侵权责任的转移:动产交付完成后,受让人成为动产的所有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动产担保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动产交付使动产担保权消灭,其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担保人丧失对动产的占有:动产交付完成后,担保人丧失对动产的占有,不再享有对动产的担保权。
[精品]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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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法》对动产物权效力的规定

《物权法》对动产物权效⼒的规定物权对于我们⽇常⽣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那么《物权法》⼜是对物权的直接规定,下⾯我们来看⼀看《物权法》对动产物权效⼒的规定都有哪些呢?《物权法》对动产物权效⼒的规定1、交付⽣效。
第⼆⼗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和转让,⾃交付时发⽣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个规定强调⼀个重要原则,即动产物权在没有交付之前,其物权权利属于原权利⼈,只有交付后才发⽣法律效⼒。
由于动产的活动性特点,其灭损的风险⼤于不动产,所以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即使有了动产的买卖或其他转让协议,其物权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原权利⼈承担,⾃交付之时起,风险由新权利⼈承担。
第⼆⼗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和转让前,第三⼈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这⼀规定的同样是强调动产物权⾃交付⽣效。
只是因第三⼈依法占有,权利⼈有权要求第三⼈代替交付,⽽第三⼈实际代替交付时,动产物权的设⽴和转让才发⽣效⼒。
2、⾃法律⾏为⽣效时发⽣效⼒。
第⼆⼗五条规定:“动产物权设⽴和转让前,权利⼈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法律⾏为⽣效时发⽣效⼒。
”这⼀条规定与⼆⼗三条是相辅相承的。
因为第⼆⼗三条规定的是“⾃交付时⽣效”,但动产物权设⽴和转让之前,权利⼈已经依法占有动产物权时,应该将交付时间确定在权利⼈实际占有之时。
即⽣效时间以“法律⾏为⽣效时”为准。
如甲买⼄的汽车,在双⽅签订合同之前甲要求先试⽤汽车三天,三天后甲交付汽车款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数⽇之后,交警向⼄下达⼀个交通违章罚款通知,违章的情形是甲试⽤汽车的第⼆天在⼀路⼝处超速⾏驶,被监控录像录制下来。
⼄要求甲承担责任,甲不同意承担责任。
甲认为:此时汽车买卖⾏为没有发⽣。
⼄认为⾃该汽车被甲实际占有时已经发⽣物权变更。
依照汽车物权登记登记⽣效的规定,甲的抗辩有⼀定道理。
但⼄认为“⾃甲实际占有之时物权已经发⽣变更,应该由甲承担责任。
”依照本条规定,甲应该承担责任。
房东退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房屋租赁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交易形式,房东与租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
在租赁关系中,房东退房是一种常见的情形,可能由于多种原因,如房屋出售、自用需求等。
本文将详细阐述房东退房的法律规定,并提供相应的操作指南。
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232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出租人不得收回。
但因出售租赁物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出租人需要收回的,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 第233条:租赁物因出售、赠与、继承或者因其他原因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56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15条: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成就时,租赁合同终止。
二、房东退房的条件1. 房屋出售- 房东因出售房屋而需要退房,应当提前通知租客,并给予合理期限。
- 出售房屋所得款项,应当优先用于支付租客的租金及补偿。
2. 自用需求- 房东因自用需求而需要退房,应当提前通知租客,并给予合理期限。
- 房东应当提供同等条件的其他房屋供租客居住,或者支付相应的租金补偿。
3. 不可抗力- 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无法居住,房东可以退房。
-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房东应当及时通知租客,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4.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租赁合同中约定了其他可以退房的情形,如房屋被征用、拆迁等。
三、房东退房的操作流程1. 提前通知- 房东应在退房前提前通知租客,通知方式可以是书面通知、口头通知或者通过其他有效方式。
- 提前通知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具体时间可参照租赁合同约定。
2. 协商解决- 房东与租客就退房事宜进行协商,包括退房时间、补偿方式等。
- 双方应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达成一致意见。
3. 签订协议- 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退房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债权优于物权的例子

债权优于物权的例子债权和物权是法律概念中的两个重要部分,分别指债务人对债权人有一定的债务关系,以及物权人对某一物件拥有的权利。
在法律上,债权通常被认为是优于物权的,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的权益会被优先保障。
下面将通过一些例子阐述债权优于物权的情况和相关的参考内容。
1. 债权优先于物权的担保物权在担保法律中,经常涉及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抵押、质押或留置等,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通过处分担保物来满足其债权。
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行使处分担保物的权利,以此清偿债务。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优先于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权益。
参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债权人对担保物进行处分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保留其物权的权利。
2. 债权优先于物权的破产清偿在破产法律中,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有权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清偿。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的权益会优先于物权人。
破产清偿的顺序一般是先还清优先受偿债权,然后再清偿次优先受偿债权,依此类推。
物权人的权益通常在债权受偿后才能得到保障。
参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破产程序中债权清偿的顺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破产清偿款支付后,剩余财产分配给物权人的情况。
3. 债权优先于物权的所有权保留在某些交易中,所有人有权选择将所有权保留给自己,并将使用权让与他人。
例如,在车辆销售合同中,卖方可以选择将所有权保留给自己,而将使用权让与买方。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买方未支付购买款项,卖方有权收回车辆,并以所有权为依据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权益会优先于物权人。
参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权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债权人以所有权为依据进行追索的情况。
综上所述,债权优于物权的情况在法律中是被认可和保护的。
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

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物业权利人、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人为物业权利人提供的物业服务和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权利人是指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对象是物业权利人或者物业权利人委托的代理人。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质并提供物业服务和管理的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在未经委托的情况下,代表物业权利人向任何单位或个人购买或者出售任何物品或服务,并不受物业权利人任何指挥。
第五条:物业管理人是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权利人聘用的,负责对物业进行日常保洁、保养、修缮、治安、消防、秩序维护、设施维护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人不得干涉物业权利人与房屋、土地的权属争议,不得侵害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人应当尊重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隐私,对物业权利人的个人信息和房屋情况保密。
第二章:物业服务合同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权利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物业管理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物业权利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接受物业权利人的委托,履行承诺完成物业服务,对业主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进行必要处理和反馈。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人进行实名认证和进行督促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保证物业服务的质量并定期进行检验、评价。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物业权利人强制收取费用。
第三章:物业管理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对业主的投诉、建议等情况及时回复,并及时在物业服务企业的官方网站、物管APP等平台公示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投诉处理流程和结果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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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何时发生效力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法第一章规定了物权公示原则,以维护交易安全,为第三人利益提供切实保障。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手段,与此相对应,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占有主要在静态下,即在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发挥动产物权的公示作用;而交付主要是在动态下,即在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发挥动产物权的公示作用。
我国民法对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何时发生效力的问题已有一些规范。
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民法通则颁布时,我国尚没有不动产市场,故民法通则规定的这一原则,即是为动产所有权移转确定的。
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国外也有相似的立法例,如德国民法典规定,为转让一
项动产所有权,必须有物的所有权人将物交付与受让人,以及双方就所有权的移转达成合意。
为设立质权,必须由物的所有权人将物交付与债权人,以及双方为债权人设立质权的合意。
瑞士民法典规定,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应移转占有。
动产经将其占有转移质权人,始为出质。
日本民法典规定,质权的设定,因向债权人交付标的物而发生效力。
质权人不得使出质人代自己占有。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继承了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
依照本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主要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转让动产所有权和设立动产质权两种情况。
物权法上所说的交付,指的是物的直接占有的转移,即一方按照法律行为要求.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事实。
本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的是,第一,本节对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的一些特殊情况:“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本章第三节对主要是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问题所作的规定。
第三,本法担保物权编对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的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72条;《合同法》第133条。